计量检定员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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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检定员培训2015年1月计量基础知识主讲人:杨华一、计量概述一、计量的定义1、计量:是实现单位统一、保障量值准确可靠的活动,它包括科学技术上的、法律法规上的和行政管理上的一系列活动。2、计量学:是关于测量的科学,它涵盖有关测量的理论和实践的各个方面,在计量学中,测量既是核心概念,又是研究对象。3、测量:是以确定量值为目的的一组操作。二、计量与测量的关系:----测量不具备、也不必具备计量所有的特点,即准确性、统一性、溯源性及法制性。计量即属于测量而又严于一般的测量。----计量是与测量结果置信度有关的、与不确定度联系在一起的规范化的测量。三、计量的分类1.按综合性质分类----科学计量指基础性、探索性、先行性的计量科学研究,通常用最新的科技成果来精确地定义与实现计量单位,并为最新的科技发展提供可靠的测量基础。----工程计量指各种工程、工业、企业中的实用计量,又称工业计量。----法制计量与法定计量机构工作有关的计量,涉及对计量单位、测量仪器、测量方法及测量实验室的法定要求。2.按测量对象分类♦几何量♦时间频率♦温度♦光学♦力学♦电离辐射♦电磁♦声学♦无线电♦化学四、计量的特点1.准确性:指测量结果与被测真值的一致程度.2.一致性:在统一单位的基础上,无论在何时何地采用何种方法、使用何种测量仪器,以及由何人测量,只要符合有关的要求,其测量结果就应在给定的区间内有一致性。测量结果应是可重复、可再现(复现)、可比较的。3.溯源性:任何一个测量结果或测量标准的值,都能通过一条具有规定不确定度的连续比较链,与计量基准联系起来。4.法制性:来自于计量的社会性,量值的准确可靠不仅依赖于科学技术手段,还要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和行政管理。二、计量器具一、定义1、计量器具:单独地或连同辅助设备一起用以进行测量的器具(又称测量仪器)。2、计量器具的特征:①用于测量;②本身是一种技术工具或装置。二、分类按结构特点和用途分为:实物量具、测量用仪器仪表、标准物质及测量系统(或装置)。①实物量具:使用时以固定形态复现或提供给定量的一个或多个已知值的器具。②计量仪器:是一种单独地或连同其他设备一起用以进行测量的仪器,他将被测量转换成可直接观察的示值或等效信息。③标准物质(参考物质):具有一种或多种足够均匀和很好地确定了的特性,用以校准测量装置、评价测量方法或给材料赋值的一种材料或物质。④测量系统:组装起来以进行特定测量的全套测量仪器和其他设备。三、计量器具的主要特性计量器具的特性:是指它的准确度等级、灵敏度、鉴别率(分辨率)、稳定度、超然性以及动态特性等。1、有关工作范围的特性①示值②标称值③标称范围④测量范围⑤量程2、有关工作条件的特性①额定操作条件②极限条件③参考条件3、有关响应方面的特性①响应特性②灵敏度③鉴别力④分辨力⑤死区⑥响应时间4、有关准确度方面的特性①准确度②准确度等级③误差④最大允许误差⑤基值误差⑥零值误差⑦固有误差⑧偏移⑨抗偏移性⑩引用误差5、有关性能方面的特性①漂移②稳定性③超然性④重复性⑤可靠性四、测量标准1、测量标准的概念是指为了定义、实现、保存或复现量的单位或一个或多个已知量值,用作参考的实物量具、测量仪器、参考物质或测量系统。目的:研制、建立测量标准的目的是为了定义、实现、保存或复现量的单位或一个或多个量值;作用:其作用是在测量领域里作为定值依据和测量用标准器;形式:其存在的形式有实物量具、测量仪器、参考物质或测量系统。2、测量标准的分类①测量标准按计量单位的定义形式可分为自然基准和实物基准。自然基准:如长度计量基准实物基准:如质量计量基准②测量标准按量传体系分为:基准、次级标准、参考标准、工作标准。3、测量标准之间的关系↓↓↓↓﹉﹉﹉﹉﹉﹉﹉﹉﹉﹉﹉﹉﹉﹉﹉﹉﹉﹉﹉﹉国际基准(国际标准)国家基准(国家标准)工作基准(单位)最高标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单位)次级标准(或核查标准)原级标准次级标准参考标准工作标准五、计量器具的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一九八七年七月十日国家计量局发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制定。管理范围:(一)计量基准:项目名称另行公布。(二)计量标准和工作计量器具。(三)属于计量基准、计量标准和工作计量器具的新产品。1、计量器具产品(商品)管理⑴新产品型式批准。《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2005年8月1日起施行⑵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2008年5月1日起施行⑶对计量器具产品实施质量监督检查。2、计量器具的使用管理《计量法》规定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和用于贸易结算、医疗卫生、环境监测及安全防护等4方面列入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依法实施强制检定。1、首次检定2、周期检定3、维修后检定4、周期检定5、仲裁检定强制检定和非强制检定均属于法制检定,是对计量器具依法管理的两种形式,都要受法律的约束。非强检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六、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计量器具新产品:是指单位从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包括对原有产品在结构、材质等方面作了重大改进导致性能、技术特征发生变更的计量器具。1、型式批准凡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的项目要办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型式批准。型式评价是型式批准的依据2、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编号和标志计量器具许可证编号和标志可使用在产品、产品铭牌、合格证、说明书和外包装上。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编号应与标志一起使用,编号标注在标志的下侧或右侧。许可证标志为CMC,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英文的缩写。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编号(××××)A制字第××××××××号年代号(2015)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辽)顺序号地、市、县行政区代码3、计量器具产品(商品)质量监督检查(1)、法制性监督检查是否办理许可证;是否采用法定计量单位;是否符合技术等级要求;是否属于国家公布淘汰的计量器具等。(2)、技术性监督检查按产品标准和检定规程对计量器具进行全性能试验或检定。七、进口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996年6月24日国家局令第44号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口计量器具,以及外商或者其代理人在中国销售计量器具,必须遵守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外商:含外国制造商、经销商,以及港、澳、台地区的制造商、经销商。外商代理人:含国内经销者。1、进口计量器具的检定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进口计量器具,在销售之前必须经省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鉴定。当地不能检的,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申请检定。2、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凡进口或者在中国境内销售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内的计量器的,应当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型式批准。未经型式批准的,不得进口或者销售。三、计量标准1、定义计量标准:是指准确度低于计量基准,按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规定的准确度等级,用于检定较低等级计量器具(含工作计量器具)的计量器具。2、分类计量标准是在一定范围(地区、部门或单位)内统一量值的依据。根据其统一量值的范围,可将计量标准划分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部门计量标准和企(事)业单位计量标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组织建立的,作为统一本地区量值的依据,并对社会实施计量监督具有公证作用的各项计量标准。部门的各项计量标准是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专业特点或生产上使用的特殊情况建立,在部门内部开展计量检定,作为统一部门量值的依据的各项计量标准。企(事)业单位的计量标准是指企业、事业单位根据生产、科研和经营管理的需要建立的,在本单位开展计量检定,作为统一本单位量值的依据的各项计量标准。3、计量标准命名JJF1022-2014《计量标准命名与分类编码》计量标准命名的基本类型:①标准装置②检定装置③校准装置④工作基准装置4、计量标准的考核是指对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计量标准的主要计量特性、环境条件及设施、人员、文件集、计量标准测量能力的确认等6个方面综合考核认证的总称。计量标准考核按JJG1033-2008《计量标准考核规范》进行。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为4年,期满前6个月应申请复查。计量标准考核复查分为书面审查、现场考评两种方式。5、使用计量标准器应具备的条件(1)经计量检定合格;(2)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3)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4)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四、国际单位制1、国际单位制的形成国际单位制是在米制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它是米制的现代形式,被国际上公认为较先进的单位制。在国际计量委员会的组织下,科学家们在原有米制的基础上,提出了一种更为科学、简单、使用的,并遵从一贯性原则的单位制,这就是国际单位制。2、国际单位制的特点①统一性②简明性③实用性④合理性⑤科学性⑥继承性⑦世界性3、国际单位制的构成国际单位制的通用符号为“SI”,是法文的国际单位制的缩写。国际单位制是由SI单位(包括SI基本单位、SI辅助单位和SI导出单位)、SI词头和SI单位的十进倍数和分数单位三部分构成的。五、法定计量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三条规定:“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我国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984年2月27日国务院颁发。我国法定计量单位内容包括:①国际单位制的基本单位;②国际单位制中包括辅助单位在内的具有专门名称的导出单位;③我国选定的可与国际单位制单位并用的非国际单位制单位;④由以上单位构成的组合形式的单位;⑤由SI词头和以上单位构成的倍数单位(十进倍数和分数单位)。六、法定计量单位使用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使用方法》1984年6月9日,国家局180号文件。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使用规则①我们所说的法定计量单位名称,均指单位的中文名称。单位的中文名称分全称和简称两种。国际单位制中凡用方括号括上的都可以使用简称。简称即可等效于它的全称使用,又可在必要时将单位简称作为中文符号使用。②组合单位的中文名称与其符号表示顺序一致。单位符号中乘号没有对应的名称;除号(/)的对应名称为“每”字,无论分母中有几个单位,“每”字只能出现一次。如:J/(kg·K)名称焦每千克开不能写成焦每千克每开③乘方型式的单位名称,其顺序应是指数名称在前,单位名称在后,相应的指数名称由数字加“次方”两字而成。④书写单位名称时,不能用乘和除的数学符号(“·”、“/”)或其他符号(指数、括弧等)。如:力矩符号N·m名称“牛顿米”“牛米”不能表示为牛顿·米⑤单位名称或符号必须作为一个整体使用,不能分开。七、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计量检定员考核规则》《计量专业项目分类表》《计量检定印、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该法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1985年9月6日通过,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立法宗旨是为了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有利于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维护国家、人民的利益,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人员,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计量检定证件。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人员,由其主管部门考核发证。无计量检定证件的,不得从事计量检定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计量检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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