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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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绵阳市中心支局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政策培训国家外汇管理局绵阳市中心支局2008.7国家外汇管理局绵阳市中心支局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政策解读国家外汇管理局绵阳市中心支局•一、关于政策的适用主体法规依据《办法》第四条、第十一条、《通知》第一条•《办法》第四条“企业出口收汇(含预收货款,下同),应当先进入银行直接以该企业名义开立的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以下简称待核查账户)。”•《办法》第十一条“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个人出口收汇及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保税监管区域内企业经营非保税货物的出口收汇,适用本办法。”•《通知》第一条“……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应当按照《办法》规定,对企业出口收汇(包括出口项下境外收汇和符合规定的境内收汇,含预收货款,下同)进行出口电子数据联网核查。”国家外汇管理局绵阳市中心支局•二、核查对象法规依据《办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一条、《通知》第一条•《办法》第四条“企业出口收汇(含预收货款,下同),应当先进入银行直接以该企业名义开立的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以下简称待核查账户)。”•《通知》第一条“……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应当按照《办法》规定,对企业出口收汇(包括出口项下境外收汇和符合规定的境内收汇,含预收货款,下同)进行出口电子数据联网核查。”国家外汇管理局绵阳市中心支局•《办法》第七条“代理出口业务应当由代理方负责出口和收汇,其收结汇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联网核查。如需原币划转给委托方的,应当在联网核查后划入代理方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再按照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委托方收取代理方原币划转时,不得进入其待核查账户,不再办理联网核查手续。”•《办法》第七条“出口押汇、无追索权的福费廷和出口保理等贸易融资项下出口收结汇,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联网核查。”•《办法》第十一条“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个人出口收汇及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保税监管区域内企业经营非保税货物的出口收汇,适用本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绵阳市中心支局•三、关于核查的技术手段法规依据《办法》第三条《办法》第三条“核查系统依据海关提供的企业出口货物报关单有关数据和外汇局提供的企业出口预收货款数据,结合企业贸易类别及行业特点等,产生企业与出口对应的可收汇额。”国家外汇管理局绵阳市中心支局•四、银行联网核查的依据及业务处理法规依据《办法》第五条、第七条、《通知》第三条、第四条•《办法》第五条“出口收汇进入待核查账户后,需要结汇或者划出的,企业应当如实填写《出口收汇说明》(见附表),连同中国电子口岸操作员IC卡,一并提交银行办理。银行应当凭企业及自身操作员IC卡登录核查系统,对企业出口收汇进行联网核查,并按照本办法规定,在企业相应出口可收汇额内办理结汇或划出资金手续,同时在核查系统中核减其对应出口可收汇额。银行不得超过核查系统内企业出口可收汇额为其办理结汇或者划出资金手续。”•《办法》第七条“按规定不需办理货物报关项下的出口收汇,进入待核查账户后需要结汇或者划出资金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单证外,企业还应向银行提供盖有银行业务公章的涉外收入申报单正本和邮寄货物清单。银行登录核查系统,记录对应的涉外收入申报号和收汇国家外汇管理局绵阳市中心支局•《通知》第三条“银行为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内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时,应当按照《办法》规定,在核查系统中企业相应贸易类别可收汇额范围内进行收汇核注(即在核查系统中录入实际结汇或者划出金额,扣减对应可收汇额,下同)。”•《通知》第四条“……对于来料加工贸易实际收汇比例高于核定比例的,企业从待核查账户中办理结汇或划出时,除提交《办法》规定的单证外,还应向银行提供对应的出口合同、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收汇核销联,下同)正本及其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银行应在核查系统中记录该笔收汇对应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号、出口合同号和实际收汇比例,核注核查系统相对应的可收汇额后,为其办理结汇或划出手续。•企业来料加工贸易项下单笔出口货物报关单实际收汇比例高于25%的,办理银行应当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汇总报告所在地外汇局,并附相关单证复国家外汇管理局绵阳市中心支局•五、关于可收汇额的计算规则法规依据《办法》第六条、《通知》第三条•《办法》第六条“一般贸易、进料加工贸易或者边境小额、对外承包出口等其他贸易项下出口可收汇额,按出口货物报关单成交总价之和确定。来料加工贸易项下出口可收汇额,按出口货物报关单成交总价与收汇比例的乘积累加之和确定。预收货款项下可收汇额,按企业依有关外债管理规定办理预收货款登记情况,结合企业出口收汇及其所属行业特点等确定。出口买方信贷项下企业提前收汇,纳入该企业预收货款可收汇额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绵阳市中心支局•《通知》第三条“(一)一般贸易、进料加工贸易或者边境小额、对外承包出口等其他贸易类别的出口可收汇额,分别等于相应出口贸易类别逐笔出口货物报关单成交总价之和;•(二)来料加工贸易的出口可收汇额,等于该出口贸易类别逐笔出口货物报关单成交总价与收汇比例乘积累加之和;•(三)预收货款可收汇额,依据企业已登记预收货款和前12个月出口收汇情况,由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生成。船舶、大型成套设备出口等特殊行业以及出口买方信贷项下提前收汇的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提高预收货款可收汇额。申请时应提交书面申请、出口合同以及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外汇局自收到完整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不核准的决定。企业预收货款对应的货物实际报关出口后,其经联网核查后结汇或者划出的金额,从该企业相应贸易类别出口可收汇额中扣减。”国家外汇管理局绵阳市中心支局•《通知》第三条“来料加工贸易收汇比例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各分局)依据当地实际情况核定,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后确定。”国家外汇管理局绵阳市中心支局•六、关于待核查账户的相关问题法规依据《办法》第四条、《通知》第二条•《办法》第四条“企业出口收汇(含预收货款,下同),应当先进入银行直接以该企业名义开立的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以下简称待核查账户)。待核查账户收支范围由外汇局规定。”•《通知》第二条“企业出口收汇应当按照《办法》规定先进入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以下简称待核查账户)。待核查账户纳入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代码为1101。待核查账户收入范围限于企业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支出须经银行联网核查后方可办理,其支出范围包括经银行联网核查后结汇、划入该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以及经外汇局批准的退汇等其他外汇支出。待核查账户之间不得划转。账户余额按活期存款计息。”国家外汇管理局绵阳市中心支局•七、关于历史数据的核查法规依据《通知》第五条、第六条•《通知》第五条“2008年6月30日(含)之前出口未收汇的,依据出口收汇核报系统中企业的应收汇和已收汇情况确定其可收汇额,计入核查系统的“其他贸易”栏目。企业在通过待核查账户办理此类出口收汇的结汇或划出手续时,银行应核查该栏目出口可收汇额并在其•《通知》第六条“……企业凭出口日期在2007年12月31日(含)前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的,应当先到所在地外汇局按规定办理核销等手续。银行凭外汇局相关处理决定为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内对应收汇的结汇或者划出手续。”国家外汇管理局绵阳市中心支局•八、关于系统试运行期间的应急措施一《通知》第六条“核查系统试运行期间,由于系统或网络故障等原因,无法按照《办法》规定对出口收汇实施联网核查的,企业可持对应的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办理待核查账户中对应收汇的结汇或划出手续。银行应当按照《办法》规定审核相应单证后办理。•企业不得伪造、涂改、借用出口货物报关单办理出口收汇,已办理收汇或进料抵扣收汇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不得重复用于收汇。”国家外汇管理局绵阳市中心支局•八、关于系统试运行期间的应急措施二汇综发[2008]11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凭纸质出口报关单办理贸易收结汇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间确有出口且在2008年7月14日后收汇,但核查系统显示企业“其他贸易”栏目中的可收汇额为零或不足的,企业可于2008年9月30日前,持真实性承诺书(格式见附件,企业可参照使用)、对应的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正本及其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直接到银行办理待核查账户中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第二条、企业按本通知规定,凭出口日期在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间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办理待核查账户中资金结汇或划出时,银行应登陆核查系统,查询该企业“其他贸易”栏目中的可收汇额。若该可收汇额小于企业本次申请结汇或划出金额,银行应按照《通知》规定在核查系统中核注完该可收汇额,对不足部分,审核企业提交的单证后,为企业办理相关手续,并在出口货物报关单正本上签注已收汇情况和加盖业务公章,留存真实性承诺书及出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备查。国家外汇管理局绵阳市中心支局•八、关于系统试运行期间的应急措施二第三条、企业不得伪造、涂改、借用出口货物报关单办理出口收结汇,已办理收汇或进料抵扣收汇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不得重复用于收结汇。第四条、银行应将企业的真实性承诺书及出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另行存档并于2008年10月10日前集中报送至所在地外汇局。外汇局将对企业凭纸质单证办理出口收汇的情况进行复核,对于企业凭已收汇或已进料抵扣收汇的出口货物报关单重复办理待核查账户中资金结汇或划出的,要将相应结汇或划出金额从企业相应的出口可收汇额中扣除,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国家外汇管理局绵阳市中心支局•八、关于系统试运行期间的应急措施二汇综发[2008]118号文附件:承诺书__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本单位)申请凭出口货物报关单(报关单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划出,保证所提供的单证符合《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凭纸质出口报关单办理贸易收结汇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18号)及其他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内容客观真实,不存在重复收结汇、提供虚假材料和隐瞒情况等问题。如有任何不实,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承担责任,接受处罚。特此承诺。单位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签章)(企业公章)年月日国家外汇管理局绵阳市中心支局•八、关于系统试运行期间的应急措施二汇综发[2008]118号文的执行要求补充:1、各外汇指定银行按照《通知》要求凭纸质出口报关单(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为企业办理收结汇业务时,对企业出口货物报关单是否已办理收汇或进料抵扣的情况,应以电话确认的方式向当地外汇管理局进行确认。外汇指定银行将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签注电话确认情况(包括时间、外汇局接话人、确认情况、银行经办人员等),并留存复印件。2、对银行要求进行确认的电话,外汇局业务人员将通过“出口收汇监管系统”查询出口货物报关单的使用情况(可使用出口货物报关单对应的出口核销单号通过“查询——单笔核销单查询”菜单进行查询),对已用2008年7月14日之前的出口收汇办理核销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应告知银行该出口货物报关单已使用,企业不得凭此出口货物报关单重复办理收结汇手续。外汇局业务人员将做好相应的电话记录,备查。国家外汇管理局绵阳市中心支局•九、关于废止文件《通知》第八条“《办法》实施之日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现阶段完善出口预收货款和转口贸易收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3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贸易收汇与结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贸易收汇与结汇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67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结汇“关注企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7〕45号)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绵阳市中心支局问题解答1、银行如何为企业开立待核查账户?答:企业的待核查账户可由银行直接以企业名义开立,无须企业申请,也无须外汇局审核。企业未在外汇局办理过基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