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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消防专篇审核申报相关知识培训课件武装保卫处郑计忠消防专篇审核申报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九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第十二条:依法应当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火灾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第十三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山西省消防条例》第十三条: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不得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不得使用或者安装不合格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和不符合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06号令第八条第五款:依法应当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不得组织施工;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消防专篇审核申报程序建设单位(即整合主体)上报保卫处保卫处审查受理上报公安消防机构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消防专篇验收申报程序建设单位(即整合主体)上报保卫处保卫处审查受理上报公安消防机构公安消防机构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消防专篇审核申报资料▲消防设计审核申请(以单位行政文件上报)▲初步设计建筑防火专篇(即消防专篇)▲总平面布置图▲建设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红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设计单位资质复印件(加盖红章)▲施工队伍(包括消防施工队伍)资质复印件(加盖红章)▲单位工程全套图纸1、建筑施工图2、结构施工图3、给排水施工图4、采暖施工图5、电气施工图注意事项:图纸首图必须加盖设计单位出图章,图纸折叠成A4纸大小,白面朝外,图签露出。▲监理单位资质复印件(加盖红章)▲《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表》▲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施工现场消防组织机构(包括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各种资料均用A4纸打印▲上述资料均一式两份消防专篇验收申报资料▲消防验收审核申请(以单位行政文件上报)▲《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建筑电气消防安全检测报告。▲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还应提供自动消防设施检测报告。▲自动消防设施和电气检测单位资质复印件(加盖红章)。▲所有消防产品的三证(检验报告、型式认可证书或强制认可证书,产品合格证)证件首页加盖销售单位红章。▲省消防总队出具的装修材料、消防产品等质量抽查检验报告(根据情况而定)。▲钢结构工程还应出具防火涂层检验报告。▲吊顶内线路敷设、防火分隔等隐蔽工程验收资料,消防施工记录、调试报告等资料。▲加盖竣工图的全套图纸。▲《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或《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受理凭证》及有关批复复印件。▲各类工程设计变更函、工程洽商联系单。▲城市消防配套费发票复印件▲各种资料均用A4纸打印▲上述资料均一式两份注意事项:消防篇章整体审核和验收申请报告必须以单位正式行政文件签发上报,具体单位工程的审核和验收可以以一般申请报告上报。《消防专篇》编写提纲及申报要求一、一般要求(一)消防专篇设计应当包括设计说明书,有关专业的设计图纸,主要消防设备、消防产品及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表,重点反映依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设计的内容。(二)消防设计文件应当按照下列顺序编排:1.封面:项目名称、设计单位、日期。2.扉页: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总负责人、项目总负责人和各专业负责人的姓名,并经上述人员签署或授权盖章。3.设计文件目录。4.设计说明书。5.设计图纸。二、设计文件申报内容(一)设计说明书1.设计依据。包括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设计所执行的主要法规和所采用的主要标准(包括标准的名称、编号、年号和版本号),有关部门对本工程批准的规划许可技术条件,建设单位提供的有关使用要求或生产工艺等资料。2.建设规模和设计范围。包括工程的设计规模及项目组成,分期建设内容和对续建、扩建的设想及相关措施,承担的设计范围与分工。3.总指标。包括能反映建筑规模的总建筑面积、建筑占地面积、建筑高度以及火灾危险类别。4.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和新结构的情况;5.具有特殊火灾危险型的消防设计和需要设计审批时解决或确定的问题;6.总平面。包括场地所在地的名称及位置,场地内原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保留、拆除的情况,建筑物、构筑物满足防火间距的情况,功能分区,竖向布置(平坡式或台阶式),人流和车流的组织、出入口、停车场(库)的布置及停车数量的确定,消防车道及高层建筑消防扑救场地的布置,道路主要的设计技术条件。7.建筑、结构。包括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层高,建筑防火类别、耐火等级和结构类型,建筑物构件的构造及燃烧性能、耐火极限,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工艺要求,建筑的功能风趣、平面布局、立面造型及周围环境的关系,建筑的安全疏散、消防电梯以及交通组织、垂直交通设施的布局,防火防烟分区的划分等。8.建筑电气(1)消防电源、配电线路及电器装置。包括消防电源供电负荷等级确定、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选择及敷设方式、备用电源性能要求及启动方式;变、配、发电站的位置、数量、容量及设备技术条件和选型要求;消防技术标准有要求的导线、电缆、母干线的材质、型号和敷设方式、以及配电设备、灯具的选型、安装方式;消防应急照明的照度值、电源型式、灯具配置、线路选择及敷设方式、控制方式、持续时间;消防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部位、照度、供电时间等。(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制室。包括保护等级的确定及系统组成,消防控制室位置的确定火灾探测器、报警控制器、手动报警按钮、控制台(柜)等设备的选择,火灾报警与消防联动控制要求,控制逻辑关系及控制显示要求,概述火灾应急广播、火灾警报装置及消防通信,概述电气火灾警报,消防主电源、备用电源供给方式,接地及接地电阻要求,传输、控制线缆选择及敷设要求,应急照明的联动控制方式等;当有智能化系统集成要求时,应说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与其子系统的接口方式及联动关系。9.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1)消防水源。由市政管网供水时,应说明供水干管方位、接管管径及根数、能提供的水压;采用天然水源时,应说明水源的水质及供水能力、取水设施;采用消防水池供水时,应说明消防水池的设置位置,有效容量及补水量的确定,取水设施及其技术保障措施。(2)消防水泵房。包括设置位置、结构型式、耐火等级、设备选型、数量、主要性能参数、运行要求。(3)室外消防给水系统。包括室外消防用水量标准及一次灭火用水量、总用水量的确定,室外消防给水管道及室外消火栓的布置,系统供水方式、设备选型及控制方式。(4)室内消火栓系统。包括室内消火栓的设置场所场所、用水量的确定,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及消火栓的布置,系统供水方式、设备选型及控制方式,消防水箱的容量、设置位置及技术保障措施。(5)灭火设施。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各类自动灭火系统的设计原则、设计参数、系统组成、控制方式以及主要设备选择等予以说明。10.防烟排烟及暖通空调。包括设置防排烟的区域及方式,防排烟系统送风量、排烟量的确定,防排烟系统及设施配置、控制方式;暖通空调系统的防火措施。11.热能动力。包括室内燃料系统的种类、管路设计及敷设方式、燃气用具安装使用要求等燃料系统的设计说明;锅炉型式、规格、台数及其燃料系统等锅炉房设计说明;气体站房、柴油发电机房、气体瓶组站等其他动力站房的设计说明。(二)设计图纸1.总平面(1)区域位置图。(2)总平面图:场地四邻原有及规划道路的位置和主要建筑物及构筑物的位置、名称,层数、间距;建筑物、构筑物的位置、名称、层数;消防车到及高层建筑消防扑救场地的布置等。2.建筑、结构(1)平面图:主要结构和建筑构配件,平面布置,房间功能和面积,安全疏散楼梯、走道,消防消防电梯,平面或空间的防火、防烟分区面积、分隔位置和分隔物。(2)立面图:立面外轮廓及主要结构和建筑构件的可见部分;屋顶及屋顶高耸物、檐口(女儿墙)、室外地面等主要标高或高度。(3)剖面图:应准确、清楚的标示内外空间比较复杂的部位(如中庭与邻近的楼层或错层部位);各层楼地面和室外标高,以及室外地面至建筑檐口或女儿墙顶的总高度,各楼层之间尺寸及其他必须的尺寸等。3.建筑电气(1)消防控制室位置平面图。(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图,各层报警系统设置平面图。4.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1)消防给水总平面图。(2)各消防给水系统的系统图,平面布置图。(3)消防水池和消防泵房平面图。(4)其他灭火系统的系统图及平面布置图。5.防烟排烟及暖通空调(1)防烟系统的系统图、平面布置图。(2)排烟系统的系统图、平面布置图。6.热能动力(1)锅炉房设备平面布置图。(2)其他动力站房平面布置图。建设工程消防违法违规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产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二)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窜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山西省消防条例》(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并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二十元处以罚款,最低不得少于三万元,最高不得超过三十万元:(一)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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