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马街镇人民调解员培训讲课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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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马街镇人民调解员业务培训讲课稿走马街司法所凌朝阳尊敬的各位领导、亲爱的各位人民调解员:大家好!今天能和大家一起学习探讨人民调解的相关知识,感到很荣辛。就怕本人是在“鲁班门前弄斧头”、“关老爷面前耍大刀”,因为在座各位都是走马街镇人民调解工作能获得全省十佳、全国模范的功臣,万一有讲得不妥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今天,具体要和大家学习探讨的是《人民调解法》精神的领会、人民调解文书的制作和使用、人民调解技巧及方法这四个方面的知识。一、《人民调解法》新精神的领会学习据了解,近五年来,全国人民调解组织直接调解、协助基层人民政府调解各类民间纠纷2904万余件,调解成功2795万余件,调结率为96%,并且超过80%为村级调委会调解。其“早、快、好、省”的特点在《人民调解法》正式实施后会更加凸显。而作为《人民调解法》,我个人认为它是村(居)民委员会完成维护社会稳定任务的一部重要的法律,具体新的精神我理解如下。一是坚持和巩固了人民调解的群众性、民间性、自治性的性质和特征。人民调解是人民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一项制度,这一属性及定位是人民调解工作赖以存在的基础,也是长期以来人民调解工作保持强大生命力、深受群众欢迎的根本原因。尽管人民调解组织形式、调解领域、工作方式有许多新的发展变化,但这一性质始终没有改变,也不能改变。应当看到,当前人民调解这种居间调解化解矛盾的方式,已经成为党委政府面对当前矛盾集中迸发的重要“缓冲器”,而且它完全有可能成为一个有效的“灭火器”。二是进一步完善了人民调解的组织形式。法律规范了村民、居民调解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调解委员会的设立、组成及任期制度,明确规定村居必须设立人民调委会,由3-9人组成,要有女性代表。同时,为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及一些特定区域,如依托集贸市场、旅游区、开发区设立的人民调解组织和基层工会、妇联、残联、消协等群众团体、行业组织设立的新型人民调解组织保留了制度空间。作为村(居)调委会,今年是换届年,所以要请各村(居)上报好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换届情况登记表,一式三份,调委会自留一份,上报两份。三是进一步明确了人民调解员的任职条件、选任方式、行为规范和保障措施。为提高人民调解员队伍整体素质,优化人民调解员队伍结构,法律规定了人民调解员的任职条件,要求司法行政机关定期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同时规定了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致伤致残或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及其家属可以享受国家救助和抚恤,以激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人民调解工作。各村(居)上报好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人民调解员)登记表,一式三份,调委会自留一份,上报两份。四是进一步体现了人民调解的灵活性和便利性。基于人民调解的性质和特征,法律的相关规定凸显了人民调解不拘形式、灵活便捷、便民利民的特点和优势,要求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权利的基础上,采用多种方式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如主动调解、群众参与、就地调解等措施就避免人民调解程序司法化的倾向。五是法律确认了人民调解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衔接机制。为贯彻调解优先原则,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中的基础作用,处理好人民调解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衔接关系,法律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可以在受理前告知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对调解不成的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我镇今年启动的人民调解与信访处置对接联动工作机制已取得了初步成效,信访办接访→综治办分流→司法所指导相关调委会主动介入→相关联合调解小组(综治办、信访办、司法所、相关村和责任区、相关职能部门派人参加)深入调查调处→达成调解协议案结事了(或引导走上法律诉讼途径,或在现时乡镇作出具体行政处理决定比较牵强情况下作出信访答复)的人民调解与信访处置对接联动的工作流程业已形成。近8个月来,通过此工作机制,我们已经成功处理了有重大影响的金蚌村宋余良土地争议纠纷、神山村蔡有星土地争议纠纷、大码村陈邦祥相邻纠纷、巨轮村彭春辉人身损害纠纷、秧冲村朱新和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纠纷、中心小学学生陈振兴意外伤害纠纷、光辉烟花厂职工龚红珍工伤损害赔偿纠纷等一系列信访分流调解案件,实实在在做到了案结事了,息诉息访。为上访者解了难,为镇党委和政府分了忧,更为人民调解立了威。六是进一步明确了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和司法确认制度。法律明确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同时,这部法律首次通过立法确立了对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即对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是近年来人民调解工作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是运用司法机制对人民调解给予支持的重要保障性措施。七是加强了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和保障。法律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同时,明确规定了司法行政机关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管理体制,明确了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二、人民调解卷宗文书制作和使用知识一)、调解卷宗“调解卷宗”是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所涉所有文书立卷归档的总称。作为卷宗的封面。其中“卷名”栏目填写纠纷当事人姓名+纠纷类型,如“ΧΧ与ΧΧ之间合同纠纷”。纠纷类型同“人民调解员调解案件登记单”中的“纠纷类型”栏。“卷号”按有关规定或者各人民调解委员会自定的办法填写。保管期限分为短期、长期和永久三种,短期卷保管期限为5年,长期卷保管期限为10年。人民调解委员会应根据纠纷类型、协议内容和当事人实际情况等综合确定卷宗保管期限。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一般应当制作调解卷宗,一案一卷。对于纠纷调解过程简单或者达成口头调解协议的,也可多案一卷,定期集中组卷归档。二)、卷内目录卷内目录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对一起纠纷立卷归档时卷内所涉及全部文件的目录,供查阅卷宗时检索使用。三)、人民调解申请书“人民调解申请书”是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交的要求调解其纠纷的书面申请。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填写当事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年龄、职业、单位或住址、联系方式等;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为法人或社会组织的,应当填写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年龄、职务、联系方式,“单位或住址”栏填写法人或社会组织的地址。调解申请书应载明当事人申请事项。调解申请书既可以由申请人本人填写,也可由他人代写,由申请人签名后提交人民调解委员会。四)、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民间纠纷,或者主动调解纠纷的简要记载。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应登记当事人姓名、依申请受理或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调解的时间、纠纷类型和纠纷简要情况等。“案件来源”栏直接选择打√,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由各方当事人和登记人签名。五)、人民调解调查记录“人民调解调查记录”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向有关人员访问了解纠纷情况时所做的文字记录。“参加人”栏系指调查时在场的其他人员,不包括调查人、被调查人和记录人。“被调查人”栏应填写被调查人姓名、性别、年龄、单位或住址。调查记录经被调查人校阅或向被调查人宣读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和记录人签名。六)、人民调解记录“人民调解记录”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疏导规劝,促使当事人达成协议的过程的文字记录。其中“当事人”栏应列明到场的全部当事人。“参加人”栏指接受人民调解委员会邀请参与调解的人员。开展调解前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履行相关告知义务。调解记录应客观、真实、整洁、简练。“调解结果”栏可直接选择对应项打√。记录经当事人校阅或向当事人宣读后,由当事人、调解员、记录人签名。七)、人民调解协议书“人民调解协议书”是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书面证明。其中“编号”栏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各人民调解委员会自定的办法填写。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填写当事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年龄、职业、单位或住址、联系方式等;当事人为法人或社会组织的,应当填写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年龄、联系方式、职务,“单位或住址”栏填写法人或社会组织的地址。如果纠纷涉及三方以上当事人,另加附页载明其他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纠纷主要事实、争议事项”栏应载明纠纷简要事实,争议事项及各方请求,填写内容较多时,可附页。“协议”栏应载明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填写内容较多时,可附页。“履行协议方式、时限”栏根据具体情况填写。“人民调解协议书”必须由纠纷各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人民调解员签名,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并明确填写日期。八)、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是纠纷当事人达成口头协议后,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口头协议主要内容的记录。其中“编号”栏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各人民调解委员会自定的办法填写。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填写当事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年龄、职业、单位或住址、联系方式等;当事人为法人或社会组织的,应当填写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年龄、联系方式、职务,“单位或住址”栏填写法人或社会组织的地址。如果纠纷涉及三方以上当事人,另加附页载明其他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纠纷主要事实、争议事项”栏应载明纠纷简要事实,争议事项及各方请求,填写内容较多时,可附页。“协议”栏应载明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填写内容较多时,可附页。“履行协议方式、时限”栏根据具体情况填写。口头协议登记表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填写,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并载明填写日期。九)、人民调解回访记录“人民调解回访记录”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对达成调解协议的纠纷当事人进行回访,了解协议履行情况及其他有关情况的记录。其中“当事人”栏填写被访问的当事人的简要情况。“调解协议编号”栏填写回访所涉纠纷调解协议书编号。“回访事由”栏填写纠纷名称。“回访情况”栏可包括当事人对调解工作的意见、要求,协议的履行情况,协议履行发生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及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有无错误调解及激化迹象,采取的措施等。“回访人”是指开展回访工作的人民调解员。十)、卷宗情况说明对案件卷宗制作情况进行的必要说明。十一)、封底封底是卷宗的末页。封底由立卷人、审核人共同签名。另,当前全国人民调解信息平台已建立,要求人民调解工作情况一月一报,具体要统计到各村居调委会纠纷矛盾排查调处情况。而走马街镇的现状是预防排查工作做好了,但各村居调委会具体调解的矛盾纠纷的统计上报工作还存在欠缺,主要是大家的习惯思维是问题处理了,事情做了就行,不想邀功。却不知,正是要将大家的成绩一点点积累,才会到一定阶段反映出大家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贡献。因此,要求各调委会每月23日前将调处好的纠纷上报给综治办或司法所(包括达成口头协议和书面协议的纠纷)三、纠纷调解技巧一项调解工作的顺利完成取决于多种因素,其中一个主要的因素就是调解人员的调解技巧。正确适当的调解技巧,有助于达到事半功倍,顺利达成调解工作的目的。今天,我主要给大家讲一讲在调解纠纷过程中,时间、地点、人物、情节以及原因等五大要素的运用技巧。一)、时间要素运用技巧民间纠纷所涉及的时间问题包含以下三个方面:纠纷发生的时间;纠纷持续的时间;调解纠纷的时机。民间纠纷发生的时间往往具有季节规律(比如4到7月份一般是土地纠纷居多,秋季大多产生的是征地拆迁纠纷和一些历史遗留纠纷),季节规律是调解人员做好预防工作所必须掌握的。民间纠纷持续的时间,往往说明了民间纠纷的复杂程度和调解工作的难易程度。对于这类时间长、隔阂深、问题比较复杂的纠纷,调解人员要做好持续作战的准备(应该有三顾茅庐的毅力)。调解纠纷的时机,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指对于持续时间长久调未决的纠纷,调解人员要选取最佳时机再一次进行调解;二是指在调解纠纷的过程中,调解人员要把握好说话的时机。如何把握调解纠纷的时机呢?首先,在调解时不要急于求成而是要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