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强实用普法培训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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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说明纪律一手机静音纪律二遵守时间纪律三认真听讲为什么要举办法律培训员工公司为什么要学习法律知识从某种意义上说,法律也就是人们行为的规范,人的衣食住行、工作学习,都离不开法律的指导和约束。守法就要知法,知法必须学法。............知法懂法守法1.职务侵占2.保密义务及竞业限制3.商业道德准则4.合同签订的注意事项内容5.问答环节职务侵占PART1职务侵占之构成要件分析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职务侵占职务侵占,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当当员工利用职务侵占公司近千万元职务侵占的表现形式职务侵占的表现形式广东健力宝集团原董事长张海职务侵占及挪用资金二审改判有期徒刑十年职务侵占的表现形式真功夫创始人蔡达标职务侵占1515万,挪用资金1800万,数罪并罚,判有期徒刑14年。职务侵占的表现形式TCL两高管虚报业绩侵吞财产近18万获刑一年职务侵占的表现形式职务侵占之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二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职务侵占之法律规定《合伙企业法》第九十六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或者合伙企业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应当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第二条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职务侵占与盗窃罪的区别两种犯罪都是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侵犯财产所有权的犯罪。二者的主要区别是:1、主体要件不同。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盗窃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2、犯罪对象不同。本罪对象只能是本单位的财物;而盗窃罪的对象是他人财物,包括公私财物,而且多为犯罪行为前不被自已所控制的他人财物。3、犯罪手段不同。本罪是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占实际掌管的本单位财物;而盗窃罪则是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获取他人财物的行为。4、法定刑不同。本罪最高法定刑是十五年有期徒刑,法定刑较轻,且量刑的幅度较小;而盗窃罪的最高法定刑为无期徒刑,量刑幅度较宽。职务侵占与侵占罪的界限1、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且非国家工作人员,为特殊主体;而后者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2、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单位的财物而决意采取侵吞、窃取、欺诈等手段非法占为己有;而后罪的主观内容则明知是他人的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埋藏物而决意占为己有,拒不交还。3、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即化公为私。但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的是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但财物是否先已为其持有则不影响本罪成立;而后者则必先正当、善意、合法地持有了他人的财物,再利用各种手段占为己有且拒不交还,行为不必要求利用职务之便。职务侵占与侵占罪的界限4、本罪所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其中既有国有的,也有集体的,还有个人的;后罪所侵犯的仅仅是他人的3种特定物,即代为自己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他人仅是指个人,而不包括单位。5、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后罪所侵犯的仅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6、本罪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而后者则只有告诉的才处理,即只有受害人控诉法院才会受理。保密义务及竞业限制PART2保密信息与保密协议主要内容保密信息的范畴保密义务内容责任承担商业秘密在法律上的定义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保密信息的范畴主要是指公司的商业秘密。4、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列举为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同时,该规定还明确了企业可根据自身的需要,对于不属于列举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范围内的,而又确实需要通过商业秘密进行保护的资料,可采取保密措施予以保护。商业秘密构成要件解释1、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2、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3、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秘密性商业秘密三性公司对商业秘密的定义内部商业信息客户信息、人事信息、战略计划信息、营销计划、推广及销售计划、销售渠道、采购资料、进货渠道、财务资料等除非经过公司同意,出于工作的需要,员工在任职期内或任职期满后均对上述保密信息负有不得泄漏、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的义务。包括不得向家人及亲朋好友泄漏。保密信息的重要性及保密义务的内容保密信息具有较大的经济效益。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均具有重大的影响。为此,国家法律法规对保密信息的保护均作出了非常明确的规定,并且涉及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劳动法、公司法、合同法等等许多法律领域。重要性保密义务的内容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经济赔偿行政罚款拘役、有期徒刑、罚金违反保密义务的法律责任民事责任—经济赔偿《劳动法》第一百零二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专利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兴员工向华为泄密常健系中兴公司应标法国电信项目组的成员,在中兴公司进入法国电信项目第一阶段名单后,被告人常健通过电子邮箱向竞标对手华为公司的员工杨某发送了5份记载中兴公司内部经营战略和产品规划的文档,后中兴公司未中标。经鉴定,上述5份文档的必要开发成本为763.12万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常健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2万元。案例分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行为是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上述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日籍高管窃取”老东家”十余万张图纸Video珠海塞纳前员工侵犯商业秘密获刑Video竞业限制主要内容定义目的责任承担竞业限制对象: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时间:二年补偿: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竞业限制的目的违反竞业限制的责任承担1、支付违约金,尚不足以弥补用人单位的损失还需向用人单位作出经济赔偿。2、如同时违反保密义务还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竞业限制互联网竞业禁止协议索赔第一案竞业限制涉嫌竞业限制劳务派遣雇员成被告商业道德准则PART3守法廉洁诚实敬业不得通过下述活动收取或索取关联单位的利益:(1)以公司名义考察、谈判、签约;(2)以公司名义提供担保、证明;(3)以公司名义对新闻媒介发表意见、消息;代表公司出席公众活动。(1)在公司内从事外部的兼职工作,或者利用公司的工作时间和其他资源从事所兼任的工作;(2)兼职于公司的业务关联单位或者商业竞争对手;(3)所兼任的工作构成对本单位的商业竞争;(4)因兼职影响本职工作或有损公司形象;(5)主管级及以上员工在外部兼职。基本原则经营活动兼职商业道德准则(1)参与对手公司经营管理的;(2)投资于公司的客户或商业竞争对手的;(3)以职务之便向投资对象提供利益的;(4)以直系亲属名义从事上述三项投资行为的。员工对外业务联系活动中,遇业务关联单位按规定合法地给回扣、佣金的个人投资佣金和回扣商业道德准则(1)过于频繁或奢华的宴请及娱乐活动;(2)设有彩头的牌局或其它具有赌博性质的活动;(3)邀请方的目的明显是为了从公司取得不适当利益的活动。交际应酬商业道德准则《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合同签订的注意事项PART4合法严谨完整合同签订注意事项合同签订的注意事项-合法《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合同无效的情形:(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签订的注意事项-合法《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合同签订的注意事项-合法《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合同签订的注意事项-严谨实例:“甲方还欠款一万元”“甲方还欠乙方货款一万元”“归还(读HUAN)欠款一万元;“还(读HAI)要继续欠款,尚要欠款一万元”。合同签订的注意事项-完整《合同法》十二条一般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THANKS深圳广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16问答环节PART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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