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河流治理重点县综合整治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解读水利部规划计划司2013年10月主要内容(一)我国农村河道基本状况1、数量多、分布广2、与城镇和农村人居环境密不可分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淤塞严重,河道萎缩自然淤积:泥沙、崩岸;人为侵占河道:城镇建设与河争地,封堵填埋、违章建设、设障、倾倒垃圾。二是水体污染,生态退化工业、生活废污水,农业面源污染、垃圾污染;三是治理滞后,管理薄弱管护责任不清,很多河道处于“无管护主体、无管护制度、无管护人员、无管护经费”的“四无”状态。(二)综合治理工作的启动过程2010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提出“实行以奖促治政策,稳步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开展农村排水、河道疏浚等试点,搞好垃圾、污水处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2010年4月,水利部、财政部致信李克强、回良玉副总理,建议将农村河道综合整治纳入中小河流治理范围进行整治,国务院领导圈阅同意。随后,水利部组织水规总院对江苏、浙江、湖北、湖南、北京等省(市)农村河道综合整治情况进行调研,并邀请有关专家就农村河道综合整治规划编制工作方案进行了深入讨论。201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2011年中央1号文件)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进一步强调加强农村河道综合整治。2011年3月,全国人大十一届四次会议将《关于加大中央财政支持力度,开展全国农村河道综合整治的建议》作为年度重点办理建议。2011年8月,水利部、财政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络局、全国人大环资委组成联合调研组,先后实地考察了江苏省如皋市、张家港市、太仓市、吴江市以及浙江省桐乡市、余杭区等地农村河道综合整治项目。2011年10月,水利部组织水规总院召开规划编制座谈会,邀请部分省市、县(市)水利部门代表,就规划编制思路、原则、范围和县级规划大纲等进行了座谈。当时初步考虑,2012~2015年,在全国选择有条件的地区,开展“百县千乡万村”农村河道综合整治试点。2012年5月,启动规划编制工作,并印发了全国规划工作大纲、县级规划编制大纲和重点县申报书。2012年9月,水利部、财政部在浙江省平湖市联合召开中小河流重点县综合整治和水系连通试点启动会。2013年5月,水利部、财政部对《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重点县综合整治和水系连通试点规划》进行了审查。2013年7月,水利部、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重点县综合整治和水系连通试点规划》。(三)重点县综合整治工作要点试点省市:经济条件较好的东、中部地区15个省市和4个计划单列市;重点县:县域经济较发达,人口聚集、河流密集大的154个重点县(涉及1454个乡镇、1570个项目区)。规划基准年2011年,规划实施期3-5年。规划结合其他环境治理措施,初步实现“河畅、水清、岸绿、景美”的综合整治目标;建立农村地区河道长效管护机制,示范和带动其它地区中小河流综合整治与管理。河道功能管护机制(1)集中连片,整体推进:强调以县为实施主体,以乡镇为单元,整体考虑水系治理要求,整乡整村推进,发挥集中连片治理效益。(2)因地制宜,注重生态:强调科学制定整治方案,在保证防洪安全的基础上,注重生态措施,突出加强水环境综合整治。(3)科学治理,人水和谐:强调妥善处理行洪除涝与生态保护的关系,保持河道自然形态,尽量避免渠化硬化河道,严禁挤占河道和人为裁弯取直。要与其他农村环境治理项目紧密结合,治污、治河协调推进。(4)完善机制,落实职责:强调同步建立河道日常管护机制,与基层水利服务体系相结合,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清淤疏浚护岸护坡水系连通堤防加固拓宽整治其他工程清淤疏浚工程26%水系沟通工程8%拓宽整治工程2%护岸护坡工程54%堤防加固工程10%投资规模:各省上报总投资421.45亿元;中央投资157亿元。资金渠道:中小河流治理中央财政专项资金。4.03.73.53.23.13.03.02.92.92.82.82.72.42.22.21.71.61.30.90.00.51.01.52.02.53.03.54.04.5青岛天津河南安徽江苏山东北京江西湖北浙江福建湖南广东宁波海南上海辽宁大连厦门县均投资2.8亿元以下的省份:东部按30%,中部按60%补助中央资金;县均投资2.8亿元以上的省份:东部县均定额补助中央资金0.84亿元;中部县均定额补助中央资金1.68亿元2012年2013年安排中央投资10亿元;先期启动25个重点县;安排中央投资20亿元;在安排续建的基础上,又新启动34个重点县;2012年10月,财政部、水利部联合印发《中小河流治理重点县综合整治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2]671号)。《中小河流治理重点县综合整治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共八章44条:第一章总则(1-7条),第二章前期工作(8-14条),第三章中央专项资金补助范围、原则和标准(15-19条),第四章中央专项资金的申报、下达和使用(20-25条),第五章建设管理(26-33条),第六章绩效评价和工程验收(34-36条),第七章监督管理(37-41条),第八章附则(42-44条)。第一条为规范中小河流治理重点县综合整治试点(以下简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办法。说明:办法出台的目的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河流治理重点县(以下简称重点县),是指由省级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推选,经财政部、水利部审核确定,集中连片开展综合整治试点的县级行政区。说明:重点县的界定第三条综合整治试点范围为集水面积一般在50~200平方公里的县乡河道水系。综合整治以恢复县乡河道功能,提高行洪排涝、灌溉供水能力,改善农村水环境为重点,通过水系连通、河道疏浚、岸坡整治、生态修复等措施,集中投入,整县整乡推进。其中,水系连通是为打通断头河、连通相邻河道、提高水体流动性而实施的必要的短距离连接河段及涵闸等工程。说明:综合整治的河道范围和主要任务。第四条综合整治试点纳入中央财政中小河流治理专项资金支持范围。说明:资金渠道:中小河流治理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第五条综合整治试点由所在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负总责,所在县负责组织实施。说明:重点县综合整治的责任体系第六条综合整治试点实行绩效管理,按照奖补结合的原则安排中央专项资金。说明:专项资金的安排原则。第七条各地应以政府投入为主,统筹利用各类资金,多渠道筹集落实建设和管护资金,确保工程的顺利实施,发挥综合效益。说明:地方资金的筹集。第八条重点县应当编制县级中小河流治理重点县综合整治和水系连通试点规划(以下简称县级规划),并以此为依据编制实施方案。说明:综合整治试点项目前期工作的两个阶段。第九条县级规划以恢复河道基本功能、改善水环境为主要目标,发挥河道防洪排涝、灌溉供水、生态环境等综合功能,按照集中连片整治的要求进行编制。县级规划要与当地新农村建设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村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与流域、区域水利专业规划相衔接,统筹考虑,科学谋划,整体推进,突出重点,因地制宜,综合治理,建管同步,完善机制,最大程度地发挥连片效益。说明:县级规划编制的总体要求第十条县级规划应对与县乡河道综合整治有关的乡镇污水处理工程、雨污分离、日常管护管理设施等提出需求,相关投资不纳入综合整治试点项目工程投资。说明:县级规划中对污水处理等工程的要求。第十一条编制县级规划应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对县级规划进行审批。说明:县级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要求和审批责任。第十二条实施方案以批准的县级规划为依据,按照小型项目初步设计要求以项目区为单元进行编制,达到初步设计深度,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项目区建设内容和投资确需调整,应在批准的县级规划范围内平衡调剂。说明:项目区实施方案编制要求。第十三条编制实施方案应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实施方案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查批复,或者经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进行技术审核后,委托地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批复,并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说明:项目区实施方案的编制单位资质和审批责任。第十四条地方政府要切实落实和保障前期工作经费。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建立项目前期工作责任制,保证前期工作质量,加快前期进展。说明:前期工作经费和前期工作责任制。第十五条中央专项资金补助范围为经财政部、水利部审核确定的综合整治试点项目。说明:中央资金补助范围。第十六条财政部、水利部依据年度财政预算,统筹确定年度中央专项资金补助的重点县名录,并切块下达资金。省级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利部、财政部确定中央资金补助的重点县名录,统筹安排中央资金;同时,要切实落实好地方资金,当年资金要当年落实,确保年度建设任务的完成。说明:中央资金下达方式和地方资金配套要求。第十七条中央专项资金遵循“早建早补、晚建晚补、不建不补”的原则,鼓励重点县按照规划和本办法开展综合整治试点工作,加快项目实施。对于前期工作基础好、建设资金能落实、项目管理水平高、组织实施工作有保证的地区,中央专项资金集中加以支持。说明:专项资金的奖补原则(也是安排投资的原则)。第十八条中央专项资金依据财政部、水利部确定的重点县控制投资额度和预算安排资金规模,对重点县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助。说明:中央资金安排的原则。第十九条财政部、水利部依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对重点县县级规划的完成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依据项目绩效评价结果与省级财政部门实行统一清算,奖优罚劣。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由财政部、水利部另行制定。说明:项目绩效考核。第二十条试点启动第一年,财政部、水利部按照省级申报重点县的优先顺序和审核结果,确定补助的重点县名录,并安排一定比例的启动资金。除第一年外,县级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根据批复的县级规划和实施方案,提出年度项目区实施计划和资金需求,省级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汇总并联合向财政部、水利部报送当年重点县资金完成情况和下一年度资金申请计划。说明:中央专项资金申请。第二十一条中央专项资金由财政部商水利部确定后,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方式下达到省级财政部门。说明:中央资金的下达。第二十二条中央专项资金下达到省级财政部门后,由省级财政、水行政部门负责按照规划、前期工作和建设进度等要求及时下达到县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及时拨付资金,资金拨付到项目区时应遵循“逐个安排、逐一销号”的原则。县级人民政府要将资金预算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说明:中央资金的分解和使用。第二十三条中央专项资金要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清淤疏浚、清障拓宽、护岸护坡、堤防加固、水生态修复等河道综合整治工程,以及必要的水系连通工程建设支出,不得用于移民征地、城建景观、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购置,以及楼堂馆所建设等支出,防止将投资集中用于县城河道治理。说明:中央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第二十四条地方财政部门要将中央和地方资金纳入地方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当年结余可结转下一年使用。说明:结余资金管理。第二十五条地方财政部门要加强项目资金监管,完善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具备条件的重点县要积极推行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等制度,保证资金安全运行。说明:中央专项资金的管理。第二十六条项目建设管理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说明:建设管理的总体要求第二十七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项目建设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建项目法人,可对行政区域内项目区打捆组建项目法人,集中组织,统一管理,提高效率。项目法人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组织实施项目建设。说明:项目法人组建第二十八条严格招标投标程序,项目法人可对项目区打捆招投标,选择符合资质要求、信誉良好、有较好业绩和实力强的监理、施工单位承担监理和建设任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督管理,严防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说明:招投标规定。第二十九条监理单位承担的监理业务必须与所持资质证书的级别相对应。监理单位必须按照监理合同承诺,选派满足要求的总监及监理人员组建现场监理机构。说明:监理规定。第三十条项目法人必须和相关承包商签订承包合同,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