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务员职级并行的意见建议集合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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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务员职级并行的意见建议集合5篇【前言导读】由网友为您整理收编的“对公务员职级并行的意见建议集合5篇”精选优质范文,供您参考学习,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下载支持吧!对公务员职级并行的意见建议1近日,公务员职务职级并行试点,以下是公务员职务职级并行细则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25日表决通过了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和部分在京中央机关暂时调整适用有关规定的决定。决定将推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职级与待遇挂钩制度,拓展公务员职级晋升通道,进一步调动广大公务员的积极性。该决定授权国务院在天津市市级机关及和平区、西青区各级机关等地开展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试点工作,暂时调整适关于非领导职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具体试点办法由国务院作出安排,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试点期限为2年。本决定自2016年12月26日起施行早前:县以下实行公务员职务职级并行职级晋升提出具体条件2015年,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意见》,人社部、中组部、中央编办、财政部、国家公务员局5部门部署了县以下机关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实施工作。《意见》提出,将对县以下机关公务员设置5个职级,由低到高依次为科员级、副科级、正科级、副处级和正处级。办事员任满8年未提拔的,可享受科员待遇;科员任满12年未提拔的,可享受副科级待遇;副乡科级、副主任科员满15年未提拔的,可享受正科级待遇;正科级干部15年未提拔的,可享受副处级待遇;副县处级干部15年未提拔的,可享受正处级待遇。职级晋升后,可以享受相应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工资待遇,但工作岗位不变。高于正处级县区市不在列《意见》对“任职年限”作了解释,指从晋升职级或正式任命职务之月起按周年计算,满12个月为1周年。《意见》规定,任现职级或职务期间每有1个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任职年限条件缩短半年;每有1个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等次,任职年限条件延长1年。对实施职级晋升制度的机构范围,《意见》作出了明确限定,即县(市、区、旗)和乡(镇、街道)机关和参公管理单位的在编人员;机构规格高于正处级的县(市、区),其所属党委、政府工作部门等不列入实施范围。目的:形成职务与职级两个晋升通道有关部门表示,在公务员管理制度中,职务与级别制度是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确定公务员工资及其他待遇的依据。职务是指公务员所具有的头衔称谓,主要体现工作能力和职责大小,比如县长;职级指一定职务层次所对应的级别,主要体现资历,比如县长所对应的`职级多是县处级正职。从目前情况来看,公务员的各种待遇仍主要与职务挂钩,造成过分看重职务的问题。特别是在县以下机关,公务员受机构规格等因素限制,职务晋升空间小的矛盾更为突出。据有关部门介绍,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形成职务与职级两个晋升通道,是对干部人事制度的重要调整和改革,也是对公务员制度的创新和完善,可鼓励他们立足本职,踏实工作。县以下机关公务员是做好基层工作、服务人民群众、巩固基层政权的骨干力量,在县以下机关实施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对于调动和发挥基层干部的积极性,将起到促进作用。对公务员职级并行的意见建议2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中央关于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在公务员法规定的制度框架内,保持现有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晋升制度不变,建立主要依据任职年限和级别晋升职级的制度,发挥职级在确定干部工资待遇方面的作用,实行职级与待遇挂钩,实现职务与职级并行。(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立足拓展公务员职业发展空间,开辟晋升职级通道,调动基层公务员工作积极性;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注重工作实绩,体现个人资历;坚持公平公正,统一职级晋升条件,严格进行民主测评和考核;坚持向基层倾斜,缓解基层公务员职务晋升难待遇得不到提高的矛盾,使其随着职级晋升相应提高待遇。二、主要内容(一)职级的设置。对县以下机关公务员设置5个职级,由低到高依次为科员级、副科级、正科级、副处级和正处级。(二)职级晋升条件。关于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意见全文。公务员晋升职级,主要依据任职年限和级别。具体条件分别为:晋升科员级须任办事员满8年,级别达到二十五级;晋升副科级须任科员级或科员满12年,级别达到二十三级;晋升正科级须任副科级或乡科级副职、副主任科员满15年,级别达到二十级;晋升副处级须任正科级或乡科级正职、主任科员满15年,级别达到十九级;晋升正处级须任副处级或县处级副职满15年,级别达到十七级。任职年限,从晋升职级或正式任命职务之日起按周年计算,满12个月为1周年。任现职级或职务期间每有1个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任职年限条件缩短半年;每有1个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等次,任职年限条件延长1年。(三)职级晋升办法。对达到规定任职年限和级别条件的公务员,依据其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在本单位或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经考核合格的晋升职级。公务员晋升职级,应包括初核、民主测评和考核、公示、报批等环节,按所任职务的管理权限进行审批。(四)职级晋升后的待遇。公务员晋升职级后,享受相应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工资待遇。(五)职级晋升后的管理。公务员晋升职级后,工作岗位不变,仍从事原单位工作。晋升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按现行规定执行。三、实施范围(一)本意见的实施范围,包括县(市、区、旗)和乡(镇、街道)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机关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已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备案的在编人员。机构规格高于正处级的县(市、区、旗)所属党委、政府工作部门等不列入实施范围。(二)中央和省驻列入实施范围的县(市、区、旗)正科级以下单位中、已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备案的在编人员,参照本意见执行。四、其他有关问题(一)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公务员,建立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办法另行制定。相关办法出台前,暂按本意见执行。(二)公务员晋升职级后兑现待遇所需资金,按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保障渠道解决。五、工作要求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是完善公务员制度和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面临的情况复杂,必须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一)加强对实施工作的领导。各地和在县以下有派驻单位的中央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组织实施工作的领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组织、机构编制、财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领导下,密切配合,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二)精心组织实施。各地和在县以下有派驻单位的中央有关部门要周密部署,把工作做细做实。要开展深入调研,全面掌握本地区本部门机构和人员情况,认真分析实施中可能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研究提出解决办法。避免引发新的矛盾。重大事项要及时请示报告。(三)严格执行政策。各地和中央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意见规定,不得自行扩大实施范围,不得自行变更晋升职级的条件,不得自行出台提高职级待遇的措施,中央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把关。原自行采取的不符合国家统一政策规定的晋升职务或提高职级待遇的做法,一律停止执行。对违反规定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并追究责任。(四)做好政策解释和舆论引导。实施过程中,各地和相关部门要密切关注各方面的反应,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要认真细致的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确保实施工作平稳顺利进行。对可能出现的不稳定因素,要做好应对预案。对公务员职级并行的意见建议3职级并行制度实施半年多了,从已实施的情况和将来可预期的结果来看,这并不是一种很成熟、很完善、很合理的设计,还存在不少矛盾和问题,并没有完全达到当初设计这一制度改革的目的和初衷。现在以区县为例,来分析一下这个新产生的矛盾和问题。比如一个刚毕业的大学生考上了公务员,22岁,本科学历(专科生很少了),一年后23岁定级就是一级科员,此后每隔两年就具备晋升一级的年限,如果能顺利晋升的话,他在四年后也就是27岁就能晋升到三级主任科员,但因为有晋升比例的限制,下一步二级主任科员就是他遇到的第一个难以突破的天花板(一级、二级主任科员不超过一级至四级主任科员的百分之五十),将有接近一半的人卡在这里升不动了;再在四年后还有一个更大、更难以突破的天花板——四级调研员,因为三级、四级调研员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十,所以将有百分之九十的人最终卡在这里无法晋升了,这时他大约三十出头的年纪,而在此之后直到他退休还有接近30年的工作年限(对多数人来说)。这种状况就意味着:从三十多岁直到退休的这个期间内,每个人都有极为充足的晋升年限却无法晋升,工作年限多少已经不重要了,年轻的和年老的公务员在职级上拉不开差距,工作年限和个人所拥有的职级没有多大的相关性——这种现状就同当初搞职级并行制度的初衷不和谐了。职级并行的目的,不就是要让没有职务的老同志也要达到较高的级别、享受较高的薪酬待遇吗?可这样的制度一旦实行,临近退休的老同志在职级上就同五十多岁、四十多岁甚至三十多岁的年轻人处于比较相近的职级上,工作年限不同的人无法对应不同的职级(拉不开职级的档次差距),这是目前职级并行制度实施后必将导致的一个不尽人意的地方。这次职级并行的另外一个问题是本身太过复杂,不利于公开透明,却方便了擅长浑水摸鱼的违规操作、黑箱操作。仅仅是关于不同比例的规定,就区分了26种不同的情况,别的不说,光是学习、掌握这些比例就是一件颇费脑筋的事情。对于比例问题,首先存在一个容易产生歧义的比例计算。在一个单位里,这个比例到底怎么掌握、怎么计算?新进来的人员、刚调走的人员、刚退休的人员、吃空饷(不上班)的人员到底怎么算、时间起止节点如何界定,这会有多重解释、多种说法,这给有选择性地计算、掌握这一比例提供了方便,同时也就是为违规操作提供了方便。一个单位的比例计算尚且存在这些问题,若是全县统筹计算这个比例,那就更复杂了,一个普通公务员也许知道本单位的公务员的情况,可是全县的公务员状况他哪里能掌握?这个比例如何变化、如何计算,他就完全无能为力了,只能由着人事组织部门说什么就是什么,完全成了一个群众无法监督的黑箱操作的过程了。而一旦有了黑箱操作,会产生什么后果,在这里就无需多说了。另外一个问题,符合晋升年限的人有很多,但因为存在比例的限制,只有极少的晋升指标(必然存在激烈的竞争),在这种情况下,先晋升谁呢?规定上说了,要“综合考虑工作需要、德才表现、职责轻重、工作实绩、担当作为、资历等因素,不是达到最低任职年限就必须晋升,也不能简单按照任职年限论资排辈”,要经过“党委(党组)集体研究、民主推荐、组织考察”等程序——如此这般,把职级晋升又搞成领导职务的选拔任用程序了,任职年限的重要性又给否定了。本来搞职级并行的目的就是要照顾没有职务的老同志的,可是如果不重视考虑工作年限长短的因素,不论资排辈,却更多地考虑、重视工作年限之外的其他因素,又怎么能照顾老同志呢?在这种情况下,“年轻人具有高职级,年老的人却具有低职级”就成为一种合规合法的常态,人家满两年就能获得职级的晋升,而你满十年甚至满十五年也可能得不到级别的晋升,这种状况又违背了当初搞职级并行制度的初衷。二十多年前,一场卡拉玛依大火使得“让领导先走”成为一句极度贬义的流行语,半个月前前的美军斩首伊军大将的行动又使得“让领导先走”成为一句包含有公道、正义的褒义语,而上述职级晋升程序又必然会导致“让领导先升”的必然结果,无论是工作实绩还是职责轻重,谁能说超过领导?领导先升后把职数占满了,又有多少剩余的指标留给普通公务员呢?越是有领导职务的越是优先得到晋升,职务越高职级越高,职级同职务逞一种正比例的关系,这就不是职级并行了,实际上成了职务决定职级的单轨运行了,否定了职级晋升通道的作用。在各级机关中,大多是一种“官多兵少”的状态,比如在一个地市级机关中,科长、副科长和原来的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都是正科级、副科级的干部,他们的数量可能比一般的科员还要多,按照地市级机关“一级至四级主任科员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