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总结(最新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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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总结(最新4篇)【导读】这篇文档“劳动部总结(最新4篇)”由三一刀客最漂亮的网友为您分享整理,希望这篇范文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下载吧!劳动部申请书(小编推荐)【第一篇】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申请人:高某某,男,1987年某某月某某日出生,汉族,现住章丘市绣惠镇某某村,山东某某某某有限公司职工。电话:请求事项请求依法对申请人在2010年某某月某某日的受伤情况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事实及理由:申请人是山东某某有限公司职工,2010年9月14日被招入公司,从事电焊工作,在2010年12月13日上班时间,被生产车间的剪板机齿轮搅伤手指。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1年5月25日作出某某某某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在2010年12月13日所受之伤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特申请劳动部门对申请人在2010年12月13日的受伤情况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此致济南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人:高某某2011年某某月某某日仲裁申请书xx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人: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家住xxxxxxxxxxxxxx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邮政编码: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被申请人:xxxxxxxxxxxxxxxx有限责任公司。电话:xxxxxxxxxxxxxx。公司地址:xxx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xxxxxxxxxxxxx,公司总经理,电话:xxxxxxxxxxx。请求事项:1、依法裁决被申请人现金支付申请人2013年3月17日至2013年4月9日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未支付部分,即人民币2758.62元(2500/21.75*24=2758.62元);2、依法裁决被申请人现金支付申请人2013年2月至2013年11月法定休息日加班工资5517.24元(192小时×14.3678元/小时×2倍=5517.24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1379.31元(5517.24元*25%=1379.31元)。共计人民币6896.55元;3、依法裁决被申请人现金支付申请人2013年2月至4月公司应缴而未缴的社会保险费用,即人民币1249.43元(416.475*3=1249.43元);4、依法裁决被申请人现金支付申请人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计2700元;5、依法裁决被申请人现金支付申请人2013年12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标准工资2700元、法定休息日加班工资459.7596元(16小时×14.3678元/小时×2倍=459.7596元)。共计人民币3159.76元;合计金额:16764.36元事实理由:申请人于2013年2月17日起与被申请人建立劳动关系,就职于公司办公室,口头约定试用期标准工资为2500元/月。至2013年4月9日为止,被申请人均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及为申请人缴纳社会劳动保险。现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因此被申请人应该支付申请人2013年3月17日至2013年4月9日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未支付部分,即人民币2758.62元;申请人自2013年2月17日入职被申请人公司以来,部门负责人严格按照公司《考勤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安排申请人每月法定休息日加班2-3天,被申请人未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安排调休或支付休息日加班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和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因此被申请人应该现金支付申请人2013年2月至2013年11月法定休息日加班工资5517.24元(192小时×14.3678元/小时×2倍=5517.24元)。另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和劳动部关于发布《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通知第三条规定: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因此被申请人应该现金支付申请人2013年2月至2013年11月法定休息日加班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1379.31元(5517.24元*25%=1379.31元)。共计人民币6896.55元。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第三条第二款约定:工资标准按公司薪酬制度执行,合同约定中未明确工资数额。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中第一条关于“工资总额”的计算规定,应当以实际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凡是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都属于实际工资。被申请人于2013年2月至4月未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申请人缴纳社会劳动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被申请人应该现金支付申请人2013年2月至4月公司应缴而未缴的社会保险费用1249.43元;被申请人无故拖欠申请人工资(2013年4月10日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第四条第二款约定:被申请人每月18日以货币形式支付申请人工资。被申请人未履行合同约定,每月均延后多日支付,并未与申请人协商,严重违反该条款,银行转账记录为证)、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未按时缴纳社会保险。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第八十五条规定,被申请人应该现金支付申请人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共计2700元;申请人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在2013年12月31日通知到期申请办理离职手续时,被申请人以公司“翼机通”系统全面升级为由,强烈要求申请人必须缴满中国电信手机号码在网24个月最低消费金额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和结算工资,申请人对此表示不解,再次申请办理离职手续和结算工资未果。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违反相关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特申请依法裁决被申请人现金支付申请人2013年12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标准工资2700元、法定休息日加班工资459.7596元(16小时×14.3678元/小时×2倍=459.7596元)。共计人民币3159.76元。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为维护申请人的正当权益,特向xx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请求支持申请人的请求!此致敬礼!申请人:年月日附件: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劳动合同复印件一份3、工资条(2013年3月份、7-9月份)复印件一份4、休息日加班清单一份篇3:劳动仲裁申请书劳动仲裁申请书申请人:曹×,女,1981年10月4日出生,甘肃平凉人,身份证号码:××,住址:甘肃省平凉市某社,电话:×××被申请人:×××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观澜街道某路,电话:×××法定代表人:欧阳××申请事项:1、申请人请求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2、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3,032元;3、被申请人支付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1,516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5,379元,共计:26,895元。4、被申请人支付2010年1月1日至今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2,551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3,138元,共计15,689元;5、被申请人支付自1999年8月13日至2010年6月30日延长工作时间的、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185,081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46,270元,共计231,351元;第2、3、4、5项合计:316,967元6、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自1999年8月13日至今的社会保险费。事实和理由:申请人曹×于1999年8月13日入职龙华×××电子厂(现已注销),工作岗位为erp操作员。2003年,原龙华×××电子厂在宝安区工商分局注册成立×××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申请人曹×仍在新成立的公司即被申请人处工作。入职时,公司并未与申请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申请人入职10年以后,即2009年被申请公司才与申请人订立了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月1日止,期限为一年的书面劳动合同。2010年1月2日起,该份劳动合同履行期已过,申请人因已经在被申请公司连续工作了12年,因此要求与公司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却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拒绝。依据《劳动法》的规定,被申请公司本应当自入职之日起即与申请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然而直至2009年1月1日,被申请公司才与申请人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2010年1月2日合同期满后,申请人仍然继续在被申请公司工作,被申请公司本应与申请人续订无固定期限的书面劳动合同,然而直至起诉时止,书面劳动合同仍未订立。申请人自入职被申请公司时起,便承担了繁重的工作负荷,每日工作时间自早8:00——晚上8:00,每天工作时间超过10小时。每个星期只有一天休息日,法定假日只能享受春节的3天假期。申请人在被申请公司工作了11年零10个月,却从未得到过加班费。不但如此,被申请人至今也没有替申请人缴纳社保费。申请人认为,被申请公司无视我国劳动法律法规,其行为已经严重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被申请公司理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第一,申请人请求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第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3,032元1793×12×2=43032元第三,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三条的规定,被申请单位应当支付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12个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及25%的经济补偿金26,895元1793×12×(1+25%)=26,895。第四,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三条的规定,被申请单位应当支付2010年1月2日至今(7个月)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的双倍工资差额及25%的经济补偿金15,689元1793×7×(1+25%)=15,689第五,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第六条、《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的规定,被申请人支付自1999年8月13日至2010年6月30日延长工作时间的、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及25%的经济补偿金231,351元;1999年-2007年:〔4×(1793÷21.75)×300%+(104÷2)×(1793÷21.75)×200%+254×2×(1793÷21.75÷8)×150%〕×(1+25%)×8=174,148(元)2008年、2009年:〔8×(1793÷21.75)×300%+(104÷2)×(1793÷21.75)×200%+254×2×(1793÷21.75÷8)×150%〕×(1+25%)×2=46,010(元)2010年〔3×(1793÷21.75)×300%+(104÷2÷2)×(1793÷21.75)×200%+(254÷2)×2×(1793÷21.75÷8)×150%〕×(1+25%)=11,193(元)第六,被申请人应当为申请人补缴自1999年8月13日至2010年6月30日的社保费。综上所述,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委提出申请。恳请贵委依法裁决,支持申请人的请求。此致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人:二〇一〇年七月八日附:1.本诉状一式二份。2.证据清单。篇4:个人办学申请书个人办学申请书衢江区劳动局、教育局:根据国家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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