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镇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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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1.xx镇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2.xx镇人大关于政府财政预算监督管理办法.....................................123.xx镇人大主席团议事规则................................................................184.xx镇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意见处理办法.....................................225.xx镇人大“双联系”制度................................................................256.xx镇人大代表视察制度....................................................................287.xx镇人大代表小组活动制度............................................................308.xx镇人大代表联络站工作制度及职责............................................329.xx镇人大代表小组和代表履职考核办法.........................................3410.xx镇人大代表及联络站活动经费使用办法...................................43xx镇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镇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省、市、区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第二条镇人民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第三条镇人民代表大会依照法定程序行使职权。第二章会议的举行第四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一般举行2次。没有选举事项时,会期不少于1天,有选举事项时,按有关程序,会期适当增加。镇人民代表大会有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第五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主要议程:(一)半年度会议议程:1.听取镇政府半年度工作情况报告;2.听取和审查上年度财政结算报告;3.听取和评议镇政府部分职能办公室工作情况并进行评议;4.选举(根据选举任务确定);5.听取人大主席团认为需要听取的其他事项;(二)年度会议议程:1.听取和审议镇人民政府工作报告;2.听取和审议镇人大主席团工作报告;3.听取和审查镇财政预算报告;4.听取和审议本行政区域内的上一年度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情况报告,票决产生下一年度民生实事项目;5.听取和审议镇生态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6.听取和审查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办理情况报告;7.选举(根据选举任务确定);8.听取人大主席团认为需要听取的其他事项;第六条每一届镇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由上一届人民代表大会最后一次会议的主席团负责召集,并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召开。届内的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上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负责召集。第七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始得举行。第八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届内补选的代表和换届时选出的下一届代表的资格,向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报告,经主席团确认后,由主席团印发全体代表审议。第九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代表议案审查委员会,负责对代表提出的议案进行审查,并向主席团提出审查报告。第十条在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20天前,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作出决定并向代表公布开会的日期、会议议程等事项。会议文件至少提前7天送达代表和与会人员。临时召集的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第十一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预备会议由上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预备会议的主要议程:通过会议议程、本次会议主席团名单、代表议案审查委员会名单及其他等有关事项。预备会议采用举手表决方式通过相关议程和决定。第十二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等事项由代表团进行。各代表团审议的情况和意见应当向主席团汇报。第十三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按时出席,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应当在会前向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或者副主席请假;对无故不出席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代表,依照代表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第十四条不是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镇长、副镇长、镇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本行政区域选出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政协委员可以列席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负责人,如确有必要,经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也可以列席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列席会议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列席的应当请假。列席会议的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第三章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第十五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主席团和镇人民政府可以向镇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镇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大会审议。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一人或多人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在代表大会决定召开之日起至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拟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的,可以先将代表议案交镇人大办。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镇人大办应当在主席团决定的提交议案的截止时间之前,将代表议案转交大会议案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第十六条代表向镇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有关机关和部门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承办单位应当于大会闭会之日起三个月内研究处理并答复代表;对问题不清楚、办理程序不明确的,应当在一个月内答复代表。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由镇人大主席团交有关机关和部门重新研究办理,并在一个月内予以答复。镇人民代表大会应当向社会公开代表议案建议的提出和办理情况,可以安排听取审议有关承办单位办理工作情况的报告。第四章审议工作报告、审查批准计划和预算决算第十七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镇人民政府应当向会议提出工作报告或者专项报告。对镇人民政府提出的工作报告,经各代表小组审议后,由大会作出相应决议。第十八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镇人大主席团应当向会议提出工作报告。对镇人大主席团提出的工作报告,经各代表小组审议后,由大会作出相应决议。第十九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镇人民政府应当向会议提出生态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对镇人民政府提出的工作报告,经各代表小组审议后,由大会作出相应决议。第二十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年第一次举行会议时,镇人民政府向会议提出上年预算执行情况和当年预算安排草案的报告,由各代表小组进行审议后,由会议作出相应的决议。第二十一条镇人民政府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中需要作调整的,由镇人民政府提出调整的报告,提请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第二十二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第三季度将上一年度本镇决算草案提交镇人民代表大会或主席团审查和批准。第五章选举、罢免和辞职第二十三条镇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时,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选举办法。选举办法应当在主席团向大会提名推荐候选人之前提交大会通过。第二十四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镇长、副镇长的人选,由主席团或者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合提名。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每位代表参加联合提名推荐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第二十五条提名人如实向大会介绍候选人的基本情况,主席团向大会介绍候选人的基本情况。第二十六条主席、镇长的候选人数一般应当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副主席、副镇长的候选人数比应选人数多一人至三人,由代表大会根据应选人数在选举办法中规定具体差额数,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符合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超过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预选,根据在预选中得赞成票多少的顺序,按照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正式候选人名单按姓名笔划排列。经过预选的候选人,按得赞成票多少的顺序排列,赞成票数相等的,按姓名笔划排列。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镇长、副镇长出缺,应当召开镇人民代表大会进行补选。候选人数可以多于应选人数,也可以同应选人数相等。选举办法由代表大会决定。第二十七条在大会投票前,根据代表的要求,经主席团决定,可以安排正式候选人与代表见面,为代表了解候选人提供条件。候选人应当获得全体代表的过半数赞成票才能当选,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果赞成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赞成票数相等的人再次投票,以得赞成票多的当选。在第一次选举中未选出的主席、镇长,或副主席、副镇长未选足名额时,未选出的和未选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可以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赞成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也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另行提名、确定候选人。经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不足名额的另行选举,可以在本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进行,也可以在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进行。另行选举镇人民代表大会副主席、副镇长时,应当依照选举办法的规定,确定差额数,进行差额选举。另行选举,候选人仍应当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赞成票,才能当选。第二十八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主席团或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镇长、副镇长的罢免案。罢免案应当写明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罢免案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镇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罢免案提交大会全体代表表决前,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上或全体代表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在主席团会议上提出的申辩意见或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表决罢免案,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第二十九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镇长、副镇长提出辞职的,大会采用无记名表决方式或其他方式决定是否接受辞职。第六章询问、专题询问和质询第三十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镇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派负责人或者负责人员列席,听取意见,回答代表提出的询问。代表在会议期间对本级国家机关提出的专题询问,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会议期间作出答复。如专题询问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由镇人民政府提出要求,经主席团或有关代表小组同意,可以在大会闭会后三个月内作出书面答复或由镇人大主席召集提出专题询问的代表听取相关答复。第三十一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镇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质询案。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质询的事项应当属于代表大会的职权范围,不宜涉及下列事项:(一)与代表个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关系的问题;(二)进入诉讼程序的具体案件。第三十二条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由镇人民政府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代表会议或有关代表小组会议上作口头答复,或由镇人民政府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的镇人民政府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镇人民政府负责人签署,由主席团印发会议或提质询案的代表。提质询案的代表可以对书面答复提出意见。主席团认为必要时,可以将质询案及其答复的情况报告印发代表。必要时会议可以作出相应的决定。第三十三条提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要求受质询的镇人民政府再次作出答复;提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仍不满意的,主席团可以作出必要的决定。质询案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的,经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