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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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一、上一轮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概况和本次发证工作特点上一轮村级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从2002年开始,2007年底基本结束,历时六年,共发证3.1万本,发证率约为88%,每个行政村平均发证2.1本。调查工作底图采用第一次详查土地利用现状图,比例尺为1:10000,登记发证工作基本上由国土资源部门自行承担,每个行政村投入经费约一千到二千元。本次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工作特点:‪(一)是在全省已基本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且经过了二调“两个核实”的情况下开展的,有较好的工作基础。‪(二)原登记发证成果有部分不符合土地登记规范化要求,需要进一步完善。‪(三)土地权属情况复杂,全面开展村民小组发证目前还有一定困难。(四)时间紧,任务重,投入大,是一项硬任务。此次发证有三个明确,一是有明确的工作目标;二是有明确的时限要求;三是有明确的奖惩措施。同时,大部分地方未开展农村地籍调查,缺少大比例尺图件,每个县、市需要投入工作经费数十万元以上,国土部门人员及技术力量有限等等,都对发证工作造成一定影响,因此是一项硬任务。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发证任务工作主线:一补两核三达到。即:开展一次全面的补充调查,重点做好“两个核实”,达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达到符合土地登记规范化要求,达到能将土地证书发给土地权利人的目的。具体来讲有以下几项任务:(一)对未登记宗地,按法定程序和地籍调查要求开展确权登记。(二)对已登记宗地,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补充调查和土地变更登记,进一步完善原村级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成果。这是主要任务和工作重点。(三)本次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发证发到行政村一级农民集体,有条件的县(市、区)可发到具有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村民小组。(四)土地权属争议调处。(五)宗地统一代码编制与转换。(六)建立和完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数据库。三、补充调查的内容(一)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即登记发证宗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还是村农民集体,或村民小组农民集体。这是明晰集体土地产权,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的前提条件。(二)以“两个核实”(核实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是否准确、核实宗地内国有地和飞入地面积是否剔出)为重点,同时对土地权利其他属性及登记档案资料进行全面检核。四、需要开展补充调查的几种情况(一)因农村体制变化,如行政区划调整、并村或分割等引起土地权属变化的;(二)近年来发生土地征收,未及时开展土地变更登记的;(三)原登记成果不完善,如:村界涉及国有河流、公路、荒山等,并以此作为土地权属界的;宗地内国有地和飞地面积未剔出的;土地权属界线未经双方指界的;经相邻双方认可,原界线有误的等。(四)其他需要开展补充调查的。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根据实际情况不开展补充调查:一是原使用大比例尺图件开展地籍调查,调查精度较高,符合相关规程要求,且及时开展了变更登记,登记档案现势性较好的;二是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中,“两个核实”和变更登记工作落实到位,土地证书发放后不会产生后遗症的。五、工作依据除其他有关土地确权登记法律、规章和政策外,主要依据有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1995]国土[籍]字第26号)、《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国土资源部《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59号)及文中所附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国土资源部《宗地代码编制规则(试行)》、《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土地登记办法》、《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福建省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12]57号)等。六、工作方法和步骤(一)收集资料。一是原登记成果,包括原登记档案中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土地权属协议书、土地争议原由书等;二是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中的“两个核实”成果,包括核实表、指界表等;三是相关图件,如地籍图、大比例尺地形图、正射影像图等;四是有关资料,如林权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以及原登记后因土地征收等原因发生土地权属变化的有关文件和资料等。(二)编制工作和技术方案。明确调查范围、对象、方法和有关问题处理意见;制定补充调查表,明确具体填写内容和方法;提出技术要求和实施步骤、完成时限、质量控制、有关保障措施、应提交的成果等。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将调查工作方案和技术方案合并来写。(三)发布通告。国家三部《通知》要求以土地总登记模式开展本次发证工作(土地总登记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对辖区内全部或特定区域内土地进行的全面登记),根据《土地登记办法》,土地总登记应当发布通告。通告通常以县、市(区)政府名义发布,主要内容包括:土地登记的范围和对象、受理期限(可考虑发布通告之日起2—3个月)、登记收件地点、登记申请人应提交的文件资料,以及需要通告的其他事项。本次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发证(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应合并一次发布通告。县、市(区)政府未发布通告的,可采用会议等形式,对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发证工作进行统一部署。(四)接受申请。对未登记及需开展补充调查宗地,土地权利人均可提出确权登记或变更登记申请。(五)开展调查1、确定工作底图。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采用现势性好、比例尺大、精度和分辨率高的图件作为基础图件,将2011年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中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套合到基础图件上,制作工作底图。土地权属界图式、图例、色标,按照福建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规定的标准执行。2、复印原地籍调查表、宗地图,作为实地调查依据。3、界址点、界址线展绘。将原登记土地权属界址点、界址线展绘到工作底图上,与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中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以及影像进行比对,在内业先行找出疑问点。当登记的界址与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中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不符时,只要数据库中的界址未经过合法变更登记,就应以原登记发证的界线为准。当登记的界址说明与影像不符时,按以下要点操作:(1)因图件比例尺和精度影响造成界址点或界址线位置发生偏移,原登记有具体文字描述的,可直接按文字描述上图。(2)由于正射影像图易于分析判断,宗地权属界址的落位应充分发挥影像图的作用,特别是原登记描述权属界线以河流、公路边界为界的,采集后与发证宗地图形存在偏差的,原则上以影像为准。(3)文字描述不详、图上难以判定的,必须对疑问部分进行实地核实。4、外业核实。原则上由国土资源部门组织专业技术队伍,通过实地调查(包括村指界)标定界址点位置,或采用GPS定位技术实测界址点坐标,需要重新指界的应同时组织开展。实测界址点坐标确有困难的(如受地形等限制),可采用文字注记法,即:用界址点四周的明显地物、地貌,描述界址点的准确位置及权属界线走向,不求算界址点坐标。山顶、丛林等一些外业无法跑到位的地段,以及四周没有明显地标地物的圆形、椭圆形宗地,可按权属界线走向说明进行记载。采用正射影像图图解界址点坐标,应在原登记基础上核实界址点位置准确无误后进行。5、根据实地核实情况填写土地权属补充调查表。要明确土地权属、界址、面积及土地权属其他属性有否发生变化,如发生变化,应在补充调查表上注明变化原因,涉及界址和飞地变化的,还应附图说明。原土地权属调查表未对重要界址点和权属界线走向进行文字说明,或文字描述不清楚的,应根据外业核实结果在补充调查表上加以注记。(六)建立和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数据库。要对原登记发证档案进行扫描录入,并根据最新调查成果,认真做好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数据库建设工作。新建立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数据库如何与2011年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中的权属层衔接,省厅将根据国土资源部的规定另行布置。(七)宗地统一代码编制与转换。该项工作结合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数据库建设一并开展,2012年底前完成。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宗地代码编制规则(试行)的通知》要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按照“双码运行”的方式开展调查,即新登记宗地编制新码,已登记的宗地编制新旧地号对照表,保留原编号(详见宗地代码编制培训教材)。(八)编绘宗地图和地籍图。宗地图应绘制三份,一份存入土地登记档案,一份作为土地证书附图(宗地过大时可调整比例尺),一份粘贴在土地登记卡上。地籍图以乡镇为单位,采用1:5000或1:10000比例尺线划图或正射影像图进行绘制。已开展村民小组登记发证的,地籍图以村为单位进行编制。地籍图、宗地图的基本内容和绘制方法,按国土资源部《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执行。(九)审核公告。新登记和补充调查后土地权属发生变化的宗地,应将审核结果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为30日(三部一办通知、《福建省土地登记条例》),公告可采用登报、张贴等形式。公告期满无异议的,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审批。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发现已登记宗地土地登记簿记载事项有错误的,可按照《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规定进行更正登记。(十)注册登记,填写土地登记卡、归户卡,缮证、颁发或换发土地证书。土地权利人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拥有两宗以上土地的,应当填写在同一土地归户卡上。(十一)成果归档。七、有关问题解答(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认定。国土资源部2001年《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凡是土地家庭联产承包中未打破村民小组(原生产队)界线,不论是以村的名义还是以组的名义与农户签订承包合同,土地应确认给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闽政文[2002]237号)引用了以上表述。2011年中央三部一办《意见》:凡是村民小组(原生产队)土地权属界线存在的,土地所有权主体为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对于村民小组(原生产队)土地权属界线不存在、并得到绝大多数村民认可的,对这部分土地承认现状,明确由村农民集体所有。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认定,应由村委会出具证明。(二)选择作业队伍和经费投入问题。1、省厅已明确,所有权发证原则上由各县(市、区)二调作业队伍承担,原作业队伍无时间,或原配合不好、质量存在问题等等,可另行选择。至于是否需要招投标,应由当地政府决定。2、省厅不统一组织对作业队伍参与资质审查,不公布具备资质作业单位名单,由各设区市或县(市、区)自行掌握,但本次参加培训的作业队伍是承担作业资质的必备条件。3、经费投入多少,应由工作量大小决定,如有否进行GPS实地测量、飞地调查有否达到单独缮证要求等等。省厅没有具体标准,各地可相互沟通,灵活确定。(三)调查精度要求。根据国土资源部《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采用解析法测定界址点点位中误差为±10cm,界址点间距允许误差±20cm;采用图解法测定界址点点位中误差图上不得大于±0.8mm。(四)宗地划分。被国有或其他农民集体线状地物分割的宗地,原登记时未分宗的,本次补充调查可仍按一宗地进行调查;对未登记的宗地,原则上应分别划分宗地,对线状地物狭窄、图上难以准确反映其实地状况的,也可不单独分宗,但要在调查时注明,并相应扣除其面积。(五)飞地问题。1、飞地现状。根据二调数据库统计,全省有飞地64975宗,面积497.4万亩,平均每宗76.5亩。第一次土地详查以来,包括上一轮集体土地所有权发证和二调“两个核实”,大多数地方未对飞地情况重新进行过调查,特别是面积较小的飞地遗漏较多,因此上述数据不能真实反映飞地情况,实际飞地数量要远大于该数据。2、本次登记发证飞地处理办法。(1)飞地,特别是面积较大的飞地,原则上要按独立宗处理,单独进行宗地编号和确权登记发证。比如二调数据库中的6万多宗飞地,就是工作重点。对原登记时已进行指界或签订了权属协议书,但未单独发证的飞地,只要界线清楚,可直接引用其成果进行登记发证,不再开展地籍调查;原登记时签订的权属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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