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读《食品安全法》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广东省公共卫生研究所王立斌食品安全新局面对《食品安全法》的体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9号主席令予以公布。食品安全法分为10章共104条,分为总则、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生产经营、食品检验、食品进出口、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食品安全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立法背景•时代需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对保证我国食品安全、保障人民健康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食品卫生法》自1995年施行至今已十四年,随着我国食品安全领域出现新情况、新问题,食品安全法也逐渐凸显出许多问题与漏洞。•形势需求作为在全党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重要时期出台的一部重要法律,《食品安全法》顺应了我国社会发展的形势需要。•社会需求随着经济发展与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社会对食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要求极大地提高。而近年来频频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及每年有超过20万人发生食物中毒的统计数据,让全民对食品安全的关注和需求程度也极大增强。•加大执法力度的需求执法部门和人员执行法律法规不严格,制止、查处违法行为力度极待提高。食品标准的需求食品标准体系不够科学、完善,食品标准数量不足,部分标准与国际标准有差距,不同标准甚至可能出现矛盾,标准覆盖食品面窄。•规范食品检验检测的需求食品检验检测分属不同机构,存在重复建设;检测结果科学性、检测机构的客观性与公正性受质疑。•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需求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不顺、不完善,造成职能重叠、权责不清、推诿扯皮。对比食品安全法与食品卫生法重点转移,以人为本•立法依据:食品安全工作客观规律,着眼全程、科学监管,总结食品安全工作经验,借鉴国际有益做法。•立法原则:预防为主、科学管理、明确责任、综合治理。•宗旨:以人为本,保护人民健康。《食品安全法》体现了党和国家对保障食品安全、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高度重视。监管拓宽,强调源头•充分考虑食品安全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强调从源头上保证食用农产品无污染,立法覆盖“从农田到餐桌”这一完整产业链,覆盖从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这一多环节、长链条的过程。强化责任意识,明确责任共担•明确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明确地方政府和各监管部门的职责,进一步理顺监管体制;强调社会(包括新闻媒体)与群众的职责,社会主动承担起食品安全的教育与监督职责,群众合理而充分运用其合法权利(第八条)。加大责任追究力度,优先民事赔偿•因中国社会存在的诚信危机和“依法治国”处于初级阶段,自觉的守法、严格的执法仍须靠严厉的责任追究来培育和维持,食品安全法更进一步强调食品安全责任追究措施,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将民事责任在民事赔偿、行政赔偿和罚金逐一清偿的时优先于行政赔偿和罚金,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尊重生命的理念和宗旨(第九十七条)。立法科学,监管创新•风险技术与标准运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均列入法律当中并各自单独列为一章,充分体现《食品安全法》立法的科学性,遵循科学监管的原则,建立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为基础的科学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应当成为实施食品安全监管的科学依据。立法科学,监管创新•全程监管与协调统一:明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食品安全标准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行为的基本准则、索证索票制度、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等一系列的制度;在分段监管和综合协调的工作机制基础上,规定“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标准制定、信息发布、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重大事故处置”五个协调统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卫生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制定并实施国家食品安全监测计划;•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对食品污染物、食源性疾病及其他食品安全风险进行监测、检验和评价;建立为风险评估提供足够技术能力的实验室网络、信息采集和分析网络及流行病学调查报告网络。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传统食品污染物尚未得到有效控制,新的食品安全危害不断产生,来自环境、加工过程的食品污染和掺假伪造等违法行为导致的健康事故时有发生;食品安全监测与评估保证了主动出击,重点提高食品中有毒有害物质鉴定排查、风险监测和预警、风险评估和技术仲裁能力;•提高食源性疾病及其他食品安全风险的预防、调查、报告和应急处置能力;•提高对食品安全风险的识别和评价能力,为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及风险交流提供基础。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日常的评估预警与预案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的事故报告、现场处置、事故调查、卫生处理、流行病学调查、责任追究等。•建立食品安全事故查处机制和应急处置体系。食品安全标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标准制定职责;整合现行相关食品安全标准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制定及备案。一.立法背景及起草过程1.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的原因2.食品安全法草案起草过程2004年8月:着手起草2007年11月:提请人大审议2009年2月28日:表决通过,正式公布二.立法的总体思路预防为主科学管理分清责任综合治理三《食品安全法》的主要内容1.法律的整体框架章节顺序凸显制度的科学基础三《食品安全法》的主要内容2.主要制度(1)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制度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的科学依据,也是实施食品安全监管的科学依据。三《食品安全法》的主要内容2主要制度(2)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制度主管部门统一:卫生部门(省级以上)标准体系统一:唯一的强制执行的食品标准三《食品安全法》的主要内容2主要制度(3)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29条,31条)生产经营行为的基本准则(27条,28条)食品标签制度(42条,48条)•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29条,31条)•第二十九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和流通的许可;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有关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生产经营行为的基本准则(27条,28条)•第二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三)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第二十八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十一)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第四十二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第四十八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者对标签、说明书上所载明的内容负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第四十九条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三.《食品安全法》的主要内容2.主要制度(3)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制度食品召回制度(53条)食品广告管理制度(54条,55条)•第五十三条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报告。•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第五十四条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第五十五条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三《食品安全法》的主要内容2.主要制度(4)食品检验制度执行统一的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中立的技术行为,承担独立的法律责任(58条,59条,93条)对监管部门抽样检验行为的规范(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