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培训_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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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磊11/22交流内容一、修订概况二、总体变化四、监管措施五、法律责任三、重点制度现行《食品安全法》出台后•食品安全形势依然严峻•食品安全问题燃点低、触点多,折射出政府信任危机•社会公众希望加大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党中央将食品安全工作提到前所未有高度•在食品安全上给老百姓一个满意的交代,是对执政能力的重大考验•建立最严格的覆盖全过程的监管制度——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保障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新一届政府改革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建立了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3修订《食品安全法》的需要•以法律形式固定监管体制改革成果,完善监管制度机制•完善监管制度,解决当前食品安全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最严厉的惩处制度,发挥重典治乱威慑作用4新法八大修改(全国人大法工委)•完善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建立最严格的全过程监管制度,进一步强调企业主体责任和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更加突出预防为主、风险防范•实行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充分发挥媒体、广大消费者的作用•突出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的监管完善•加强对高毒、剧毒农药的管理•加强对食用农产品的管理•建立最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51/26交流内容二、总体变化一、修订概况四、监管措施五、法律责任三、重点制度总体变化•1、明确工作原则•2、体现责任分担•3、完善制度设计•4、加大惩处力度71、明确工作原则•预防为主:采取预防措施(采用先进管理规范、建立自查制度等),预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风险管理:根据食品安全状况等,确定监管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全程控制:建立全程追溯制度,企业制定实施原料控制要求和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社会共治:强化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新闻媒体作用,鼓励公众投诉举报(查实有奖),投保食品安全责任险,建立和公布企业信用档案,严重违法行为的通报82、体现责任分担•企业主体责任•企业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企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自查报告制度和事故处置方案,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制度的落实•政府属地责任•县级以上政府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监管工作以及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92、体现责任分担(续)•行业主管责任•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协会自律责任•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术等服务•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社会监督责任•媒体监督、公众监督、信用档案103、完善制度设计•完善禁止生产经营食品•增设生产经营者自查制度•建立食品安全追溯制度•加强网络第三方平台监管•调整保健食品注册制度•强化婴幼儿配方食品监管•建立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食品安全责任约谈制度•监管部门参与食品安全标准制定•……114、加大惩处力度•刑事责任•首先要求判断非法行为是否为刑事犯罪•涉嫌刑事犯罪的,由公安部门直接侦破•行政责任•对食品安全犯罪(有期徒刑以上)增加“终身禁入”的资格罚规定•针对7类最严重的违法行增加行政拘留处罚•大幅度提高行政处罚幅度(罚款上限30倍、50万)•增加了对屡罚不改违法者的从重处罚:一年内3次受到警告、罚款行政处罚的,给予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处罚124、加大惩处力度(续)•民事责任•增设消费者赔偿首负责任制:接到消费者赔偿请求,应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消费者受到损害的,除赔偿损失外,还可主张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最低1000元。食品标签瑕疵除外•完善连带民事责任:集中交易市场、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广告中食品推荐者、为违法行为提供场所或其他条件者131/214交流内容三、重点制度一、修订概况四、监管措施五、法律责任二、总体变化重点制度•1、食品生产经营•2、食品安全事故处置•3、食品检验•4、食品进出口•5、食品安全标准•6、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交流151、食品生产经营•(1)食品生产经营基本要求•(2)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等•(3)企业和食品等产品许可•(4)企业食品安全自身管理•(5)食品安全追溯•(6)标签、说明书和广告•(7)不安全食品召回和停止经营•(8)食品交易市场和网络交易平台•(9)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10)食品经营者特殊要求16(1)食品生产经营基本要求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各类卫生规范),并符合下列要求:•场所、污染源防护距离•设备、设施•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管理制度•布局、流程•餐饮具、接触即食食品的容器、用具清洗消毒•储运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避免污染,保证温湿度条件(第三方物流也应符合)•接触即食食品的包装材料•从业人员个人卫生和食品销售•食品加工用水•洗涤剂、消毒剂17《食品安全法》第33条(2)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等•使用非食品原料或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如:罂粟成分、甲醛)•以回收食品为原料(如:地沟油)•超过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营养成分不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等人群食品(如:阜阳奶粉)•用超期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如:福喜超期肉)•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如:染色馒头)•病死、毒死、死因不明的肉类(如:病死畜禽肉)•未按规定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如:无检疫证明肉类)18(2)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等(续)•腐败变质、混有异物、掺杂掺假等食品(如:假羊肉)•被包装材料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期食品、食品添加剂(如:改包装)•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如:河豚鱼、违禁生食水产品)•其他不符法律、法规、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使用未经批准新原料的食品,新品种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添加药品的食品(如:保健食品非法添加药物)19《食品安全法》第34、37、38条新食品原料名单20★2014年8月以后的新食品原料见国家卫计委网站公告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名单•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号)•附件1(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普通食品和保健食品均可用•附件2(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只可用于保健食品,不可用于普通食品•附件3(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普通食品和保健食品均不得使用•国家卫计委《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目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实行动态管理•新《食品安全法》规定,目录由国家卫计委会同国家食药总局制定21(3)企业和食品等产品许可•企业许可•食药监部门•食品生产、销售、餐饮许可(销售食用农产品,食品贮存、运输、装卸不需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质监部门•高风险食品相关产品(直接接触食品等)生产许可•产品许可•国家卫计委•新食品原料•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食药监部门•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22《食品安全法》第35、37、39、40、41、76、80、81条食品添加剂和保健食品管理规定•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列入允许使用范围:技术上确有必要+风险评估(如:面粉增白剂)•使用食品添加剂: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2760)《食品安全法》第40条•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和功能目录:国家总局会同卫计委、中医药局制定•总局注册:使用原料目录以外产品,首次进口产品(除下列情形)•总局备案:首次进口产品(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的)•省局备案:其他产品《食品安全法》第75、76条23特殊膳食用食品管理规定特殊膳食用食品包括:•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儿配方食品:0-6月奶粉•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6-36月奶粉•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省局企业许可•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婴幼儿米粉•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各类罐装辅食•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总局注册,省局企业许可•满足进食受限、消化障碍、代谢紊乱等疾病人群营养需要,须在医生或营养师指导下食用•其他类(辅食营养补充品、运动营养食品等)省局企业许可《食品安全法》第80、81、82条,国标《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附录A24•总局:配方注册•省局:企业许可,原料、添加剂、配方、标签等省局备案•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同一企业,同一配方,不得生产不同品牌产品相关规定•《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药总局16号令)•《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药总局17号令)•《食品新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国家卫计委1号令)•《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卫生部73号令)•《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行政许可管理规定》(卫监督发〔2011〕25号)•《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许可目录》•《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保健食品功能目录原料目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5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重点调整内容•许可类别•食品生产许可:28类→31类,食品添加剂许可归入食品生产许可•食品经营许可:流通和餐饮许可合并,销售4类,餐饮和食堂6类•许可证载明事项•生产经营者名称、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住所、生产经营地址、食品类别(主体业态、经营项目)、许可证编号、有效期、日常监督管理机构、日常监督管理人员、投诉举报电话、发证机关、签发人、发证日期和二维码•副本:外设仓库地址(变化的10日内报告),生产-食品明细、特殊食品注册号或备案号,保健食品委托企业名称及住所•特殊食品生产从严许可(省局负责,体系文件,延续-自查报告)•变更或者延续许可免于现场核查(声明条件未发生变化的)26(4)企业食品安全自身管理•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企业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制度•主要负责人应落实制度,全面负责食品安全工作•开展职工食品安全知识培训•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企业应配备经考核具备能力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药监部门随机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上述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上岗27(4)企业食品安全自身管理(续)•食品安全管理体系•鼓励和支持企业采用先进管理规范•鼓励企业符合GMP要求,实施HACCP体系(通过认证的跟踪调查)•特殊食品(包括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生产企业,应按照GMP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定期自查并向食药监部门报告•产品检验•原料检验: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检验•出厂检验: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检验并出具检验合格证后出厂;婴幼儿配方食品应逐批检验•检验记录内容: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28(4)企业食品安全自身管理(续)•制定实施控制要求•生产企业:原料控制,生产关键环节控制,检验控制,运输和交付控制•餐饮服务提供者:原料控制•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应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安全要求的,应立即整改•有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停止经营并报告监管部门29《食品安全法》第11、44、45、46、47、48、50、51、52、55、59条相关规定•《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目录》(国家卫计委正在制定中)•《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GB31621-2014)等各项规范类食品安全标准•《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食品生产企业通用要求》(GB/T27341-2009)•《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指导原则》(B31/2015-2013)【即ABC规范化管理,可供餐饮企业开展自查】30ABC规范化管理:餐饮单位开展自查的工具31(5)食品安全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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