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信宝利中国优质房地产投资集合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PDF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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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联信•宝利中国优质房地产投资集合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优先受益权)福建联华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编号: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依据本信托合同规定管理信托资金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即由委托人交付的资金以及由受托人对该资金运用后形成的财产承担;受托人违背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使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由受托人赔偿。2委托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号码:(法人委托人填写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住址:联系人:联系电话:邮编:受托人:福建联华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希超职务:董事长住所地:福州市五四路环球广场25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地规定,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为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就设立信托事宜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资遵守。第一条释义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解释,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1、信托: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行为。2、本合同: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的本《资金信托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3、本信托:指根据本合同设立的资金信托。4、受益人:指委托人在本合同中指定的享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5、信托资金:指委托人按本合同第五条交付给受托人的资金。6、信托计划:指《联信•宝利中国优质房地产投资集合信托计划》37、信托文件:指本合同、信托计划、托管协议和信托资金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8、信托利益收付账户:指受益人用于取得信托利益的银行账户。9、信托专户:指受托人在中国建设银行福州市广达支行开立的信托计划资金专用账户。10、工作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的金融机构办理对公业务的正常营业日。11、信托利益:指因受托人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产生的收入,扣除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信托费用后的余额部分。12、信托受益权:指受益人按本合同的规定对信托财产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第二条信托目的受托人将加入信托计划的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资金和其他委托人的信托资金聚集起来,按照信托文件约定,对信托计划资金进行专业化的管理、运用,谋求信托计划资金的有效管理,以期取得一定收益。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发挥自身的专业理财优势,负责对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的情况进行管理、监督、稽核,以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所产生的收入,扣除信托财产应承担的信托费用后,作为信托利益的来源,分配给受益人。第三条信托受益人本合同的受益人为(由委托人指定):□委托人信托利益收付账户:开户银行:账户名称:银行账号:□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受益人一:姓名或名称:证件号码:联系地址:电话:信托受益权比例及对应原始信托资金:信托利益收付账户:开户银行:4账户名称:银行账号:受益人二:姓名或名称:证件号码:联系地址:电话:信托受益权比例及对应原始信托资金:信托利益收付账户:开户银行:账户名称:银行账号:受益人三:姓名或名称:证件号码:联系地址:电话:信托受益权比例及对应原始信托资金:信托利益收付账户:开户银行:账户名称:银行账号:第四条信托类别本信托为委托人指定运用于不动产领域的集合资金信托。第五条信托资金及交付1、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资金为(大写)人民币万元,小写:(¥)。2、委托人应于不迟于本合同签订时,在受托人的营业场所或受托人指定的网点交付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资金;或将信托资金划付到受托人在托管银行下属代理资金收付经办网点处开立的下述信托专户:5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福州市广达支行账户名称:福建联华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银行账号:35001870007059000301受托人运用信托计划资金,应通过上述信托专户收付。受托人需要运用信托计划资金的,应向托管银行提供资金用途证明材料,托管银行据此将信托计划资金拨付,但托管银行对材料真实性不作判断。第六条信托期限本合同项下信托期限为18个月,自本信托生效之日起计算,在信托计划成立满9个月以后,受托人可根据情况以受益人收益率最大化为原则决定提前结束信托计划,此时本信托终止。第七条:信托资金的运用方式受托人将加入信托计划的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资金和其他委托人的信托资金聚集起来,根据信托计划的规定进行运用。第八条信托财产的构成信托财产包括下列一项或数项:(1)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2)受托人因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3)因前述一项或数项财产灭失、毁损或其他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财产。信托计划项下的全部信托财产的集合为信托计划财产。第九条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用1、受托人为信托计划财产设立专用账户,即信托专户。2、受托人为委托人信托财产设立明细账,与信托计划项下其他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核算。3、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由受托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信托文件的规定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4、受托人应完整记录并保留信托财产和信托计划财产使用情况的报表和文件,定期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报告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和处分情况,随时接受委托人或受益人的查询。第十条信托费用及受托人报酬信托财产应当承担的各项费用及受托人报酬,包括计提和支付事宜,均按照信托计划的规定处理。6本信托项下信托财产,按照本信托项下信托资金占信托计划资金的比例,分担信托费用。第十一条信托利益及其分配1、本合同项下受益人享有优先受益权,按本信托项下信托资金占信托计划资金的比例和信托计划的规定享有信托利益;受益人为多人的,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信托受益权比例享有信托利益。2、信托利益以现金形式分配,由受托人划至受益人的信托利益收付账户。3、信托利益的计算、向受益人交付信托利益的时间和方法均按照信托计划的规定处理。第十二条风险揭示和承担1、风险揭示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的过程中,存在法律与政策风险、市场风险、经营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和其他风险,可能导致信托财产的损失。2、风险承担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其损失部分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违背信托文件的规定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其损失部分由受托人负责赔偿;不足赔偿的,由信托财产承担。第十三条委托人的其他权利与义务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其他条款规定的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外,委托人还有以下权利和义务:1、委托人有权按照信托文件和法律法规的规定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有权要求受托人就信托财产的管理做出相应说明,但委托人行使上述权利应以不影响受托人正常管理和运作信托财产为限;2、委托人保证其所交付的信托资金来源合法,是该资金的合法所有人;3、委托人保证已就设立信托事项向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保证设立本信托未损害债权人利益;4、在信托存续期间,未经受托人书面同意,委托人不得变更、撤销或解除本信托;5、除非信托文件另有规定,本信托期满前,委托人不得取回信托财产;6、委托人不得要求受托人通过任何非法方式或管理手段管理信托财产并获7取利益,委托人不得通过信托方式达到非法目的。第十四条受托人的其他权利和义务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其他条款规定的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外,受托人还有以下权利和义务:1、受托人应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管理信托财产;2、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3、受托人应对委托人、受益人及受托处理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保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因处理信托事务必须披露的情形除外;4、受托人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保存期自本信托终止之日起15年。第十五条受益人的其他权利和义务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其他条款规定的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外,受益人还有以下权利和义务:1、受益人自本信托生效之日起享有信托受益权;2、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根据本合同的规定转让和继承;3、在信托存续期间,未经受托人同意,受益人不得变更、撤销或解除本信托;4、本合同项下受益人为多人的,各受益人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信托受益权比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十六条信托受益权的转让1、在信托期限内,各受益人可以按法律法规和信托文件的规定转让其享有的信托受益权。2、受益人可以通过与受让人签订《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转让受益权。本合同项下的受益人的权利义务应一并转让给受让人。3、受益人转让受益权的,应携带本合同原件与受让人共同到受托人营业场所或受托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处办理转让手续,未到受托人营业场所或受托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处办理转让手续的,受托人仍视原受益人为本合同受益人,由此发生的经济和法律纠纷与受托人无关。受益人和受让人办理转让手续的必备证件:如为自然人,需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8如为机构,若经办人为法定代表人本人,需提供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需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若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本人,则经办人除需持上述文件外,还需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4、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受益人(出让方)和受让方应当分别按所转让受益权对应的信托财产的0.1%向受托人交纳转让手续费。第十七条信息披露受托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及信托计划之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第十八条信托的税务处理受益人与受托人应就各自的所得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纳税。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办理。第十九条信托终止、清算与信托财产的归属(一)信托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本信托终止:1、信托计划期限届满;2、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合同的当事人一致同意提前终止信托计划;3、信托计划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4、受托人按信托文件约定提前结束信托计划;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由。(二)信托终止后的清算受托人应在信托计划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采用邮寄的方式送达受益人。受益人自收到清算报告之日起30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的有关事项解除责任。(三)信托财产的归属信托财产归属于受益人,由受托人按信托计划的规定予以分配。受益人为多人的,信托财产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信托受益权比例归属。第二十条新受托人选任方式受托人依法终止职责时,新受托人由委托人选任。如信托计划项下的全体委托人对新受托人的选任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代表信托计划财产50%以上的委托人的意愿选任。第二十一条违约责任91、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违反本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2、委托人或受托人在本合同项下的陈述、确认与保证不真实或被违背,视为违反本合同,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3、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非因受托人原因导致信托被撤销、被解除或被确认无效,视为委托人违约。由此给信托计划项下其他信托的受益人和信托计划项下的财产造成损失的,由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4、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可以预见或应当预见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第二十二条争议的处理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任何争执或纠纷,且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受托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三条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各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其他天灾、战争、骚乱、罢工或其他类似事件、新法规颁布或对原法规的修改等政策因素。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立即用可能的最快捷的方式通知对方,并在十五日内提供证明文件说明有关事件的细节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迟履行本合同的原因,然后由各方协商是否延期履行本合同或变更、终止本合同。第二十四条通知和送达1、通知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在本合同填写的联系地址为信托当事人同意的通讯地址。一方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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