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第一部分:•涉及高新企业的政策、法规、制度•第二部分:•涉及高新企业的优惠政策•第三部分:•高新企业应具备的条件•第四部分•企业日常准备工作•第五部分•我们的服务第一部分—涉及高新企业的政策、法规、制度•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第一部分—涉及高新企业的政策、法规、制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京地税企[2010]3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第一部分—涉及高新企业的政策、法规、制度•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贷款扶持资金管理办法•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关于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的若干政策•北京市财政支持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等专项资金实施办法•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办法•……第二部分—涉及高新企业的优惠政策•一、税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第二部分—涉及高新企业的优惠政策•二、加计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国税发〔2008〕116号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并详细规定了具体的扣除范围和分摊方法。第二部分—涉及高新企业的优惠政策•三、应纳税所得额的抵减•《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所称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第二部分—涉及高新企业的优惠政策•四、加速折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所称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国税发〔2009〕8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部分—涉及高新企业的优惠政策•五、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1999)273号规定免征营业税,国税函(2004)825号取消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但仍需备案。非高新技术企业也可以享受。第二部分—涉及高新企业的优惠政策•六、其他优惠政策•1、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及项目所需的外省市人才,经批准给予《工作居住证》,工作满三年,经用人单位推荐有关部门批准,可办理调京手续;•2、《海关总署、外经贸部关于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问题的通知》日前出台,提出了10项方便企业通关的便捷措施。在进口货物启运后抵港前、出口货物运入海关监管场所前3天内,可提前报关并由海关监管现场直接验放,从而大大缩短货物进出口通关时间。•3、中关村、北京市各种贴息、流转税和所得税的减免、返还等优惠政策第三部分—高新企业应具备的条件•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要求•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第三部分—高新企业应具备的条件序号指标赋值1核心自主知识产权302科技成果转化能力303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水平204成长性指标20合计100该四项指标采取加权记分方式,须达到70分以上(不含70分)第三部分—高新企业应具备的条件•2013年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对知识产权的具体要求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工作指引的规定,企业的知识产权是:1、指发明、实用新型、以及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主要是指:运用科学和工程技术的方法,经过研究与开发过程得到的外观设计)、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2、须在中国境内注册,近三年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获得的,或享有五年以上的全球范围内独占许可权利(高新技术企业的有效期应在五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期内),并在中国法律的有效保护期内。具体有几个核心点:第一是“近三年”,企业所用的知识产权必须是申报当年的的近三年获得的,而不能是以前的知识产权。举例说有个企业他在5年前拿到一个发明专利,他就不能用这个专利作为条件参加申报。2013年申报高企的话,必须是10、11、12这三年获得的知识产权。第三部分—高新企业应具备的条件•第二是知识产权的数量,根据工作指引规定,发明专利数量是一个,其他的都需要6个以上。•第三是必须拿到的知识产权授权书是中国知识产权局颁发授权的,在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获得的都不符合条件。•第四是知识产权所有权人,必须是企业自身。有些企业,专利等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人是发明人、工程师或者企业法人企业老板等,这种情况必须要把专利转让、授权给企业本身,才有效。•第五是假如企业自身没有知识产权,可以去购买其他所有权人的知识产权,例如购买产品相关专利的五年授权许可则可。举例说:一个制造电路板的企业,没有注册过专利,它可以向拥有相关电路板专利的人购买五年的全球独占许可专利就可以满足条件。第三部分—高新企业应具备的条件•第六是一定要和自己的产品相关,不能是无关专利。假如企业自身是制造医疗器材的,购买的专利是汽车发动机方面的,这是不符合要求的,肯定无法通过。•知识产权是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最重要的条件,和整套的申报材料息息相关。一定要非常重视。•与审计有关指标要求:•(一)收入:•最近一个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全年收入总额的60%以上。•(二)研发费用•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4.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5.其他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10%,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部分—高新企业应具备的条件•审计与科委规定的指标之间的关联:•科技成果转化能力指标中规定,技术成果转化的判断依据是企业以技术成果形成产品、服务、样品、样机等。会涉及到高新技术收入的归集。•成长性指标是对反映企业经营绩效的总资产增长率和销售增长率,会涉及到年度报表审计。第三部分—高新企业应具备的条件•一、建立研发费用项目核算账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规定:企业应按照下列样表设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用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提供相关凭证及明细表,并按本《工作指引》要求进行核算。•企业应按照(新)会计准则,完善财务制度,建立研究开发费用支出辅助帐,认真对每个研究开发项目进行费用登记,并以此为基础归集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支出情况。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应设置“研发支出”科目,并设置二级科目,按研究开发项目进行明细核算。第四部分—企业日常准备工作第四部分—企业日常准备工作一、建立研发费用项目核算账务企业应按照(新)会计准则,完善财务制度,建立研究开发费用支出辅助帐,认真对每个研究开发项目进行费用登记,并以此为基础归集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支出情况。•可将全部研发费用在一本账上反映,把在准备申请认定材料时要做的工作,当成日常事务给做了。既便于申请认定时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核对,也有利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方便主管税务机关的审核。第四部分—企业日常准备工作•企业应根据自行研究开发项目在研究阶段发生的支出,借记“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期末应根据发生的全部研究支出,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科目。•相对研究阶段而言,应当是完成了研究阶段的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形成一项新产品或新技术的基本条件已经具备。•企业自行研究开发项目在开发阶段发生的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资本化,确认为无形资产。第四部分—企业日常准备工作•开发阶段的特点:•1.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2.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3.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应当证明其有用性。•4.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5.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第四部分—企业日常准备工作•关注:(1)企业研究阶段的支出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2)开发阶段的支出符合条件的才能资本化,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计入当期损益(首先在研究开发支出中归集,期末结转管理费用)账务处理: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资本化支出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银行存款借:管理费用无形资产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资本化支出第四部分—企业日常准备工作设计费折旧费用与长期费用摊销直接投入其中:人员人工内部研究开发投入额研究开发投入额(内、外部)小计其中:境内的外部研发投入额委托外部研究开发投入额其他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设备调试费合计RD05RD04RD03RD02RD01研发项目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