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老院管理制度精编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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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少熬夜!敬老院管理制度精编5篇【导读指引】三一刀客最漂亮的网友为您整理分享的“敬老院管理制度精编5篇”文档资料,供您学习参考,希望此文档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分享给朋友们吧!敬老院管理制度1㈠严格按照有关财务规定建立健全会计账簿,配有兼职会计(由镇会计代理)。县财政负担的供养经费和自费人员寄养经费、个人或集体捐赠和资助的款物、自产农副业产品收入及使用等一切经费收支都必须入账,做到日清月清、账款相符、账目清楚。㈡严格执行审批制度,各项经费开支必须事先经镇分管领导(院长)同意,重大开支要向镇社会事务办请示。经费报销要有原始凭证,采购货物要有专人验收,报销凭证由经办人、验收人、院长签字后方可入账,不符合手续的凭证不得入账。㈢坚持财务公开,自觉接受院内供养老人和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做到收支账目每季公布一次,食堂帐目每月公布一次。㈣及时申领经费,保证供养经费按时、足额到位。㈤严肃遵守财经纪律,敬老院任何经费严禁私人借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㈥建立健全固定资产账目,购置和制作的各类生活设施,要如实登记入账。坚持一年一次的固定资产清查,填表造册存档,并上报县民政局,确保敬老院的财产完整。㈦集中保管闲置固定资产,落实专人管理,防止流失。㈧按实际需要有计划地购置日常生活用品,确保入院入住老人生活。乡镇敬老院管理制度2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县民政局救灾救济股(电话:5536760)责任人:廖翔鲲、黄广华、廖雄彪、史文锋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永兴县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办法》(永政办发[2012]5号)和《永兴县农村敬老院管理实施细则》(永政办发[2012]16号)。三、集中供养基本原则(一)供养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二)属地管理、动态操作的原则;(三)院财乡管院用的原则;参考资料,少熬夜!(四)财政供养为主的原则;(五)入院自愿、出院自由的原则。四、审批(办理)条件入住敬老院的五保对象,应由五保对象本人申请或经本人同意由其监护人或村民小组申请,经村委会民主评议、张榜公示,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和监护人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组织体检,由敬老院与五保对象监护人或村委会签订入院协议,明确相关责任和义务。入住敬老院的对象必须是农村五保户,服从敬老院的管理,积极参加敬老院组织的力所能及的活动。患有传染性疾病和精神病的五保对象,不能到敬老院集中供养。五、农村敬老院供养内容和标准农村敬老院为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免费提供吃、穿、住、医、葬(教)等方面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并每月发放适当数额的零用钱。集中供养标准为每人每月280元,其供养资金通过乡财县管专账直接拨付到各乡镇敬老院。六、申报农村五保供养所需材料入住敬老院的五保对象在个人申请的基础上,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一)永兴县农村五保集中供养入院审批表;(二)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或复印件和监护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三)体检表;(四)入院协议;(五)属残疾人的,应提供残疾证原件和复印件;(六)申请人近期一寸免冠半身照2张;(七)敬老院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七、办理程序(一)本人申请;(二)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三)组织体检;(四)张榜公示;(五)乡镇敬老院审核;(六)乡镇审批;(七)签订协议;(八)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入院手续,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八、政策咨询服务县民政局救灾股电话:5536760,也可到各乡镇民政办咨询。敬老院管理制度3参考资料,少熬夜!一、管理好库房,定期检查消防器材,危险品要妥善放置,并定期检查,做好防火、防爆工作。二、财物人员的现金保管应按相关规定办事,不得有违规事件发生,注意防盗。三、老人和职工均有义务保护好院内公共财物,发现可疑问题,应及时通知工作人员协同处理。四、防火工作人人有责,领导有义务进行安全防火教育,职工及老人均应共同做好防火工作。严禁在宿舍内外点火。五、老人房间内严禁使用自购电器,严禁个人私拉乱接,防止失火、触电等安全隐患的发生。六、加强值班保卫工作,夜间查房,认真负责填写好查房登记表,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凡发生重大问题,必须及时报告(工作人员向院长报告,院长向民政办科(室)报告,民政办科室向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报告,并同时向民政局报告,情况紧急时可越级报告)。七、外来人员自觉服从工作人员管理,不得强行进出敬老福利院。敬老院管理制度41、敬老院财务活动和有关会计基础工作,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单位或个人向财务办理借领、报销各种款项时,应当做到凭证合法、内容完整、填写规范、手续齐备。3、全院财产物资的申购、验收、调配、报废等均应由会计室统一办理。4、敬老院账目要做到日清月结,敬老院要成立账务小组,管理全院账目,做到民主理财。5、自觉接受上级审计部门的审计和主管部门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6、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文件的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号。7、会计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会计凭证时,经财务处负责人批准,可以复制。向外单位提供的会计凭证复制件,应当在专设的登记蒲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章。敬老院管理制度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敬老院是指由政府举办的,专门为城乡特困供养对象提供集中供养的服务机构。第二条敬老院工作人员是指由举办单位任命或与参考资料,少熬夜!举办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人员(含管理员、炊事员、护理员等,在职村干部不得任敬老院工作人员)。第三条敬老院工作人员由所属乡镇(街道)直接管理,县民政局联合所属乡镇(街道)对工作人员进行综合考核、监管。第四条敬老院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遵守公民基本道德规范,遵守敬老院各项规章制度。(二)热爱养老事业,有爱心,勤奋踏实,有吃苦耐劳精神。(三)爱岗敬业,能胜任本职工作,不怕脏、不怕苦累。(四)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爱护和悉心照料服务对象。(五)遵守职业道德和传统美德,努力提高自身业务技能和综合服务能力。(六)服从领导,顾全大局,身心健康。(七)爱护公共财物,公私分明。(八)讲究个人卫生,仪表端庄,着装得体、整洁。第二章聘用第五条敬老院工作人员由本乡镇(街道)公开招聘,具体招聘方案由乡镇(街道)制定。第六条敬老院工作人员由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聘用,签订聘用合同后,报县民政局备案。第七条敬老院工作人员按照实际集中供养对象的10:1比例配备,护理员按实际供养半失能对象人数的6:1及全失能对象人数的3:1比例聘用。第八条聘用条件(一)年龄。原管理人员(女50周岁以内,男55周岁以内),新聘用人员必须在30—50周岁内(大专文化以上或取得社会工作资格证者可适当放宽)。(二)文化程度。聘用副院长必须具有大专以上文化,护理员、炊事员等必须具有初中以上文化;(三)身体心理健康,无任何传染病及精神疾病史;(四)必须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聘用: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2、受党纪、政纪处分,处分期未满的;3、因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的;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选聘的其它情形。第九条招聘程序(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参考资料,少熬夜!(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四)面试、考察或其它形式;(五)体检;(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七)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第三章聘用合同第十条乡镇(街道)必须与所属敬老院聘用工作人员签订的聘用合同,新聘工作人员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满合格签订聘用合同,期限为1年,连续3年考核为优秀的,可签订5年以内的聘用合同。第十一条敬老院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签订聘用合同至退休的,如能胜任工作且无重大过失,无违反单位规章制度所属乡镇应当予以考虑。第十二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所在乡镇(街道)按程序解除劳动合同:(一)敬老院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二)敬老院工作人员年度考评不称职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评不称职的;(三)违反敬老院规章制度或工作纪律、操作规程,经多次教育不改或因此造成责任事故的;(四)打架斗殴、聚众赌博、酗酒滋事造成严重后果者;(五)在本职岗位上出现责任事故、案件或重大问题者;(六)工作期间因故受到刑事处罚者;(七)严重失职、渎职、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八)其他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规定应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第十三条工作人员本人要解除聘用合同的,必须由本人提前30日向敬老院提出书面申请。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四条敬老院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第十五条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所在乡镇(街道)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第四章考评和培训第十六条县民政局会同乡镇(街道)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评工作绩效。考核应当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并以《永兴县敬老院绩效评定(星级创建)实施细则》和永兴县敬参考资料,少熬夜!老院院长、护理人员、炊事员工作绩效考评细则为主要依据。(详见附件1、2、3)。第十七条考评分为季度考评、年度考评和聘期考评。年度考评结果分为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三个档次。第十八条考评结果作为调整敬老院工作人员岗位、绩效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第十九条乡镇(街道)应当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编制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对工作人员进行分类培训。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所在单位的要求,参加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为完成特定任务的专项培训。第二十条培训经费可从日常运行管理经费中列支。第五章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第二十一条敬老院工作人员工资包括基础工资、绩效工资。基础工资根据平时考评情况及工作履职,原则上按季发放,绩效工资根据年终工作绩效考核等次一次性发放。第二十二条县民政、财政部门负责建立敬老院工作人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敬老院工作人员工资福利由乡镇(街道)造表审批,民政汇总报财政,通过银行直接发放。第二十三条敬老院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险参照我县的村干部相关标准执行。第六章奖励和处分第二十四条敬老院工作人员或者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一)爱岗敬业,表现突出的;(二)当年绩效评定(星级创建)按综合得分情况评定为三类(三个星级),即一类(三星级)敬老院占总数的30%,二类(二星级)敬老院占总数的40%,三类(一星级)敬老院占总的30%。一类(三星级)敬老院所有工作人员的绩效工资增加50%发放;并评出3名作为优秀工作人员,分别奖励600元;二类(二星级)敬老院所有工作人员的绩效工资按足额发放,并评出1名作为优秀工作人员,奖励600元;三类(一星级)敬老院所有工作人员的绩效工资只按50%发放。奖励资金从敬老院运行经费中列支。第二十五条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第二十六条敬老院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一)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二)失职渎职的;(三)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参考资料,少熬夜!(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六)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第二十七条处分分为警告、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第二十八条给予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第二十九条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单位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第七章责任追究第三十条敬老院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所属乡镇(街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开除。第三十一条对敬老院工作人员的人事处理违反本《办法》规定给当事人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第三十二条所属乡镇(街道)的工作人员在敬老院人事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三十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