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各國人事制度─泰國指導老師:張惠堂羅孝慈徐怡雯張雯雅来自背景資料泰國原稱暹羅(Siam),1949年更名為泰國(Thailand),位於中南半島心臟地帶,中泰兩國,乃有歷史之淵源。蓋泰族原為中國西南民族之ㄧ,早在漢朝時代,即建國於雲南地區,西歷十一世紀南遷,現有華僑四百餘萬,為全世界華僑最多之國家。因此,泰國受到華僑之人才、財利影響最大,尤以受中國文化之薰陶者,如文物制度、傳統習慣等,迄今仍因襲未改,是其明證。来自背景資料泰國原為一帝制專制體制,在一九二九年以前,各機關用人既無一定之資格可循,亦無主管人事制度之機關。一九三三年革命之後,根據所頒布之憲法,由專制政體改為憲政體制(實際則為君主立憲),人事行政措施亦隨之引起大的改變。一九五四年制定了文官法後,始奠定了現行人事行政制度之基礎,其後經過不斷的修正和補充,則對於人事行政機關之設置,公務員之考選、任用、俸給、獎懲、保障等方面,已有了完整的規制。来自背景資料一九七五年文官法(CivilServiceAct1975)更作大幅度的改革,茲就其人事行政機關(構)之組織與職掌述之於後。来自人事行政主管機關關於泰國人事行政機關(構)之組織與職掌,則設有中央文官委員會,其組織成員屬於高級性的,而其職掌偏於人事政策之決定,人事法制之訂定,即其他有關重大人事制度事項,至於各部會或地方機關之人事行政機關,則屬於次級(附屬)文官委員會,處理各機關重要人事行政事項。故其權責自不相同,茲將其組織與職掌,分遠於後。来自一、文官委員會1、組織泰國之文官委員會由其國務總理(亦稱國務院院長)兼任主席,或授權副總理兼任之,設委員十二至十五人,由國王就其具有從事服務之經歷為原則,以現任或曾任政府機關局長以上或與其相當職務者任命之。其中至少有七人為政府機關服務之人員但須超出政治黨派之外,並不得由政務官、立法團體委員或政黨官員擔任,以示超然。来自文官委員會(續)2、職掌其執掌頗為廣泛,歸納為:(1)向內閣(國務院)會議提出有關文官制度之建議事項。(2)頒布文官法規,並督導法律之履行。(3)舉辦政府機關之考試,或授權次級機關代辦考試。(4)審查依法任用人員之資格及俸給之核定。(5)調查或複查各機關長官對所屬人員之免職、懲戒、或其他責罰等不當之事項,而做公平適當處理。来自文官委員會(續)(6)運用控制、監督或視察各部、會、局等機關忠實執行文官法之情形。(7)解釋文關法律所發生之疑義,以及解決執行文官法律所產生的問題。(8)終止或變更有關機關或公共團體向文官委員會提出之考試、任用、待遇、懲戒等報告事項。(9)向內閣(國務院)會議報告文官生活費用主要之變動,或福利措施事項。(10)應各部、會、局或公共團體之請求、舉辦政府獎學金之考試、甄選,或訓練事項。来自二、文官委員會幕僚單位1、文官委員會辦公廳2、秘書室3、財務處4、人事政策標準處5、考選處6、職位及俸給處7、懲戒處8、控訴爭議處9、法規處10、人事稽核及紀錄處11、海外教育監督處12、文官訓練所来自三、其他人事行政制度主管機關◎按泰國公務員依其性質區分為八大類,各類人員各有人事行政制度,並有主管機關。其中除一般公務員,由前述之文官委員會主管外,其餘為:1、司法官之人事行政制度2、檢察官之人事行政制度3、大學官員之人事行政制度4、教員之人事行政制度5、立法機關官員之人事行政制度6、曼谷市官員之人事行政制度7、省行政官員之人事行政制度8、都市官員之人事行政制度来自人事管理制度一、泰國公務員考試制度二、泰國公務員任用制度三、泰國公務員俸給制度四、泰國公務員考績制度五、泰國公務員訓練制度来自一、泰國公務員考試制度一、基本原則:泰國之文官制度,係採取「功績原則」,而此原則之精神,則在於考試用人為前提。是故其公務員之初任與升任或甄選,均係基於公開競爭之考試制度。二、考試機關:1、文官委員會2、次級文官委員會3、文官委員會指定之政府機關来自考試制度(續)三、考試種類1、競爭考試:A、任用考試B、升等考試C、任用與升等兩者兼備之考試2、非競爭考試:對於普通公務員之進用,不採取公開競爭之考試方式,而係採用甄試或遴選方式,同樣的使其具有普通公務員之任用資格。此種方式,有其法律上之根據。来自二、泰國公務員任用制度任用限制:1、現任之政務官2、禁治產者3、受破產宣告者4、虧空公款尚未償清者5、受徒刑之宣告而服刑者6、有素行不良紀錄者7、受停職或免職處分者8、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而遭解職或免職者来自任用制度(續)9、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而遭撤職處分者10、競爭考試作弊者11、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来自三、泰國公務員俸給制度俸給之結構:泰國普通公務員之俸給,係依其職位分類位之職等,區分為11個職等,每一職等分設若干俸級,每一俸級訂定俸額,以泰幣銖(Baht)為單位。1、第一職等:分為20個俸級。2、第二、三、四各職等:各分為14個俸級。3、第六職等:分為13個俸級。4、第七、八、九、十各職等:各分為10個俸級5、第十一職等:分為9個俸級。来自俸給制度(續)福利與津貼:1、俸給免繳所得稅2、家屬醫療補助3、子女教育補助4、住宅配給5、危險性與特殊職之加給6、留學獎學金来自四、泰國公務員考績制度※泰國公務員考績之根據,係依其文官委員會之有關規定辦理。此外,並無其他之特別規定,因此泰國對公務員之考績,亦不重視。※考績項目及標準,由各機關自行訂定。来自五、泰國公務員訓練制度一、概說泰國為加強對公務之有效執行,故對公務員訓練、進修,受到政府之相當鼓勵;其有關負責訓練機構為其訓練局,有時並由國家行政發展院及文官委員會之協助,以便政府各機關執行各種訓練計畫,貫徹訓練內容之實施。来自訓練制度(續)二、獎學金與進修泰國政府以獎學金之名義鼓勵公務員赴國外進修,由文官委員會負責執行此任務,大約每年有100餘名額,需經過考試及格,得到政府獎學金,赴國外進修。来自訓練制度(續)三、參加進修者之權利與義務※權利:獲准參加進修者,可依規定請假,在請假期間,仍可支原薪俸。※義務:赴國外進修、訓練者,於學成之後,必須回國繼續服務,回國服務期間不得少於出國期間之兩倍。来自泰國人事制度之體制架構一、公務員之類別1、由於政體關係,在1929以前凡在政府服務領受國家薪俸的一切被任用人員均屬之。2、1933革命後,由帝制改為行憲政體,人事體制發生重大改革。3、1954發布文官法,泰國公務員除司法人員外分為政務官、普通公務員、國營事業人員、內宮人員、警察、教育、外交及專業人員等八類。来自人事制度之體制架構(續)二、職等架構:普通公務員分為五個等級1、特種職等:相當次長級職位2、一或二職等:相當司、處長級職位3、二或三職等:相當科長級職位4、三或四職等:相當科員級職位5、第四職等:相當辦事員級職位来自公務員之類別依性質與主管機關不同而區分,分十一類。1、一般公務員2、司法官3、檢察官4、大學官員5、教育6、立法機關人員7、曼谷市来自公務員之類別(續)8、省行政官員9、警察人員10、都市官員11、保健區官員来自公務員之類別(續)依適用法律不同而區分者共五類:1、普通公務員2、皇家官員3、國家商務官員4、教育官員:1980修正文官法中刪除5、特種外交官員来自職位分類之職等架構劃分職等:1975年修正文官法,將原有五種身分的分類,與以廢除,代之以職責為區分標準之十一個職等,於文官法規定,將任務的種類、責任及工作數量與素質,由文官委員會將普通公務員得職位,依職等標準之所定,歸入適當的職等。上述十一個職等中,除政務官外,茲將普通公務員各職等之標準分述如下:来自職位分類之職等架構(續)1、第一職等:工作內容簡易,依現有詳細而明確的指示或慣例,即可處理之職位。2、第二職等:工作內容較複雜,需較高程度的知識經驗或能力。3、第三職等:需運用專業或相當高程度之學識能力及經驗,須有大學程度或基本技能,相當於股長之職位。来自職位分類之職等架構(續)4、第四職等:處理工作時不需上級主管監督或只在重點監督下運用較高程度之學識,相當於高級股長。5、第五職等:辦理之工作內容或責任程度,屬相當水準之職位,不需上級主管監督,相當於更高級股長之職位。6、第六職等:須由專家或具有相當知識能力經驗者始能勝任之職位,相當於科長。来自職位分類之職等架構(續)7、第七職等:工作內容性質及職責程度極為繁難之職位,相當於較高級科長之職位。8、第八職等:工作內容須由特殊專家或具相當學識經驗能力者始能處理,相當於更高級科長之職位9、第九職等:工作內容及職責程度頗為繁忙或工作性質須由部級層之顧問或特別專家或具相當學識者勝任,相當於副司長、副局長。来自職位分類之職等架構(續)10、第十職等:職責程度須由部級層次之高級顧問或具相當學識之經驗者勝任,相當於局、司、處長之職位。11、第十一職等:工作內容、性質相當於部級之次長職位。来自職位分類之職等架構(續)區分組織:按工作性質區分八各組織1、一般行政、統計、法制、及外交組織2、財政、經濟、貿易及工業組織3、交通及公共新聞組織4、農業組織5、物理科學組織6、醫學護理及公共護士組織7、工程建築及公共工程組織8、教育、藝術、社會科學及社區發展組織来自資料來源※李華民著各國人事制度五南圖書民國82年4月三版一刷※參考来自中国最大的资料库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