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共黎城县委关于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决定为适应新世纪新阶段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加快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干部人事制度,把各类人才充分集聚到建设富强、民主、文明新黎城的宏伟事业中来,加速推进全县的小康建设,根据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中央、省、市的有关部署以及县委十一届四次全会的意见,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现就我县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工作作出如下决定。一、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原则(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针,认真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等有关精神,坚持积极稳妥、稳中求快、快中求活的方针,解放思想,2与时俱进,重点突破,整体推进,全面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努力打破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不合理的干部人事制度,建立和形成广纳群贤、人尽其才、能上能下、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促进干部人事工作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从根本上提高各级领导班子和全县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切实增强干部人事工作活力,进一步匡正用人风气,有效降低行政成本,为全县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提供有力的组织保证和人才保证,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事业加速推向前进。(二)目标任务。(1)逐步建立起能上能下、能进能出、能高能低、有效激励、严格监督、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2)完善干部人事工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有效调控的宏观管理体系;(3)形成符合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不同特点的科学的分类管理体制,建立各具特色的管理制度;(4)健全干部人事管理法规体系,实现干部人事工作的依法管理;(5)创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实现人才资源的整体开发和合理配置。3(三)原则。(1)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保证县委对干部人事工作的领导权和对重要干部的管理权。(2)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大力选拔靠得住有本事的优秀干部。(3)坚持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认真落实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4)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不断探索选拔任用干部的新途径、新方法。(5)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为实现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提供保证。(6)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使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同法律法规条例相一致。二、重点突破,整体推进,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四)坚持和实行民主选人用人制度,不断扩大选人用人工作中的民主,用科学民主的办法有效解决人员“上”的途径。1、积极推行领导干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制度。在县管委任制干部及其他适于公开选拔的领导职务中,实行公开选拔制度。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在党政机关实行竞争上岗制度。县委县政府工作部门和乡镇科级及科级以下原则4上实行全员竞争上岗。竞争上岗干部,其现任职务自行中止,符合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条件的,报名参加竞选;符合条件而本人要求不参加的,经组织批准,可以改为非领导职务或保留原职级待遇。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科级领导干部,一律实行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满,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用前职级安排工作。2、对公务员部分职务和事业单位人员实行聘用制。对党政机关部分职务实行聘任制。聘任期一般为5年,可连续聘任。聘任试行两种方式:一是直接聘任。直接由正职提名副职建议名单,报请县委或县委组织部研究同意后发给聘书,签订聘用合同。二是公开招聘。通过公布招聘条件、组织报名、考试考察、审批、聘用等程序,聘用领导干部。事业单位试行全员聘用制度。对事业单位正职的任用,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采用招聘或者任命形式,实行聘任制;副职由正职提出建议名单,报请县委或县委组织部研究同意后颁发聘书。对事业单位其他人员试行聘用制。取消事业单位进人审批制度,5实行编制总量控制,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督的办法。凡出现空缺岗位,原则上全部实行公开招考招聘。3、建立和完善干部公开民主选拔工作制度。积极推行科级领导干部推荐工作责任制、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投票表决制、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和领导干部考核工作制等,进一步规范和扩大干部工作中的民主。(五)坚持和实行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辞职制和工作人员辞退、辞聘、解聘等制度,打破任职和待遇终身制,疏通人员“下”的渠道。1、实行党政领导职务任期制。县委、县政府工作部门及县人大、县政协工作机构的正副科级委任制领导干部,以及县法院、县检察院副职领导职务,任期与同级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的届期相对应,一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乡镇正职在同一职位上任职一般不得超过两届,乡镇副职在同一职位上任职一般不得超过三届。领导干部任职期满后,重新竞争,重新任用。因超过连任年龄或任同一职务超过规定期限而不再连任,但又未达退休年龄的,视具体情况进行交流轮岗或6改任非领导职务。2、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降职制度。党委及组织部门根据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表现,认定其不再适合担任现职,要责令其辞职。拒不辞职的,免去现职。领导干部因严重过错,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应引咎辞职。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标准执行。3、完善调整不称职、不胜任现职领导干部制度。对干部实行动态管理、动态调整。根据不同类型、不同层次、不同岗位的职务特点,细化不称职或不胜任现职的具体认定标准;通过民主评议、民意测验、实绩考核等办法,确定调整对象。对在年度考核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免去现职。对任期内不作为、失职、失误和完不成任务、不服从领导或不服从组织决定及违反纪律的及时予以降职或免职。同时采取待岗或改任非领导职务、下岗学习、离职分流等多种办法予以调整。对不称职、不合格的一般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根据《国7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实行降职、免职或高职低聘、辞聘、解聘。对领导干部在政治态度、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和生活作风等方面存在问题,但又没有违纪不能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和降职、免职的领导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诫免谈话,对其进行帮助教育,并限期改正。诫免谈话达到三次的,免去现任职务。4、实行待职、待岗、待聘制度。参加公开竞岗而落岗的,进入待职、待岗、待聘。待职、待岗、待聘要有一定的过渡期,过渡期一般为一至五年。在过渡期内,由原单位区别不同情况,可另行安排适应工作或者参加有关培训,也可参加其他职位、岗位的竞争。过渡期满后,未重新聘用或任用的,不再保留原职级待遇。对辞职、辞退、解聘人员,要建立健全多层次、多渠道安置制度。对无法安置人员,纳入保障范围。(六)坚持和实行用人分级负责制,适度下放权力,扩大单位用人自主权。1、实行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分级负责制。县委直接管理科级单位正职领导,其他成员主要由单位8自主管理。2、单位享有一定的班子提名权和干部辞职、辞退、辞聘、解聘权。单位有权从通过参加公开选拔具备资格、符合条件的人选中提名班子副职人选,然后上报县委或县委组织部研究批准后,按有关程序履行任职手续。对不适宜任职的班子成员和一般公务员,单位有权提出调整意见,交由组织人事部门管理。对不称职、不合格的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单位有权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予以辞职、辞退或解聘。3、单位享有一定的工资分配权。全县所有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律实行任什么职务享受什么待遇,在什么岗位享受什么待遇。工资待遇只保岗位,不保具体人员。在本单位内部也可实行结构工资制。单位有权根据干部的工作表现适当扣发或增加奖金和补助。(七)坚持和实行用人责任追究制度,切实加强对选人用人工作的监督。1、实行用人失察、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有关程序和规定,任人唯亲,导致用人失察失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单位“一把手”以及相关责任人的责9任。2、实行工作失职、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对因用人不当造成工作不力或完不成任务的,也要追究单位“一把手”及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三、切实加强对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领导(八)县委成立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领导组,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组织人事部门要牵头做好协调工作。各级各部门要站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立足大局,服从大局,支持改革,主动改革,把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确保改革顺利推进。(九)加大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舆论宣传力度。要充分利用电视台、报社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必要性、重要性、迫切性,营造浓厚的改革氛围,引导广大干部群众正确对待改革,积极参与改革。(十)统筹协调,搞好配套改革。要进一步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险体系,完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养老医疗保10险制度和事业单位社会保障体系,妥善解决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和实际困难,为改革铺平道路,保证改革顺利进行。(十一)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在2003年3月底前完成试点,4月份全面铺开,6月底前基本到位。(十二)组织人事部门要根据本决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日11黎城县干部人事制度改革配套文件之一黎城县党政机关公开选拔领导干部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县党政机关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的改革,进一步扩大干部选拔工作的民主,创造一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选人用人环境,建立规范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公开选拔,是县委在一定范围内面向社会,采取公开推荐与考试、考核相结合的办法,选拔乡镇和县直机关科级领导干部的一种干部选拔任用方式。第三条县直党政群机关部门以及乡镇党政领导12班子出现下列情况,可实行公开选拔:(一)领导职位出现空缺;(二)新增领导职位;(三)领导班子任期届满、机构和人员调整;(四)其他需要实行公开选拔的。第四条下列职位不列入公开选拔范围:(一)涉及党和国家机密和国家安全的职位;(二)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竞争的职位;(三)任职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职位。第五条公开选拔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的原则;(二)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五)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六)依法办事的原则。第二章条件要求13第六条参加公开选拔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一)具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二)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参加党政机关公开选拔的,应符合调任条件;(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四)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最近连续三年年度考核称职(合格)以上;(五)符合任职回避规定;(六)身体健康;(七)具有竞争职位所需要的工作经历、能力、年龄、职称、政治面貌以及专业知识、外语知识、电脑知识等具体条件。第七条参加竞争晋升职务者,原则上应具备《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职务晋升条件。为鼓励竞争,促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岗位要求的实际情况必要时可适当放宽竞争的条件。第八条下列人员不能参加公开选拔:(一)正在受公安、检察、司法机关立案侦察或受14纪检机关和监察部门审查的;(二)受党纪或政纪处分尚未解除的;(三)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并在限制期间的;(四)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五)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的;(六)有其他问题不符合竞争条件的。第三章基本程序第九条公开选拔按以下程序和办法进行:(一)成立机构。县委成立公开选拔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分管干部副书记任组长,有关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县委组织部、县纪委、监委、县人事局和有关部门领导组成,统一协调指导每次的公开选拔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委组织部,由负责干部工作的副部长兼任主任,承担具体工作。(二)制定方案。县委组织部和公选办根据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际情况,制定公开选拔方案。内容包括:职位名称、职位数量、竞争范围、基本条件、考试方式、15组织领导、考评组人员确定、工作程序、实施办法、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