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校园暴力事件案例【5篇】【前言导读】由网友为您整理收编的“关于校园暴力事件案例【5篇】”精选优质范文,供您参考学习,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下载支持吧!校园暴力事件案例篇1焦某、何某某、刘某某故意伤害案基本案情2012年3月8日,被告人焦某在北京市某科技学校内因琐事与赵某、修某某(殁年16岁)发生口角,并约定殴斗。被告人何某某得知后指使被告人刘某某将其存放在宿舍内的折叠刀提供给焦某。后焦某在该校男厕所内与赵某、修某某等人互殴过程中,持刀刺击修某某的颈左侧,伤及左侧颈总动脉,致修某某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告人焦某、何某某、刘某某作案后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供认了犯罪事实。裁判结果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焦某、何某某、刘某某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犯罪性质恶劣,情节、后果严重。被告人焦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鉴于其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在罪行未被有关部门发觉的情况下,其主动交待犯罪事实,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认罪态度较好,被害人一方在本案中亦有一定过错,故依法对被告人焦某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待自己的罪行,到案后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犯罪时系未成年人,认罪态度较好,且被害人一方在本案中亦有一定过错,故依法对被告人何某某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其主动交待自己的罪行,到案后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犯罪时系未成年人,积极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认罪态度较好,且被害人一方在本案中亦有一定过错,故依法对被告人刘某某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分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焦某有期徒刑十二年,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等经济损失人民币六十三万元。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高中学生因矛盾处理不当,争强斗狠、冲动犯罪引起的严重校园暴力案件。被告人焦某与同学仅仅因琐事发生口角,就约定殴斗,并造成一名未成年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惨剧的发生对于当前校园暴力、维护校园安全具有深刻的警醒作用。一是青少年心智不成熟导致激情犯罪频发。中学生正值青春期,好奇心、表现欲望强烈,做事不计后果,与同学发生摩擦时,往往拉帮结伙约架、逞强斗狠,因冲动而发生的暴力犯罪屡见不鲜。二是青少年法律意识亟待提高。本案被告人刘某某并没有实际参与殴斗,而是为他人拿取犯罪工具,但同样构成犯罪。在实践中,许多未成年人都像刘某某一样,对法律规定认识不足,认为只要不参与殴斗就不是犯罪,导致一些日常表现良好的学生因哥们儿义气站脚助威而误入歧途,断送了美好青春。三是学校法制教育管理不到位。有的学校忽视对学生法律意识以及行为操守的培养,思想品德教育阵地长期缺位,使社会不良思想、习惯趁虚而入,导致学生在处理同学间的矛盾时习惯采用暴力的手段和方式,结果酿成不该发生的悲剧。校园暴力事件案例篇2张某某故意杀人案基本案情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均系北京市某职业学校实习基地学生。2013年4月15日,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在乘坐公交车上学时因琐事发生口角并互殴。当日,张某某购买了一把弹簧刀准备报复王某某。后经双方家长及学校老师介入,调解解决了此事。4月22日,张某某得知学校为此事要对其处分,担心处分会影响其今后参军,同时怀疑处分是因王某某四处扩散此事所致,遂对王某某怀恨在心,再次起意持刀报复王某某。次日,张某某携带弹簧刀在该校实习基地操场找到王某某,二人再次发生冲突。其间,张某某持弹簧刀划刺王某某的脖子、右腹部等处数刀,刺破王某某的肝门静脉及肝固有动脉致其失血性休克死亡。张某某作案后,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于案发当日被抓获归案。后该职业学校向被害人家属给付了一定数额的抚慰款。一审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与被害人父母就附带民事部分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父母对被告人张某某予以谅解,并撤回对张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的附带民事部分起诉。裁判结果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张某某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被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故依法对张某某从轻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宣判后,张某某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未成年人因琐事发生口角,进而矛盾升级引发的校园暴力案件。未成年人的身心发育处于由不成熟向成熟的过渡时期,自尊心、好胜心明显增强,成长中常会遇到同学矛盾、学业受阻等各种压力和挫折,且难以对客观信息做出正确的选择和评价,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引导和教育,心理难免产生许多矛盾和冲突,甚至引发暴力倾向,直至发生违法犯罪行为。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在案发前一周曾与被害人王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当时经家长及学校老师介入,已调解解决此事。后张某某因得知学校要对其处分,遂对被害人产生嫉恨,持刀报复并致被害人死亡。本案反映出当前一些未成年人面临人际冲突或挫折事件后,不能理性控制情绪,不能通过合理方式反映情况,加之法律意识淡薄,反而习惯性地用暴力方式解决问题。本案也暴露出当前一些家长、学校过度强调传统学科知识的灌输,忽视对未成年学生人格和心理的积极干预和有效引导等现实问题。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本案中,不论是被告人张某某因琐事与被害人王某某发生争执后,还是在张某某得知学校将对其进行处分后,学校和家庭均未对两名未成年学生及时进行心理健康辅导和干预,未能有效避免双方矛盾不断升级,这也是本案值得警示的一个教训。在一审中,首都师范大学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研究与服务中心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人张某某的情况调查报告:张某某情绪控制能力较差,容易冲动,且其法律意识淡薄,家庭教育存在一定不足。为更加有针对性地教育和矫治犯罪未成年人,二审法院在宣判后专门为张某某聘请了心理专家,对其开展心理疏导,取得了一定效果。校园暴力事件案例篇3校园欺凌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伤害的行为。此类案件不仅给被害者造成长期的心理阴影,甚至影响人格发展,施暴者也很可能滑入违法犯罪的歧途,严重影响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近年来,校园欺凌和暴力事件频发,且暴力行为逐渐呈现出低龄化、女性化趋势,应引起全社会广泛关注。下面,列举几起校园欺凌和暴力事件典型案例,请各班认真宣讲,让大家引以为戒。案例1.被告人李某、王某某均系某高二学生,二人因琐事产生矛盾,双方约场在学校门口打架。王某某、李某各纠集多人持鱼叉、镐把等物品参与斗殴,双方均有人员受伤。裁判结果:法院认为,李某、王某某等六名被告人组织或积极参与持械聚众斗殴,均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王某某、李某在聚众斗殴犯罪中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案发后投案自首,自愿认罪悔罪,法院对其减轻处罚。依照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所起作用、犯罪后果及犯罪后的表现,法院依法认定6名被告人犯聚众斗殴罪,对李某、王某某各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对其他4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三年至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典型意义:两名高中生之间的小矛盾,最终演变成一起聚众斗殴刑事案件,严重影响了社会秩序,特别是他们在学校门口,又是下晚自习期间斗殴,众多学生围观,鱼叉、木棍打斗的场面引起学生恐慌,影响恶劣。案例2.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葛某某系同班同学。葛某某到张某某的宿舍时,碰撞张某某一下,二人因此发生争执并厮打。厮打中,张某某持刀将葛某某捅伤。经鉴定,葛某某的损伤构成重伤。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犯罪时未满十六周岁,系未成年人,投案自首,且已与被害人和解,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认定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典型意义:本案中,被告人和被害人系同班同学,二人本应和睦相处,共同进步,却因一点琐事大打出手,甚至持刀捅刺,致使一人受重伤,一人被追究刑事责任,两人均为此付出沉重代价。案例3.被告人井某某,与被害人朱某某均系在校学生。二人在路上偶遇,因言语不合,朱某某等人殴打了井某某。同年4月1日,井某某到网吧找朱某某等人未果,随即离开,朱某某等人听说后即驾车追赶,井某某被追上后,见朱某某将车窗玻璃摇下,即持匕首捅刺车内的朱某某,朱某某亦持斧头将井某某面部划伤。经鉴定,朱某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井某某的损伤构成轻微伤。裁判结果:法院认为,井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身体健康权,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井某某系未成年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且被害人朱某某无故殴打、追逐井某某有过错,依法对井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典型意义:本案系遭受暴力侵害的未成年人“以暴制暴”而触犯刑律的典型案件。井某某本是受害人,但他没有采取正确的方式解决问题,由被害人沦为被告人。朱某某虽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而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公安机关已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案例4.刘某某系某中学初中学生,因琐事与一同学发生矛盾,指使无业青年主父笑某、文某教训这名同学。笑某、文某等人赶到学校门口时,与刘某某有矛盾的同学已经离开学校。刘某某想起朋友殷某某与同学王某某有矛盾,随即指使笑某、文某等人在学校附近对王某某拳打脚踢,致王某某轻伤。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人笑某、文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积极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和一年。典型意义:该案系校内学生纠集社会闲散人员,欺负、伤害校内学生的校园欺凌案件。同学之间偶有矛盾是正常的,要学会合法合理去解决矛盾,虽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但是学校对其严肃处理,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被告人笑某、文某作为成年人,不但不帮助未成年人正确处理矛盾,反而逞强滋事,无故殴打未成年学生,不仅伤害了被害人身体健康,也伤害了被害人的心灵,其在学校周边滋事的行为也影响了校园安全,法院依法对其从严惩处。?校园暴力事件案例篇4基本案情2013年4月2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在北京市某职业高中门前滋事,持刀扎伤被害人王某某,造成王某某“腰背部穿刺伤,伤口长约3厘米,深约8厘米,竖脊肌部分断裂”,经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构成轻微伤(偏重)。嗣后,被告人王某又在北京某大学南门附近,无故殴打李某某、肖某、夏某某、寇某、顾某等人,造成李某某“左肩、左肘软组织挫伤”。被告人王某后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投案。王某某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裁判结果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持械随意殴打他人并造成一人轻微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王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构成累犯。案发后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王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医疗费等经济损失人民币七千余元。宣判后,王某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典型意义本案系因校园矛盾引发,两名在校学生发生纠纷后,试图通过“约架”的方式请社会人员帮忙解决。在此过程中,社会人员王某在上课期间闯入教室将学生带出学校,并在学校门口无故将其他学生扎伤。本案反映出校园安保制度缺乏落实、学生安全意识淡漠等问题。被告人王某等社会人员进出该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