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图书馆管理中存在的法律关系与问题烟台大学图书馆张廷广2008年山东省高职高专图书馆馆长培训班2008.11.5威海汇报提纲序言一、国家与图书馆二、国家与读者三、图书馆与图书馆工作人员四、图书馆与读者五、图书馆工作人员与读者六、图书馆与著者七、图书馆与其他组织序言1图书馆法的现状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政治的民主、经济的发展,国家的治国方略也发生了重大转变:从主要依靠政策的人治、强调奉献的德治,逐渐过渡到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表明我国已走上了以法律作为社会关系主要调整手段的法治之路。序言1图书馆法的现状同样,图书馆法律主治,不仅符合当今时代发展的需要,而且可逐渐完善国家法律制度基础。虽然从上个世纪初以来,图书馆界对图书馆管理中的法律问题的讨论从来就没有停止过,特别是上个世纪8O年代以来,有关图书馆管理中涉及的法律问题的讨论异常热烈,但是图书馆法却仍然是呼之未出。序言1图书馆法的现状在有关图书馆管理中涉及的法律关系的讨论中,比较集中的问题是国家在图书馆管理中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图书馆作为一个独立的组织在自己的正常运行中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图书馆工作人员在图书馆各项工作中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读者在利用图书馆资源的过程中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等,这些是讨论中的图书馆管理中有关法律关系与问题的核心部分。序言1图书馆法的现状目前,我国的《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2002年修订)》、《公共图书馆宣言》(1972年)、《全国图书馆协调方案》(1957年)、《中国科学院图书馆情报工作暂行条例》(1987年)和文化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图书馆工作条例》(1982年)等行政规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教育法》、《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著作权法(2001修正)》等法律法规都规定或涉及到图书馆工作。序言1图书馆法的现状这些法律法规对图书馆工作中的各个涉及对象的权利义务都做了比较明确的阐述和规定,对指导图书馆的工作起到了非常大的促进作用。但是行政规章和现有法律,毕竟不是专门法,而只是指导性和建议性的,缺乏系统具体的规定和有效的落实和实施。序言1图书馆法的现状在世界上有60多个图书馆事业发达的国家,已先后制定了250多部图书馆法。如,英国在1972年公布了《大英图书馆法》,美国在1956年制定了《图书馆服务工作法》,1964年修订为《图书馆服务与建设法》,日本1950年公布了《图书馆法》及其实施细则。外国图书馆立法实践所确立的立法宗旨、立法原则与立法体系,可以为我国图书馆立法提供成功的立法经验和先进的立法理念。序言2图书馆法的内涵图书馆法,可定义为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的有关图书馆事业和图书馆活动的专门法律。它是建立和管理图书馆、制定图书馆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总依据。图书馆法是调节国家与图书馆之间、图书馆与其他组织之间、图书馆与读者之间、图书馆与馆内工作人员之间、工作人员与读者之间、读者与读者之间在图书馆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是国家领导、组织和发展图书馆事业的重要手段,具有强制性、规范性、概括性、稳定性等特点。序言3问题产生于关系问题产生于关系,图书馆管理中的各种问题产生于图书馆管理过程中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图书馆管理中的各种法律实体主要包括国家、图书馆、图书馆工作人员、读者、著者(知识信息)以及其他组织六部分。序言一、国家与图书馆我国《宪法》第22条明确规定:“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这为我国图书馆事业的发展和国家在其中所扮演的角色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根据《宪法》规定,对社会公共事业实施有效的管理,保障公共资源的有效配置,是国家的一项重要职能。一、国家与图书馆1国家与图书馆之间权利义务图书馆是国家和政府为保障公民自由平等地获取信息和知识而进行的制度安排。图书馆以其性质可分为公共图书馆、教育系统图书馆、科研系统图书馆、军事系统图书馆、工会系统图书馆等,以其文献的存放和利用形式可分为传统图书馆和数字图书馆等。一、国家与图书馆1国家与图书馆之间权利义务无论如何分类却都体现着现代图书馆的内涵,即图书馆的服务性、图书馆的民主性、图书馆的公益性及图书馆员的专业性。图书馆是文明社会不可缺少的社会机构,最大限度地满足每一位公民(读者)对信息和知识的需求,是图书馆义不容辞的责任。一、国家与图书馆1国家与图书馆之间的权利义务国家为了使图书馆的各项工作顺利进行,进而实现图书馆的社会职能,国家和图书馆都必须认真行使和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权利和义务相互统一,相互制衡,不可分割。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国家与图书馆1国家与图书馆之间的权利义务1.1制定法律法规的权利与执行法律法规的义务1.2实施管理的权利与接受管理的义务1.3提供资金的义务与申请经费的权利1.4国家有义务指定图书馆与出版单位之间的出版物缴存关系一、国家与图书馆1.1制定法律法规的权利与执行法律法规的义务国家为了保证图书馆的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并且符合国家的意志,国家有权利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通过合法的程序制定关于图书馆正常运营的法律法规。图书馆则有义务认真履行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确保图书馆的职能与国家规定的职能相吻合。一、国家与图书馆1.2实施管理的权利与接受管理的义务在图书馆的日常运营中,国家有必要也有权利参与图书馆的管理,并且制定合理的管理体制,图书馆则有义务和责任配合国家的管理与监督,使图书馆事业更好地向前发展。一、国家与图书馆1.3提供资金的义务与申请经费的权利图书馆的运营需要资金来维持,国家则有义务为图书馆提供必要且在国家财政收入中占有一定比例的经费,以保证图书馆更好地为读者服务。一、国家与图书馆1.4国家有义务指定图书馆与出版单位之间的出版物缴存关系出版单位有向国家指定的图书馆送缴一定数量作品的义务,国家指定的图书馆有向出版单位索取一定数量作品且不需支付价款的权利,即呈缴本制度。一、国家与图书馆2国家与图书馆之间存在的法律问题2.1读者权益保护2.2管理体制不健全2.3图书馆资源共享程度不够2.4经费不足,人才缺乏2.5呈缴本制度执行不力一、国家与图书馆2.1读者权益保护严格保护读者的权益是社会进步的标志,是以全社会成员的整体素质提高为基础的,是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产物。未来的图书馆事业建设,将从文化普及的时代走向权利服务的时代。不仅要满足人们的知识信息需求,而且还要满足人们的权利需求。然而,现有的行政规章和条例已不能适应当前形势下图书馆事业的发展,图书馆法的缺失已成为制约图书馆事业发展的瓶颈。一、国家与图书馆2.2管理体制不健全建立合理的管理体制,实现统一管理,是图书馆事业少走弯路的必要前提。三大系统图书馆在管理上各自为政,由此带来了盲目追求各自的“大而全、小而全”,造成了人力、物力、财力和信息资源的重复浪费。要解决这一问题,只有用法律手段来控制、协调,实现统一管理和部署,才能保证图书馆事业的整体发展。一、国家与图书馆2.3图书馆资源共享程度不够我国图书馆在资源共享方面主要是采取馆际互借的方式,且在局部范围内开展,存在着较大的随意性,严重阻碍了文献资源的充分利用。所以,国家应通过制定法律等手段对资源共享给予明确规定,把馆际协作和资源共享作为国家重要的图书馆政策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一、国家与图书馆2.4经费不足,人才缺乏图书馆是由国家主办、支持和发展的公益事业。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国民受教育水平的不均衡,直接影响图书馆的图书经费问题。国家应根据社会的需要加大对图书馆事业的经费支持,以使图书馆能够正常的运转,最大限度地满足读者的需求。同时,提高图书馆工作人员的地位,吸引人才,稳定队伍,否则,人才将是严重制约图书馆事业发展的瓶颈。一、国家与图书馆2.5呈缴本制度执行不力以出版物样本接受情况最好的国家图书馆而言,2000年图书收缴率为62.23%,期刊完整缴送的为42.54%,不完整的为36.49%,不缴送的为20.97%,省市级以上大报完整缴送的只占21.28%,不完整的为10.62%,不缴送的占68.10%。二、国家与读者我国《宪法》第22条明确规定:“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教育法》规定:“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美术馆、体育馆(场)等社会公共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历史文化古迹和纪念馆(地),应当对教师、学生实行优待,为受教育者接受教育提供便利。”二、国家与读者因此,成立图书馆的目的很明确:为所有公民提供资料与信息,成为教育全民、服务社会的机构。公民向国家纳税,国家将一定的税款用于构建图书馆,以开发民智普及知识,推动社会发展,这是公民免费平等享有利用图书馆权利的基础。二、国家与读者国家通过法律在事实上确认了公民的生存权、学习权、思想自由权、休息权等基本人权,公民利用图书馆就是这些权利的基本体现。公民利用图书馆的权利就是享受生存权、学习权的基本内容。但是,在现实实践中,违背宪法精神,随意剥夺公民平等享有学习权,平等免费利用图书馆的权利的法律问题却日益突出,亟待通过立法来进行规范和解决。三、图书馆与图书馆工作人员图书馆作为具有独立法人地位(或法人内部组织)的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加以规定,作为图书馆管理过程中的一类重要的权利义务关系,必然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图书馆事业的发展。要建设一支业务和思想过硬的队伍,必须切实保障图书馆工作人员的权利,尊重馆员的切身利益,提高馆员工资待遇及保障其学习、继续教育、晋职晋级等权益。三、图书馆与图书馆工作人员1图书馆与图书馆工作人员的权利义务1.1身份保障权1.2获得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的权利1.3参加培训和学习的权利1.4晋职、晋级和辞职权三、图书馆与图书馆工作人员1.1身份保障权图书馆工作人员一经任用,则具有非经法定程序和非有法定事由不被免职和辞退的权利。依法执行职务的权利与履行工作的义务,在法律规定和许可的范围内,图书馆工作人员有权利和义务参加图书馆的管理工作和其他日常工作。三、图书馆与图书馆工作人员1.2获得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的权利图书馆工作人员为读者服务,为社会提供劳动,有权得到国家提供的工资和享受保险等福利待遇的权利。三、图书馆与图书馆工作人员1.3参加培训和学习的权利各种学习与培训,是图书馆工作人员自身发展的基础和先决条件,也是为了保证图书馆工作人员更好地为读者服务的必要准备。三、图书馆与图书馆工作人员1.4晋职、晋级和辞职权图书馆工作人员如果符合晋升技术职称和晋升职务的条件,有权要求晋职和晋级;由于主客观原因不愿继续在图书馆工作,有要求重新选择职业的权利。三、图书馆与图书馆工作人员2图书馆与图书馆工作人员之间存在的法律问题工作人员不能认真保护好图书资源,阻碍了图书馆情报和教育职能的发挥,进而影响了我国图书馆事业的发展。三、图书馆与图书馆工作人员2图书馆与图书馆工作人员之间存在的法律问题图书馆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不高,不能充分揭示馆藏或利用虚拟馆藏,让它更好地为读者所用。图书馆工作人员的从业资格审查不严,进一步导致读者的正当权益不能够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三、图书馆与图书馆工作人员2图书馆与图书馆工作人员之间存在的法律问题图书馆未能及时组织各种培训活动,使图书馆工作人员没有得到日常工作中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其自身素质也没有得到提高。未能很好的保护馆员的休息权。三、图书馆与图书馆工作人员2图书馆与图书馆工作人员之间存在的法律问题未能很好的保护馆员的休息权。图书馆连续开放过程中,致使工作人员在节假日值班,特别是法定节假日值班,又不能按照国家的规定发放加班费。四、图书馆与读者图书馆是地区或部门的文献信息中心,是为教学科研、技术创新及经济建设服务的学术性机构。在振兴民族文化、进一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提高全民族素质、加快培养现代化建设急需的各类专门人才等方面,起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