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事代理暂行办法(doc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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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事代理暂行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事厅文件宁人发〔2001〕154号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地、市、县(区)人事(人事劳动)局、区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人事代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快培育和发展人才市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人事管理制度,实现人事业务社会化管理和系统服务,促进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合理配置和开发利用人才资源,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人事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人事代理是指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人事政策法规,接受用人单位或个人委托,对其人事业务事宜实行集中、规范、统一的社会化管理和系列服务的一种人事管理方式。第三条县及县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主管人事代理工作,其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具体承办人事代理业务。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展人事代理业务。第四条人才交流机构开展人事代理业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人事管理行为规范。人事代理的行政效力受国家人事法规保护。第五条人事代理对象:(一)经各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税务部门注册颁照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事业单位。(二)辞职或辞退的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待业的大中专毕业生;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街道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其它流动人员。第六条人事代理机构与人事代理对象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仅为委托对象提供相关人事代理业务。流动人员个人既可在户籍所在地委托人事代理,也可在单位所在地委托人事代理;第七条人事代理的主要内容:(一)人事政策咨询与规划。向委托代理单位提供国家人事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咨询服务;协助委托单位进行人事规划设计,建立新型人事管理制度;帮助委托单位解决人事工作中的问题。(二)人才招聘引进。根据单位委托,向区内外招聘引进人才,代拟和代发人才招聘启事联合有关方面组织报名考试、考核、素质测评工作,提出初选名单供用人单位选用。(三)应届大中专毕业生人事代理。为委托单位提供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政策咨询,申报应届大中专毕业生需求计划,为接收的大中专毕业生接转、托管人事档案,办理就业、转正定级等手续。(四)代办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手续。为委托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以及暂无落实工作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办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定及考试报名、晋升推荐,组建相应的评审委员会,负责对部分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与评议推荐工作。(五)人事档案管理。管理委托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以及各类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考绩档案,为委托代理人员保留原有身份、计算工龄、调整档案工资、接转党团员组织关系、办理出国(境)政审手续、代办集体户口、出具以档案材料为依据的有关证明。(六)办理在职流动人员人事关系接转手续。为聘用人员接转人事关系、党团员组织关系等。(七)聘用合同鉴证。按照有关规定,为用人单位、应聘人员办理聘用合同鉴证,维护供需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人才合理流动。(八)协调流动人员的人事争议。受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的委托,受理各类流动人员人事争议申请,进行调查、取证,按政策规定进行调解或提交仲裁。(九)开展岗位及专业技能培训。根据委托单位对人员素质和技能的要求,进行岗位知识及专业技能培训,为委托单位代培中、长期专业人才。(十)按照有关人事代理协议,推荐委托单位辞职和解聘人员重新就业。(十一)代办失业、养老、医疗保险。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为委托单位代管人员代办失业、养老、医疗保险,解除流动人员的后顾之忧。(十二)为委托单位承办其他人事管理事宜。个人委托的人事代理,可参照上述人事代理内容提供服务。第八条人事代理形式:委托单位可就其人事业务实行全权委托代理,亦可就其员工的人事关系、人事档案业务或其他人事业务事宜实行部分委托代理,并明确代理的时间期限。第九条人事代理程序:(一)单位办理委托人事代理,须向所在地区、县及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提交人事代理申请书和委托代理项目,提供单位有效证件(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登记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员名册和聘用合同、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经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审定后,签订人事代理合同书。合同要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并确立人事代理关系。(二)个人办理委托人事代理,须向所在地区、县及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提交人事代理申请书和辞职、辞退、解聘、应聘、自费出国留学、身份证等证件复印件,以及与代理项目有关的证明材料。经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审定后,与个人签订委托人事代理合同书,确立人事代理关系。(三)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民营科研机构以及其他非公有制经济单位以聘用方式使用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由单位申请办理集体人事代理;国有企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单位以聘用方式使用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可根据需要申请办理人事代理;自费出国和辞职、辞退、解聘,终止聘用合同后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由个人申请办理人事代理。(四)符合人才流动政策规定,应聘到本行政区域以外地区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由单位或个人申请办理人事代理。第十条自治区、市(地)、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分别受理承办本行政区域人事代理工作。中央驻宁单位的人事代理工作由自治区人才交流中心承办,也可委托驻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承办。第十一条被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除名或按自动离职处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其人事档案分别由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代管。第十二条委托单位要定期为人事代理机构提供委托代理人员的工作表现、奖惩、考核等材料,及时反映本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情况和做法,自觉履行人事代理合同规定的义务。第十三条委托人事代理的个人,应每年向人事代理机构按期递交所在聘用单位年度考核材料,这些材料将存入本人档案。第十四条在委托人事代理期限内,委托单位对因解聘、辞聘等多种原因致使被委托代理人脱离本单位的情况,要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人事代理机构,并办理有关中止委托人事代理的手续。第十五条人事代理机构对委托方服务期满后,三个月内末续办手续的,中止代理合同。被代理人的人事档案关系,可视作单纯存档保管。单纯存档期满一年后,如仍不办理有关手续的,将作为无主档案处理。第十六条人事代理机构要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和完善人事代理工作制度和社会化管理工作程序,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档案管理的各项规定,严禁任何违规、违纪行为,提高工作人员素质,科学、规范、高效地为委托方提供服务。第十七条人事代理机构与委托方应严格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人事代理合同的签订,变更、终止或合同纠纷,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第十八条人事代理实行有偿服务,其收费标准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本办法由自治区人事厅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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