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供参考!1/7司法鉴定申请书【精选4篇】【引读】这篇优秀的文档“司法鉴定申请书【精选4篇】”由网友上传分享,供您参考学习使用,希望此文对您有所帮助,喜欢的话就分享给下载吧!司法鉴定申请书【第一篇】申请人:________有限公司,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任董事长。请求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选定司法鉴定机构对申请人在案号为(____)________第____号案件开庭过程中提交的'录音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其所反映的内容进行鉴定,并对记录的声音作出同一认定。实事和理由:____年____月____日,申请人授权其业务经理何某某到____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商谈偿还货款事宜,商谈未果。商谈过程中何某某经理对双方的谈话用手机进行了现场录音(录音文件原始文件名为____________)。申请人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向贵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偿还货款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庭审过程中申请人提好文供参考!2/7交了该录音证据,而公司质证称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特向贵院申请对该录音进行鉴定,以证实该录音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录入的内容,望准许。此致____人民法院申请人:________有限公司____年____月____日司法鉴定申请书【第二篇】申请人: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请求事项请求____市____区人民法院依法指定司法鉴定机构对被申请人的医疗行为是否有过错以及过错与申请人的损害结果是否有因果关系进行鉴定。具体鉴定事项1,ct复查不及时2,神经外科会诊不及时3,手术延误好文供参考!3/74,上述过错与最后病人出血量增加,以及后来的严重后遗症有因果关系5,过错与后果因果关系的参与度有多大事实和理由1,ct复查不及时患者于8月2日2点出现再出血症状并不断加重,需要神经内科及时复查ct。但事实上5点才在会诊后做的ct。根据复查ct报告脑出血已经从入院的10毫升增加为60毫升。因为手术不能清除全部出血,而手术记录记载清除出来的血有60毫升,证明出血量在60毫升以上。根据**主任查房意见出血在100毫升。如果及时做ct,可能在出血30—40毫升的时候及时手术。根据8月1日22点10分的门诊病历记载,发病已经5小时。到次日2点,发病已经9小时。如果在3点左右完成ct检查,在4点至5点之间做手术已经符合时间要求。2,神经外科会诊不及时根据病程记录,从2点后病情不断加重。已经具备需要神经外科会诊的条件。但5点神经外科会诊才进行。3,手术延误因为上述原因,手术在发病后次日7点开始。此时,发病已经14小时,再出血已经发生5小时。出血量在好文供参考!4/760—100毫升之间。已经丧失了最佳手术时机,尽管手术挽救了生命,但确带来了严重的后遗症。综上所述,被告葫芦岛中心医院存在诊断和治疗的延误,导致本有可能及时诊断治疗的脑出血因为过错而加重了病情。其过错和病人后来的大量脑出血存在因果关系。此致_______司法鉴定中心申请人: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司法鉴定申请书【第三篇】申请人:XXX,男,汉族,1959年10月X日生,住址:西安市雁塔区鱼化寨街道办事处西尧头村36号。电话:0000000-被申请人:XXX,男,汉族,1966年10月X日生,住址:周至县富仁乡XX村XX组,电话:000000000申请事项:1、对陕A/xxx小型普通客车维修费进行鉴定;2、对陕A/xxx小型普通客车在维修期间申请人租用同等交通工具产生的费用进行鉴定;好文供参考!5/7事实和理由:20xx年8月30日6时许,被告xxx驾驶无牌照机动车(东风牌自卸车)沿富仁乡建兴村五组生产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沿渭路交叉路口时,与由东向西xxx驾驶的陕A/xxx小型普通客车(车主为申请人李xx)相撞,致xxx及乘坐人xxx受伤,车辆受损。20xx年x月xx日,周至县公安局公安局交警支队出具公交认定20xx第0xx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书认定“xxx驾驶无牌照车辆上路行驶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xxx未保持安全车速且客货混装是造成此事故的次要原因。”事故造成陕Axxx小型普通客车基本报废。现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明确其车辆各项经济损失金额,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望人民法院予以准许。此致周至县人民法院申请人:20xx年12月2日司法鉴定申请书【第四篇】申请人:XXX好文供参考!6/7申请事项:请求贵院委托相关权威鉴定机构:司法部刑事技术鉴定中心就证据《证明》上加盖的印章“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房屋拆迁拆迁业务专用章”的真实性作出司法鉴定,并追究相关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理由: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上海浦东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之间的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中纠纷案中,申请人提供了一份20xx年4月盖有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房屋拆迁业务专用章的《情况说明》(以下简称:《情况说明》),但是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却将申请人提交的此份证据《情况说明》更换成一份20xx年9月盖有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房屋拆迁业务专用章的《证明》(以下简称《证明》),被更换后的《证明》上所盖的印章与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情况说明》中所盖的印章具有明显的区别,而且,经过申请人的调查,真正的印章持有人是不可能会出具类似被更换后的《证明》类的文件,因此,申请人认为此份证明是被申请人通过伪造印章而制作的一份虚假文件,并通过非法手段将申请人提交的《情况说明》更换成其伪造的《证明》。申请人提交的是《情况说明》,而并非《证明》,好文供参考!7/7之所以会出现此类情况,系有人想通过非法手段达到非法的目的。此司法鉴定结论,对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查实、提起再审至关重要,故恳请法院予以准许。综上所述,请求法院对盖有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房屋拆迁业务专用章的《证明》做出司法鉴定,确定印章的真实性,从而确定上海浦东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此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人:XXX20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