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工业大学人事代理工作实施办法根据中组部、人事部、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按照陕人发[1997]10号文件《陕西省委托人事代理工作暂行办法》规定,我校从2001年1月1日起对新进部分教职工实行了人事代理,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为进一步完善规范人事代理工作,现对原暂行办法进行修订,制订本实施办法。第一条人事代理是指对我校新进的部分人员,人事、档案关系由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代为管理,学校与个人是劳动关系的职业聘任。聘用期间学校依照法律法规以及聘用合同的规定进行管理,解除合同或聘期届满未续聘者,由省人才交流中心进行管理。第二条人事代理实行聘用合同制。学校与个人以聘用合同形式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和待遇,实现用人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根本转变。第三条陕西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人事代理内容1、代管聘用人员的人事档案和人事关系。2、代办聘用人员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3、代办解除聘约人员保留原工作身份的手续。4、代办人事关系转移。第四条我校人事代理的种类我校人事代理分两类,一类是事业编制人事代理,由陕西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委托校人事处办理有关手续;一类是企业编制人事代理,由校内企业单位自行到省市区有关人才交流部门或委托西北工业大学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理有关手续。第五条事业编制人事代理事业编制人事代理是指经学校主管部门和领导批准,占用学校正式事业编制和公布的岗位按人事代理方式聘用人员。代理人员聘用期间由学校发放工资,享受学校规定的有关待遇。第六条企业编制人事代理企业编制人事代理是指学校企业性质单位不占用学校编制,自行按人事代理方式聘用工作人员。聘用期间所发生的薪酬及各类保险、住房基金等一切费用、待遇和责任由企业单位自行承担,被聘人员不享受学校提供的福利待遇。第七条事业编制人事代理从学校的实际情况出发,按照“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的原则,其范围先从新进非教师人员开始,分层次实施,代理的内容也实行先易后难,随着用人制度的改革,逐步调整代理的范围和内容。第八条事业编制人事代理的范围暂定为新入校的所有非教师人员。第九条事业编制人事代理人员的聘用管理1、聘用人员必须与学校签定《聘用合同书》。《聘用合同书》要按照劳动法和国家政策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由双方签定,并经双方签字后生效。2、聘用合同采用格式合同,其内容包括聘任岗位、聘期、试用期、双方的权力、义务,待遇、合同变更、违约责任等,上岗任务书作为聘用合同的补充协议。3、聘用合同期满,根据考核结果和学校有关规定决定是否续订聘用合同。4、因违反合同解聘人员或合同期满未续订合同人员,学校通知陕西省人才交流中心,按照人事代理的政策规定,由陕西省人才交流中心进行管理。5、合同由专人管理。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考核、续订要及时、准确,执行要严格,管理要完善,并及时做好归档工作。6、聘用合同期内,考核不合格的,按合同规定解除聘用合同,工作关系转回陕西省人才交流中心,进入人才市场,重新择业;考核合格的,根据工作需要,经双方同意,合同期满后可续签聘用合同,未续签合同者,工作关系转回省人才交流中心。7、聘用人员在聘用期间,其党、团、工会等关系由学校管理。8、聘用人员在聘用期限内,因工作需要参加在职(出国)培训、进修等,须与单位签定回校工作及服务期限协议,违约应赔偿经济损失并交回学校支付的培训、进修等各项费用及培训期间的工资。第十条事业编制人事代理人员的待遇规定1、在聘用合同期内按国家规定确定工资,参加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依法行使民主、政治权利。2、在聘用期间,正常考核、晋级、工资调整、岗位竞争,公房租用、子女上学与其他教职工同等对待。3、聘任上岗的人事代理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聘期满四年、中级及以下职务者聘期满八年方可参加学校购房。4、学校对人事代理人员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按国家及省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缴费手续。第十一条事业编制人事代理人员养老保险金缴纳的有关规定事业编制人事代理人员养老保险金缴纳基数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30%津贴,保留补贴、保留地区差四项之和。1、新参加工作人员从报到之月起缴纳养老保险金。2、从企业调入人员将原单位的养老保险金转入省人才中心后,由我校从起薪之月缴纳养老保险金。3、从事业单位调入的人员,如原单位已缴纳养老保险金,将原单位的养老保险金转入省人才中心后,由我校从起薪之月缴纳养老保险金。4、从事业或企业单位调入的人员,如原单位未缴纳养老保险金,由个人补缴养老保险金至我校起薪前一个月,我校从起薪之月缴纳养老保险金。5、军队转业干部和复员军人我校从起薪之月缴纳养老保险金,入校之前的养老保险金如何缴纳按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事业编制人事代理的办理程序1、用人单位根据编制和岗位空缺情况,提出用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予以公布。2、求职个人提出以人事代理人员身份来校应聘的申请,填写《人事代理人员来校应聘申请表》,填表时明确填上“本人同意按人事代理政策应聘工作”。3、用人单位领导对《人事代理人员应聘申请表》签字审批,加盖单位公章,并写明按人事代理来校工作。4、《人事代理人员应聘申请表》报学校,学校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5、陕西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西工大工作站代表陕西省人才交流中心与人事代理人员办理人事代理接收手续。6、人事代理人员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书》,明确双方责、权、利,办理聘用手续。7、人事代理人员到人事处及有关单位办理报到手续。8、人事代理人员正式上岗,与所在单位签定上岗任务书。第十三条建立事业编制人事代理工作专用档案,主要内容有:1、人事代理人员专用名册、数据库、人员变更纪录。2、个人档案接转证明或手续,人员入校批件。3、聘用合同书、上岗任务书。4、已办理的各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手续台帐或存根。第十四条企业单位根据企业发展需要自行确定聘用企业编制人事代理人员。第十五条企业编制人事代理人员的聘用管理1、学校对企业编制人事代理人员,不办理入校报到手续,不进入学校职工名册。2、企业编制人事代理人员的日常管理由聘任单位负责。3、企业编制人事代理聘用及管理办法由企业单位参照事业编制人事代理人员的聘用管理办法自行制定。4、企业单位人事代理人员前三个聘期每个聘期不超过三年。第十六条企业编制人事代理人员的待遇规定1、企业单位自行负责、以合同方式规定人事代理人员工资、福利、住房、子女入学、参加相关保险等待遇。子女入托或上学由企业单位自行与中学、小学、幼儿园协商解决。2、学校不提供企业编制人事代理人员的工资、福利、住房、子女入学等待遇。第十七条企业编制人事代理人员社会保险的缴纳企业编制人事代理人员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按国家及省市有关部门的规定由企业单位自行缴纳或委托校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代办缴费手续。第十八条企业编制人事代理的办理程序1、企业单位发布聘用岗位、聘期、待遇等信息。2、个人向企业单位提出应聘申请,同时声明按企业编制人事代理应聘。3、企业单位按平等、自愿、双向选择方式确定企业编制人事代理人员。4、企业单位与个人签订《聘用合同书》,明确企业编制人事代理个人和企业单位的责、权、利等。5、企业单位自行或企业单位委托校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去陕西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理人事代理手续。人事代理实行有偿服务,办理委托人事代理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具体收费标准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6、双方签定岗位任务书。7、企业编制人事代理人员到企业单位报到,聘用上岗。第十九条企业单位负责建立健全企业编制人事代理人员工作档案。第二十条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以前规定与本办法有不一致之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