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城管面试热点:如何看待“城管打人”通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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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城管面试热点:如何看待“城管打人”通用4篇【导读】这篇文档“南京城管面试热点:如何看待“城管打人”通用4篇”由三一刀客最漂亮的网友为您分享整理,希望这篇范文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下载吧!城管工作表态发言【第一篇】2013城管工作表态发言各位领导、同事:大家好!随着新年钟声敲响,在喜气洋洋的气氛中新的一年已经到来,新年新气象,在新一年里我们要坚持“为发展服务、对工作负责、让市民满意、共建和谐市容”。的思想理念,以坚持“服务、文明、和谐、民生”执法理念,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细化明确管理标准,提升服务水平,为了更好的完成街道办事处、区城管局交予的各项任务,作为中心街行政执法岗位的工作人员,我想以下几点是我们应该做到的:一、完善管理制度,认真贯彻实施城管执法责任制根据“职能明确、责任到岗、执法有据、管理有序、监察有力”的要求,进一步明确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权限,确保不侵权、越权,抓好案例分析、法律法规学习、城管执法责任制教育等业务培训工作,以不断提高全体队员依法行政的法制意识。二、精心组织,严格控管,努力做到“三个到位”1、广泛宣传,形成浓厚的城市管理氛围。采取宣传车、发传单、设立宣传点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发动辖区单位、居民全面参与,确保宣传到位。2、严格治理占道经营行为,坚持“以人为本,教育为先”的理念,广泛宣传发动,教育广大市民自觉服从城市管理。严格治理占道经营行为,确保城市道路畅通,秩序井然,确保整治到位。3、严肃查处违规乱建行为,对违规建筑,坚决予以强制拆除,确保拆障到位。三、集中整治违章占道行为整治占道经营。对各类非法占道经营行为实施连续式、高强度的专项整治,并加强对便民摊点和商亭的日常经营管理,限时、限地经营,防止出现失控和无序现象。坚决杜绝店外店、骑门店、流动叫卖等行为,以整治占道经营、乱摆摊点、乱停乱放为重点,着力整治市场秩序,维护窗口部位的城市形象。对城区次干道两侧的占道烧烤、大排档、洗车、修车、汽车装饰等实行严格管理,引导入室进院经营。四、专项整治城市户外广告整治户外广告。严格户外广告审批,规范城市户外广告、大型宣传标语、标志的管理。遵循“减量、规范、美观、安全”的要求,按照“谁审批谁管理”的原则,对建筑物墙面楼顶、城区次干道两侧私自设立或有碍观瞻影响城市市容的广告牌,由审批部门依法进行拆除。制定优惠政策,引导商户使用高档材质设置门头广告,逐步在城区主干道淘汰喷绘布广告。加大“野广告”清理力度,消除墙面、地面等公共设施上的“野广告”,清理沿街店铺玻璃门窗上的广告招贴字画,清除未经批准乱拉乱扯的广告条幅。五、积极落实居民反应问题加大幸福市中361和民意通的中所提到有关辖区内投诉的整治力度,做到及时沟通、认真处理、限时办结。对居民不明白的问题要做到及时解答、处理,对超出管理权限的案件要及时转交并告知投诉人,秉承“急民之所需,想民之所想,解民之所忧,排民之所难”的服务承诺,积极受理、认真办理群众来电、来贴。新的一年、新的开始、新的希望、目标已经明确,我们深感责任重大,但我们有决心更有信心。我们将继续发扬不畏艰难、无私奉献的城管精神。为中心街辖区营造一个人民更满意,社会更和谐的城市环境而努力工作。行政执法中队二〇一三年二月十七日全区城管工作会议表态发言【第二篇】2015年度新区城管系统工作会议表态发言(李锡祥发言提纲)尊敬的各位领导、同志们:刚刚胡局长总结了去年的工作并部署规划了新一年的工作蓝图,胡局的报告为我们理清了思路、鼓足了干劲、指明了方向,我们将严格按照新区城管局、办事处的总体部署和要求,进一步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完善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发动群众积极参与城市管理工作。为此,我们要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一是攻坚克难,务实工作,力求市容秩序的大转变。坑梓城管将按照“措施上靠实、绩效上真实”的要求,狠抓市容管理秩序,对市政管养、城市六乱、占道经营、户外广告等通过实行跟踪巡查,重点区域驻守和错时工作进行全面管控;推行机动巡查和专业执法;把握有利时机,选择有效方法,凝聚超强合力,紧紧抓住影响面大、涉及面广的工作重点,逐步推进,有力突破。二是以规范为核心,优化运行机制。我们将牢固树立改革创新观念,密切关注城市管理发展动态,把握新时期城管工作的特点和规律,不断加强城市管理体制的学习和调研,不断谋划城市管理的新途径、新方法,并结合当前管理实际,努力推进辖区城管工作走向规范长效。尽快建立和完善科室职能,形成分工合理、责任明晰、奖惩有力的工作责任体系,做到人人身上有担子,个个肩上有目标,确保各项工作能够在第一时间迅速落实到位。三是加大宣传,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充分利用创新管理和国际化城市建设这一有利时机,多方位、多角度做好城市环境卫生、绿化美化、占道整治为主要内容的宣传教育活动,使广大群众自觉养成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和生活习惯,自觉做到爱护公共设施、保护清洁环境、美化净化市容、提高生活质量,以此增强和提升我市市民的良好卫生意识和城市管理意识。领导、同志们,站在新的起点,需要我们迈出新的步伐;围绕新的目标,需要我们作出新的努力。扮靓新区、构筑幸福有序的家园是我们每个城管执法人员的神圣使命,更是我们职责所在!新的一年,我们坑梓城管执法全体人员将秉承新的理念,勇于履职尽责,为开创城管事业新局面而不懈奋斗!城管打人【第三篇】浅析城管“打人”行为性质摘要城管执法问题是我国在社会转型时期在施行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过程中遇到的困境之一,其中城管执法过程中“打人”问题尤为突出,笔者从城管行政主体资格及其行政行为、“打人”现象中的价值冲突以及区分暴力执法与单纯暴力行为以分清职务行为和个人行为分析,以明确权责,平衡个人权利保护和社会秩序价值之间关系,更好地维护公民权利。关键词:城管暴力执法职务行为个人行为一、城管行政主体资格辨析依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国务院及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决定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这是“城管”即“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产生的法律依据。然而严格地说,《行政处罚法》并未明确授权给城管,而且宪法和法律依据相关的法规也未明确授权城管为行政机关,进一步说“城管”甚至只是一个代表性的称谓而非法定的名称,甚至各地对于“城管”的称呼都不统一,由此看来“城管”远非法律意义上的行政机关。但是,城管却事实上行使着行政权力,管理行政事务,成为了一种行政执法实践在全国各地实行,这就使城管虽然缺乏法律授予的明确的行政主体资格,但成为了事实上的行政主体,并在司法活动中得到认可,成为行政诉讼之被告。1城管作为“先天不足”而实践出来的行政机关,其作出的执法行为也理应纳入行政法及其相关法律进行规范和限制,明确其权限和责任,以分清哪些是职务行为,哪些不属于职务行为,然而城管本身主体资格就存疑的前提下,其法律上的权责规定更是缺乏、城管执法方式的“暧昧不清”,造成了如今城管执法之乱象和困境,因而有城管“打人”属于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之争论。总的来说,笔者认为城管执法过程中“打人”属于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不能一概而论,依据“法不授权即越权”来说“打人”不是法律授权给城管的执法方式,一般来说应属个人行为,但是不排除有执1、范雪.城管打人的性质辨析.载经济与法,2011年第9期.行职务过程中伤人的现象发生,下文将详细展开,此处不赘述。二、城管打人的法理分析有论指出城管打人从法理上看是人性的冲突导致的不法,城管以管理者自居,认为自己具有法律授予之权力,对行政相对人的违法乃至抗法的行为理所应当享有施行“强制措施”的权力,乃至侵犯相对人的人身权利也在所不惜,于是就出现了“打人”现象。笔者认为,城管打人是人性的冲突或者利益的冲突,实质上是也并非“城管”这一群体和摊贩的冲突,本质是民众不同利益需求的冲突,城管恰好处于冲突交汇点上,加之有“打人”现象这样激化矛盾的现象发生,使“城管”被推上了这一矛盾的的风口浪尖,真正问题的根源被公众所忽略。宏观上来说,从法的价值看,城管打人实际上是自由价值与秩序价值之间的矛盾,进一步说是个人追求基本生存保障和发展的自由与维持社会正常秩序之间的矛盾,这是从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来看。另外,例如摊贩乱摆摊档或者影响沿街卫生、堵塞交通的行为,本质上也侵害了他人的自由(通行自由、沿街住户出行或者良好住宿卫生环境的自由),这里也涉及了同一位阶价值的冲突。一般来说自由大于秩序,同时行政执法过程中还应遵循比例原则2,因此城管维护正常交通秩序和市容市貌本无可厚非,虽然执法没有严格意义上的法律依据,但是事实上如果能正当合理履行了职责,是职务行为,而“打人”无疑超出了维护秩序之必要,违反了比例原则,过度侵害了自由甚至侵害了公民生命和健康权利。恰恰是自由与秩序价值之保护的平衡点难以把握,再加上各地实际情况乃至个人情况均不相同,城管执法的尺度及方式一直难以形成统一的规范,更难见诸法律条文之上,然而,笔者认为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适用或者遵循价值位阶原则,同时具体行为时应当考量是否超过了必要性,是否遵循了比例原则。三、城管打人行为之性质辨析对于城管的打人行为属于何种性质有不同的说法:有人认为城管打人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因其是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行使职务发生的行为;有人认为是属于城管队员个人行为,因为“法无授权即违法”,“打人”显然不是法律授权城管执法的方式,承认其是职务行为无疑将暴力执法合法化,相似的还有论提出执法者既已被赋予“城管”这一角色,应该作为“法律工具”并指出法律已为其划定了一个“圈”,“工具”在“圈外”的行为显然应归为个人行为3;还有论指出城管打人是一种行政事实行为4。笔者认为以上说法各有道理也存在各自缺陷:(1)认为城管打人均属职务行为,除“打人”不是法律授权的执法方式而不能归2、卓泽渊.《法理学》.法律出版社,2009年7月第一版.3、陈芳,城管打人行为的法理分析,载青年文学家,2011年第20期。4、唐梅玲.城管打人是一种行政事实行为.载法制博览,2012年11期第258页.入职务行为这一理由外,笔者参看相关案例后发现,不少案例是小贩见城管到来之后撤离后,甚至是小贩并未被城管队员“抓现行”的情况下遭到围殴,这里不存在抗法甚至在配合执法的情况下遭到殴打,难说是城管在执行职务行为,并不在城管执行城市综合管理之职务的范畴。(2)认为城管打人一概属于个人行为而非职务行为存在国家或者政府机关推脱责任之嫌,执法机关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出现违法行为是无法回避的现象,即职务行为也存在非法行为,这里并不是将暴力行为合法化,而恰恰是确认违法之后,接受司法制裁,以此达到法律规制权力的目的,实现依法行政,这与公权力的法定性并不矛盾;而且城管执法过程中遇暴力抗法之时,双方发生激烈的肢体冲突乃至互殴行为的情形亦不少见,这种情况下过失导致行政相对人受伤甚至死亡的,归于个人行为显然不合理。(3)认为城管打人是行政事实行为割裂了城管执法过程的主观与客观方面的因果联系。如城管主观上是意图使行政相对人撤离区域,维护治安和秩序,但是意外情况下可能与相对人发生类似推搡等相对过激的肢体冲突行为,这里显然是在行使职务行为,此行为具有法律上之目的性。笔者认为,对于城管打人行为应该区别对待以认定其属于职务行为或个人行为,以明确责任承担方式,对于“打人”界定也应当广义理解:不仅包括单方面殴打,还包括围殴;不仅包括故意殴打行政相对人,还包括双方发生肢体冲突情况下过失致伤或致死行为;不仅包括在执法现场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冲突的行为,也包括执法相邻阶段,如小贩撤离以及小贩未经营(有案例小贩甚至在家中遭到恐吓或者被城管队员侵入住宅“执法”)的阶段;除此之外还应参照刑法上的主观形态认定行为之故意或者过失的要件引入分析“打人”性质。具体而言可以分为以下情况讨论:(1)对于城管在执法过程中,对行政相对人实施暴力行为即以“执法”为目的的暴力执法,过程中出现殴打行政相对人或者在遇到暴力抗法或者双方互有交锋、互殴的情况下,致使行政相对人伤亡的,属于城管在执行公务过程中造成的失职后果,应当认定为职务行为,并且构成了行政违法,国家应当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