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民行科工作总结范文【精编4篇】【导读】这篇文档“检察院民行科工作总结范文【精编4篇】”由三一刀客最漂亮的网友为您分享整理,希望这篇范文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下载吧!转变民行工作思路【第一篇】湘潭县院构建多元化监督格局初见成效为贯彻全国第二次民行检察工作会议精神和全省民行业务培训会精神,构建多元化监督格局,湘潭县院转变民行工作思路,将工作重点从抓抗诉,转移到办理违法调查、督促、支持起诉、执行监督案件上,现已初见成效。2011年度已办结了违法调查案件3件,法院已回函进行整改,其中一件更换了承办人。另办结了1件支持起诉案件和1件督促履职案件。具体做法是:一、领导重视,转变思路,积极夯实监督基础。一、是开展业务学习。组织干警系统学习高检院曹建明检察长《在全国检察机关第二次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关于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行为加强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高检会(2011)1号文件以及省院白贵泉副检察长《在全省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等,做到法律政策入心入脑。二、是转变工作思路。领导带头学习,充分认识基层检察院民行工作重点转变是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实现跨越式发展的要求,是改变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薄弱状况的正确发展道路。要求干警克服模糊认识和畏难情绪,坚决把工作重心转移到违法调查、督促、支持起诉、执行监督案件的办理。三、是优化办案条件。优化队伍结构,将年轻和有丰富民行工作经验的干警调整到民行部门,充实办案力量;积极改善办公、办案条件,配备办案用车,人手配备电脑一台;足额保障办案经费,提供特定查阅资料场所。二、加强宣传,广辟案源,不断拓宽监督渠道。一是走访工作制度化。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知名度不高,很多群众不了解,渎职行为调查、执行监督、调解监督、事中监督等新要求新规定知道的人更少,线索少制约着工作的开展,为破解这一难题,结合县委“大走访”工作部署,该院制定了“大走访”工作方案,定期走访人大、政法委、法院、信访局、司法局、律师事务所等机关以及乡镇,收集了解群众诉求,获取案件线索。如:今年5月,检察干警走访时发现,法院执行人员在执行一起马菊泉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时,在执行中主持调解,违反民事诉讼法第207条有关“执行和解只能是当事人自行达成”的规定,执行人员主持调解系违法,造成当事人不断缠访。二是送法下乡经常化。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利用农村赶集机会,会同控申科,送法下乡,宣传人民检察院民行案件的受理范围、条件和办案纪律等。今年先后在易俗河、中路铺等乡镇进行了6次大型宣传,接待群众370余人次,发放《民事行政申诉告知书》600余份,获取督促、支持起诉线索3件。三是申诉、信访线索共享。利用政法委、人大的影响,建立法院申诉、信访材料定期移送评查、消化机制。即法院受理的人民群众申诉、信访案件,由人大、政法委将此类案件交该院评查,提出评查处理意见。现交办此类案件5案,通过评查发现违法调查线索1件。三、慎重办案,严格质量,着力保证监督效果。一是办案规范化。由于违法行为调查案件,没有模式,法院工作人员对此比较敏感,我院对案件的办理非常慎重,每一起案件均指定专人办理,科长和分管检察长对每个案件均独立阅卷,查阅法律、法规,并在案件办理中对疑难问题及时向市院请示。二是准确适用法律。对违法行为调查案件,要查清事实,同时要明确法律依据,并与释法说理相结合。如该院办理的一起货款纠纷违法行为调查案,该案系11人的必要共同诉讼,但原审只列其中3人为原告,没有将其他8人列为原告,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三是加强沟通协调。为确保监督效果,该院对涉嫌违法行为案件,经调查核实,先向人大及政法委汇报,取得支持,并与法院分管领导交换意见后再送达“纠正违法通知书”,通过此种方式,所有发出的纠正违法,均得到了法院回函,表示接受意见,并在今后的工作中杜绝类似民行检察工作宣传材料【第二篇】民事行政检察科工作职责承办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依法提出抗诉等工作。一、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二、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服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或裁定的申诉案件。三、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或者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四、对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的其他问题以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等形式提出监督意见。五、对提出抗诉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依法派员出席再审法庭支持抗诉,并对再审法庭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六、对在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中发现的审判人员、执行人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职务犯罪行为进行查处。民事行政检察十问十答1.不服法院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怎么办?当事人不服法院已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可向法院审判监督部门申请再审,也可直接向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进行申诉。2.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的主要任务是什么?(一)受理当事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申诉,经过审查,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并符合抗诉条件的,作出抗诉决定或者检察建议使法院进入再审程序予以纠正;若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正确的,作出不提请抗诉或不抗诉决定,并做好息诉工作。(二)审判人员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进行查处。3.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的受案范围是什么?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一审或二审法院作出的已经生效的民事和行政案件的判决和裁定不服的申诉案件。4.向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提出申诉应符合怎样的条件?(一)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二)有具体的申诉理由和请求。5.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的监督方式都有哪些?目前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最主要的监督方式是抗诉和检察建议。此外,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还在积极探索新的监督方式,包括:(1)促成和解:对法院裁判虽有错误但双方当事人有执行和解意愿的申诉案件,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积极引导和促成当事人和解;(2)支持起诉:在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遭受严重侵害、国有资产流失严重的情况下,向有关部门提供法律意见,参加到国家或公共利益遭受侵害的案件诉讼中;(3)提起民事公诉:在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遭受严重侵害但又无主体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情况下,由检察机关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6.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在哪些情况下对民事、行政案件申诉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情形:(一)判决、裁定尚未发生效力的;(二)判决解除婚姻关系或收养关系的;(三)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四)申诉人对人民检察院所作出的终止审查和不抗诉决定不服,再次申诉的;(五)申诉人在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后两年之内无正当理由,未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7.哪些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符合检察机关的抗诉条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检察机关应当抗诉:(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二)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三)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8.哪些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检察机关不予抗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抗诉决定:(一)申诉人在原审过程中未尽举证责任的;(二)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判决、裁定存在错误或者违法的;(三)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证据属于当事人在诉讼中未提供的新证据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但处理结果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权利义务影响不大的;(五)原审违反法定程序,但未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抗诉条件的其他情形。9.检察机关审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是否收费?检察机关审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不收取任何费用。10.如何向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提出申诉?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受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申诉部门提出申诉,应当提交申诉书(A4纸)、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和裁定书,以及证明其申诉主张的证据材料。申诉书要写明申诉请求和事实理由,注明通讯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三国刘备苟利国家生死以,岂因祸福避趋之——林则徐公则生明,廉则生威——清〃朱舜水知足则乐,务贪必忧。——宋〃林逋《省心录》民行科检务公开工作计划【第三篇】人民检察院民行检务公开工作计划为进一步深化践行和全面落实我院检务公开工作,保障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案件办理的透明度,我科室特拟定民行检务公开工作计划如下:一、针对申诉人不了解民行检察业务职责的情况,将民事行政案件申诉的法律常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申诉案件办理流程、便民维权措施和相关法律条文等内容编印成民事行政检察业务宣传手册进行发放。二、加强民行检察业务的宣传力度,拟每季度至少到县辖区乡镇、街道、社区进行一次法律宣传活动,发放宣传手册,现场解答群众提出的咨询问题,扩大民事行政检察在群众中的知晓率。三、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人民监督员等参加座谈会或参与到具体案件,公开接受社会多方对民行检察工作的监督,吸收他们提出的有益建议。四、对于审查案件后做出的决定,一律做到向当事人公开宣布。对申诉案件进行跟踪回访,随时了解案件办理的后续效果,真正做到案结事了。民事行政检察科民行办案工作制度【第四篇】民行办案工作制度第一条案件统一由内勤受理并在受案当日录入案卡。第二条当事人申诉,权力机关转办,上级院交办的民行申诉案件由控告申诉部门登记受理。第三条控告申诉部门应当在七日内审查,符合民行申诉条件案件转民行部门审查处理。第四条民事行政检察处内勤受理登记后三日内填写案件审查登记表,由部门负责人分流指定案件承办人审查。审查案件由两名以上检察人员承办,部门负责人可以指定其中一名检察官为主办人。第五条主办检察官应当在接受案件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立案或不立案的审查意见,填写审查表报部门负责人审核或处务会讨论,立案案件报分管检察长审批。第六条决定不立案案件,由承办检察官制作《不立案决定书》五日内送达当事人,转办、交办下级院办理的案件由内勤在三日内办结,并做好申诉人的息诉工作。第八条决定立案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应当填写《立案通知书》在立案后五日内通知申诉人和其它当事人,并填写《案件处理流程表》,案件审结后装入检察卷备查。第九条决定立案的案件承办人应当在调阅或借阅到全部审判卷宗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终结。第十条案件审查终结,案件承办人应当分别情形,作出抗诉、提请抗诉、不提请抗诉,不抗诉、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等审查意见,经处委会讨论通过,并制作案件审查终结报告,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分管检察长审批。第十一条对决定提出抗诉、检察建议、提请抗诉的案件,制作《抗诉书》《检察建议书》《提请抗诉报告书》装订检察卷宗及相关材料,在五日内送达法院或报送上级院。第十二条对决定终止审查案件、不提出抗诉案件,由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分管检察长审批,办案人在五日内填制《不提出抗诉决定书》《终止审查案件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立卷归档。第十三条案件统一由内勤受理并在受案当日录入案卡。第十四条当事人申诉,权力机关转办,上级院交办的民行申诉案件由控告申诉部门登记受理。第十五条控告申诉部门应当在七日内审查,符合民行申诉条件案件转民行部门审查处理。第十六条民事行政检察处内勤受理登记后三日内填写案件审查登记表,由部门负责人分流指定案件承办人审查。审查案件由两名以上检察人员承办,部门负责人可以指定其中一名检察官为主办人。第十七条主办检察官应当在接受案件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立案或不立案的审查意见,填写审查表报部门负责人审核或处务会讨论,立案案件报分管检察长审批。第十八条决定不立案案件,由承办检察官制作《不立案决定书》五日内送达当事人,转办、交办下级院办理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