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执法记录仪的使用规范4篇【导读】这篇文档“交警执法记录仪的使用规范4篇”由三一刀客最漂亮的网友为您分享整理,希望这篇范文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下载吧!交警执法记录仪的使用规范1交警系统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加强执法监督,维护当事人和交通警察合法权益,推动执法规范化建设,根据《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执法记录仪,是指具有录像、照相、录音等功能,用于记录交通警察执法办案过程的便携式设备。第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装备配备标准,为道路执勤执法和事故处理等执法岗位的交通警察配备符合技术标准的执法记录仪。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警察使用执法记录仪的培训和监督检查,加强对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的管理,充分发挥执法记录仪在执法监督中的作用。第二章使用第五条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执法、处理交通事故时,应当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第六条交通警察上岗执勤前,应当对执法记录仪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系统日期和时间等进行检查,保证执法记录仪能够正常使用。第七条执法记录仪可以佩戴在交通警察左肩部或者左胸部等有利于取得最佳声像效果的位置。第八条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执法、处理交通事故时应当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对交通违法行为人实施现场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注意记录交通违法事实、证据。第九条交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事先告知当事人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告知的规范用语是: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监督我的执法行为,本次执法全程录音录像。第三章管理第十条交警支队、大队应当指定人员,确定计算机、移动硬盘等设备,统一存储保管本单位交通警察的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第十一条交通警察应当在每日工作结束后24小时内,将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交本单位指定人员下载、存储。第十二条交警支队、大队应当建立执法记录仪声像资料管理制度,为交通警察建立执法记录档案,按照单位、执法记录仪编号、警员信息、使用时间等项目进行分类存储和检索,并设置调取查阅权限,统一规范管理声像资料。第十三条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保存期限为3个月。作为证据使用的声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第十四条遇有以下情形,应当采取刻录光盘等方式保存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一)当事人对交通警察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可能投诉、上访的;(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交通警察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交通警察的;(三)参与处置发生在道路上的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四)其他重大、敏感情况有备份保存必要的。第十五条执法记录仪记录的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声像资料,未经上级批准,不得调取;确因工作需要的,经批准后可调用,但应办理相应的手续。第四章监督第十六条交警大队、中队负责人应当每天对本单位交通警察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等情况进行检查、督导。专职、兼职法制员应当对本单位交通警察当日处理交通违法、交通事故和涉及群众投诉的声像资料进行回放检查,并建立台帐。第十七条交警支队、大队法制部门负责对各单位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声像资料记录及反映的交通警察执法情况进行定期检查、通报,并将检查情况纳入执法质量考评和绩效考评。第十八条交通警察使用执法记录仪时,有下列行为之一,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纪律处分条例》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有关规定处理,同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一)在道路上执勤执法、处理交通事故中不按规定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的;(二)删减、修改执法记录仪原始声像资料的;(三)滥用、私用执法记录仪,或者将执法记录仪交由非本单位人员使用的;(四)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声像信息的;(五)故意毁坏执法记录仪或者声像资料存储设备的;(六)有其他严重违反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行为的。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交警系统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执法记录仪的使用和管理,加强执法监督,维护当事人和交通警察合法权益,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根据《公安机关执法细则》和《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执法记录仪,是指具有录像、照相、录音等功能,用于记录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办案过程的便携式设备。第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公安部《县级公安机关基本业务装备配备指导标准(试行)》(财行〔2010〕240号),为交通警察配备符合行业标准《单警执法视音频记录仪》(GA/T947-2011)、满足实际工作需要的执法记录仪。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警察使用执法记录仪的培训和监督检查,严格声像资料管理,充分发挥执法记录仪的执法监督和固定证据作用。第二章使用第五条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处理交通事故以及从事驾驶人考试和机动车查验时,应当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执勤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第六条交通警察应当及时检查执法记录仪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保证执法记录仪正常使用。第七条执法记录仪应当佩戴在交通警察左肩部或者左胸部等有利于取得最佳声像效果的位置。交通警察在现场执法取证时,可以手持执法记录仪进行摄录。第八条交通警察在道路上对交通违法行为人实施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询问交通事故当事人和证人时,应当事先告知对方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告知的规范用语是: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监督我的执法行为,本次执法全程录音录像。第九条因恶劣天气、设备故障等特殊情况无法使用或者停止使用执法记录仪的,交通警察应当立即向上级领导报告。第三章管理第十条交警支队、大队负责统一存储和保管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第十一条交通警察应当在每天工作结束后及时存储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或者交由相关人员存储。第十二条交警支队应当制定执法记录仪声像资料管理制度,建立交通警察执法记录档案,按照单位名称、执法记录仪编号、警员信息、使用时间等项目分类存储,严格管理。第十三条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原始声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3个月。作为处罚交通违法行为、处理交通事故证据使用的声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应当采取刻录光盘、使用移动储存介质等方式,长期保存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一)当事人对交通警察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交通警察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交通警察的;(三)交通警察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重要情况。第十五条作为执法办案证据使用需要移送检察院、法院的声像资料,由交警支队、大队相关人员统一提供,并复制留存。第十六条对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实行分级授权管理,未经批准,不得越权查阅;因工作需要查阅声像资料的,经批准且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查阅。第四章监督第十七条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应当对交通警察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情况及记录的声像资料进行抽检;法制员应当对交通警察每天处理交通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和群众投诉的声像资料进行回放检查,并建立检查台帐。第十八条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通报执法记录仪的使用、管理情况和交通警察执法情况,并纳入执法质量考评和绩效考核,考评结果与评优奖励、公务员考核挂钩。第十九条交通警察使用执法记录仪时,严禁下列行为:(一)在道路上执勤、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处理交通事故以及从事驾驶人考试和机动车查验时不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或者不按规定进行全程录音录像;(二)删减、修改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原始声像资料;(三)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四)利用执法记录仪记录与执勤执法无关的活动;(五)故意毁坏执法记录仪或者声像资料存储设备;(六)其他违反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纪律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和《公安机关实施停止执行职务和禁闭措施的规定》,应当采取停止执行职务措施,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同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2013年6月19日发布的《交警系统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试行)》同时废止。交警大队表态发言2在大武口区安全生产、消防、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会议上的表态发言大武口交警大队(2011年3月29日)各位领导、同志们:道路交通隐患专项整治行动已在全区全面展开,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根据区委、政府要求,我队将具体做好以下工作: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道路交通安全关系千家万户,工作责任重大。我队将进一步加强全体民警及协警的思想教育,充分认识当前道路交通安全的严峻形势,进一步增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危机感,把思想统一到预防道路交通事故、构建和谐平安社会的高度上来,采取有力措施,全员上路,全力以赴,切实做好道路交通隐患整治工作。二、切实加强工作力度。我队将以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整治为契机,以“文明交通行动计划”为载体,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报道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及交通安全知识。同时加强对客货运输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大型企业、社区居民、师生及农村群众等重点群体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大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交通安全、共同践行文明交通的良好氛围。同时,我队将继续加大对交通隐患的排查整治力度,积极配合各主管部门,切实落实整改措施,使排查和治理常态化,全力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三、切实突出工作重点。一是积极配合安监、运管等部门加强源头管理,重点加强客运企业、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行政部门及企事业单位的车辆管理,督促各单位落实安全责任,抓好本单位驾驶人的安全教育。二是积极配合教育部门确定校车管理人主体责任,重点加强学校和校车驾驶人的管理,会同教育、运输部门加强校车的安全检查,强化中小学生、幼儿上下学重点时段、重点路段的巡逻管控,坚决杜绝无牌无证、报废、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等带病车辆接送学生。三是结合辖区道路特点,合理调配警力部署,全面加强路面管控,重点打击超速行驶、酒后驾驶、疲劳驾驶、客车超员、无牌无证、乱停乱放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同时,协调农机部门严厉打击农用车、拖拉机超载、超速、违法载人等严重违法行为,形成严管重罚的高压态势,积极预防和遏制道路交通事故,努力创造畅通、高效、和谐的道路交通安全环境。各位领导、同志们,我们将在区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各部门、各单位的支持配合下,把道路交通隐患整治工作抓实、抓细,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为辖区创造一个“安全、畅通、和谐、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交警规范执法的心得体会3交警执法教育整顿剖析材料自大队集中开展执法教育整顿活动的安排部署,通过学习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自己近两年的实际工作情况,个人对照活动要求,就当前交警执法现状行为,从公正执法、规范执法等方面进行了自查自纠,找出问题一、路面执勤执法中存在的问题1、执法过程中态度不好导致警民关系紧张。2、查纠是否存在随意执法、乱作为行为。主要是执法程序不规范,调查取证不及时、不认真;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法律文书制作使用不规范。二、剖析原因交警执法现状以及警民引发矛盾的根源。城区交通管理的现状:交警每天除了负责城区各路段交通秩序外还担负着城区巡逻,执勤等工作,由于当前车流量大,警力不足等各方面原因,因此有些驾驶人只要在没有交警执勤的路段或路口,无视交通信号存在,随意行车,有的甚至为逃避违章时监控的抓拍,故意用光盘遮挡住车牌。尽管中队开展多项专项治理活动,但取得效果只能起到短暂的作用,没过多久便会出现反弹现象,加之广大群众法律意识淡薄,甚至有些群众认为交警纠其违法行为是在故意“找茬”,不给予配合,认为自己有关系,辱骂民警,对民警实施暴力,因此警民关系一直很紧张。二、采取各项措施方法,把“执法为民”融入到整体工作中去。(一)、规范执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