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培训主讲人:税贞文2017年7月6日企业层面新入职员工培训目录页ContentsPage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分公司情况简介建筑行业特点及安全的重要性法律法规及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注意事项第五章结束语过渡页TransitionPage第一章分公司情况简介中建四局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是经局党委、总部批准成立的五公司下属分公司,于2010年5月31日在昆明注册成立,公司总部位于昆明市新亚洲体育城星都总部。云南分公司目前下设商务部、项目管理部、市场营销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综合办公室等部门。第一章分公司情况简介1.1云南分公司概况第一章分公司情况简介1.2分公司在建项目概况目前分公司项目分布在云南、广西。在建项目18个,其中基础阶段4个,主体及装饰装修阶段10个,竣工验收阶段项目2个,停工项目2个。分公司2016年开始由房屋建筑往基础设施转型,目前基础设施项目5个,占比27.8%项目分布简图及基本信息安宁翔云小区(竣工验收)昆明序号项目名称阶段1延安医院主体2碧桂凤凰湾主体装饰3蓝光天悦城首期主体4蓝光天悦城二期主体5滇池名门基础6两区通村公路竣工验收7大宥城停工西双版纳旅游度假区四期(装饰装修)大理洱海环湖截污工程(顶管、主体)曲靖万达广场(装饰装修)玉溪玉水金岸(装饰装修)曲靖沾益安置房建设项目(基础)华丽高速6标段(基础)腾冲宝峰山项目(停工)广西:广西玉林市兴业县环境综合治理PPP项目(污水处理厂主体施工)曲靖沾益市政基础配套工程(路基、路面)恒大·昆海湖(基础)第一章分公司情况简介1.3分公司安全生产形势2015年至今,分公司在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下,实现了无死亡事故的安全管理目标。目前,分公司正在开展临建标准化、安全防护标准化建设,为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打下坚实基础。第一章分公司情况简介1.3分公司安全生产形势第一章分公司情况简介1.3分公司安全生产形势过渡页TransitionPage第二章建筑行业特点及安全的重要性第二章建筑行业特点及安全的重要性2.1安全是什么安全是什么?安全就是没有危险的客观状态。安全是生产的命脉。预防为主是安全生产的前提。意识提升和体系完善是安全生产管理的升华。第二章建筑行业特点及安全的重要性对于国家人权、稳定、发展、和谐!对于企业市场、价值、商誉、效益!对于个人生命、健康、幸福、福利!2.1安全是什么第二章建筑行业特点及安全的重要性2.2建筑行业特点高危2016年建筑业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42起,较大及以上事故死亡人数423个。仅次于交通运输业,且远高于其他行业!2016年建筑业的42次较大事故中,仅坍塌事故就发生了30次!伤亡的423名人员中,因坍塌伤亡的人员占到了84%!第二章建筑行业特点及安全的重要性2.2建筑行业特点生产周期长工期常以年计。在生产中往往要长期占用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资金。人员流动大人员流动性大,施工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参差不齐。连续作业为保证工期,经常出现昼夜连续施工作业,作业人员易疲劳,安全意识降低。综合性大小型设备多,施工工艺复杂多样,危险源伴随着施工过程不断变换。露天作业露天和高空作业多,受自然气候条件的影响大,安全问题突出。交叉作业多人与设备配合生产,机械伤害、触电事故易发;交叉作业物体打击事故易发。第二章建筑行业特点及安全的重要性2.3安全的重要性作为“永不沉没”的泰坦尼克号,却在1912年4月15日从南安普顿至纽约的处女航中,在北大西洋撞上冰山,仅三个小时就沉没在格陵兰3000米深的冰冷海水中,2208名船员和旅客中,1503人葬身海底。造成世界航海史上最严重的一次海难事故。企业就像在大海里乘风破浪的大船,安全非常重要。作为每一名企业员工,都要为企业这艘大船保驾护航。第二章建筑行业特点及安全的重要性2.3安全的重要性安全是幸福的源泉,安全是快乐的真谛;安全是亲人的期盼,安全是爱人的笑颜;安全是企业的护神,安全是生命的堡垒。过渡页TransitionPage第三章法律法规及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第三章法律法规及企业安全管理制度3.1国家法律法规习近平曾指出:人命关天,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新《安全生产法》2014年12月1日实施以来,国家进一步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强化了“三个必须”(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明确了安全监管部门执法地位,加大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可以总结为:责任大、执法严、处罚力度重。今年国家安全生产工作的关键就是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第三章法律法规及企业安全管理制度3.1国家法律法规中建四局五公司每个季度会对国家法律法规、安全规范和行业标准、规范、规程清单进行查新、并下发清单。各工程项目部需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规范开展现场安全生产工作。第三章法律法规及企业安全管理制度3.2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而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章法律法规及企业安全管理制度3.2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第三章法律法规及企业安全管理制度3.2安全生产法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第五十五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第五十六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第三章法律法规及企业安全管理制度3.2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第三章法律法规及企业安全管理制度3.2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三章法律法规及企业安全管理制度3.2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第三章法律法规及企业安全管理制度3.2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五)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第三章法律法规及企业安全管理制度3.2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三)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章法律法规及企业安全管理制度3.2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第一百零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