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入职职工安全知识培训(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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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入职员工安全知识培训主讲人:刘燕为什么要进行新员工的安全知识培训?1.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2.企业生存发展的需求:生产VS安全3.员工自我保护的需要:员工安全意识的改变要我安全—我要安全——我会安全新员工入职前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重要意义1.企业安全生产的必备条件;2.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环节;3.员工在职安全生产的前提;4.生产安全法律法规的要求;5.为企业降低安全用工的风险。第一讲:安全生产方针及法律法规知识一、安全生产方针及相关定义二、安全生产的法律制度三、员工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一、安全生产方针及相关定义1.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2.安全生产当中的“三违”、“四不”、“三不伤害”“三不生产”的含义(1)“三不生产”:不安全不生产、事故隐患不排除不生产、规程措施不落实不生产;(2)“四不放过”:事故原因和性质查不清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职工群众未收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收到处理不放过(3)“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4)“三不伤害”:在生产现场、生产过程中,“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二、安全生产的法律制度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2.煤矿安全检查制度3.安全生产保障制度4.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5.责任与追究制度6.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7.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8.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执证上岗制度三、员工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权利:1.要求获得劳动保护的权利2.知情权3.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权利4.参加安全教育生产的权利5.获得职业健康防治的权利6.合法的拒绝权7.紧急避险权8.工伤保险和民事索赔权9.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10.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义务:1.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义务2.服从管理的义务3.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义务4.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的义务5.接受安全生产培训的义务案例一、2003年12月11日下午6时许,XX公司职工王某骑摩托车下班回家途中(回家路途并非下班必经路线)被一汽车撞伤,汽车司机肇事逃逸。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对该交通事故作出了责任认定,认定王某对该事故不负责任。案例二、一名员工在加班时突发脑溢血被工友及时送往医院抢救,医护人员也是尽力抢救希望能挽回患者的生命,但是在四天以后这名员工仍然以抢救无效死亡。问:案例一、二中的受害者能否认定工伤?答:案例一、二中的受害者均不能被认定为工伤。解析: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1.要求获得劳动保护的权利职工有要求用人单位保障职工的安全劳动、防止职业危害的权利。职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应当要求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载明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以及有效的防护措施;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职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依法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等。2.知情权职工有权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危害后果,以及针对危险因素应采取的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用人单位必须向职工如实告知,不得隐瞒和欺骗。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如实告知,职工有权拒绝工作,用人单位不得因此做出对职工不利的处分。3.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权利职工有权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用人单位应重视和尊重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做出回复。4.参加安全教育生产的权利职工享有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权利。用人单位应依法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及相关标准的教育培训,使职工掌握从事岗位工作所必须具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职工可拒绝上岗作业。5.获得职业健康防治的权利对于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可能导致职业病的作业的职工,有权获得职业健康检查并了解检查结果。被诊断为患有职业病的职工依法享受职业病待遇,接受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的权利。6.合法的拒绝权违章指挥是指用人单位的有关管理人员违反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规程、规章制度的规定,指挥从业人员进行作业的行为;强令冒险作业是指用人单位的有关管理单位人员,明知开始或继续作业可能会有重大危险,仍然强迫职工进行职工进行作业的行为。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背了“安全第一”的方针。7.紧急避险权职工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用人单位不得因职工在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但职工在行使这一权利时要慎重,要尽可能正确判断险情危急人身安全的程度。8.工伤保险和民事索赔权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因安全生产事故受到伤害,除依法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外,还有权向用人单位要求民事赔偿。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不能互相取代。9.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当职工的劳动保护权益受到伤害,或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保护问题发生纠纷时,有向有关部门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10.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职工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有权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向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进行检举和控告。但是,职工在行使这一权利时,应注意检举和控告的情况必须真实,要实事求是,否则可能会造成诽谤罪。1.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义务职工不仅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还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造作规程,这是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一项法定义务。职工必须增强法纪观念,自觉遵章守纪,从维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以及自身利益出发,把遵章守纪、按章操作落实到具体的工作中。2.服从管理的义务用人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般具有较多的安全生产知识和较丰富的经验,职工保持生产经营活动的良好秩序,有效地避免、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因此,职工应当服从管理,这也是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一项法定义务。3.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义务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安全与健康的一种防御型装备,不同的劳动防护用品有其特定的佩戴和使用规则、方法,只有正确佩戴和使用,方能真正起到防护作用。4.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的义务职工发现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时,应及时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一般来说,职工报告得越早,接受报告的人员处理得越早,事故隐患和其他职业危险因素可能造成的危害就越小。5.接受安全生产培训的义务职工应当依法接受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掌握所从事岗位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特殊性工种作业人员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须持证上岗的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或合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安全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2.煤矿安全检查制度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省级煤矿安全及其区域性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是法定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行使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职能。3.安全生产保障制度煤矿企业在内的安全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安全经营活动。4.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5.责任与追究制度煤矿企业在内的安全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主要责任人及有关管理人员和岗位操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发生了安全事故要对相关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6.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发生了生产安全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要按规定立即如实报告有关政府管理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安全生产事故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延迟报告、拖延不报。7.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应该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及整改制度。职工在发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后应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生产经营单位对事故隐患应及时整改;对重大事故隐患应立即按规定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及当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国家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8.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执证上岗制度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安全第一”是要求我们在工作中始终把安全放在第一位。当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安全与速度相冲突时,必须首先保证安全,即生产必须安全,不安全不能生产。“预防为主”要求我们在工作中时刻注意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在生产个环节中,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认真履行岗位安全职责,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发现事故隐患要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要及时上报,要积极主动地预防事故的发生。“综合治理”就是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人管,法管,技防多管齐下,并充分发挥社会、职工、舆论的监督作用,实现安全生产的齐抓共管。“违章指挥”,即违法安全规程和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盲目指挥生产的现象及行为。在基层,这类人员主要是煤矿管理干部,包括井下区(队)长、班组长等。如:为了超产量赶进度,区队长让工人简化作业工序,违章操作等。“违章作业”,即违反《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不懂安全常识及技术或不听有关人员的劝告及阻止,冒险蛮干进行操作及作业的现象及行为。“违反劳动纪律”,即违反企业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的现象和行为。一、不伤害自己1、保持正确的工作态度及良好的身体心理状态,保护自己的责任主要靠自已。2、掌握自己操作的设备或活动中的危险因素及控制方法,遵守安全规则,使用必要的防护用品,不违章作业。3、任何活动或设备都可能是危险的,确认无伤害威胁后再实施,三思而后行。4、杜绝侥幸、自大、省能、想当然心理,莫以患小而为之。5、积极参加安全教育训练,提高识别和处理危险的能力。6、虚心接受他人对自己不安全行为的纠正。二、不伤害别人1、你的活动随时会影响他人安全,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