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案例分析【汇集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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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少熬夜!行政法案例分析【汇集4篇】【导读指引】三一刀客最漂亮的网友为您整理分享的“行政法案例分析【汇集4篇】”文档资料,供您学习参考,希望此文档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分享给朋友们吧!行政法案例分析(模版【第一篇】行政法案例分析一、基本案情:江苏省盐城市地税稽查局于2001年7月对某实业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认为该公司少缴税款及滞纳金1296万元。该公司不服,向市地税局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和财产担保书。9月21日,市地税局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理由是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规定,该实业公司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进行完税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然后才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实业公司则认为市地税稽查局曾于99年12月1日将该公司亩土地进行了查封,现其以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土地作为担保财产,事实上已成就了复议的前提条件。因此实业公司对市地税局不予受理的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查认为,市地税局对实业公司申请复议的条件未进行实质性审查,即裁定不予受理显属不当,故撤销了地税局的不予受理决定。2003年2月,实业公司向地税局重新提起复议申请,市地税局于2月13日作出了受理复议决定书,并对实业公司被查封的土地进行了估价。后市地税局向实业公司发出通知,告知实业公司被查封的土地价值不足缴纳相应税款,要求其另行解缴或提供担保。实业公司对此提出异议,认为税款已经解缴是经过法院认定的。5月9日,市地税局以实业公司的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作出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实业公司再次诉至法院,要求市地税稽查局撤销原税务处理决定。法院经审查后,以实业公司复议程序未前置,不符合提起行政诉讼的条件为由,判决驳回原告的起诉。二、案例评析:本案的案情较为复杂,实业公司先后经过2次复议,4次诉讼。本案的焦点问题有二:一是该实业公司以税务机关已采取强制措施的财产作为担保,行政复议机关应否受理复议申请?二是该实业公司是否已具备提起行政诉讼的前提条件即行政复议程序是否已经前置?第一个问题,市地税局是否应当受理实业公司的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法》第17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参考资料,少熬夜!理复议申请。《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然后才可以依法申请复议。现实业公司以被查封的土地作为担保,向市地税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地税局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该财产价值不足以抵充需征收的税款的情况下,就直接以担保不具备法定形式要件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实质上是剥夺限制了实业公司行政救济权的行使。因此,当复议机关在5日内无法确定申请人的复议申请是否符合复议的前提条件的,为保障复议申请人的权利,应当对复议申请先行受理。第二个问题,实业公司是否已将复议程序前置?本案中市地税局为了保障申请人的权利,对实业公司的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先行受理。在受理后,复议机关对复议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发现担保财产不能保证税收安全,且申请人拒绝补足,根据《税收征管法》第88条,申请行政复议的前提条件并未成就,复议机关不能再对复议申请继续进行实质性审查,而应当在程序上对复议行为进行终止。因此由于复议机关未对原税务处理决定作实质性审查,行政复议未能前置,实业公司无权对原税务处理决定提起诉讼,而只能对复议机关的终止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通过本案,我们发现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的受理和决定形式在立法上有不完备之处。目前《行政复议法》对“先行受理”未作规定;对行政复议决定的形式,在实体上有维持、撤销或变更的规定,在程序上仅有申请人主动要求撤回申请,可终止复议决定的规定,而对本案中所表现的在先行受理行政复议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这一情形未作出规定。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的复函中(国法函20023号)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可以决定终止行政复议。这就类似于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作出的驳回起诉的裁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于是否符合受理条件暂时拿不准的,可以先行受理,受理后经审查确实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再行驳回起诉。故建议《行政复议法》对此加以完善,拟定以下条文:“对于是否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暂时拿不准的,可以先行受理,受理后经审查确实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可以决定终止行政复议”。行政法案例分析系别:政法系参考资料,少熬夜!专业:政治学与行政学班级:0905班姓名:张云波学号:2009017128案例分析(行政法【第二篇】1、行政主体是警察所在公安机关2.行政相对人海归女硕士3.警察行使得行政职权是行政处罚4.海归女硕士被治安拘留妨碍警察执行公务关某是运煤司机,一日运煤经过309国道某省地区路段设立的交通检查站时,交通站执勤人员宋某„„1.宋某没有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者身份2.宋某没有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根据3.实施处罚时没有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4.实施处罚没有告知当事人申请复议和诉讼的权利5.没有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6.实施“态度罚”,滥用自由裁量权7.收取罚款却没有向当事人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某电子公司违法经营,某市某区工伤分局决定由工作人员王阿根、钱三毛„1.没有当事人的请求,不能主动举行听证会2、因涉及商业秘密,当事人又提出申请,听证会不应当公开举行3.主持人王阿根是本案的调查人员,应当回避4.听证会上主持人不能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应在会后由行政机关根据听证会的具体情况作出5.听证不能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团土地使用权„1.宋某行为违法2.镇政府处罚违法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明确了处罚这类违法行为的有权行政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上述案例中,镇政府可向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举报或建议予以处理,但其本身并不享有对该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镇政府的行为明显超越自己职权因而是不合法的。李某到山林中捉野兔,被某县林业局所设立的护林防火检查站的工作人员„1.行政主体县林业局2.行政相对方李某3、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县林业局、李某4.护林防火检查站不属于派出机关,它行使的行政职权的性质是行政处罚权生育法规为由,将孙某、蔡某夫妇家的一台„1案中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孙某、蔡某夫妇和镇政府2.镇政府行为违法,按照法律规定,镇政府没有权力扣押相对人财产、限制相对人人身自由办理驾驶执政被拒„1.所涉及到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深圳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樵某2.深圳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行使行政职权性质属于行政许可3.粤公、通字2006376号性质属于抽象行政行为、其他规范性文件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理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参考资料,少熬夜!明确规定了驾驶执照申领的条件是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广东省公安厅、交通厅联合下发文件对颁发驾驶执照的行政许可增设了条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理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因而是违法的。深圳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拒绝给樵某申领驾驶执照行为,依据为违法的地方其他规范性文件,因而是违法的,适用法律错误,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王某生于1990年5月,自幼父母离异,跟随母亲一起生活。1999年,王某母亲改嫁后„1.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本案当事人王某聚友下列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王某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王某出生于1990年5月,至行政机关对他处以行政处罚的2006年9月时,王某才16周岁,符合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王某是受他人胁迫才有违法行为的,因此也应从轻或减轻对他的行政处罚。王某有立功表现。王某协助公安机关将违法人员马某抓获,配合了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活动,也是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况之一2.考虑违法行为人违法不同情节给予具体裁量,进行从轻会减轻处罚,体现了处罚与违法行为相适应的原则。行政法案例分析【第三篇】本科生课程作业作业题目案例分析:“上访妈妈被教养”—由“唐慧案”分析中国劳动教养制度的必要性学生姓名梁栋学号1040450324专业公共管理年级大三指导教师常亮老师学院人文学院中国农业大学(烟台)教务处制2013年7月案例描述笔者7月14日晚翻阅微博时得知自2006年以来备受人们关注的“唐慧案”---上诉永州市劳教委二审将于7月15日上午九点开庭审理,想必每一个对这件案件多少有些了解的人都会怀着无比好奇的心情和湖南省最高人民法院将作出惩恶扬善公平宣判的期待。15号中午,宣判已出:唐慧“胜诉”,获赔元人民币,同时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唐慧被劳教”始于7年前轰动一时的“湖南永州幼女乐乐(化名)被逼卖淫案”。2006年10月,乐乐被秦星、陈刚等人诱骗,强奸并卖入色情场所,此后被逼卖淫100多次,2012年6月,在历经两次发回重审,前后4次判决后,乐乐母亲唐慧终于等来终审判参考资料,少熬夜!决:色情场所老板秦星、周军辉两被告被判死刑,4人被判无期徒刑,另有1人获刑15年。唐慧认为当初包庇秦星等被告人的涉案民警仍逍遥法外,于是不断上访,要求惩处她所指称的包庇被告人的执法人员。然而2012年8月1日,唐慧却突然被永州市公安局以其在上访过程中以“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行为”为由,处以劳教一年半。案例现象中反映出的问题描述该案件带给我们感性意义上的直观感受便是法律的惩恶扬善公平公正原则被严重亵渎,暂且不去论本次二审的结果之是否够公平、是否符合宪法和法律所秉承的正义性,单就唐慧提出二审上诉的动机和源头---永州市劳教委以不成立证据和缘由判处唐慧接受劳教一年半这一现象,便可觉得有失公正、其合法性仿佛全然得不到踪迹。那么我提出的问题便是,劳教制度在当代已越来越成为行政权扩大化、集中化、随意化的反映;结论便是,改革劳教制度势在必行。案例中所蕴含的学术性问题和相关行政法学知识接下来笔者便从案例所反映现象背后的内涵和法理知识来探索行政法意义上劳教制度的详细内容和劳教制度之所以为舆论所诟病的深层原因。(注:观点来源于笔者的个人看法并结合课程中的理论观点,参考了文献张兴华《法治视角下的现代劳动教养制度》以及文献《改革劳动教养如箭在弦》佚名)(一)劳教制度其存在本质上是一种行政处罚我们在《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中已经学习到劳教制度本质上是一种行政处罚,而行政处罚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那么这一行为便涉及到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的概念和范畴。具体到唐慧案件中来,行政主体即是永州市劳教所和永州市公安局,行政相对人即是唐慧本人。展开分析之前我们有必要弄清楚行政处罚的概念和劳动教养的实施之条件和范围。所谓行政处罚,是指行政处罚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而尚未构成犯罪给予法律制裁的行政行为。劳动教养作为行政处罚中“人身罚”中的一种,有其实施条件和范围。劳动教养的适用法律有《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等法律。劳动教养一般是由劳动教养机关实施并针对以下行为(1)罪行轻微、不够刑事处分的反革命分子、反党反社会主义分子;(2)结伙杀人、抢劫、强奸、放参考资料,少熬夜!火等犯罪团伙中,不够刑事处分的;(3)有流氓、卖淫、盗窃、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屡教不改,不够刑事处分的;(4)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煽动闹事等扰乱社会治安。不够刑事处分的;(5)有工作岗位,长期拒绝劳动,破坏劳动纪律,而又不断无理取闹,扰乱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妨碍公务,不听劝告和制止的;(6)教唆他人违法犯罪,不够刑事处分的。但凡稍微懂法的人一看便知,唐慧的任何行为均未满足上述六项基本条框的任何一个方面;相反,唐慧的行为是为了行使其合法权益,而在此情况下行政机关非但未按照其合法程序给予唐慧应当所取得帮助,却反其道而行之:对唐慧下达了实施劳动教养的处理决定。可以说这次处罚是完全没有任何根据的,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三款第一项的规定,劳教所的这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