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调动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调入本县:1、外地人员可以调入本县的对象和条件:本县人员因夫妻两地分居,其在外省市(以下简称外地)的配偶属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含聘用制干部),在本县有接收单位,且本人或外地配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将其在外地的配偶调入本县工作。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来沪。(1)获得省(市)部级以上荣誉称号者、获得省(市)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的主要完成者、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被聘任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博士学位获得者、处级以上管理人员,以及在外地配偶符合本市人才引进政策规定条件的人员。(2)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三年的人员、工作满三年的硕士学位获得者;以及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获得硕士学位,夫妻两地分居满三年的人员。(3)夫妻两地分居满五年的人员。(4)家庭有特殊困难的人员。2、办理调动的程序:(1)由夫妻分居的上海方人员的所在单位或上海方的个人向县人事局提出调入配偶的申请。并提交《困调申请》、《上海市照顾困难调沪人员登记表》、夫妇双方的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独生子女证复印件、户籍证明、被调入人员的近期体检表和外地县级人事部门同意调出的《商调函》、接收单位的营业执照和代码证书的复印件以及落户地户主同意落户的证明等材料。(2)县人事局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调入条件的人员向市人事局上报,经市人事局批准后办理人员调动和户口迁入等相关手续。事业单位之间调动或机关调事业:1、用人单位在县政府批准的当年用人计划内,需将下列材料报县人事局:(1)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的申请函(一式四份);(2)《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动人员审批表》(一式四份);(3)调动人员本人申请(原件);(4)其他需要补充说明的有关材料。2、县人事局根据审批权限向县政府申报,经批准后为调动人员办理相关的调动手续。同时用人单位与调入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并由用人单位将调入人员的《聘用手册》送县人才服务中心办理登记手续。企业及其他人员调入事业单位:1、事业单位从企业或本县机关、事业以外调入人员,一般参照国家公务员招考办法,实行面向社会公开招考并于年初申报计划,经县人事局汇综后报县政府审批。2、用人单位在县政府批准的当年用人计划指标内,对需要招考的人员通过公开报名、资格审查、考试考核、组织考察等环节确定拟录用人员名单,并将下列资料报县人事局:(1)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的申请函(一式四份);(2)《机关事业单位录用人员审批表》(一式四份);(3)新录用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明(复印件);(4)其他需要补充说明的有关材料。3、县人事局根据审批权限向县政府申报,批准后办理相关的录用(调动)手续。同时录用单位与新进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并由录用单位将新进人员的《聘用手册》送县人才服务中心办理登记手续。政策依据:1、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解决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夫妻分居问题的通知(沪人[1999]122号)2、关于本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流动管理实施意见(崇府办发[2000]24号)3、崇明县县级事业单位新进人员招考录用暂行办法(崇府办发[2000]25号)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流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浦人[2007]10号区委各部、委、办,区政府各委、办、局党组(党委),各区级机关党组,各人民团体党组,各功能区域党工委,各直属公司党委,各街道党工委、镇党委组织(人事)部门:为推动新区事业单位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进一步规范人员流动工作,我们制定了《浦东新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流动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特此通知。附:《浦东新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流动管理暂行规定》;《浦东新区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申请表》(06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事局2007年3月16日浦东新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流动管理暂行办法为推动新区事业单位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进一步规范人员流动工作,根据《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上海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登记办法》以及《浦东新区事业单位招聘录用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精神,现就新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流动管理工作制定如下办法:一、外省市、外区县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流动到新区所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引进”)引进主要用于吸引优秀人才,解决用人单位核心专业技术人员或业务骨干紧缺急需的问题,优化新区事业单位人员队伍结构。引进人员需符合以下条件:1、引进人员应为事业在编人员;2006年1月1日以后进入事业单位的,还必须经过国家人事部规定的公开招聘程序。2、引进人员拟从事岗位应是紧缺急需的专业技术或管理岗位,引进人员应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背景和工作经历。3、引进人员年龄一般为40周岁以下;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以上学历,获得过省部或地市级以上荣誉的,可适当放宽。4、引进人员一般须具有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外省市引进人员还必须符合上海市人才引进条件。5、引进人员须在原单位近五年考核合格(含工作不满5年的),其中一年(及以上)考核优秀或有其他突出业绩。主管部门和聘用单位引进人员前应了解其工作表现,并另行组织对引进人员的考试或考核。二、新区跨主管部门的事业单位人员流动(以下简称“区内流动”)区内流动主要是为激活事业单位现有人才,合理配置人力资源。1、鼓励采取竞聘的方式,拓宽选人用人的渠道。2、流动人员须具备拟流动岗位的专业背景和工作经历。3、主管部门和聘用单位应组织对流动人员的考试或考核,经主管部门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报新区人事局审批。三、新区主管部门内部所属事业单位人员流动(以下简称“内部流动”)内部流动由各主管部门参照“区内流动”有关程序,负责审核、办理。有关情况每季度底向新区人事局书面备案。四、人员流动办理手续1、引进、区内流动由聘用单位的主管部门向新区人事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聘用单位主管部门的书面申请;(2)《浦东新区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申请表》(06版)一式三份;(3)引进或流动人员的事业单位在编证明材料复印件(如:聘用通知书、聘用合同制实行前由人事主管部门出具的行政调动介绍信或事业人员工资审批表等);(4)引进或流动人员近几年考核情况;(5)学历、学位复印件(仅引进时须提交);(6)编制部门签发的聘用单位编制批复复印件。经新区人事局审批同意,由聘用单位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区事业单位聘用登记手续的意见》(浦人[2004]21号)办理相关手续。2、内部流动由各主管部门和聘用单位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区事业单位聘用登记手续的意见》(浦人[2004]21号)办理相关手续。五、其他1、各单位在选人用人时,应当坚持集体讨论原则,进一步规范审核程序。2、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其人员流动按照《公务员法》及相关规定执行。3、流向具有行政执法、公共事务管理等职能的事业单位的人员要从严控制,一般应采取竞聘的方式,需报新区人事局审批同意。4、新区社会发展局所属医院、学校人员流动管理规定根据行业特点另行制定。上海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聘用制度是事业单位的基本用人制度。引入竞争机制,全面推行人员聘用制度,以合同制用工方式取代固定制用工方式,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事业单位除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外,都要实行人员聘用制度。事业单位与职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订立聘用合同,明确单位和职工的权利义务,建立聘用关系。通过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实现用人上的公开、公平、公正,促进单位自主用人,保障职工自主择业,维护单位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通过实行人员聘用制度,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建立一套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人员聘用制度包括公开招聘、订立聘用合同、定期考核、解聘辞聘等各项制度。上海市推行人员聘用制度大致经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事业单位部分人员实行聘用制度。1988年,市政府发布《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沪府发[1988]65号),规定事业单位从社会上招聘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聘用合同制。第二阶段,全面推行聘用制度试点阶段。1995年底,根据国家人事部的有关精神,市人事局下发了《上海市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沪人[1995]165号),启动事业单位全面实行聘用合同制的改革试点。试点单位中,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在内的原固定制职工和新进人员,全部实行聘用合同制。第三阶段,全面推行聘用制度逐步完善阶段。2000年后,根据中央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精神,上海加快了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步伐。2001年,市人事局下发《关于完善事业单位岗位(项目)聘用制度加强聘用合同管理的若干意见》(沪人[2001]29号),要求本市地方事业单位全部实行聘用合同制,标志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度从试点阶段过渡到全面推行阶段;同时,进一步完善了各项政策措施,比如实行大小合同合并、不再实行商调、不再审批新的聘用制干部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后,结合上海实际,市政府出台了《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沪府发[2003]4号),对人员聘用、合同订立、终止、解除等聘用制度的各主要环节,进一步加以规范。按照国家人事部提出的用3~5年时间实现人员聘用制度的规范化、正常化的改革要求,结合上海实际,市人事局于2003年提出,争取用2年时间,即到2004年底,实现人员聘用制度的规范化、正常化。为此,市人事局部署了对全市事业单位贯彻市政府4号文件的情况进行检查,要求各事业单位按照文件要求狠抓落实。据了解,到目前为止,全市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度的已经达到98%。目前,尚未实行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正在抓紧组织实施;已经实行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也在自查自纠,以确保各项改革要求真正得到贯彻执行。关于实施《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为更好地贯彻执行《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沪府发[2003]4号,以下简称《聘用合同办法》),现就实施中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一、适用范围和对象1、经本市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事业单位(含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除经批准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以外(下同),都应当按照《聘用合同办法》的规定,与其职工订立聘用合同,建立聘用关系。2、本市事业单位与其职工未订立聘用合同(含尚未实行聘用合同制的事业单位),但职工按照单位要求履行了工作义务的,视为事实聘用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由《聘用合同办法》调整。3、事业单位订立聘用合同的对象包括其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事业单位的党群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在与单位建立聘用关系的受聘人员中,按照各自章程或者法律规定产生、任用。事业单位聘用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引进人才,适用《聘用合同办法》。国家和本市对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境外引进人才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因临时性工作需要使用的本市农民工、协保人员、退休返聘人员,以及外来务工人员等,不适用《聘用合同办法》,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劳务等用工关系。事业单位的非在编人员,是指符合市劳动保障局、市人事局、市医疗保险局《关于本市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养老、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劳保养〔1998〕57号)第二条规定确因工作需要已经使用非在编人员,一时清退有困难且使用期限超过一年以上的,用人单位应通过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办理人事代理手续的人员。4、事业单位与受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的,不因其部分或者全部人事管理业务委托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代理而改变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二、聘用合同的订立5、聘用合同必备条款不全,但不影响主要权利义务履行的,聘用合同成立。订立多份聘用合同,其中个别条款不一致,发生争议后双方又不能协商一致的,以订立时间在后的聘用合同的相关条款确认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聘用合同经受聘人员签字后送交用人单位,单位一方未签字,但受聘人员已经实际履行的,聘用合同成立,成立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