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有关人员资格的规定人事部文件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人部发[2003]40号关于印发《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总政干部部、总后基建营房部、总装综合计划部,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为了加强对建设项目设备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设备工程质量,提高设备工程监理人员素质,规范设备工程监理活动,人事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决定在设备工程领域建立注册设备监理师制度。现将《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1、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2、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二○○三年十月二十九日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项目设备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设备工程监理专业技术人员素质,保证设备工程监理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颁布的《质量振兴纲要》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建设项目中对重要设备形成过程中的质量、进度等环节工作进行控制、见证、检验和审核的设备监理中介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本规定所称重要设备,是指国家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等所需的用于满足工业生产工艺流程、形成生产能力的成套设备、重要单元设备,以及国家重点信息系统的重要硬件及支持其运行的配套软件。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注册设备监理师是指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根据设备监理合同独立执行设备工程监理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第四条国家对设备监理行业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统一规划。第五条人事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共同负责全国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实施工作。国家质检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对注册设备监理师的执业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第二章考试第六条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国家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第七条国家质检总局组织成立“注册设备监师执业资格考试专家委会员”,负责拟定考试科目、编写考试大纲、组织考试命题,研究建立考试题库;国家质检总局对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试题进行初审,统筹规划培训工作。培训工作按照与考试分开、考生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第八条人事部组织专家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试题。会同国家质检总局对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第九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按照《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评聘为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设备监理执业资格考试。(一)取得工程技术专业中专学历,累计从事设备工程专业工作满20年。(二)取得工程技术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设备工程专业工作满15年。(三)取得工程技术专业大学本科学历,累计从事设备工程专业工作满10年。(四)取得工程技术专业硕士以上学位,累计从事设备工程专业工作满5年。第十条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国家质检总局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全国范围有效。第三章注册第十一条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登记才能以注册设备监理师名义执业。第十二条国家质检总局或其授权机构为注册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监督部门或其授权机构为注册登记机构。第十三条人事总和各级人事行政部门对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注册和使用情况有检查、监督的责任。第十四条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证书》,需要办理注册登记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年在单位同意后,报所在地省级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手续。第十五条申请注册者,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证书》。(二)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注册设备监理师岗位工作。(四)所在单位考核合格。第十六条经审核合格准予注册后,由注册登记机构核发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设备监理师注册证》,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情况栏内加盖注册专用章。第十七条注册设备监理师注册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持证者应到所在省级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再次注册手续。在注册有效期限内,变更执业单位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再次注册者,除符合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外,还须提供接受继续教育的证明。第十八条经注册的注册设备监理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注册登记机构注销注册。(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刑事处罚的。(三)因过错造成设备工程重大经济损失的。(四)严重违反职业道德。(五)脱离注册设备监理师岗位连续满2年的。(六)同时在2个以上设备监理机构进行监理活动的。第十九条注册登记机构对注册设备监理师所受处分情况,应及时记录在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证书》备注栏内。第二十条各省级注册登记机构应定期将注册登记及管理情况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国家质检总局应定期公布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的注册和注销情况。第四章职责第二十一条注册设备监理师应根据所在设备监理机构规定的专业范围,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根据监理合同的要求执行相应专业设备工程的监理任务。第二十二条注册设备监理师的执业范围:对重要工程设备的设计、加工、制造、储运、材料采购、组装、测试等重要形成过程、关键部件的质量控制,进行见证、检验、审核,对项目进度、投资款项拨付情况进行监督和参与项目实施过程的管理。第二十三条注册设备监理师在受聘的设备监理机构中享有以下权利:(一)代表设备监理机构独立执行本专业设备工程监理任务,参与重要设备形成各阶段管理。(二)对选择设备工程设计、采购、制造、储运、组装、测试、检验等过程提出合理化建议。(三)对项目承包合同、技术方案、法规与标准、重要和关键的工艺规程、组装与测试规程等技术文件与资料进行审核并提出修改意见。(四)对设备形成的重要过程、关键部件等质量控制进行见证、检验和审核。(五)对项目执行中费用拨付、追加、扣减提出建议,并对项目的进度情况进行监督。(六)对项目执行中,在违反承包合同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行为提出劝告,并向有关方面和部门报告。第二十四条注册设备监理师应履行以下义务:(一)在合同期内公正、客观地履行职责,根据所在设备监理机构赋予的职责,对其负责的监理任务承担相应责任。(二)为委托方提供合同约定的监理服务,维护委托方的合法权益。(三)不得参与对设备监理项目有影响的经济技术活动。(四)严格保守有关方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五)只在一个设备监理单位执业。第二十五条注册设备监理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觉接受继续教育,不断更新知识,保持较高专业技术水平。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六条取得注册设备监理师资格,是设立设备工程监理机构、担任设备工程监理机构技术负责人或代表设备监理中介机构独立执行监理业务人员的必备条件。第二十七条在实施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之前,对长期从事设备工程领域业务工作,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受聘担任工作技术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通过考核认定办法,取得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由人事部、国家质检总局另行制定。第二十八条执行设备工程监理业务的中介机构,其注册设备监理师专业分类和数量配备,由国家质检总局会同各有关专业主管部门确定。第二十九条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人员,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规定要求的,也可报名参加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并申请注册。第三十条本规定自2003年12月1日后施行。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一条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在人事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领导下进行,成立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并由两部门共同成立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考试考务工作由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各地考试工作由当地人事部门会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实施,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第二条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1次,考试时间定于每年的第三季度。第三条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科目为《设备工作监理基础及相关知识》、《设备监理合同管理》、《质量、投资、进度控制》、《设备监综合实务与案例分析》4个科目。第四条考试分4个半天进行。《设备工程监理基础及相关知识》、《设备监理合同管理》和《质量、投资、进度控制》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3小时,《设备监理综合实务与案例分析》科目的考试时间为4小时。第五条符合《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第六条凡符合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并于2002年底前评聘为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免试《设备工程监理基础及相关知识》和《设备监理合同管理》2个科目,只参加《质量、投资、进度控制》和《设备监理综合实务与案例分析》2个科目的考试。第七条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人员必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免试部分科目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第八条参加考试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同意,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查合格后,发给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中央管理的企业和国务院各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第九条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的考点设在省会城市和直辖市的大、中专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第十条注册设备监理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由国家质检总局组织编制、出版和发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盗用国家质检总局的名义编写、出版发行各种考试用书和复习资料。第十一条国家质检总局或其授权的机构负责组织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的师资培训工作。各地要有计划、有组织的开展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培训机构要具备场地、师资、教材等条件。第十二条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参与命题及考试组织管理的人员,不得参加与考试有关的培训和参加考试。应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第十三条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培训及有关项目的收费标准,须经当地价格行政部门核准,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第十四条考试考务管理工作要严格招待考试工作纪律,切实做好试卷的命制、印刷、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第十五条考试工作人员要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严肃考场纪律,严禁弄虚作假。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者,要严肃处理,并追究当事人和领导责任。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一、考核认定申报条件长期从事设备工程监理、设备工作设计和制造工作,业绩突出,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身体健康,2002年底前评聘工作技术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现在设备工程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和(二)中各一项的专业技术人员。(一)学历和职业年限:1、取得工程技术专业中专学历,连续从事设备工程相应专业的设计、制造或监理工作满25年。2、取得工程技术专业大学专科学历,连续从事设备工程相应专业的设计、制造或监理工作满20年。3、取得工程技术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连续从事设备工程相应专业的设计、制造或监理工作满10年。(二)业务经历:1、担任主要技术负责人,完成1项国家大型基本建设项目重要设备、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重要设备或国家重点科研项目重要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检验或监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