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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管理案例老马师傅的遭遇有这么一件事情,马师傅在一家工厂工作,在这之前,马师傅多次下岗、上岗坎坎坷坷,早年马师傅插队入户在农村务农,以后上调以后,到了居委会当了一名干部,以后又从居委会出来,到街道工厂当了一名职员,后来工厂倒闭,他到了私营厂去工作,后来私营厂又倒闭了,他只能下岗,以后又找到了一份工作,就这么下岗、上岗、上岗又下岗,一路坎坎坷坷,后来马师傅终于找到了一份工作,在劳动服务公司找到了一份工作,劳动服务公司又把他委派到现在这个企业,他在这个企业干嘛呢?这是一个食品厂,他专门搞一个和面工作,和面用的是机械。那天临下班时,马师傅正在清除搅拌机里的面垢时,不幸发生了,搅拌机又飞快地转了起来,只听“啊”的一声……一、劳动关系的概念及含义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等)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从广义上讲,生活在城市和农村的任何劳动者与任何性质的用人单位之间因从事劳动而结成的社会关系都属于劳动关系的范畴。从狭义上讲,是指按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建立的劳动法律关系,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主体之间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二、劳动关系的特征(1)劳动关系是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2)劳动关系主体双方,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劳动使用者(或用人单位)。(3)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在维护各自经济利益的过程中,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4)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存在管理和被管理关系,即劳动关系建立后,劳动者要依法服从经营者的管理,遵守规章、制度。这种双方之间的从属关系是劳动关系的特点。三、劳动关系的基本要素案例:大连日资企业罢工事件案例介绍2005年7月27日东芝大连有限公司500多名员工发起了大连日资企业罢工风潮。罢工起因是大连劳动监察部门发现该公司有员工每月加班超过36个小时的现象,于是给东芝公司下达了“整改通知”。但东芝公司为了不降低产能,提高了生产线的速度,将每一个工作流程由20秒压缩到14秒。这样劳动时间缩短了,劳动强度却增加了。原先需要加班才能干完的活,现在压缩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员工们无法按时完成,而且“取消”加班后,员工薪水降低。一些生产线很快出现产品积压情况,日方课长对此表示不满。于是,有员工表示,他们将以罢工抗议。7月27日,东芝公司一个生产电动机的流水线停工,该车间数百员工罢工,提出要涨工资。闻讯赶来的日本管理人员宣称,将解雇参与者,重新招人,双方形成对峙。3小时后,全厂停工。罢工惊动当地政府,大连市开发区管委会与总工会开始介入,协调双方被激化的矛盾。最后,日方妥协,同意每月增加150元工资,厂庆时每位员工奖励1000元,工人复工。东芝员工罢工加薪的成功先例,给了大连市开发区其他企业员工启发。9月初,罢工涨薪情绪波及佳能大连有限公司。9月9日,佳能公司厂庆,早晨8时,1600多名工人聚集到公司的体育馆前举行罢工。佳能的罢工者向厂方提出涨200元工资、废除女工23岁被解雇的规定以及追加取暖费补助等12条意见。双方相持不下时,佳能公司的中方管理层与工会主席站出来,他们答应了员工提出的一些条件,包括涨工资。但9日下午3时,情势直转而下,开发区管委会与总工会介入,表示不能答应涨薪要求,并声称按法律规定,罢工非法。罢工者群情激奋,表示绝不答应复工。10日赶上周末,佳能公司做出决定,将罢工态度坚决的B班员工放假。剩下一拨A班员工则由相关部门、工会及公司中方管理层进行劝说工作。据员工们反映,劝说者挨个进宿舍要求员工签字答应复工,并声称不工作就开除,甚至大连所有单位都不录用。11日傍晚,数千名拒绝签字的员工纷纷走出宿舍,聚集在紧靠宿舍区的东北大街上,抗议政府强行复工。他们越聚越多,坐满整个街道,在马路上露宿到天明。佳能公司员工罢工加薪的热情和坚持,引发了其他日资企业工人的强烈同情。12日,日本电产大连有限公司员工首先声援罢工,9000多人参加。一周内,罢工波及三菱、东芝、日新工机和旭染织毛巾等十几家日资企业,罢工人数达3万余人。问题:案例中事件发生在谁之间?最后事件得以解决又有谁参与其中?引出问题:“两方说”“三方说”“多方说”两方说:劳动者用人单位三方说:劳动者用人单位政府多方说:劳动者、工会用人单位、企业协会政府(一)就业主体——劳动者群体基本观点:劳动者群体是劳动关系系统的第一要素,它在劳动关系系统中处于主体地位。工会组织——劳动者利益的代表(二)用工主体——用人单位基本观点:用人单位是劳动关系系统中与劳动者群体相对应的基本要素,它在劳动关系系统中处于主导地位。用人单位的组织——雇主协会(三)政府及劳动部门《劳动合同法》劳动关系主体之间的关系职工及工会企业及雇主协会政府法制化管理协调与监管立法底线控制四、我国劳动关系主体的确定劳动力主体称谓的多样化1.劳动者:劳动力的提供者一般称为“雇员,或称为劳动者、劳工、工作、员工等。2.用人单位:劳动力的使用者一般称企业、资本家、雇主,在我国常称为用人单位,是以盈利为目的组织。案例:我国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判断?问题:保姆、军人、公务员是我国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吗?某造船厂的厂房漏雨,请来两名瓦工修补屋顶,修好后付给报酬。双方形成的是不是劳动关系?案例某造船厂的厂房漏雨,请来两名瓦工修补屋顶,修好后付给报酬。双方形成的是不是劳动关系?1、没有劳动关系。虽然双方形式上都具有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但瓦工修补屋顶这种劳动并不是造船厂的生产劳动过程,因而不能以为造船厂和瓦工形成的是劳动关系,而应是由民法调整的民事关系。2、如果造船厂请来两名工人完成的是造船工作的某道工序,则应认定双方形成了劳动关系,所以本案例中双方是劳务关系。24某单位小王响应团委号召向雷锋学习,自愿参加市团委组织的“五四”义务劳动和社区组织的慈善事业的义务劳动等,是否形成劳动关系?案例非职业的劳动、没有报酬的劳动,不属于劳动关系的范畴。是否劳动关系的判断标准:1、从主体上看:一方是用人单位、或者组织;另一方是劳动者,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以劳动合同为契约;3、从目的上看,它是作为一种谋生的职业劳动,即以劳动报酬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社会义务劳动和其他无偿劳动以及虽有一定报酬或物质补偿但目的不在于谋生的劳动,都不属于劳动关系中所指的劳动。4、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调整。五、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为什么要区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在校大学生到某单位实习,他们之间是是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保姆与用人家庭之间是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案例某高校学生小贾由于家庭比较困难,准备利用暑期打工积攒下学期的学费。经过寻找,被一家广告咨询公司雇佣,双方讲好以月为单位领取工资。小贾辛勤工作一个月后提出领取工资,经理说过了这个周末,下星期一再来领。当小贾星期一来领工资时,公司已经不知去向,小贾欲哭无泪,不知如何是好?此事可以通过《劳动法》解决吗?案例由于学生的特殊身份,小贾与广告咨询公司之间的关系是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根据劳动部有关规定,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劳动合同。大学生暑期打工不属于劳动关系调整的范畴,并不受《劳动法》保护。学生遇到纠纷,只能双方协商解决,或向法院起诉。劳务关系的含义:劳务关系属于民事关系的一种,是指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就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接受劳务并支付对价而形成的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保姆与用人家庭之间是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相似点:相似之处:1、二者都以劳动体现关系的内容,2、接受劳动的一方应向提供劳动力的一方支付报酬。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有以下五个方面:(1)法律依据的区别:劳动关系由《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调整,劳务关系由《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调整。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有以下五个方面:(2)主体的区别:劳动关系中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只能是劳动者,劳务关系中主体可以都是自然人,也可以都是用人单位。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有以下五个方面:(3)当事人在隶属关系方面的区别: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之间有隶属关系,劳务关系当事人不存在隶属关系。只有义务责任。(4)当事人承担义务方面的区别: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承担社会保险义务。劳务关系中的当事人一方不存在必须承担另一方当事人社会保险的义务。(5)用人单位对当事人在管理方面的区别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有违章违纪的处理权,劳务关系中不存在一方处分另一方的权利。案例:保姆不尽责是否有惩治权?2019/9/1837互动空间互动空间案例李某系一村民,2006年其从东营油田将退役的塔吊购进,在本乡出租给建民房的用户使用。由于其不会安装,于是雇魏1、魏2、唐某、卫某四人长期为其安装,所有安装工具均由李某提供,其中魏1是召集人,带领其他3人安装。安装一次600元,四人平分。2007年11月9日,在安装塔吊时,塔臂断裂,魏2、唐某、卫某从塔吊上摔下,魏2、唐某当场摔死、卫某重伤。死者家属起诉李某。问:问:李某与四人是什么关系?2019/9/18一、劳动关系的建立时间的确定问题:1、2010年1月1日,劳动关系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劳动者因各种原因半个月之后才上岗,劳动关系的真正建立日是哪一日?2、2010年1月1日,劳动者开始上岗工作,但劳动合同一个月之后才签订,劳动关系的建立日为?关于劳动关系的一些问题劳动关系建立的判断依据:法条链接:2008年,《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也就是说,引起劳动关系产生的基本法律事实是用工,而不是订立劳动合同。总结:劳动关系的建立是以事实用工为基础。即使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存在用工行为,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即建立。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法》第三、七~十、十六、八十一、八十二条(一)签订的时间、形式和时限要求: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工之日1月1日2月1日应签订书面劳动合同12月31日次年1月1日宽限期注意:宽限期仅限于首次签订劳动合同用工之日1月1日2月1日应签订书面劳动合同12月31日次年1月1日视为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宽限期如果不签要付双倍工资注意:宽限期仅限于首次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无效1、无效劳动合同的种类或条件:(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2)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2、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3、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4、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5、无效劳动合同的处理: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合同规定的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自然终止,终止履行合同,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讨论案例2002年8月,张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张某在接受街道组织考察(包括监督其劳动)期间,被安排到街道组织下属的纸箱厂工作。张某觉得纸箱厂工资太少,于是想另找一份工作。2003年2月5日市轧钢厂招工,招工办公室见张某身强力壮,又有文化,未经仔细审查就录用了张某。街道组织得知后找到轧钢厂,说明了张某的有关情况,轧钢厂经研究决定:其与轧钢厂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从即日起,废除轧钢厂与张某订立的劳动合同。张某认为自己有劳动能力,又没有再违法犯罪,完全能到轧钢厂做工。2003年3月22日,张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了申诉书,请求裁决轧钢厂宣布废除与其签定的劳动合同的决定无效。问:本案如何裁决。?分析案例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此案。认为:根据《刑法》第76条的有关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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