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资料,少熬夜!关于违纪违法适用组织处理的实施办法实用5篇【导读指引】三一刀客最漂亮的网友为您整理分享的“关于违纪违法适用组织处理的实施办法实用5篇”文档资料,供您学习参考,希望此文档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分享给朋友们吧!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的处理(最终版1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的处理第一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制定。第二条本条例的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第三条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应当遵守和维护党的纪律。对于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处理。第四条坚持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凡是违犯党纪的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必须给予相应的处分。第五条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准确地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地予以处理。第六条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第七条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第八条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第二章违纪与纪律处分第九条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策、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参考资料,少熬夜!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第十一条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一)改组;(二)解散。第十二条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第十三条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各种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相应处理。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第十四条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再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关于违纪违法适用组织处理的实施办法2关于对违法违纪党员干部实施组织处理的实施办法为规范和加强组织处理工作,有效发挥组织处理在查办党员干部违犯党纪案件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在查处违犯党纪案件中规范和加强组织处理工作的意见(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就查处党员干部违犯党纪案件中实施组织处理制定以参考资料,少熬夜!下办法。一、组织处理的方式和适用范围组织处理,是指党组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涉嫌违犯党纪的党员干部进行必要的岗位、职务调整等采取的组织措施。(一)组织处理的方式1、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2、停职。即暂时停止履行职务,检查反省问题。3、调整。即调离现工作岗位。4、引咎辞职。即本人主动、及时申请辞去现任领导职务。5、责令辞职。即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6、免职。即免去或者建议免去担任的党内外领导职务。7、降职。即降低一级职务。以上组织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二)组织处理的适用范围1、在案件查处中,发现党员干部有轻微违纪行为,人事组织部门要有针对性地做好批评教育帮助工作。2、有证据证明被调查人确犯有严重错误,已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或者妨碍案件调查的,可予以停职。对被调查人采取停职措施的期限,不得超过办案期限。3、有证据证明被调查人违纪问题明显,但短时期难以完全查清的,可根据情况进行调整、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或降职处理。受到调整、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或降职的党员干部,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高于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不得评优评先、给予奖励。二、实施组织处理的基本程序实施组织处理要严格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批评教育程序纪委立案调查的党员干部违纪案件中,需要对被调查人采取批评教育措施的,由人事组织部门会同纪委对被调查人进行必要的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二)停职的程序1、纪委立案调查的党员干部违纪案件中,需要对被调查人采取停职措施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停止党内职务,属党委批准立案的,停职检查由党委研究决定;属纪委直接立案的,停职检查由纪委征求同级党委意见后决定。停止党外职务的,由纪委向有关党外组织提出建参考资料,少熬夜!议。2、党委或纪委在做出停职检查决定后应,应制作《停职检查决定书》。纪委作出的停职检查决定,应将《停职检查决定书》报同级党委备案,并通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属于停止被调查人党外职务的,纪委应制作《停职检查建议书》,送达有关党外组织。但由党委批准立案的,停职检查建议应在报经党委同意后提出。对纪委的建议,有关党外组织如无正当理由,应予采纳,并应将结果及时报告或告知纪委。停职检查的期限,不得超过办案期限。(三)调整、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的程序1、纪委立案调查的党员干部违纪案件中,需要对被调查人调整、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的,由纪委向人事组织部门书面通报情况,提出建议,共同研究提出组织处理方案,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纪委向人事组织部门通报情况、提出对被调查人的调整、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或降职建议时,应将书面建议、《立案决定书》或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决定书(复印件)一并提交。2、对组织处理建议,应当集体研究决定,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不得擅自作出决定或批准。3、作出组织处理决定前,纪委会同组织部门应与被处理人员谈话,听取其陈述,并如实记录。对其合理要求和意见,应予采纳。4、经党委或纪委批准,对被调查人作出调整、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决定后,由人事组织部门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及时将办理结果以书面形式通报纪委。涉及党外职务变动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办理;需要履行法律程序的,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对非中共党员干部实施组织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违纪违法不得人心3违纪违法不得人心2012年04月14日05:06来源:重庆日报字号:T|T39249人参与065条评论0打印转发中共中央决定对***同志严重违纪问题立案调查、公安机关公布对尼尔·伍德死亡案依法复查结果并将犯罪嫌疑人移送司法机关,得到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衷心拥护。中央的正确决定大快人心,***、王立军等人的违纪违法不得人心!党无纪则乱,国无法不立。党的纪律是全党意志的体现,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参考资料,少熬夜!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强制性社会规范,维护着社会公平与正义,是一个社会的刚性底线。党章要求每一位党员都必须遵守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的约束。宪法规定每一位公民都要遵守和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遵纪守法光荣,违纪违法可耻!普通人违纪违法,其影响范围是局部的、有限的,而领导干部违纪违法,影响的是大局,污染的是整个社会。***、王立军等人违纪违法,给党和国家的事业带来了损失,对党和国家的形象带来很大损害,尤其是对重庆改革发展稳定大局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也使自己身败名裂。任何人违纪违法都会遭到人民大众的唾弃。作为党员领导干部,一旦严重违纪违法,更会被广大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所不齿。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不容践踏。法律面前没有特殊公民,党内不允许有凌驾法律之上的特殊党员,任何人触犯法律都不能逍遥法外。纪律是执行路线的保证。纪律面前人人平等,遵守纪律没有特权,执行纪律没有例外。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务必做遵纪守法的模范,不做违纪违法的反面教员。人生规划千万条,遵纪守法头一条。这不仅强调的是法治意识,而且唤醒的是人们的道德良知,是现代社会对每一位公民的基本要求。法纪犹如立在悬崖壁上的一道护栏,对每一个人都是一种关爱和保护;法纪的堤防一旦决口,就必然会出问题、受惩罚。***、王立军等人的违纪违法行为再次警示我们,一定要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严格执行党的纪律、遵守国家法律,守住信念防线、道德防线和法纪防线,在任何情况下都要稳得住心神、管得住行为、守得住清白。当前,重庆正处于非常关键的时期。我们一定要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在市委的坚强领导下,不断增强纪律和法治观念,大力践行“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的荣辱观,更加有力地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奋力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新胜利员工违纪违法处理办法4员工违纪违法处理办法根据国家《刑法》、《劳动法》、《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行政处罚法》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受党纪、行政刑事处罚工作人员的考核、工资和合同关系等相关情况处理,制定本暂行办法。参考资料,少熬夜!一、对受党纪处分的工作人员考核等次的有关问题:1、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2、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考核,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确定为不称职;因其他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3、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参加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参加考核,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4、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参加考核,确定为不称职;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5、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参加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6、涉嫌违反党纪被立案调查的,可以参加考核,但在其受调查期间不确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党纪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给予党纪处分的,视其所受处分种类,分别按上述一、二、三、四、五条的规定办理。7、受党纪处分同时又受行政处分的,按受党纪处分的情况确定其考核等次。二、对本公司员工因涉嫌违法犯罪被司法机关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被公安机关强制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包括所外执行)工作人员工资和合同关系的有关问题:1、工作人员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我公司员工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与其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本公司不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应义务。本公司员工经证明被错误限制人身自由的,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的员工的损失,可依据《国家赔偿法》要求有关部门赔偿。2、中止劳动合同期间,公司应当不发放工资,不为员工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中止期间不计算员工的工作年限。至于被错判或被错误羁押的,可以依据《国家赔偿法》要求司法机关予以赔偿。3、对于取保候审期间的性质问题,根据《刑法》《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