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资料,少熬夜!政企分开(实用4篇)【导读指引】三一刀客最漂亮的网友为您整理分享的“政企分开(实用4篇)”文档资料,供您学习参考,希望此文档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分享给朋友们吧!铁路政企分开浅析1浅谈铁路实行政企分开2013年3月10日,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公布,铁道部不再保留,行政职责并入交通部;组建国家铁路局,由交通运输部负责管理;组建中国铁路总公司,承担铁道部的企业职责。此次改革,铁道部的拆分无疑是最大的焦点,个人从三方面对铁道部政企分开做一个简要的分析。一、基本情况介绍铁道部从1949年成立,多年来铁道部为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以及国家的安全、社会稳定等诸多方面都付出了极大的努力,做出了卓越的贡献,一路走来在历史上留下一段辉煌。尤其是近几年,我国铁路实现了较快发展,从基本完备的五纵五横的铁路网,到已分居世界第二、第一的铁路营业里程、高速铁路运营里程,基本保障了国民经济运行和人民生产生活的需要,这一历史功绩是不容抹去的,全路员工为此长期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是同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铁路发展经营的计划经济模式与之出现了抵触和不相适应的现象,并且有着逐渐扩大的趋势。尤其是铁路等基础设施的建设,耗资巨大,成本回收周期很长,无法引入市场予以监管和参与,势必造成资源的浪费和各类不良现象的集中呈现,这在近几年的国民经济活动中,该类现象并不少见。同时,我们看到铁道部拥有自己管理系统及公检法系统,虽然统一归国家相关部门管理,但对内就像一个独立的王国,领导集权严重,裙带关系严重,很容易滋生腐败,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的案件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另外,由于存在政企不分体制上的种种弊端,资源配置效率低,也制约甚至妨害了铁路的良性发展。中国铁路必须转变发展模式,原有的传统发展模式已经走到尽头。可以说,铁道部的改革是历史的必然。二、政企分开的益处总体来说,铁路政企分开是利远大于弊的。第一,有利于铁路这个领域的健康、持续、安全地发展。在政企不分的情况下,现代企业制度建不起来,因为它毕竟还是政府,它不是完全的企业。另外,铁路资金问题长期得不到较好的解决,融资比较困难。这里参考资料,少熬夜!有相当大的一部分是靠政府,在大发展时期,政府当然要给予支持,因为这关系到每一个老百姓的切身利益。但是这是不可持续的,最终还得靠企业自己赚钱,自己发展。现在政企分开,把企业部分做成独立的企业法人,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资金筹措的渠道就可以多元化,社会哪些方面有钱,愿意修铁路,也可以加入进来。资金筹措的渠道打开,融资,国家当然在一定时期还有很大的给予支持。第二,有利于从体制上或者机制上保障我们的铁路运输的安全。在政企不分的情况下,监管和被监管者是一个人,以至于出了事故,老百姓都不知道是政府的事还是企业的事。作为政府,这个责任究竟怎么去追究?政府的监管就很难到位,企业的主体责任,安全方面的投入就可能不到位。现在分开了,一部分承担主体责任,一部分承担监管作用,出了问题,就要分析原因,是谁的责任,必须要追责。政府监管不到位,政府负责。第三,有利于加快建设综合交通运输体系。铁路固然是一种重要的交通方式,但是还要充分发挥海运、空运、公路运输的作用。如通过海运把大量的物资从万吨轮卸下来之后,首先到码头上,再用公路的方式分集装箱拉到很远的地方去,装到火车上往全国目的地分运。根据不同的运输方式,发挥最大的优势,实行合理布局,该空运的空运,该靠火车运输的靠火车,该高速的靠高速,大交通的体制下才能通盘考虑这个问题。铁老大不进来,说建了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是不科学的。通过建设综合交通运输系统,提高综合运输效率、效能,发挥各种交通运输方式的组合优势,来提高效益,也降低成本最终归到一条,降低物流成本。第四,有利于预防腐败现象的发生。通过政企分开,引入竞争机制,监管机制,能够深入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加大对工程建设、物资设备采购、车皮审批、资产资金管理、选人用人等重点领域廉政风险的防控力度,加强领导干部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建立高风险岗位轮岗交流制度,构建重点明确、监控有力、预警及时、处置得当的铁路廉政风险防控管理机制,切实从源头上防治腐败。三、铁路改革应该注意的几点:(一)在改革的过程前,制定详细的改革方案,尽量减少在改革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损失情况,使得改革有秩序、有组织和较平稳的顺利过渡。(二)在铁路运输包括客运、货物运输、专运特运等价格方面,应更多的顾及百姓的实际消费能力,制定适当的价格政策,确保广大群众买得起票,坐得起车。参考资料,少熬夜!(三)应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政策和法规,兼顾铁路部门和人民大众的利益,尽快成立起相应的监督体制,确保有法可依,监督得当,以保证群众和工作人员的安全出行。(四)规范铁路部门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专门的部门核算铁路部门的经济情况,并研究财务状况,认真分析经济运行中的薄弱环节,根据具体情况,制定铁路部门的发展战略,确保铁路部门的长远发展。党的十八大提出,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必须更加尊重市场规律,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讲,铁路政企分开奠定了不仅在铁路行业、而且在整个交通运输领域处理好政府和市场关系的体制基础,其深远影响涉及整个交通运输领域,甚至经济体制改革整体。本次大部制改革把铁路政企分开作为突破口,显示出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深化改革的坚定决心。相信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我们一定能克服各种困难,再创辉煌。政企分开可行性2政企分开的可行性研究银温泉专题名称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与实践专题号F13复印期号1998年04期原文出处《经济研究》(京)1998年02期第38~45页作者简介银温泉国家计委宏观经济研究院政企分开是改革的难点之一,政企不分直接阻碍了企业改革的深入。本文针对现代企业制度内涵中的政企分开这一重要内容,从国有产权拥有和行使的角度探讨政企分开的可行性。一、政企分开的涵义按照政府的有关文件及学术界普遍使用的提法,政企分开大概有三层涵义。第一,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与社会经济管理者职能分开。不少人提出的把政府职能与资产经营职能分离即政资分离,可以归到这一层涵义。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的理论家布鲁斯等人列出了平衡政企关系的清单,从中可以看到社会经济管理职能的若干方面。他们认为,作为所有者的国家要同作为权威机关、管理机构以及非企业部门的管理者的国家分离开来,具体包括:国家作为所有者的角色应与作为负责行政、国防、政治秩序,并由法律授权稽征税收和关税的权威当局的国家分离开来;其次应与作为制定工商业、保健、安全以及其他标准规制的国家分离开来;第三,应与作为例行的和特殊的宏观经济政策中心的国家分离开来;第四,应与作为社会和基础设施的政策机关的国家分离开来,作为政策机关,国家处理不能用一般盈参考资料,少熬夜!亏含义界定目标和达到目标的手段(如共用品、外部性);最后,国有企业部分必须和非企业部门分离,政府部门在非企业部门起作用更好些(Brus和Laski,1989)。第二,国有资产管理职能与运营职能分开。不管国有资产管理职能涉及国有资产产权哪些方面的内容,这种管理职能都属于所有者(出资人)的权利范围,只要第一层涵义的政企分开做到,这一层就没有“政”的涵义。如果在第一层涵义上分不开,这里肯定是分不开的。可见,提出把管理职能与运营职能分离在理论上是不恰当的。第三,出资者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分离,这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普遍做法,与政企分开更无直接关系。我认为,政企分开的严格涵义应是国家所有者职能与社会经济管理职能分离,上述后两方面的内容都是派生的或无关的。那么,政府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作为国有资产代表,能不能解决政企不分问题,实现政资分离呢?相应地,如果政府不能作为产权代表,谁能代替政府?二、政府作为产权代表能不能实现政企分开回答这个问题,需要弄清政府既作为所有者,又作为社会经济管理者,双重角色之间有没有矛盾,如果有,在双重角色格局内能不能解决。作为一般意义的所有者,投资和经营的主要目的是盈利。政府也不例外。而作为社会经济管理者,它的目标函数是各方面的,包括社会安定、经济增长、维持非经济活动和国家安全等。这些目标同所有者的盈利目标有时、乃至常常是不一致、甚至相冲突的。例如,从盈利角度看,裁减冗员或在经济周期低谷时裁减人员是正常的,但政府从社会安定角度看就是一种不安定因素;相应地,从盈利角度看,向难以还债的企业发放贷款是不正常的,而从社会安定看则是可考虑的。当然,即便就企业而言,作为社会中的一员,它也不是纯粹追求利润最大化,不管其他方面。就典型的市场经济国家而言,日本有终身雇佣制,德国有职工参与,即使在美国,企业也把社会目标作为评价企业、评价经理人员的一个重要标志。目前,国际上关于公司治理结构的研究中,也把顾客、社区作为重要的委托人,要求企业的目标函数反映顾客和社区的利益(Williamson,1985)。但这种双重角色究竟以哪一个为主,就企业而言应是明确的。双重职能下有没有可能实现职责分开呢?假定要求国有企业纯粹以盈利为目标,或充当类似于市场经济下私人企业同行的角色。假定国务院作为国有资产总代表,通过国有资产管理局行使产权管理。再假定国有资产管理局可以有效管理成千上万家国有企业(这一假定参考资料,少熬夜!是非常不合理的,但目前暂时忽略这一因素)。这样,国务院评价国资局的唯一或最重要指标就是企业盈利。相应地,盈利指标也构成比国务院更高一级的机构对国务院(总理班子)的评价指标体系的重要内容。这种评价可行吗?国务院(总理班子)有压力和动力搞好国有企业吗?如上所述,由于国务院身兼两种职能,对国务院(总理班子)自然就从两种职能的履行业绩来评价。这就涉及到两种职能在评价指标中的权重。这是一个不易确定的问题。相应地,国有产权管理的压力和动力就难以形成,至少难以确定压力和动力的强度。在两种职能行使出现矛盾时,对国务院及其国资局的评价更难。金融财政政策的变动,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等等涉及国家宏观政策的变动,如果宏观经济运行有利,而不利于国有企业的业绩,怎样评价国务院及国资局的业绩呢?国务院和国资局完全可以推托责任。同时,由于国务院履行的是社会经济管理职能,它完全有能力、有办法利用非国有经济的资源补充、资助国有企业,如对国有企业实行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也可以利用一些规制政策如市场准入、价格管理、垄断和反垄断政策等,人为地形成有利于国有企业运转的环境,或者利用金融规制政策如关于信贷和证券市场的规定,使金融资源向国有企业倾斜。同时也应注意到,在国有企业业绩因国家宏观政策变动变得很差时,国有企业的高级经理及国有企业集团利益的代理人(行业主管部门及主管国有企业的综合部门如经贸委)有可能向国务院施加压力,通过各种方式影响国务院的决策,使国务院采取利于国有企业但不一定利于宏观经济及宏观经济政策实施的一些政策。银根紧缩与国有企业呼喊资金紧张、要求放松银根,可以看成是这种两难处境的一种典型表现形式。政府作为国有产权代表的上述问题也使它无法对国有企业的运转实施有效的监督和约束。首先,从管理制度看,维持一套行政系统需要大量投入,很难设想国务院会另立一套系统专门管理国有资产。因此,国务院管理国有企业首先要依靠行政系统,即使有专职管理国有资产的机构,也是要并入行政系统的。这样运作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很可能行政色彩浓厚。其次,从对国有企业、特别是大型企业的经营者任免来看,国务院的双重角色也将影响经营者的目标函数,经营者可能将宏观经济政策变动对企业业绩的不利影响作为推诿责任的理由。在1987—1992年国有企业实行承包责任制期间,就出现了因价格等宏观政策变动而调低承包指标的情形。当政府作为国有产权的代表时,国有企业或者出现管制过死,企业缺乏灵活性,或者缺乏约束,形成内部人控制。换言之,国有企业的经营者将会出现如布鲁斯参考资料,少熬夜!等人(1989)所说的或者过分谨慎,或者轻举妄动的现象。即使假设有一套合理而明确的有约束力的指标体系,假设不存在因信息不对称因素导致的指标确定(如基数)不合理,政府对国有企业有完全信息,不存在“打埋伏”、“棘轮效应”之类的问题,国有企业的业绩也难以达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