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管理的本质实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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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少熬夜!论管理的本质实用5篇【导读指引】三一刀客最漂亮的网友为您整理分享的“论管理的本质实用5篇”文档资料,供您学习参考,希望此文档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分享给朋友们吧!论法律责任的本质1论法律责任的本质摘要:法律责任是法理学研究的基本问题之一。综观对该问题的讨论,学者们大都是在对法律责任的概念进行分析,而并未对法律责任的本质问题予以充分的关注。本文在比较学者们给法律责任所作的不尽相同的概念之基础上,试图通过对其概念的界定,并通过中外学者对法律责任本质的各种学说之比较中,进而分析出法律责任的本质。关键词:责任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本质一、概念的界定(一)责任的词义分析在古代汉语中,“责任”同“责”,是一个语义丰富的概念。据《辞源》、《辞海》等权威辞书,“责”在六种意义上被使用。其一,求,索取。如“宋多责贿于郑。”其二,要求,督促。“不教而责成功,虐也。”其三,谴责,诘问,责备。“文姜通于齐侯,桓公闻,责之姜。”“使先生自责,乃反自誉。”其四,处罚,责罚,加刑。“崇患太祖墉惰不作业,数加笞责。”“责小过以大恶,安能服人。”其五,同“则”,责任,负责。“若尔三王,是有丕子之则于天。”其六,债,所欠的钱财。“乃有意欲为收责于薛乎?”在现代汉语中,“责任”一词有三个互相联系的基本词义。(1)分内应做的事。如“岗位责任”、“尽职尽责”等。这种责任实际上是一种角色义务。每个人在社会中都扮演一定角色,既有一定地位或职务,相应地,也就必须而且应当承担与其角色相应的义务。(2)特定人对特定事项的发生、发展、变化及其成果负有积极的助长义务。如“担保责任”、“举证责任”。(3)因没有做好分内的事情或没有履行助长义务而应承担的不利后果或强制性义务。如“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等。我们可以把前两种责任成为积极责任,而把后一种责任成为消极责任。在消极责任中,有违反政治义务的政治责任,违反道德准则的道德责任,不遵守或破坏纪律的违纪责任,也有违反法律要求的法律责任。(二)法律责任的概念分析由于“责任”一词在不同语境中具有不停的含义,加之“责任”一词在法律文献中时常被按照不同的语参考资料,少熬夜!义来使用,这就使对法律责任的界说显得十分困难,1以至迄今为止,在中国法学界乃至世界法学界尚没有一个能被所有人接受并能适用于一切场合的法律责任定义。学者们根据自己的理解提出了许多学说,总结一下,具有代表性的主要是以下几种,现对其进行简要分析。1、义务说。持此种学说的学者将法律责任界定为一种特殊意义上的义务,如张文显教授在其主编的《法理学》教材中就认为,法律责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赔偿、补偿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1。笔者认为,将法律责任定义为一种义务显然是不合理的,原因在于,“接受惩罚”作为一种“义务”出现的说法值得商榷。如果将接受惩罚作为一种义务,那么按照权利义务相对应的原则,接受惩罚所对应的权利是什么?惩罚应该是国家公权力来执行的,而此“权力”非彼“权利”,二者不可混淆。如果将法律责任定义为一种义务,无疑将导致理论上的混乱。2、处罚说。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法律责任是一种“处罚,制裁”。如凯尔森就认为,“法律责任的概念是与法律义务相关联的概念,一个人在法律上对一定行为负责,或者他在此承担法律责任,意思就是,如果作相反的行为,他应受制裁”2。又如孙国华教授认为,法律责任“是由违法者的违法行为所引起的,应该由违法者依法承担的责任”。该观点也有一些失当之处,首先一点,孙教授的观点有循环定义之嫌;其次,将法律责任仅仅认为是处罚或者制裁过于片面,忽略了法律责任其他方面的因素。3、后果说。该学说的赞同者认为,法律责任是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如沈宗灵教授认为,法律责任是“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又如林仁栋教授指出:“法律责任是指一切违法者,因其违法行为,必须对国家和其它受到危害者承担相应的后果”。后果说存在的缺陷是,在某些情况下,承担法律上的“不利后果”并不意味着就要承担“法律责任”,例如,在民法当中,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者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的后果,就不能说是法律责任。1张文显,《法理学(第二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第142页。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M〕,沈宗灵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第73页。24、负担说。它认为“法律责任是有责主体因法律义务违反之事实而应当承受的由专门国家机关依法确参考资料,少熬夜!认并强制或承受的合理的负担”。该观点有一点不足之处在于,它认为法律责任只能由专门国家机关确认这一点是不符合实践的,如果是民法商法等私法意义上的责任,则可以由双方当事人来协商确认和解决,不需要经由国家机关就可以解决。综观上述关于法律责任的定义,每一种定义虽然或多或少都反映出法律责任的一些性质特征,但也不可避免的都存在一些缺陷。笔者倾向于接受负担说,结合负担说的一些理论,并参考其他学说,笔者给出如下定义:所谓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违反法定义务而应承受的由法律所确认的一种负担。该定义的特点在于:首先,简洁明了,容易理解;其次,体现出法律责任的“法定性”,使其区别于道义责任,伦理责任等其他社会现象;再次,避免了原来的负担说将法律责任仅仅看作只能由国家机关专门确认并予以解决的片面性;最后,仅仅通过该定义即可体现出法律责任的本质属性,即某种负担。二、法律责任本质的分析法律责任的本质究竟是什么?如同对法律责任概念的众说纷纭一样,对于法律责任本质的讨论也形成了不同的观点。以下先就学者们的观点做简单陈述。(一)各家学说综述1、道义责任论。它是以哲学和伦理学上的非决定论亦即自由意志论为理论基础的。它假定人的意志是自由的,人有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又自觉行为和行使自由选择的能力。由此推定,违法者应对自己出于自由意志而做出的违法行为负责,应该受到道义上的责难。对违法者的道义责难就是法律责任的本质所在。2、社会责任论。与道义责任论相反,社会责任论是以哲学和伦理学上的决定论为基础的。它假定一切事物(包括人的行为)都有其规律性、必然性和因果制约性。由此推断,违法行为的发生不是由行为者自由的意志而是由客观条件决定的。因而只能根据行为人的行为环境和行为的社会危险性来确定法律责任的有无和轻重。确定和追究法律责任,一方面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存在;另一方面是为了使违法者适应社会生活和再社会化,这就是法律责任的本质。3、规范责任论。这种理论认为,法体现了社会的价值观念,是指引和评价人的行为的规范。它对符合规范的行为持肯定的态度,对违反规范的行为持否定的态度。否定的态度体现在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中,这种责任就是法律规范和更根本的价值准则评价的结果。因此,行为的规范评价是法律责任的本质。上述三种理论各有其合理性与局限性。道义责任论正确地揭示了行为的主观因素的作用,却忽视了社会环参考资料,少熬夜!境对行为的方式的巨大影响;社会责任论正确揭示了行为发生受制于一定的客观条件,却忽视了行为人主观因素的重要作用。相对而言,规范责任论更加全面地对法律责任的本质进行揭示。它强调了法律责任与体现一定价值标准的法律规范有直接联系。4、关于法律责任本质的再认识笔者在前文给法律责任下定义时,已经提及,该定义可体现出法律责任的本质属性,即某种负担。这也是笔者对法律责任本质再认识的结果——法律责任是由法律规范所确立的一种负担。之所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是基于以下几方面的考虑:第一,从纯语义的角度来看,责任本身就意味着一种负担。“负担”一词在两种意义上被使用,一是在名词意义上被使用,指费用、开支或者承受的责任;二是在动词意义上被使用,意指承当(工作,责任,费用等)。再回到对责任的讨论上来,即使是从广义的角度来理解“责任”一词,也可以得出同样的结论。从“份内应做的事或职责所规定的义务”的层面来理解,这种应该做的事情,职责规定的义务,就是一种负担;从“违反某些义务而引起的一种不利负担”的层面来理解,显而易见,责任无疑也是一种负担。第二,本质是一个事物与同其他事物相区别的最根本的要素。将法律责任的本质认定为一种法律上的负担,不仅是法律责任与道德责任,伦理责任等其他社会责任的区别,也是其与评价、谴责、手段、法律关系等其他关于法律责任本质的认识的根本区别。第三,前文在讨论法律责任的定义时,可以看出,理论上对于负担说的诟病就在于其片面性。那么当我们避免了这种片面性,并完善了其定义之后,相对于其他观点来说,负担说更加合理,被其他学说指摘的可能性就更小。5、结论作为法学理论研究的基本问题之一,如何定义法律责任,尤其是如何认识其本质是任何法学研究者都无法回避的。抛开烦琐的修饰词,以最简单的几个词汇给一个术语做一清晰的界定是一件很难,却很有意义的事情。本文对法律责任的界定正是基于这种考虑所进行的一种尝试。当然,由于笔者水平有限,这种分析可能是很肤浅的,笔者只是希望通过对该问题的论述,能够加深自己对法学理论的更加深入的理解。「参考文献」{1}张文显,《法理学(第二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2}周永坤,《法理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参考资料,少熬夜!2004.{3}[奥]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3.{4}孙国华,《法理学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5}沈宗灵,《法理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论法人的本质2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论法人的本质李锡鹤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关键词:民法/哲学/体系内容提要:笔者近年来出版了一本《民法哲学论稿》(复旦大学出版社2000年10月版),发表了一些民法学论文,字数不多,问题不少,有观点上的,表述上的,也有排校上的,心中一直不安。笔者所在的华东政法学院,准备汇编出版教研室成员已发表的专业论文。趁此机会,笔者从《民法哲学论稿》中选了若干章节,另选了若干篇论文,作了修改。其中有些文章讨论了法哲学内容,但目的是澄清民法学的概念,也收入了。凑成一册,是为本书。书成后,因经费不足,未能出版。故在北大法律信息网上发表,以期与大家交流。民事主体是民事领域中的主体。从现象看,民事主体表现为享有民事权利,是民事权利的载体。从本质看,民事主体表现为具有民事意志,是民事意志的载体。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国家三种形式。其中,关于法人和法人的本质问题,学术界分歧较大。传统的说法一直认为,关于法人的本质,法学史上曾有三种观点:“否认说”、“拟制说”和“实在说”,主要代表人物分别有耶林、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萨维尼和祁克。国内学术界一般否定“否认说”和“拟制说”,同意法人实有,但不同意或不完全同意“实在说”的一些具体说法。然而,细读三家论述,可以发现,它们的分歧所在只是法人人格的有无,其实就是法人的有无。三种观点中没有一种探讨了法人的本质,甚至可以说没有一种真正涉及到了这个问题。它们的争论不是关于法人本质的参考资料,少熬夜!争论。《法学研究》编辑部编著的《新中国民法学研究综述》一书,介绍了目前国内学者关于“法人本质”的观点:“在讨论我国法人的实质时,有人提出了以下几种看法:(1)我国法人制度是适应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需要,为了社会主义的利益,根据现阶段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水平而建立的;(2)我国法人是客观存在的具有独立活动和自我发展能力的社会经济实体的法律组织形式;(3)法人的权利主体资格是法律赋予的;(4)法人是一定的人的集体。”需要指出,其中(1)、(3)两条分别是关于我国法人制度和法人的权利主体资格的观点,不是关于法人本质的观点;(2)、(4)两条在形式上分别是对“我国法人”和法人的定义,而“我国法人”和法人也是与法人本质不同的概念。根据形式逻辑,定义应采用“被定义概念=属+种差”的公式,揭示事物的本质属性。如:“人是能制造工具的动物”,其中“动物”文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