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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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人力资源保护一、社会保障的含义社会保障是指社会通过一系列公共措施向其成员提供的用以抵御因疾病、生育、工作、失业、伤残、年老、死亡而丧失收入或收入锐减引起的经济和社会灾难的保护、医疗保险的保护以及有子女家庭的补贴。第一节社会保障1.社会保障的主体是社会(政府、社团以及企事业等用人单位);2.保障的客体是全体社会成员;3.手段是通过立法;4.利用收入的再分配;5.职能是保障基本生活需要和维持劳动力的再生产。二、社会保障的基本要求(1)社会保险保障工薪劳动者的基本生活不因出现各种风险而无法维持。如:养劳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三、社会保障体系(2)社会救济由国家和各种社会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向无收入、无生活来源、无家庭依靠或失去工作能力者、一时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或不幸事故的遇难者,实施一种最低标准的物质帮助。•(3)社会福利•(4)社会优抚•国家和社会依法对烈军属、革命残废军人、参战负伤的民兵、民工、生活困难的复员退伍军人等给予的优待和抚恤。•(5)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保障。四、社会保险•1、社会保险的基本特点和功能•2、社会保险的内容:养劳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一、劳动保护的含义是国家对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的保护。是企业通过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伤亡事故和职业病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第二节劳动保护(一)劳动时间1.工作时间:工作时间主要有以下四种类型:(1)标准工作时间。《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二、劳动保护的内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规定:国家实行职工每工作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40小时,其中把劳动者在一昼夜内工作8小时称为“标准工作日”,在一周内工作40小时,即每周工作5天,休息2天,称为“标准工作周”。(2)缩短工作时间。《规定》第4条: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缩短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目前我国实行缩短工作时间的有:①矿山、井下、高山、高温、低温、有毒有害,特别繁重或过度紧张劳动;②夜班工作;③哺乳期的女职工。(3)计件工作时间《劳动法》规定:对实行计件工作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必须以劳动者在一个标准工作日和一个标准工作周的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的计件数量为标准,确定劳动者日或周的劳动定额。(4)不定时工作时间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a.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b.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c.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3)其他适合实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2.延长工作时间延长工作时间是指超过正常工作时间长度的工作时间,包括加班和加点。(1)由于生产需要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也就是说,企业加班须经工会和劳动者的同意,不得强制,另有时间限制。(2)由于紧急特殊情况而需要延长工作时间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规定:下列情况可安排职工加班加点:a.在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必须连续生产、运输或营业的;b.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c.由于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等临时发生故障,d.由于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灾害,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遭到严重威胁,需进行抢救的;e.为了完成国防紧急生产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3)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劳动法》规定: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4)禁止安排在特殊情况下的女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法》规定:不得安排怀孕期间或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的女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5)用人单位违反了工作时间的法律责任;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劳动行政部门应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按每名劳动者每违法延长1小时工作时间,对用人单位罚款100元以下。3.法定节假日休息日这是指劳动者根据我国有关法规规定可以免于上班工作并且享有工资的节假日和休息日,主要有以下几种:(1)每周公休假日:《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国务院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我国劳动者一般每周休息2日。(2)法定节假日:1)元旦,放假1日;2)春节,放假3日;3)国际劳动节,放假1日;4)国庆节,放假3日;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节假日,如妇女节、建军节、少数民族节日等。(3)年休假:《劳动法》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休假。(4)婚丧假:《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规定》,职工本人结婚或其直系亲属(父母、子女、配偶)死亡时,可给予1至3天的婚丧假,另给路程假。(二)劳动安全技术规程劳动安全技术规程指国家为了防止和消除在生产过程中的伤亡事故,保障劳动者生命安全和减轻繁重体力劳动,以及防止生产设备遭到破坏而制定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1)工厂安全技术规程《工厂安全卫生规程》规定了在工厂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必须达成的安全卫生方面的基本要求,主要有:1)厂房、建筑物和道路的安全措施;2)工作场所的安全措施;3)机器设备的安全措施;4)电器设备的安全装置;5)动力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装置。(2)矿山安全法律制度《矿山安全法》、《矿山安全监察员管理办法》、《矿山建筑工程安全监督实施办法》等对矿山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方面进行规范,主要有:1)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2)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3)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4)矿山安全的监督和管理;5)矿山事故的处理;6)法律责任。(3)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国营建筑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条例》等对建筑施工安装工程安全技术管理方面提出了一般安全的基本要求,如施工的一般安全要求、施工现场、脚手架、土石方工程、机电设备和安装、拆除工程、防护用品等规定。(三)劳动卫生劳动卫生规程指国家为了保护劳动者在生产、工作过程中的健康,防止和消除职业危害而制定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各种工业生产卫生、医疗预防、健康检查等技术和组织管理措施的规定。这方面的主要法规有:《工厂安全卫生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工业企业中噪声卫生标准》、《工业企业人工照明标准》等。劳动卫生规程的主要内容有:1)防止有毒、有害物质的危害;2)防止粉尘的危害;3)防止噪声和强光刺激;4)防署降温和防冻取暖;5)通风和照明;6)个人防护用品和生产辅助设施;7)职业病防治。(四)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劳动法》规定:“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1)女职工的劳动保护:主要指对女职工的平等就业权利和生产中的劳动安全健康、两个方面的保护。这方面的主要法规有:《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保健工作暂行规定》等。女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劳动保护,禁止女职工从事不利于其身体健康的工作:a.矿山井下工作;b.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工作;c.《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d.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e.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六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a.b.《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以上体c.《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作业。女职工已婚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铅、汞、苯、镉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第三、四级的作业。女职工怀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a.作业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b.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已烯雌酚生产的作业;c.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保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d.人力进行的土、石方作业;e.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以上的作业;f.伴有身体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拖拉机驾驶等;g.工作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h.《高处作业分级》中规定的高处作业。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禁止延长工作时间或夜班的作业。女职工在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a.上条中第a、e项的作业;b.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物、有机氯化物的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c.延长工作时间或夜班的作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怀孕期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算作劳动时间。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多胞生育的,每多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生育的,每多育一个婴儿,每次增加哺乳时间30分钟。(2)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这是针对未成年工处于生长发育期的特点,以及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采取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这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劳动法》、《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等。主要内容包括:1)未成年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见《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第三条,共17项);2)未成年工患有某种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时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见《规定》第四条,共5项,以及第五条对疾病和生理缺陷的界定);3)用人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安排工作岗位之前;工作满一年;年满18周岁,距前一次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4)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护实行登记制度:用人单位须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未成年工须持《未成年工登记证》上岗;用人单位承担未成年工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体检和登记的费用。解聘职工时应遵循的法律法规(1)合法立即解聘职工的情形a.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法》第条)b.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法》第条)c.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和条件(《劳动法》第条)d.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劳动法》第条)(2)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后可辞退职工的情形a.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b.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c.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d.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员的,但企业应提前30日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