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安全规程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的安全要求和堆场、仓库的安全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标准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190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5768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6527.2安全色使用导则GB6944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11602集装箱港口装卸作业安全规程GB1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14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JT556港口防雷与接地技术要求JT/T557港口装卸区域照明照度及其测量方法JTxxx海运危险货物集装箱装箱安全技术要求IMO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危险货物dangerouscargo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污染危害等特性,在运输、装卸和储存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或物品。3.2危险货物集装箱dangerouscargocontainer从装入危险货物之时起,至该箱经拆箱、清扫或清洗干净前为止的集装箱。3.3直取directliftdown进出口危险货物集装箱,直接运进港内装船或从船上卸下装运出港而不在码头或堆场存放的过程。3.4罐柜集装箱portabletankcontainer按照国际或我国有关规范建造,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的外部框架具有集装箱相同结构用于装载散装危险货物的可移动罐柜。4一般要求4.1危险货物的分类、品名及其编号运输、装卸、储存危险货物的分类、品名及其编号应执行GB6944和GB12268的规定。4.2危险货物集装箱作业管理4.2.1国内运输、装卸、储存等作业,执行国家有关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则(以下简称“水路危规”);在国际航线运输、装卸等作业,执行《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以下简称“国际危规”)的规定;同时兼有国内、国际航线运输时,执行“水路危规”第十七条规定。4.2.2从事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的企业,应取得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作业资质认定。4.2.3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管理、作业人员,应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组织考核。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4.2.4从事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的企业,应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应定期组织演练,做好演练记录,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4.2.5装有危险货物的集装箱,箱体两侧及两端应粘贴或印刷符合GB190或“国际危规”规定,且与箱内所装危险货物性质相一致的危险货物标志。4.2.6从事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的企业,应根据所装卸危险货物的特性,按规定配备相应的人员防护用品和清洗、消毒、急救等用品。4.3港口作业基本要求4.3.1危险货物集装箱的港口装卸作业安全技术要求执行GB11602的有关规定。4.3.2装卸易燃易爆危险货物集装箱时,距装卸地点50m范围内为禁止明火作业区域。4.3.3从事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的企业,在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装卸、过驳、堆存、拆装箱和危险货物包装等作业开始24h前,应当将作业委托人,以及危险货物品名、数量、理化性质、作业地点和时间、安全防范措施等事项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报。未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同意,不得进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4.3.4作业前,应召开工前会,相关作业人员应确认危险货物申报单与所装卸的危险货物集装箱标志、标牌一致,详细了解其性质、危险程度、安全应急措施和医疗急救措施。4.3.5作业中,应严格按照相关操作规程进行作业。4.3.6作业结束,应按规定妥善处置残留物和人员所着装的护具用品。5装卸作业5.1码头前沿作业5.1.1装有危险货物集装箱,在装船或卸船前,作业方应会同船方代表对集装箱外观进行目视检查,检查集装箱结构是否有实质性损坏、检验金属铭牌是否在有效期内和有无撒漏或渗漏现象。发现不符合情况的集装箱,应通知有关部门作妥善处理。在未得到及时处理之前,均不得装卸。5.1.2装卸危险货物集装箱时,作业人员下舱前应先开舱通风,确认无危险后方可作业。必要时经检测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可作业。5.1.3装卸危险货物集装箱的作业指挥人员,应佩戴鲜明的标志,发出的指挥信号应清晰、准确。5.1.4装卸危险货物集装箱,应根据危险货物的性质、配装要求及船方确认的配载图,做好危险货物集装箱的积载隔离工作,隔离要求见附录A。5.1.5装卸危险货物集装箱的司机,应做到小心作业,稳起稳落,严禁拖、碰、撞集装箱。5.1.6船舶装卸易燃、易爆危险货物集装箱期间,不得进行加油、加水(岸上管道加水除外)等作业;装卸装有爆炸品(第1.4S除外)集装箱时,不得使用或检修雷达、无线电报发射机。所使用的通讯设备应符合防火防爆规定。5.2水平运输作业5.2.1港内运输危险货物集装箱的车辆,应配备灭火器材和在车顶悬挂危险三角顶灯。5.2.2港内运输危险货物集装箱的车辆应遵守所在地港口关于危险货物运行路线、速度等方面的规定。如不能立即作业,应在指定位置等候。5.2.3港内运输危险货物集装箱车辆的驾驶员严禁超车、急转弯、急刹车,前后车辆应保持安全距离。5.2.4危险货物集装箱作业、堆存区域不得进行车辆维修、保养等工作。5.3堆场作业5.3.1堆场符合第7章规定的安全技术条件的,可以存放“水路危规”中规定的除第7类外的危险货物集装箱;不具备第7章规定的安全技术条件的,应实行直取,不准在港内存放。5.3.2堆场存放“水路危规”中规定的第1、2类危险货物集装箱应限期限量,具体时间和数量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核定。5.3.3对装有“水路危规”中规定的第7类危险货物集装箱,应实行直取,不准在港内存放。5.3.4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作业,应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5.3.5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应严格划分各类危险货物的堆存区域,按危险货物的性质和类别要求堆码。5.3.6危险货物集装箱,最高只许堆码二层,并根据不同性质的危险货物,做好有效的隔离,隔离要求见附录A;但未清洗的空箱可以堆码三层。5.3.7装有遇潮湿易产生易燃气体的4.3类货物的集装箱和需敞门运输的易产生易燃气体的集装箱,宜在第二层堆码。5.4仓库作业5.4.1仓库内作业的危险货物,应制定危险货物的入库制度,核对、检验进库的货物的规格、数量、包装标记,单证、资料不符的不得出入库。5.4.2装卸、搬运危险货物时应按其各自要求进行。危险货物堆码要整齐、稳固,货物堆码高度距照明灯具不少于1.5m;货物距仓库墙距不少于0.5m,两堆货物间距不少于1m;性质不相容的危险货物,消防方法不同的危险货物不得同库存放;同库存放的其它危险货物应符合隔离要求,隔离要求见附录B;对撒漏货物要清扫干净,交货主处理。5.4.3各类危险货物分类、改装、开箱(桶)检查应在库外安全地点进行。5.4.4装卸作业结束后,应当对库区、库房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离人。5.4.5机动车辆装卸完危险货物后,不准在库房内停放或修理。5.5罐柜集装箱作业的特殊要求5.5.1装卸可移动罐柜前,应分清罐柜类型、危险货物标志或标牌并检查罐体外观设施及备件的完好程度。5.5.2装卸作业时发现移动罐柜发生渗漏、异味、烟雾和罐体角件变形,应停止作业并妥善处理。6拆、装箱作业6.1一般要求6.1.1港内拆、装和查验危险货物集装箱作业时,应在专用危险货物仓库或堆场中进行。6.1.2作业人员应穿戴好必需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拆、装易燃易爆危险货物时,禁止穿带铁掌(铁钉)鞋和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拆、装毒害品的作业期间严禁进食。温度高、时间长、作业量大时,应轮换或间歇作业。作业完毕后应立即进行全身冲洗、换装后方可进食。穿过的工作服、手套等防护衣物应单独清洗。6.1.3凡进入作业现场的水平运输机械应配备火星熄灭装置,作业完毕,及时撤离作业现场。拆、装易燃易爆货物,应使用防爆型电器设备和不会磨擦产生火花的工属具,并有专人负责现场监护。6.1.4在拆、装装有爆炸品、有机过氧化物、毒害气体、剧毒品集装箱时,所有机具应按额定负荷降低25%使用。6.1.5拆、装感染性物品,应经有关部门监测批准后方可作业。在夏季高温季节,拆、装对温度敏感的危险货物集装箱时,应根据港口所在地气候条件,确定作业时间,并采取有效的降温措施,在有遮蔽通风良好的环境下进行,货物不得在阳光直射处存放。6.1.6拆、装危险货物集装箱时,遇有闪电、雷雨或附近发生火灾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立即关闭箱门,对箱外货物作妥善处理;雨、雪、大雾天禁止露天拆、装遇湿易燃货物。6.2装箱作业6.2.1涉及海运危险货物的装箱作业安全技术要求应符合JTXXX的规定。6.2.2内河港口之间危险货物的装箱作业安全技术要求可参照JTXXX的规定执行。6.3拆箱作业6.3.1拆箱前应检查施封是否完好,开箱门时,应先开一扇门,不准迎面站立,进行通风并确认无危险后,方可拆箱作业。6.3.2拆箱过程中应轻拿轻放,禁止仍摔、拖拉、翻滚和撞击,发现损坏、渗漏立即报告有关部门进行有效处置。6.3.3对卸空危险货物集装箱要按规定要求进行清扫或清洗。经清扫或清洗完毕的集装箱,及时清除所有标志、标牌,经检验合格后,按普通集装箱进行管理。对未作清扫或清洗的危险货物集装箱,按危险货物集装箱的要求处理。7堆场、仓库安全技术要求7.1专业化集装箱港口应设危险货物集装箱专用堆场,必要时应设危险货物专用仓库。7.2堆场和仓库的设置7.2.1远离人口稠密区和重要设施,符合GB50016和与危险货物种类、特性相适应的国家标准规定。7.2.2四周采用围栏或实体围墙封闭并设置环形消防通道。环形消防通道应与出入口形成连通,通道宽度不小于3.5m。7.2.3出入口应不少于两处,并安装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标牌。7.2.4灭火器材配置应符合GB50140的规定。7.2.5照明设备应使用防爆型照明设备,装卸区域照明照度应符合JT/T557的规定。7.2.6防雷接地设施应符合JT556规定。防雷接地设施应定期检测,保证技术状况良好。7.2.7设置视频监控系统,满足掌握堆场、仓库的作业、堆存状态要求。7.2.8设置环保设施。作业或应急救援所产生的污水应收集处理,排放标准应符合GB8978的规定。7.2.9道路应按GB5768的规定划线并设置限速、转弯等标志。堆场面层应采用混凝土面层,地面应按GB6527.2的规定标明箱位线和通道标线,箱位应按冷藏箱区、重箱区和空箱区分区并满足消防应急的要求,通道宽度应满足最大装卸机械转弯半径要求。7.2.10堆场应根据气温条件设有喷淋降温装置和必要的遮阳棚。7.2.11仓库应根据危险货物的种类、特性,设置相应的监控、监测、通风、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静电、防腐、防渗漏等安全设备设施,并配备必需的应急防护用品。各类系统宜集中自动控制。7.3堆场和仓库值班室7.3.1堆场和仓库应设值班室,并有专人负责管理,昼夜值班检查,严禁携带火种进入堆场和仓库。7.3.2值班人员对进入堆场和仓库的人员、车辆、箱号应作好进出记录。7.3.3值班室内应张贴堆场、仓库示意图,配备灭火器材和特种防护用品(如空气呼吸器、过滤式面具、耐酸碱手套和套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