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八章表外业务第一节表外业务概述一、表外业务与中间业务(一)银行表外业务一般定义:商业银行所从事的不列入银行资产负债表内(按照通行会计准则)并不直接影响银行资产负债增减变化,但能够影响银行当期损益并改变银行资产收益率的经营性业务。注:由于商业银行所从事的中间业务也不列入银行资产负债表内并不直接影响银行资产负债增减变化,因此中间业务也可以称为表外业务。(二)银行表外业务分类1、技术性服务业务(中间业务)其经营特点是银行必须遵循“不予客户垫款”的经营原则。2、经营性服务业务(表外业务)其经营特点是与银行资产负债表内的资产业务或者负债业务有着密切关系,同时有可能转变成资产业务或者负债业务的服务业务,即人们通常所说的“或有”资产业务与“或有”负债业务。(三)表外业务与中间业务的联系与区别1、表外业务与中间业务之间的联系第一,中间业务都是表外业务,表外业务却不一定是中间业务,但两者有时是重合的。例如信用证结算业务。作为结算业务,它应该归属于中间业务;但作为信用担保业务,它却应该是表外业务。第二,两者都不直接影响银行资产负债的增减变化,而且它们都是通过为客户提供各种服务来收取费用收入或者非利息收入的。这与银行通过信用业务(资产业务与负债业务)经营来获取利息收入截然不同。第三,银行经营表外业务与中间业务的身份是相同的,即银行是以中间人或者受托人的身份来经营表外业务与中间业务的。换言之,表外业务与中间业务是银行的受托业务而不是其自营业务。2、表外业务与中间业务之间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经营目的不同。第二,业务经营风险程度不同。第三,银行经营表外业务的身份有可能被突破或者移位。二、银行表外业务迅速发展的原因(一)规避资本管制与增加赢利来源(二)为了适应国内与国际金融环境变化(三)转移与分散经营风险(四)适应客户对银行服务多样化的需求(五)银行拥有发展表外业务的有利条件(六)科技进步为表外业务发展提供了空间三、表外业务的经营特点与经营风险(一)银行表外业务经营特点1、能够充分利用银行的非资金资源。2、服务产品种类繁多并且业务操作灵活。23、业务经营透明度低与金融监管难度大。4、金融杠杆性高与经营风险巨大。(二)银行表外业务经营风险(补充)根据“巴塞尔委员会”对于银行表外业务所提要求以及所下定义,银行表外业务主要有以下十种经营风险:1、信用风险。所谓信用风险通常是指因债务人还款能力出现问题而使债权人遭受资产损失的可能性。2、市场风险。所谓市场风险一般是指因市场价格波动而使债权人遭受资产损失的可能性。3、国家风险。所谓国家风险是指因债务人所在国的政治、经济与社会环境发生变化而使其不能正常履行合同义务,从而使债权人或者银行遭受资产损失的可能性。4、流动性风险。所谓流动性风险是指银行在表外业务经营过程中,当金融市场环境发生比较大的变化或者发生金融动荡时,因其不能及时的并以合理的资金成本迅速增加负债或者变现资产来满足银行债务清偿的要求,被迫以比较高的价格吸收资金或者以比较低的价格出售资产而使银行遭受资产损失的可能性。5、融资风险。所谓融资风险实际上是流动性风险的另外一种表现形式。它是指银行在表外业务到期时,因其自有资金不足,同时又没有其他可以动用的流动资金,更为关键的是无法及时的从外部融通资金,造成银行在交易合同到期日不能正常履约而使银行遭受资产损失的可能性。6、结算风险。所谓结算风险是指由于银行本身技术操作失误或者客户债务清偿能力不足或者金融市场发生重大变故等原因,造成银行所经营的表外业务在交割期不能及时与正常的履约交割结算而使银行遭受资产损失的可能性。7、定价风险。所谓定价风险是指银行在没有准确的或者完全的掌握表外业务所包含的内在风险前提下,由于不能对表外业务正确定价而使银行全部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弥补或者抵御表外业务经营风险的能力并使银行遭受资产损失的可能性。8、信息风险。所谓信息风险是指由于银行表外业务不列入资产负债表内,客观上造成银行会计处理困难并无法真实反映银行的财务状况,使得银行或者客户不能依据准确与及时的业务信息做出适当的投资决策而使银行遭受资产损失的可能性。9、经营风险。经营风险一般包括经营决策风险与经营管理风险。所谓经营决策风险是指由于银行经营决策失误,导致银行表外业务经营形成不合理的结构或者组合,而使银行业务收入大幅度下降或者遭受资产损失的可能性。所谓经营管理风险是指由于银行内部控制机制不健全,导致银行管理者对业务操作人员的授权管理失误或者银行业务管理人员工作失误,而使银行遭受资产损失的可能性。310、法律风险。所谓法律风险是指由于各国金融法律不尽相同或者金融监管宽严程度不一致或者银行表外业务管理条例发生变化或者对于创新业务监管缺乏法律依据,造成银行不能正常的经营管理表外业务而使银行遭受资产损失的可能性。第二节担保业务管理一、银行担保业务界定(一)定义:所谓担保业务是指银行根据申请人(债务人)的委托,以承担负债风险为前提开具保函或者信用证来对申请人的债务清偿进行保证或者向受益人(债权人)承诺履行申请人全部经济义务的信用担保业务。(二)性质:银行经营担保业务不直接占用银行资金,但在信用担保成立的条件下,银行必须无条件承担债务清偿义务。因此银行担保业务必然形成银行的“或有”负债。(三)风险:担保人(银行)提供信用担保时的主要风险包括违约风险、文字风险、汇率风险、效益风险与政治风险。作为风险比较大的表外业务,国家金融监管部门一般会对银行担保业务进行严格限制与监管。在“巴塞尔协议”中将银行担保业务的信用转换系数定为100%的最高等级。(四)第三方担保:银行为了分散或者避免风险,在委托人申请信用担保时可以要求申请人进行反担保,即要求申请人寻找第三方向担保人(银行)提供信用担保。如果发生受益人(债权人)向担保人(银行)索偿,担保人在进行债务清偿的同时可以向第三方(反担保人)索偿,从而有效的分散或者避免担保风险。(五)业务分类根据信用担保工具不同,银行担保业务一般可以划分为保函业务、备用信用证业务与商业信用证业务。二、保函业务管理(一)保函定义:所谓“保函”是指银行以担保人的身份,按照委托人(债务人)的要求向受益人(债权人)开具的一种书面保证文件。如果委托人违约或者拒付债务,担保人(银行)则无条件承担债务清偿的义务。(二)保函基本内容:第一,当事人及其全称、法人代表与营业地址。保函涉及的当事人通常分为基本当事人(包括委托人、受益人、担保人)与其他当事人(包括通知行、转开行、保兑行、反担保人)。第二,担保涉及金额。第三,保函有效期限。第四,责任条款与索赔办法。第五,保函适用法律。按照国际惯例,银行开具保函应该以其所在国家的4法律为准绳。第六,其他相关事项。主要涉及其他的保证条款,例如“提出即付”、“不可撤销”、“有条件”或者“无条件”等。另外的其他相关事项有:保函编号、交易内容、合同号码、保函签署等。(三)保函种类:第一,投标保函。第二,履约保函。第三,“还款”保函(包括预付款保函)。第四,“付款”保函。(四)保函业务操作基本程序:第一,受理委托。银行在该环节的主要工作有两个:一是对担保项目进行初审,主要审查担保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法律规范以及是否符合银行业务经营范围;二是辅导客户规范填写“保函申请书”。由于“保函申请书”具有法律效应,因此它必须经过委托方的法人代表签字盖章后才能生效。第二,项目审核。银行在该环节的主要工作是审核立项手续是否规范,项目可行性报告是否科学与合理,申请人是否具备银行所要求的履约能力与基本资信等。第三,落实反担保人与反担保人措施。申请人提供的反担保人必须得到银行的认可。反担保人必须拥有足够的金融资产与实物资产来承担最终的付款责任。第四,担保协商。银行在该环节的主要工作是与委托人协商具体的相关事宜,例如担保的期限及其展期、保函生效以后的修改或者撤销、担保的费用及其费率、银行开具保函的其他要求等。第五,条款拟定。银行在该环节的主要工作是与委托人最终确认经过协商以后确定的各种相关条款并拟定合同文本。拟定的条款必须包括保函的基本内容。银行在拟定条款时还应该注意以下事项:条款措辞应该简练、明确与严谨;担保金额务必清楚与规范;必须注明保函的有效日期及其失效期;必须清楚与规范的写明担保人的付款或者赔偿责任;担保货币的汇率风险承担等。第六,保函签署。签署保函的签字人必须是法人。签字以后还必须加盖财务公章。经过签署的保函及其相关文件在委托人、受益人与担保人都最终确认以后正式生效。第七,后期管理。银行在该环节的主要工作涉及三方面:对银行所担保的项目进行监督与控制来保证委托人履行合同;如果委托人未能履行合同,银行应该按照保函的规定条款进行付款、赔偿或者索偿工作;进行必要的业务总结以利于银行担保业务的顺利开展。三、备用信用证(保函的替代品)业务管理(一)备用信用证定义1、一般备用信用证定义:是指银行以担保人的身份,根据开证申请人的委托向受益人开具的一种书面5保证文件。如果开证申请人未能履行其与受益人之间达成的合约条款时,受益人只需按照备用信用证的规定条款向开证银行提交开证申请人违约的声明或者证明文件,开证银行必须无条件的向受益人进行付款。2、特殊备用信用证(具有金融保证意义)定义:是指银行以担保人的身份并向申请人收取一定佣金为条件,根据开证申请人(借款人)的委托向受益人(放款人)开具的一种书面保证文件。如果开证申请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时,开证银行必须无条件的向受益人进行付款,但它拥有对开证申请人的债务追索权。这种备用信用证之所以特殊是因为实际上开证人(银行)在出借自己的信用。备用信用证涉及的基本当事人包括申请人(借款人)、开证人(银行)与受益人(放款人)。(二)备用信用证(具有金融保证意义)类型:1、可撤销备用信用证:是指银行在备用信用证上附有因申请人财务状况出现某种变化时,银行可以随时撤销或者修改的条款的备用信用证。开证银行此举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其经济利益。不过,没有申请人的申请,开证银行一般是不会开具可撤销备用信用证的。2、不可撤销备用信用证:是指银行不可以单方面撤销或者修改相关条款的备用信用证。在一般情况下,受益人更愿意接受不可撤销备用信用证。因为它可以极大的增强受益人收回资金的保障。(三)备用信用证业务操作基本程序:第一,受理申请。第二,开证审核。第三,开证协商。第四,开证与通知。第五,审核与修改。第六,执行合同。第七,后期管理。四、商业信用证业务管理(一)商业信用证定义:是指银行根据进口商的要求,凭自身的信誉向出口商发出的一种保证性文件。(二)性质:商业信用证对于进口商或者出口商而言主要是一种结算工具,但对于银行而言它是一种与银行信用相关的独立性保证文件,是一种特殊的银行担保业务。由于银行在商业信用证业务处理过程中只负责处理信用证及其相关单据,因此商业信用证业务可以说是一种单据的买卖业务。商业信用证涉及的当事人通常分为基本当事人(包括开证申请人、开证银行、受益人、)与其他当事人(包括通知行、保兑行、议付行、承兑行、付款行、偿付行)。(三)银行提供商业信用证服务的经济意义1、对于开证银行而言,它所提供的是信用担保而不是资金。因此银行开具信用证既可以不必占用其资金又可以为其带来费用收入,同时还可以吸收进口商6所交纳的押金而为其提供一定数量的流动资金。2、对于进口商而言,他既可以通过开具信用证来提高资信等级,又可以利用信用证来控制出口商履行交易合同并保证货物的数量与品质,同时还可以从开证银行处获得短期资金融通(因为押金只是货款的一部分)。3、对于出口商而言,他既可以利用信用证把进口商的违约风险降低到最低程度,又可以通过信用证结算来规避进口商所在国贸易管制与外汇管制的风险。(四)商业信用证分类根据商业信用证的性质、期限、结算功能与流通方式的不同,它一般可以划分为以下基本类型:1、“跟单”信用证与“光票”信用证。2、不可撤销信用证与可撤销信用证。3、“保兑”信用证与“不保兑”信用证。4、即期信用证与远期信用证。5、可转让信用证与不可转让信用证。6、其他信用证。主要包括循环信用证与对开信用证。(五)商业信用证内容管理根据国际商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