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伦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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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首大学研究生课程论文《满族慈善伦理的构建》课程类别:专业选修课课程名称:民族伦理学课程代码:2101010505任课教师:王银春吉首大学研究生处成绩评卷人研究生姓名屈敦琳学号20120101002专业伦理学满族慈善伦理的构建摘要:慈善伦理作为一门新兴学科,立足于慈善服务于大众,本文以满族为切入点从满族的传统关怀理论,满族的慈善伦理的现代构建这几部分进行阐述满族慈善伦理的构建。关键词:慈善伦理满族关怀理论现代构建一、慈善伦理简介1、慈善简介中华民族是一个热情仁爱,乐善好施的民族,关于慈善的概念,古已有之。在中国传统文化典籍中,“慈”是“爱”的意思。孔颖达疏《左传》有云:“慈者爱,出于心,恩被于业”;又曰:“慈为爱之深也”。许慎的《说文解字》中也有解释道:“慈,爱也”。它尤指长辈对晚辈的爱抚,即所谓“上爱下曰慈”。《国语·吴》中“老其老,慈其幼,长其孤”的“慈”即为此意。“善”的本义是“吉祥,美好”,即《说文解字》中所解释的善,吉,后引申为和善、亲善、友好,如《管子.心术下》中所说的:“善气”二字合用,则是“仁善”,“善良”,“富于同情心”的意思,如《北史.崔光传》中所讲:“光宽和慈善”。中国的慈善思想源远流长,先秦时期的诸子百家对此都曾有过精辟的论述。譬如:老子在《道德经》中说:“上善若水,水利万物而不争”。孔子和孟子也曾说道:“老者安之,朋友信之,少者怀之;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以及人之幼;出入为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对于什么是慈善,中华慈善总会创始人崔乃夫有极为精辟的概括:什么叫慈呢?父母对子女的爱为慈。讲的是纵向关系。如“慈母手中线,游子身上衣”。什么是善呢?人与人之间的关爱为善。讲的是横向的关系。什么是慈善呢?慈善是有同情心的人们之间的互助行为。崔乃夫会长以纵横的关系,深刻地勾画出了慈善事业的全部活动和真谛。慈善一词翻译成英文“PHILANTHROPY”,源于古希腊语,本意为“人的爱”,大约从公元十八世纪开始使用。还有一词“CHARITY”也是慈善的意思,该词出现的历史较为久远,可以追溯到公元前,其本意为“爱”的意思。也有近代人给慈善下了如此的定义:怀有仁爱之心谓之慈;广行济困之举谓之善,慈善是仁德与善行的统一。在老舍笔下济南的冬天中,慈善通常是指人的神态,慈祥、谦逊。在这里,用于形容济南的冬天,表现了济南的冬天给人的感受,洋溢着人们对济南的冬天的喜爱和感激之情。使人感到亲切,真实。2、慈善伦理简介慈善是人类社会文明和发展进步的历史性标志之一,它表达了社会成员相互之间朴素的仁爱意识与理念,是"一方有难,八方支援"这种大爱的载体和平台。从中国当前慈善伦理的发展及状况入手,从伦理学角度,分析阐述文化是影响慈善伦理发展的深层原因、极左思潮是影响慈善发展的历史原因、初级阶段是影响慈善发展的社会原因和富才行善是影响慈善伦理发展的理念误区的学术观点。二、满族慈善伦理发展1、满族简介满族,旧称满洲族,是通古斯民族中最大的一个支系,根据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显示,满族人口数量约为1041.0585万,在中国的55个少数民族中排名第三位,仅次于壮族和回族。[1]目前主要分布于中国东北地区,其中居住在辽宁、河北、吉林、黑龙江四省的人口最多,占满族总人口的80%以上,此外,北京、吉林、内蒙古、黑龙江的满族人口均在30万以上,100万以下。2、满族慈善伦理满族作为一个富于道德情感和道德传统的民族,在其长期的生产活动和社会活动中形成并发展了具有该民族特点的伦理思想和道德观念的同时,又受到了国内各民族特别是汉族伦理思想和道德观念的影响.文章分别就满族的社会生活、婚姻礼俗、风俗习惯、文学艺术中的伦理思想进行了概述.这些伦理思想和道德观念既是满族文化和人民生活中的宝贵精神财富,在其传统文化和社会生活习俗中有着重要地位并发挥着重要作用,也是中华民族伦理思想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三、满族传统的关怀伦理依据在传统社会,慈善伦理主要体现为关怀伦理。人们从事慈善事业,开展慈善活动,主要是出于关怀的道德情感。如果不是拘泥于概念本身而是从更为宽泛的意义上理解,我们可以用“关怀伦理”概括历史上所有不同于正义伦理而以仁爱、仁慈、关怀为主题的伦理观念。如中国古代以“仁爱”为核心的儒家伦理思想、以“兼爱”为原则的墨家伦理思想、以“慈悲”为宗旨的佛教伦理思想,西方中世纪以“圣爱”为基础的基督教伦理思想、近代西方以“博爱”为标志的启蒙伦理思想等。由于慈善正是出于仁慈情感的道德实践活动,因而无疑属于关怀伦理的范畴。关怀伦理作为慈善的伦理依据,其基本精神是同情。当然,关怀伦理在对象上具有多样性,而慈善的对象只是针对某些特定的人群。因而慈善只是关怀伦理的一种表现形式,但具有本质特性的表现形式。从本质上说,关怀是对人的价值的肯定。人的价值包括手段价值和目的价值两个方面,手段价值是指人对于社会、他人以及自己所作的贡献和所起的作用,而目的价值是指人之为人本身所具有的价值。作为对人的手段价值的肯定,关怀是有等差的,更多地指向对社会作出较大贡献的人,以及对自己有直接帮助的人。不过,作为对人的目的价值的肯定,关怀是无差等的,必须面向一切人。不论是与自己关系密切的人还是没有直接关系的人,作为目的,都应该到人们的关怀,都应该通过人们的关怀而得应有的生存和发展。慈善虽然也可以是对与自己直接相关的人的关怀,但更多的是对不与自己直接相关的人的关怀,因而主要是对人的目的价值的肯定。由此,慈善表现为对遭遇灾难或其他不幸的人的救助和关护。而这种救助和关护的心理动机便是同情。同情是基于人性的共同性而形成的对他人的苦难和困难感同身受的情感体验。无论在中国还是在西方,伦理思想中均包含着丰富的同情观念,如中国儒家主张的“恻隐之心”和“不忍人之心”,便是同情;西方基督教所提倡的“爱”的观念和“宽恕”观念,也都充满着同情的基本精神。在长期的历史进程中,尤其是在古代社会,支撑人们慈善行为的,便是这种以同情为基本精神和心理动机的关怀伦理。慈善之为关怀,具有一些不同于其他类型的伦理关怀的特点:1、以弱势人群为慈善关怀的对象群体。慈善行为的关怀对象,是因生活贫困、身心病残或遭受灾难而处于弱势地位的人。这些人虽然一般与慈善实施者本人没有直接关系,但因同样拥有人的价值和尊严而值得关怀,并因其生活处于困境之中而更应受到人们的关心。2、以怜悯同情为慈善关怀的情感基础。慈善行为的情感基础是一种比较原初的道德情感———同情。同情就其狭义而言是指对他人痛苦的怜悯,诚如亚当·斯密所说:“怜悯或同情,就是当我们看到或逼真地想象到他人的不幸遭遇时所产生的感情。”虽然亚当·斯密同时也将对他人福乐的同感纳入同情的概念之中,但那种广义的同情是在狭义的同情基础上产生的。而支配慈善行为的,主要是这种狭义的同情。3、以无偿救助为慈善关怀的行为特点。慈善是在慈悲心理驱动下的善举,是一种不附加条件的施舍,一种不企求回报的奉献。虽然为了鼓励人们的慈善行为可以将慈善行为与某种奖励机制挂钩,虽然社会对于人们在慈善行为中夹杂的某些功利动机应当予以包容,但从本质上说慈善是不求回报的,将慈善行为作为谋利工具是与慈善的宗旨背道而驰的。4、以应急解难为慈善关怀的核心内容。慈善行为虽然是多种多样的,有物质上的关怀,有精神上的关怀,有着眼于解除当前困难,也有着眼于提升发展空间。但一般来说,慈善之“济贫救困”的特点使其更主要地着眼于特定困难的解除,因而往往将精神上的关怀寓于物质上的关怀之中,将提升发展空间的关怀寓于解除当前困难的关怀之中。因此,慈善之为关怀,在内容上更具有应急性、直接性的特点,大都属于“雪中送炭”,而非“锦上添花”。5、以民间公益为慈善关怀的输送渠道。慈善事业是公民或企业直接或者通过慈善机构,以非营利的方式自愿提供钱物和服务以扶助社会困难人群的公益事业。在这里,不论是提供钱物或服务的公民个人和企业,还是作为中介对捐款和服务进行管理的慈善机构,都是民间的而非政府的,政府只是为慈善事业提供法律规范和政策引导。可见,慈善既符合关怀伦理的共性本质,又有其独特的表现形式。关怀伦理之同情弱者的道德情感、无私奉献的道德精神、依凭美德的道德机制、个体自愿的道德动机等,使其成为慈善的重要伦理资源。尤其在传统社会,人们劳动分工简单,活动范围狭小,相互帮助的范围主要限于乡邻街坊这个“熟人社会”,既容易引发人们的关怀情感,又足于用关怀情感来调节慈善行为,因而关怀伦理构成了传统慈善的基本伦理依据。在现代社会,虽然主要依靠关怀伦理已不足于支撑慈善事业,但慈善之关怀伦理意蕴仍然值得高度重视并发扬光大。四、满族慈善伦理的现代构建虽然慈善的伦理基础面临着由关怀伦理向正义伦理转型的历史趋势,但这并不意味着现代慈善可以摆脱关怀伦理的支持。慈善伦理的现代重构应以正义伦理为核心和基石,实现正义伦理与关怀伦理的贯通与整合。那么慈善之为正义与慈善之为关怀,两者的具体关系如何呢,如何将它们统一起来呢?我认为,慈善之为正义,是从社会的角度而言的;而慈善之为关怀,是从个体的角度而言的。因为一方面,从正义伦理的角度来看,慈善有助于促进社会成员之间在社会生活中的结果公平,包括底线平等和比例适度。这种结果公平是整体性的,是从整个社会的范围来看才能成的,而不是就慈善扶助的具体双方而言的。虽然困难人群有受到慈善扶助之权利,慈善捐助者有提供捐赠和服务之义务,但这种权利和义务不是就单独个体之间的关系而言的,而是就整个社会而言的。因而慈善之为正义不同于正义的其他表现形式,它不是体现为对慈善捐助者个体的强制性义务,而只是一种宽泛的社会责任。借用康德的说法,它不属于“对于别人的必然的或者应有的义务”,而只是属于“对于他人的可嘉义务”。康德也把这种义务称为“不完全的义务”“广义的义务”:“这种义务只是一种广义的义务,它在这方面做多做少,有一个回旋的余地,不能明确地给出它的界限。”密尔也用这一概念分析慈善行为:“在不完全强制性义务中,虽然行为具有义务性,但具体什么时候实施却由我们自己来定,例如慈善或仁慈行为,固然应当践行,但并不是一定要施与某个人,也不是一定要在某个时候实施。”可见,慈善之为正义不是指具体个人之间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而是指整个社会而言的权利义务关系。然而另一方面,从关怀伦理来看,慈善是个体关怀情感之体现。但是我们在引申的意义上也把集体看作关怀主体。就慈善事业而言,其中既有公民个人的参与,也有企业的参与和慈善机构的管理。这些个人和集体,相对于社会整体而言,都属于个体(自然人或法人)的范畴。因此,慈善虽然体现了社会对弱势群体的关怀,但社会整体的这种关怀总是要通过具体的个体才能体现出来的。由此可见,慈善从社会的角度来看是正义伦理的组成部分,而从个体的角度来看则是关怀伦理的社会表现。根据正义伦理与关怀伦理的不同适用范围和研究论域,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追求正义伦理与关怀伦理的统一。1、以正义伦理安排公共事务,以关怀伦理安顿自我心灵。既然正义是从社会角度而言的,那么从正义伦理着眼则慈善属于公域伦理;而既然关怀是从个体角度而言的,那么从关怀伦理着眼则慈善属于私域伦理。按照公域伦理,慈善事业应该具有公共性、公正性、公开性。例如,慈善事业的发展,应该在功能和目标上有利于调节贫富差距,有利于改善弱势群体的生活,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和社会成员的共同富裕;慈善组织的资金来源和去向等,应该向社会公开,让捐赠者了解,并接受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以提高慈善机构的公信力。而按照私域伦理,慈善捐赠者个体应该有自己的选择权和隐私权,可以不受社会和他人的强制来选择捐赠的对象、时机、方式、数额以及是否公开等事项。当然,捐赠者一旦公开做出承诺、订立契约,就不再仅仅属于个人事务,就应该遵守契约,履行承诺。2、以正义伦理坚守普遍规则,以关怀伦理增进个人美德。既然正义伦理是从社会角度而言的,就必须以普遍规则的形式表现出来;而既然关怀伦理是从个体角度而言的,就必然以个人美德的形式表现出来。普遍主义与特殊主义,被认为是现代社会与传统社会相区别的一对重要的“模式变量”,因而也应该成为现代慈善区别于传统慈善的重要特点。因此,按照规则伦理,社会的慈善事业需要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