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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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细则》政策解读湖北省科学技术厅(2014年6月20日)习近平总书记去年在视察湖北时要求湖北着力在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上取得新突破,把湖北建设成为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上走在全国前列。落实总书记的要求,做大湖北经济总量,提高湖北发展质量,必须发挥湖北的科教优势,激活湖北的创新潜力,将湖北经济社会发展推上创新驱动的轨道。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瞻远瞩,在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等方面,不断创新体制机制,为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松绑”,让市场配置创新资源,为科技成果转化注入了新的活力。今天,省政府专题召开科技成果政策宣讲培训会,重点宣传《促进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暂行办法》(简称“科技十条”)及五个实施细则,让科技成果在鄂转化、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深入人心,彰显省委省政府“建支点、促转化、转方式、提质效”的决心。全省科技人员和科技管理系统既深受鼓舞,倍感振奋,又切实体会到责任重大,使命光荣。一、我省科技成果转化基本情况近年来,全省认真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在打通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通道上有所改观,在破除制约科技成果转移扩散的障碍上有所创新。深化科技计划管理体制改革。调整科技计划体系,在省重大科技创新计划中,分设科技成果转化类、科技产业化类、关键技术研发类专项计划,突出企业需求和重点产业链目标,推进竞争性分配改革、实行二轮专家评审,实现了公平竞争、多中选好、好中选优。建立规范统一的技术转移服务体系。截止目前,全省建有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16家,创新驿站5家;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16家,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处19家,登记站190多家。2013年全省共登记省级重大科技成果1621项,其中:应用技术成果1570项,产业化应用率达71.9%。专利授权量28760件,位居全国第11位,比全国平均增长率高12.91个百分点,其中:发明专利授权量和发明专利拥有量均进入全国前十位。促进技术市场发展繁荣。全省技术合同成交额连续两年翻一翻。2011年突破100亿元,2012年突破200亿元,2013突破400亿元,达到418.74亿元,跃入全国第六,中部第一。全面落实技术合同税收优惠政策。针对“营改增”,联合省国税局简化企业办理技术交易减免税的手续,2013年我省办理减免税的技术合同7000多项,实现减免税达4亿元。完善创新创业培育服务机制。启动实施科技企业创业培育工程和科技促进大学生创业就业专项行动,全省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达到160家,孵化场地面积740万平方米,在孵企业达到4398家。特别是“科技十条”出台后,高校教师创新创业积极性高涨,如湖北工业大学、武汉工程大学科技人员今年1—5月份创办的科技型企业比以往历年总和还多。尽管我省在优化科技政策环境、营造创新创业氛围,合理配置科技资源,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推动创新体系建设方面取得较大进展,但仍然存在企业主体培育不够、企业技术吸纳能力不强、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尚待健全等问题,迫切需要全省上下统一认识,厘清思路,进一步贯彻落实科技进步条例和“科技十条”等系列政策法规,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充分释放高校、科研机构和科技企业的内在活力,调动广大科技人员服务经济建设的积极性。二、实施细则主要内容解读根据“科技十条”,我们与省教育厅联合制定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细则》,经省政府同意后,现已印发,《实施细则》共12条,约1200字,主要内容解读如下:(一)建立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工作体系。目前北京、上海、浙江等省市,建立了省级技术转移服务公共平台,如中国技术交易所、科易网、浙江网上技术市场、上海技术交易所等。相比之下,我省在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工作体系建设方面,缺乏一个全面权威、统一开放的信息交流平台,技术交易相关信息渠道不畅通,为进一步实现科技成果供给与需求、技术与资本的有效对接,推动科技资源与创新要素之间深度融合,构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工作体系,促进科技成果的资本化、产业化。《实施细则》提出:完善统一规范、开放共享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工作体系。我们在建立这个体系中,主要考虑应秉承公益性、开放性、拓展性、便利性的建设原则,让高校院所技术供给方、企业技术需求方、科技成果转化中介方、金融投资方等各方都能共享合作,实现高校院所与企业创新需求之间有效对接。通过网上平台,实现信息资源的高效整合与共享,打破信息封闭和沟通不畅的局面。目前,这一工作,正在进行顶层设计,届时将汇集国内外技术转移相关的成果、专利、专家团队、中介服务机构等信息资源,通过平台提供配套增值服务,实现国内外的科技资源湖北用,在鄂科技资源湖北先用。(二)培育扶持科技成果转化中介机构发展。目前,我省科技成果转化中介机构“少、弱、散”,数量少,规模小,独立性不强,“小作坊式”的中介活动零零星星虽有,但因供求信息收储渠道不畅、实时性不够、保有量不足,没有形成品牌效应和规模效应。没有活跃的中介机构,就没有繁荣的技术市场。《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通过前资助、后补助及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重点支持培育一批科技成果转化中介服务机构。我们这里讲的中介服务机构,主要是指提供研发设计、检验检测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移、知识产权等科技创新创业服务机构,包括高校、院所内设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各类生产力促进中心和社会力量设立的科技咨询评估、技术转移服务、知识产权交易等技术中介机构。同时,支持产业技术研究院、工程技术中心、校企联合实验室等研发机构服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支持中介机构开展技术熟化、集成、工程化、二次开发等服务,支持技术中介机构引进相关高素质人才,为客户设计完整合理的技术转化方案,支持技术中介机构以股权收益的形式参与企业共同转化科技成果。(三)着力引导社会资本促进科技成果落地转化。科技成果转化是一项高风险、高投入、高收益且周期长的活动,这就决定了难以从常规的商业渠道中获得足够的资金支持。对于不少高校、科研院所来说,自身并不具备自我转化的资金实力。对技术风险和市场风险大的项目,金融机构出于安全性的原则,也不愿意冒风险。广大中小型企业对重大高新技术成果往往望而却步,因资金原因有心无力。科技创新始于技术,成于资本,以产业发展为导向的科技创新尤其需要科技资源、企业家资源与金融资源的有机结合。能否撬动金融资源介入科技成果的研究开发、中试、商品化和产业化活动,是科技成果能否转化成功的重要环节。为降低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的成本和提高企业转化科技成果及科技人员创业转化的积极性,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和天使投资基金,发挥政府指挥棒的作用,通过跟投、风投等形式,撬动社会资本参与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是优化科技成果转化外部环境的有效手段。《实施细则》提出:争取财政支持设立湖北省天使投资基金和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引导基金。成果转化投资基金不以盈利为目的,主要以财务投资的形式,对省内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跟进投资,提出投资比例不低于新设立企业法人实际到位货币资本的30%,5年内按原始投资加银行定期利息退出,主要目的是加速推进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四)大力支持高校、院所科技人员创新创业。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是一种新的技术转移模式,有利于形成技术、资本、市场的有机结合。近年来,全省创新创业“生态”有所改善,但潜力远未充分释放。从高新技术企业数量上看,2013年我省高新技术企业虽然突破了2000家,但远低于发达地区的广东、江苏、浙江,在中部地区仅排名第二。上世纪九十年代,因放活科技人员,涌现了一大批诸如凯迪电力、红桃K、楚天激光、精伦电子等高校科技人员创办的科技型企业和华工科技、华中数控、华工天喻等校办企业,推动了我省科技型企业的跳跃式发展。科技型企业总量偏少是制约我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最大的短板,是当前重点要解决的第一位问题。为鼓励科技人员创业,“科技十条”和人社厅《实施细则》有很多针对性措施,我们启动了“湖北省科技企业创业与培育工程”,在《实施细则》中结合实际,再次提出鼓励性措施,支持科技人员创办科技型企业,旨在大力营造创新创业的浓厚氛围。(五)鼓励科技成果在鄂转化。一直以来,湖北省都是我国重要的技术输出大省。我省的许多高校和科研院所在广东、浙江等沿海发达地区建立了产业技术研发机构,与许多省份开展了技术合作,发挥了成果“辐射源”的作用。2013年,全省吸纳技术合同成交额仅占全省技术合同成交额的1/3左右,反映出我省技术吸纳能力相比较弱。为鼓励在鄂企业承接本省科技成果,我们根据调研了解,对技术合同进行补贴能够刺激技术交易的积极性、活跃技术市场,但如果仅根据技术合同的成交额进行后补贴,又不能很好地反映技术交易的实施效果,难以保障补贴激励制度的有效性,而技术转移转化后在企业产生的销售收入能够真实有效地反映技术转移的效果。因此,我们对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方式承接本省科技成果,提出自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年度之后起两年内,按成果所形成的新产品累计销售收入2%的比例给予后补助,旨在提高财政科技投入的引导示范放大效应。此外,还就发挥科技奖励导向作用、完善科技成果转化绩效考评机制进行了细化。三、促进“科技十条”政策落实的措施下一步我们将借此次政策宣讲会为契机,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作为科技工作的主要任务之一,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科技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快创新成果转移转化,全面服务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一)全面推进落实“科技十条”和五个实施细则。做好“第一公里”政策宣传和“最后一公里”政策落实工作。计划在全省高校、院所、企业进行政策宣讲,对高校、院所、企业落实情况进行实时跟踪,督促各市州科技主管部门做好政策的宣传和推进工作。在武汉、黄冈、襄阳、宜昌等地举办片区培训,实现全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训全覆盖。同时,提请省人大制定湖北省自主创新条例和技术转移促进条例,营造有利于自主知识产权产生和科技成果转化、技术转移的法治环境,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技术成果转移、扩散的长效机制,提高公共科技投入的产出效率。(二)整合资源,筹建国家中部技术转移中心。积极争取科技部支持建设国家中部技术转移中心。中心以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促进技术、人才、资本、服务、产业、园区等良性互动为核心,近期将着力构建湖北技术转移与成果转化服务数字化系统,建成科技成果、发明专利、科技人才、科技企业实用数据系统,引进一批国际及国内著名技术转移机构,形成成果转化、技术转移快速响应机制,引进和转化一批符合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的技术转移重大项目,带动并育成一批本地技术转移骨干机构,吸引、培养一批技术转移团队和领军人才,建设一支技术转移人才队伍,服务在鄂企业创新发展需求。未来五年实现湖北对中部和全国,乃至全球创新资源的凝聚、整合与利用,推进科技创新活力的充分释放和市场对科技资源的有效配置,将中部技术转移中心建设成为国际化、市场化、开放式的技术转移平台和科技成果发布与交易的新地标。(三)积极推进科技成果在鄂转化。全面提升在鄂高校、科研院所服务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推进形成科技成果就地转化、“落地开花”的良性机制。积极推动网上技术供求发布,定期举办重大科技成果推介(拍卖)会,完善科技成果管理与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的无缝对接,探索推动科技计划项目成果的转移转化新机制,培育技术转移中介机构和技术经纪人队伍,力争全年技术合同登记额突破500亿元,建设完善多层次的科技创业服务体系。(四)进一步激发高校、院所科技人员创业热情。组织实施“科技企业创业与培育工程”,为科技人员提供创业导师、创业辅导、创业培训等全方位、全过程、多层次创业服务,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创投机构、担保机构、中介机构与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留学生创业园等对接,着力培育企业创新主体,努力形成既“皓月当空”、又“繁星满天”,大中小微型科技企业共同发展的良好生态。转型发展迫在眉睫,创新驱动势在必行,深化改革刻不容不缓。让我们要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深化改革,锐意创新,围绕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科技成果就地转化,落实落实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