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词解释1.刑事诉讼职能诉讼参与者+权能进行+方式结果。2.辩护犯嫌、被辩人针对控诉方的指控而进行论证犯嫌、被无罪、罪轻、减轻或免除罪责的反驳和辩解,以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3.审判管辖之间+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权限分工。4.刑事强制措施101:公检法+保顺,+依法对犯嫌被采用的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的各种强制方法。5.取保候审刑诉中,公检法根据需要+不羁押但责令其提供担保,保证不逃避、妨碍侦查、起诉、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6.附带民事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司法机关+刑诉中+依法+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所进行的诉讼活动。7.刑事证明国家公安司法机关+刑诉中+依法运用证据+查明和确实案件事实,论证诉讼主张的活动。8.侦查行为公安机关++依法+办案中专门调查+强制性措施9.补充侦查公安机+人民检察院等侦查机关+依法基础上继续补充收集证据的一种侦查活动10.不起诉人民检察院供对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不需要起诉的而依法作出不将案件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一种处理决定。11.两审终审制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对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做出的终审判决、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刑事被告人等不得再提起上诉。12.上诉不加刑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只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案件时,不得以任何理由改判重于第一审判决所判刑罚的裁判原则。13.审判监督程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和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上+案件重新审判的诉讼程序。二、简答题回避的理由811.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联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5.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或者接受其请客送礼的。6.重新审判案件的回避: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件其他程序的审判。7.参加过本案侦查的侦查人员,如果调至人民检察院工作,不得担任本案的检察人员。8.参加过本案侦查、起诉的侦查、检察人员,如果调至人民法院工作,不得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9.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2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2年后,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对方当事人认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而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不予准许本院离任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10.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法官所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11.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检察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检察官所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范围228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①侮辱、诽谤案件;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③虐待案;④侵占案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①故意伤害案;②非法侵入住宅案;③侵犯通信自由案;④重婚案;⑤遗弃案;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⑦侵犯知识产权案;⑧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1011、拘传105: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是刑事强制措施中最轻的一种。拘传的强制性只在于强制就讯,特点是:(1)拘传的对象是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被害人、证人不得拘传。(2)拘传的目的是强制到案接受讯问,必要时可以动用械具。拘传没有羁押的效力,在讯问完毕后,应当让被拘传人自由离开,不得以拘传的名义剥夺当事人的人身自由。(3)拘传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并且不得连续拘传。2、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需要,不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但责令其提供担保,保证不逃避、妨碍侦查、起诉、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适用对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1)罪行较轻,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下刑罚的,。如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使用附加刑的。(2)罪行较重,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没有逮捕必要的。★(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在怀孕、哺育婴儿的妇女(4)拘留后需要逮捕而证据不足的,或者是超过法定羁押期限但仍需继续侦查的。(5)持有有效护照和有效出入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种类:(1)保证人担保: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并出具保证书,由保证人担保被保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不逃避和妨碍侦查、起诉、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保证方式。★保证人必须具备的条件:与本案无牵连;有能力履行保证责任;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限制;★有固定的住处和稳定的收入(2)保证金担保:仅限于现金,不得低于1000元(3)期限和要求:★取保候审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法律对取保候审者的要求: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其所居住的市、县;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来;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3、监视居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擅自离开住处或者指定居所,并对其活动加以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4、拘留: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公安机关签发《拘留证》,执行时必须出示《拘留证》公安机关拘留的期限最长为14日。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最长为37日。人民检察院拘留期限最长为14日。5、逮捕: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审判的进行,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剥夺其人身自由予以羁押的强制措施,是强制措施中最为严厉的一种。检察院批准逮捕,检察院或法院决定逮捕,公安机关执行逮捕。逮捕后,必须在24小时内进行讯问和通知。证据的种类1461、物证、书证:物证以其外部特征、物质属性和存在状况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证是以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2、证人证言:只能以★个人身份出现,法人、其他组织不具有证人资格。以口头形式为主,以书面形式为辅。生理、心理上有缺陷或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证人由如实作证的义务。证人有要求公安司法机关保障自身及亲属安全的权利拒绝作证。3、被害人陈述: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就自己受害的事实和有关犯罪分子的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做的陈述。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简称“口供”,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案件事实向公安、司法机关所做的陈述。5、鉴定结论: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鉴定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后做出的书面结论,属于★言词证据。6、勘验、检查笔录:公安、司法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人身进行勘验、检查过程中所做的客观记载。7、视听资料:以录音带、录像带、电子计算机或其他高科技设备所储存的信息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证据理论上的分类1501、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言词证据:以言词即人的陈述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包括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鉴定结论。实物证据:以其外部特征、物质属性、存在状况或者它所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情况的物的形态的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勘验、检查笔录。2、控诉证据和辩护证据控诉证据: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最重等不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据。辩护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最轻等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据,是被告方当事人及其律师反驳控诉,人民法院作无罪判决、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的根据。3、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原始证据:在公安、司法人员收集之前,未经转述或转抄而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例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耳闻目睹案件发生经过的证人的证言,被害人对自己被害经过的陈述,书证的原本。传来证据:在公安、司法人员收集之前,已经经过转述或转抄而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4、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直接证据:能够单独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即不需要其他任何证据就能够单独说明某人是或者不是犯罪行为实施者的证据。间接证据:不能单独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要若干间接证据结合起来,经过逻辑推理,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不起诉的种类2241、★绝对不起诉:又称法定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通过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具有《刑诉法》第15条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必须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检察院没有自由裁量权)。第1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2、★相对不起诉:又称酌定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通过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法定条件: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触犯了法律,已经构成犯罪;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免除刑罚”的情形:1)犯罪嫌疑人在我国境外犯罪,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2)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盲人犯罪的3)犯罪嫌疑人因防卫过当或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不应有危害而犯罪的4)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5)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7)被胁迫、被诱骗参加犯罪的8)犯罪嫌疑人自首或者在自首后有立功表现的3、证据不足不起诉:又称存疑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法定情形:1)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2)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3)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4)根据证据证明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的人民法院立案管辖范围(自诉案件的种类)21人民法院立案管辖的案件是指不需要经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不经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而由自诉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立案后直接予以审判的案件,又称“自诉案件”1、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案件: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犯罪案件:1)★故意伤害案(轻伤)2)★重婚案3)★遗弃案4)★妨害通信自由案5)★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7)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3、公诉转自诉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