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发展[教学目的]通过本专题教学,使学生了解法律产生和发展的历史过程,掌握法律的历史类型,特别是资本主义两大法系以及当代中国法的基本特征。[教学时间]4学时[教学内容]一、法的起源二、法的历史类型一、法的起源1、原始社会的习惯原始社会没有法,原始人主要通过习惯来调节社会关系、解决各种纠纷、规范人的行为。第一,原始习惯的含义原始习惯是在原始部落的所有成员共同约定和遵守的行为规则,它是通过一代一代的模仿而逐步形成的。第二,原始习惯的特点(1)原始习惯是人们在长期的共同劳动、共同生活中自发形成的行为规则,依靠人们自觉遵守、社会舆论和氏族首领的威信来实行。(2)原始习惯与道德、禁忌、祭祀礼仪等多种规范往往混为一体。(3)很难划分权利和义务。“在氏族制度内部,权利和义务之间还没有任何差别,参加公共事务,实行血亲复仇或为此接受赎罪,究竟是权利还是义务这种问题,对于印地安人来说是不存在的,在印地安人看来,这种问题正如吃饭、睡觉、打猎究竟是权利还是义务的问题样荒谬。”(4)对习惯遵守的自觉性与强制性交织在一起。原始社会的习惯不是独立于社会关系之外的特殊的行为规则体系,而是存在于氏族成员的意识和日常行动之中,氏族成员依习惯行为具有经常性、自觉性。但这种经常性、自觉性并不排除强制性。2、法的产生(1)法起源的基本过程第一阶段:从个别行为到习惯原始人在生产和生活中最初出现的是个别行为,个别行为经过多次重复逐渐变成一种习惯,这些习惯反过来又成为原始人生产和生活的准则。第二阶段:从习惯到习惯法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的变化,使原始习惯也随之发生变化,使它带有一定的阶级性。而由氏族首领演化而来的奴隶主阶级为了维护生产资料私有制和对奴隶的占有,镇压奴隶主阶级的反抗,就建立一种有组织的特殊暴力机构即国家,同时通过国家认可并保障实施过去已经形成的对自己有利的习惯,形成习惯法。第三阶段:从习惯法到成文法当习惯法不足以适应社会关系的变化时,统治阶级就通过国家着手制定新的法律规范,弥补习惯法的不足,产生了成文法。(2)法产生的条件*法是奴隶主阶级为了维护其统治地位的需要而产生的,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这是法产生的阶级条件;*法又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这是法产生的经济条件;*社会事务的复杂化,人类意识的发展,也是法产生的重要条件。3、法与原始社会习惯的区别(1)形成的方式不同原始习惯是人们在共同生产和生活中自然形成的;法是统治阶级通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2)调整的目的不同原始习惯调整人们行为来维护人们协作、平等、互助的关系,反映和维护氏族全体成员的共同意志和利益;法是以国家意志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确立和维护符合统治阶级需要的秩序。(3)实施方式不同原始习惯凭借人们内心信念、自幼养成的习惯、氏族首领的威信来保证人们遵守,氏族成员遵守原始习惯在某种情况下具有强制性,但这种强制性不是国家强制力;法是以警察、监狱、法庭等国家暴力机关为后盾,凭借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具有国家强制性。(4)适用的范围不同原始习惯仅适用于血缘关系组成的氏族部落;法则适用于国家主权所及的范围。(5)适用的对象不同原始习惯只适用于具有血缘亲属关系的同一氏族或部落成员;法则适用于国家权力所辖地域内的所有居民4、法起源的一般规律(1)法的起源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相互矛盾运动的结果。(2)法的起源是对人们行为的个别调整逐步发展为规范性调整的过程。(3)法的起源是由习惯演变为习惯法再发展为成文法的过程。(4)法的产生是一个法与其他社会规范混沌一体到逐渐与之分化并相对独立的过程。二、法的历史类型1、法的历史类型释义依据法所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及其体现的国家意志的性质的不同,可以将历史上先后产生的法划分为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这种对法的分类,称为法的历史类型奴隶制法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次出现的法,也是第一种剥削阶级类型的法;封建制法与奴隶制法有直接的继承关系;资本主义法是最后一种剥削阶级类型的法;社会主义法是人类历史上最高类型的法,也是最后类型的法。2、奴隶制法第一,奴隶制法的本质:奴隶制法建立在奴隶制生产关系基础之上,体现奴隶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经奴隶制国家制定或认可,凭借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是维护有利于奴隶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工具。第二,奴隶制法的基本特征:(1)维护奴隶主对生产资料和奴隶的人身占有,保护奴隶制生产关系;(2)公开确认人们身份的不平等;(3)规定的惩罚方法极其残酷;(4)带有原始习惯的某些残余。3、封建制法第一,封建制法的本质封建制法是封建地主阶级意志的体现,它建立在封建生产关系的基础之上,维护封建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封建地主阶级实现其阶级统治的工具。第二,封建制法的基本特征:*严格保护封建土地所有制;*维护农民对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确认和维护封建等级特权;*刑罚严酷、野蛮擅断。4、资本主义法第一,资本主义法的本质资本主义法建立在资本主义经济基础之上,反映资产阶级的意志,维护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第二,资本主义法的特征*确认“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保障契约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民主权*法律至上*分权制衡。第三,资本主义国家的两大法系。法系是指按照法的历史传统和渊源、法在形式上和结构上的特征、法律实践的特点、法律意识以及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等因素对法所作的分类。凡在这些方面具有相同特点的国家的法便属于同一个法系。各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可分为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1)大陆法系*含义:又称罗马法系、罗马-日尔曼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它是承袭古罗马法的传统、以《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蓝本而发展起来的各资本主义国家法的总称。*范围:法、德、意、西班牙、葡萄牙、奥地利、瑞士、扎伊尔、布隆迪、日本、泰国、韩国、印度尼西亚、越南。(2)英美法系*含义:又称英国法系、普通法系、判例法系,它是承袭英国中世纪的法律传统而发展起来的各资本主义国家法的总称。*范围:英、美、澳、新西兰、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缅甸、新加坡、马来西亚、苏丹、香港等。(3)两大法系的区别A法律渊源不同在大陆法系国家,制定法是正式的法律渊源,也是主要的法律渊源,判例不被认为是正式的法律渊源。在英美法系国家,判例法和制定法都是正式的法律渊源,而就两者的地位来说,判例法是主要的法律渊源,制定法次之。B法典编纂有别大陆法系国家的一些基本法律(如民法、刑法、诉讼法等)一般采用比较系统的法典形式。英美法系国家很少采用法典形式,它的制定法一般是单行的法律、法规。即使有法典,也主要是判例法的规范化,不像大陆法系法典那样抽象化和系统化。C.判案依据各异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官审理案件时,除确定事实外,首先是考虑有关制定法如何规定,法官只能依据制定的规定进行判决。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除确定事实外,首先要考虑以前类似案件的判例,从以前判例中找出可适用于本案的法律规则作为判决的依据。D.法官作用不一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官只能适用法律而不能创造法律;诉讼以法官为重心,突出法官的职能。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不仅适用法律,也在一定范围内创造法律。诉讼以原告、被告及其辩护人和代理人为重心,法官只是双方争论的“仲裁人”而不能参与争论。E.司法组织与对程序法的重视不同大陆法系一般采用普通法院与行政法院分离的双轨制,法官经考试后由政府任命,比较重视实体法,一般采用纠问式诉讼程序。英美法系一般行政诉讼和普通诉讼不分,强调程序法的重要性,实行对抗制诉讼。第四,资本主义法的发展趋势(1)法律体系日益完备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民法、商法等比较发达。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各资本主义国家加强了立法,法律体系日益完备,经济法成为新兴的法律部门,出现了科技法、环境保护法、能源法、航空航天法、知识产权法等新的法律领域和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税法、国际反不正当竞争法、国际反倾销法等新的分支学科。(2)法对经济的作用大大加强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法律对经济的作用主要是保障私有财产的安全、为资本主义经济运行的各种法律关系提供公认的准则、对多种法律关系中的纠纷进行裁决等。在垄断资本主义时期,资产阶级国家加强对经济生活的干预,法对经济的社会作用也大大扩展。(3)法的社会化成为发展主流自由资本主义时期,不论是宪法对人权的确认,还是民商法对契约自由的保护,都体现了以个人权利为主的法律精神。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以后,主要资本主义国家采取福利主义政策,法的社会化倾向越来越突出,并成为法发展的主流。(4)法的民主化程度日益提高20世纪以后,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对民主日益重视,法的民主内容日益丰富,法的民主化程度日益提高。(5)法的全球化趋势日渐加强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两大法系相互靠拢,英美法系国家的成文立法不断增多,大陆法系各国则开始注重判例的作用,并引进英美诉讼程序法中的一些原则;二是欧洲共同体法出现,欧洲共同体成员国之间立法和司法趋向统一;三是世界贸易组织法产生。5、当代中国法(1)当代中国法的产生当代中国法是指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法,它的产生与历史上任何类型的法的产生相比有着本质的区别,它孕育于中国人民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斗争中,是伴随着剧烈的社会革命,在无产阶级取得政权、彻底废除旧法和继承革命根据地法的基础上产生的。(2)当代中国法的基本特征。A.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当代中国法在本质上是工人阶级领导下全国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既具有阶级性,又具有人民性,而且阶级性与人民性是统一的B.规范性和科学性的统一当代中国法是法律规范体系的总和,具有规范性。当代中国法反映的是全体人民的共同意志,这种共同意志的具体内容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而相应发展变化,它与历史发展的基本方向和基本规律相一致。C.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任何人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在享有一种权利的同时必然承担另一种义务。当代中国法在反映人民的意志时,能达到权利与义务的统一。D.“一国”与“两法”的统一香港、澳门回归后,当代中国法出现了“一国两法”的独特情形,实现了“一国”与“两法”的统一:国家主体部分即大陆的法依然是社会主义法,而其非主体部分即回归祖国的香港、澳门的法律保持资本主义性质不变。E.国家性与国际性的统一当代中国法立足于当代中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现实状况和实际需要,反映当代中国的国情,体现出国家性。同时,当代中国法具有国际性,通过法律借鉴、法律移植加强本国法与国际法接轨,使当代中国法的国家性与国际性基本得到统一。F.自觉遵守和强制实施的统一当代中国法体现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全国人民的意志,因此人民一般能自觉遵守国家法律。但是违法犯罪的现象仍然存在。因此,国家还必须对法律予以强制实施,对违法犯罪人予以必要的制裁。(3)当代中国法的发展。当代中国法随着中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的发展而发展,具体说来,可以分为三个时期:一是奠基时期。1949年至1956年是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奠基时期。这段时间形成了当代中国法的基本格局,奠定了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基础。二是曲折发展时期。1957年至1978年是当代中国法的曲折发展时期。在这22年中,当代中国法的发展经历了坎坷的道路,其中有不少挫折。三是繁荣时期。1978年12月召开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揭开了当代中国法繁荣发展的序幕。1992年确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1996年确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方针,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当代中国法的发展起巨大的推动作用。本专题结束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