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政策与法规第6章知识产权法律制度6.1知识产权法概述6.2著作权法律制度6.3专利权法律制度6.4商标权法律制度6.5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6.1知识产权法概述6.1.1知识产权及其范围1、知识产权:是人们对其科学、技术、文化等知识领域中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开始正式使用“知识产权”一词。2、知识产权三大国际协定:(1)1994年,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2)1886年,《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3)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条约》3、TRIPS协议规定的知识产权范围包括:著作权、商标权、地理标志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未披露过的信息专有权。6.1.2知识产权法1、知识产权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在知识产权的取得、使用、转让和保护等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知识产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称。2、在我国立法实践中,知识产权法主要包括:著作权法律制度、专利权法律制度、商标权法律制度和制止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6.1.3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1、专业性。又称垄断性或排他性,是指除知识权人同意或法律另外规定外,其他任何人均有不得享有或使用的该项权利。2、地域性。是指除签订有国际公约或双边互惠协定外,由某一个国家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只在该国法律约束的范围之内有效,其他国家队这种权利没有保护的义务。3、时间性。是指知识产权只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有效,超过时效的知识产权不再受到法律的保护。6.2著作权法律制度6.2.1著作权法概述1、著作权:是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总称。2、著作权法:是指有关著作权及相关权益的取得、行使和保护的法律规范的总称。6.2.2著作权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1、著作权法律关系的主体:也称著作权人,是指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2、著作权的原始主体:是指在作品创作完成后,直接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最直接、最基本的原始主体是作者,即作品的创造者。著作权法上的作者具备:第一,作者必须具有创作能力。第二,作者必须直接参加与创作。第三,作者通过创作活动产生了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3、继受主体是指通过受让、继承、受赠或法律的其他方式取得著作权的人。继受主体不能享有著作人身权,只能享有财产权。继受主体取得著作权主要两种情况:第一,继受主体因继承、遗赠、遗赠抚养协议而取得著作权。第二,继受主体因合同而取得著作权。4、著作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著作权法律关系主体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作品。著作权法律关系的客体三个条件:独创性,可复制性,合法性。我国法律规定的作品的表现形式有: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工程设计图,计算机软件、其他作品。5、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或材料:是指缺乏独创性或者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或材料。(1)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家馆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2)时事新闻。(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