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离婚的法律效力教学目的与要求1.学时:4学时2.重点、难点:离婚后的财产处理3.了解:离婚后探望权的设立和中止的法律和司法解释4.理解:对家务劳动的经济补偿和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5.掌握:运用离婚后的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的原则与方法1第一节离婚对当事人身份上的效力一、夫妻身份消灭二、同居义务解除三、扶养义务终止四、日常家事代理权消失五、配偶继承权丧失六、姻亲关系消灭七、再婚的自由2第二节离婚对当事人财产上的效力一、夫妻财产制终止(一)夫妻财产的清算即明确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哪些财产属于夫妻的个人财产,哪些又属于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1.夫妻共同财产的确定;2.夫妻个人财产的确定;3.夫妻共同财产与家庭财产的区分。3(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1.协议分割2.判决分割(1)判决分割原则①坚持男女平等原则;②保护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③照顾无过错方原则;④有利于生产、生活需要的原则;⑤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原则;⑥财产约定先于法定的原则。4(2)判决分割的方法①两地分居,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财产;②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③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共同财产;④房屋。无房暂住不超两年。⑤离婚时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⑥个人财产婚后自然毁损、消耗、灭失。3.离婚时对公房使用、承租的处理4.离婚夫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55.离婚经济补偿(40)(1)补偿请求权要件①适用范围:分别财产制的夫妻;②原因条件:一方付出了较多义务;(2)请求权行使:离婚诉讼一并提出(3)经济补偿数额确定。斟酌因素:①一方付出义务的多少;②少付出义务方因之获得利益[既得或可期待的显性或隐性、有形或无形的财产利益]③双方的财产状况及其经济能力。66.一方侵犯他方财产共有权处理措施(1)一方侵犯他方财产共有权的行为①非法处置(隐藏、转移、变卖、毁损)②非法侵占(伪造债务);(2)救济措施与法律责任①少分或不分;②诉请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7二、夫妻债务的清偿(41)(一)夫妻共同债务1.夫妻共同债务概念与特征(1)概念: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维持婚姻家庭共同生活,或者为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2)特征[所借债务目的推定制+夫妻双方合意推定制]①须产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②须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活动。82.夫妻共同债务性质及清偿效力(1)性质:法定连带债务;(2)清偿效力:①因离婚时清偿而消灭;②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共同债务尚未到期的,协议清偿且经债权人同意的免除连带责任;③协议不成,法院判决;法院判决确定的份额,仅具对内效力;④连带债务人间的求偿权。9(二)夫妻个人债务1.概念:即夫妻一方婚前或者婚后以个人名义所负的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的债务。2.范围(1)夫妻一方婚前所负的债务;(2)夫妻双方约定由一方个人负担且经债权人同意的债务;(3)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扶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4)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人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5)其他。10(三)婚前债务转化及共同债务推定1.婚前债务转化与追偿(1)概念:指夫妻一方婚前个人债务因特定法律事实而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的现象。[利益分享推定制](2)条件:负债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3)类型①约定转化②法定转化[司法实践]11ⅰ.一方婚前按揭贷款买房,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居住或共同使用的;ⅱ.一方婚前举债购置大量结婚用品,婚后为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所需要;ⅲ.一方婚前借款装修房屋时,该房屋供夫妻婚后共同居住或共同使用。(4)债务性质婚前个人债务12(5)责任份额:债务人配偶应承担债务总额减去财物现有价值的一半(6)责任承担①连带责任:债务人配偶恶意②按份责任:债务人配偶善意(7)内部追偿:债务人配偶在偿还应承担部分的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本人追偿。132.夫妻共同债务推定(1)概念: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另一方如无相反证明,即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制度。(2)例外①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②夫妻约定婚后所得分别所有且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14三、对生活困难一方经济帮助1.经济帮助的性质与目的(1)概念:夫妻离婚时,因一方生活确有困难,经双方协议或法院判决,由有条件的一方从其个人财产中给予另一方适当资助的制度。(2)性质:原有婚姻关系衍生的法律责任(3)目的:打消当事人顾虑,真正贯彻和实现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152.经济帮助的条件(1)一方必须存在生活困难:即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2)一方必须是在离婚时存在生活困难(3)另一方须具有给予帮助的经济能力163.经济帮助的方式与期间(1)离婚时,生活暂时有困难的,另一方给予短期或一次性帮助;(2)结婚多年,生活长期有困难的,给予一次性帮助或长期帮助;(3)离婚时,以个人住房提供帮助,可以是房屋居住权或者房屋所有权;(4)帮助期间,受资助方另行结婚或经济收入足以维持生活时,帮助一方即可停止给付;(5)原定经济帮助执行完毕,受帮助方要求对方继续给予帮助的,人民法院一般不支持。17第三节离婚对子女的法律后果一、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一)离婚后父母与亲生子女间关系(二)离婚后养父母与养子女间关系(三)离婚后继父母与继子女间关系1.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2.继父或继母同意继续抚养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变;183.继父母抚养教育成年的继子女,解除其人身关系的,须对抚养其成年的继父母在失去劳动能力、生活困难时,仍应该继续承担继父母的晚年生活费用。(四)离婚后父母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间的关系(五)父母离婚后对未成年子女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先由共同生活方承担民事责任,未共同生活一方承担补充责任。19二、离婚后子女的直接抚养归属(一)哺乳期内[≤2]子女直接抚养1.原则上母亲直接抚养2.父亲直接抚养情形(1)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双方患有的,两害相权取其轻。(2)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20(3)因其他原因。[如染有吸毒、赌博、卖淫等恶习,野外工作、下落不明……](4)双方协商由父亲直接抚养且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二)哺乳期后子女的直接抚养1.父母一方优先直接抚养的条件[绝对优先直接抚养条件](1)已做绝育手术或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1(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222.父母一方优先直接抚养的相对条件[相对优先直接抚养条件](1)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2)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帮助照顾(3)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有能力帮助照顾3.考虑子女[≥10]的意见4.协议轮流直接抚养:不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除外。5.双方拒绝或争抢直接抚养子女的:离婚诉讼期间,暂由一方直接抚养。23三、离婚后子女抚养关系的变更(一)由父母双方协商(二)由人民法院判决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直接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直接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24四、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和变更(一)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1.子女抚养费的确定方式(1)父母双方协商。(2)法院判决:原则--从保护子女合法权益、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出发,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依法做出判决。252.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原则:子女实际需要、父母双方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确定。(1)有固定收入:可按月总收入20%~30%比例给付;两个以上子女,提高比例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2)无固定收入: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263.抚养费的给付期限(1)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成年[含劳动成年](2)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274.子女抚养费的给付办法(1)定期给付;(2)一次性给付;(3)以物折价:对象--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一方。5.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抚养费的处理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28(二)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变更1.概念:指对父母协议或判决所确定的抚养费,根据父母经济条件、子女需要等情况变化而加以改变的行为,包括子女抚养费的增加或追加以及子女抚养费的减少。2.子女抚养费的增加[父或母有给付能力](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293.子女抚养费的减少或者中止给付(1)给付方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有抚养能力的。(2)给付方因违法犯罪被收监改造或被劳动教养,失去了经济能力,无力给付的。但恢复人身自由后,有了经济来源,则应按原协议或判决给付。(3)直接抚养子女方再婚,继父或继母愿意承担子女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30五、离婚父母一方对子女的探望权(一)探望权的概念及特征1.概念:又称探视权、会面交往权,是指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法享有对未与之共同生活的子女进行探视、看望、交往的权利。2.特征(1)探望权是与直接抚养权相对应的一项法定权利;31(2)探望权权利主体为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问题:子女的近亲属是否也可享有探望权?(3)探望权义务主体--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负有不妨碍对方行使探望权之消极不作为义务,而且还负有协助的义务;(4)探望权的行使不得损害子女的身心健康。32(二)探望权的行使探望既包括会面--直接见面、短期共同生活等;也包括交往--互通书信、互通电话等。以探望时间长短为标准可:1.看望式探望:指非直接抚养一方在约定或判决确定的时间内到一定地点探视、看望子女;2.逗留式探望:指在约定或判决确定的时间内,由探望人领走并按时送回子女的探望。33(三)探望权的中止和恢复探望权的中止:指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探望权不宜继续行使,而由人民法院依法暂时停止探望权的行使。1.探望权中止的法定事由(1)探望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2)探望权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34(3)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4)探望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5)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2.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人: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353.中止探望权须经人民法院判决。4.探望权的中止,仅是暂时停止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探望子女的权利,并非完全剥夺、消灭。(三)探望权的强制执行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36[例]张三,男,35岁,某市税务局干部。李四,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