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4.7.1危险化学品综合管理制度第一条目的为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加强公司生产、经营、运输、贮存过程中的危险化学品管理,保证公司使用和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特制定该制度。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应于公司使用和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采购供应、生产加工、产品销售、物流运输、仓储保管的安全管理。第三条安全部负责危险化学品综合管理。总工办、化验中心负责危险化学品技术安全、原料、产品的质量检验安全。物资供应部负责危险化学品原料的采购及运输安全。销售部负责危险化学产品销售、运输安全。生产车间负责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加工、包装、贮存过程安全。第四条安全部对本公司危险化学品进行综合管理,组织制定公司“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按照部门职责,确定各部门管辖范围和管理内容。1、监督危险化学品采购、销售、运输、贮存等部门安全管理。2、督促公司危险化学品运输人员、押运人员取得政府安全监管部门批准的相应安全资格。3、应急管理,组织制定本公司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定期进行培训和专项演练。第五条安全部做好接触危险化学品作业员工的个人防护工作,合理配备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1、配备专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专人保管,定期检修,保持完好。2、严禁直接接触有毒危险化学品,不准在生产、使用场所饮食。3、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工作结束后及时更换工作服。4、有毒危险化学品场所,配备有规定数量的应急解毒药品。第六条安全部建立危险化学品管理档案、台账。内容包括:名称(包括别名、英文名等);存放、生产、使用地点;数量、危险性分类、包装类别、登记号;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安全标签(对非危险品要列出其理化、燃爆数据和危害)。4.7.2危险化学品登记与危害信息告知制度第一条目的危险化学品是公司生产单位、岗位重要危险、危害物质,通过进行公司总体安全评价,安全部应对本公司危险化学品登记。第二条各生产车间负责人应当在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与培训的时,告知本单位、员工所在岗位的危险性以及应急措施。第三条安全部应在重要危险单位、场所、部位、设备等处,制作安装危险标志牌,对员工进行告示、提示。第四条操作人员工应掌握本岗位防护与应急措施,熟知自救避险路线。第五条各部门根据职责划分,分别向与本公司相关的外部单位告知:1、通过主动提供“一书一签”向本公司产品用户告知。2、通过包装物上标志,向运输人员告知。3、通过应急预案的宣传,向外协应急队伍告知。4、通过宣传教育,向公司周边村庄、单位等告知。5、通过其他方式向其他相关方告知。4.7.3危险化学品技术安全制度第一条目的总工办应实施危险化学品技术管理,确保危险化学品生产加工、储存、搬运、装卸及运输安全。第二条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包括:1、提供本公司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原料标准。2、编制本公司产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3、实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加工工艺技术管理,制定防火防爆技术措施,监督措施落实,有效预防危险化学品事故。(1)改革工艺技术、并采用安全的生产条件,防止和减少毒物溢(逸)散;(2)用密闭、隔离、通风操作代替敞开式操作;(3)采取远程自动监控。第三条总工办组织制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加工、储存、搬运、装卸及运输操作规程,监督规程的落实。第四条总工办技术人员应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管理台账”。4.7.4危险化学品采购安全制度第一条目的物资供应部采购本公司生产需要的危险化学品原辅材料,应确保危险化学品采购安全。第二条选择具有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资质的单位,做为本公司的原料供应方,建立合格供方档案。不得选用无生产、经营许可的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原料。第三条采购危险化学品原料时,应向供方索要“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确认符合购买要求。第四条验证危险化学品原料包装物符合安全规定。第五条与供方签订危险化学品采购合同,约定采购及运输安全事项。第六条建立危险化学品采购记录、危险化学品供应商档案。4.7.5危险化学品销售安全制度第一条销售部销售本公司产品,应确保危险化学品销售安全。第二条确定用户时,应考察确认用户具有危险化学品使用、经营资质,建立用户档案,不得将危险化学品产品销售给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向用户销售产品时,同时提供产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第四条与用户签订销售合同。第五条建立危险化学品销售记录、危险化学品销售用户档案。4.7.6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制度第一条目的销售部严格执行公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定,确保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第二条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1.危险化学品运输资格管理(1)公司:由供应和销售方提供运输服务,公司对运输车辆进行严格查验;(2)车辆:须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经政府监管部门检测,取得“危险化学品准运”资格;(3)液体储罐:危险化学品运输储罐(压力容器)取得政府质量监管部门许可的质量合格证;(4)司机:取得政府监督部门许可的“危险化学品运输驾驶员”资格。(5)押运员:取得政府监督部门许可的“危险化学品押运员”资格(6)道路:取得“道路交通准运”资格2.运输车辆按照规定配置消防器材,保持车辆、储罐、设施完好。3.供销部门要认真验证运输单位、车辆、储罐、驾驶员、押运员、道路准运等资格符合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规定。第三条严格执行危险物品的配装规定,对不可配装的危险物品必须严格隔离。第四条执行危险化学品运输计划,按时、按量组织发运,建立“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审验核准记录”。4.7.7危险化学品装卸、搬运、充装安全制度第一条目的销部门在开具提货单前应进行用户、运输单位的资质查验,内容包括:1、购货单位的资质,具备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2、运输车辆所在运输企业的资质,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3、运输车辆的资质,具备:(1)机动车辆行驶证;(2)与核准经营范围相一致的《道路运输证》;(3)运输车辆及罐体与行驶证照片一致;(4)《道路运输证》核定载质量与行驶证标注的载质量一致;(5)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承压罐车)最大充装量应不大于行驶证核定载质量。4、驾驶员和押运员的资质,具备:(1)驾驶员驾驶证、《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2)押运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5、安全警示标志、标识。运输车辆、罐体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告示牌和喷涂“毒”、“爆”、“腐”等文字及道路运输危险货物标志。第二条装载人员在装载危险化学品前,必须查验运输车辆消防、抢修、防护等应急器材安全配置情况,达不到国家规定条件的,不予装载危险化学品。第三条装载过程中,必须有提货单位驾驶员、押运员和发货单位操作人员在场,严守工作岗位,严格操作规程,严格控制进场车辆数量,严禁超装、混装、错装,充装量不得超过《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证》核定载质量,且承压罐车充装量不得超过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最大充装量。第四条装载完毕后,装载人员必须对装载重量(或液位)、牢固情况及装载安全防护设施配置情况进行检查、核准,对不符合规定的,严禁驶离本公司装载场所。第五条罐区管理人员应加强发货、装卸现场的安全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必需的装卸设施和设备,强化装卸现场的安全管理。1、工作人员必须按有关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按操作规程正确操作,确保装卸现场安全。2、储存设备、电气设施和采用的装卸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在防火、防爆、防水、防静电、防重压、防摔拖等方面采取可靠安全措施。3、设立危险化学品车辆专用停车场,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注明危险化学品主要品种的特性、危害防治、处置措施、当地报警电话等。4、编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要针对发货和装卸环节可能发生的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制定操作性强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并将其纳入企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一部分,定期组织职工进行演练,提高企业事故应急救援能力。第六条强化从业人员培训,对危险化学品发货和装卸环节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使他们熟悉发货和装卸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并能够自觉贯彻执行;熟悉危险化学品发货和装卸过程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以及可能发生的泄漏、火灾、爆炸事故,熟练掌握预防和处置事故发生的措施和方法,确保事故发生时能够正确处置,降低事故的危害程度。第七条建立危险化学品运输记录、台账、危险化学品装车查验、核准记录。4.7.8危险化学品生产加工安全制度第一条化产车间严格落实生产过程防火防爆措施,确保危险化学品生产加工过程安全。第二条化产车间应落实工艺技术、生产设备、电气装置设施、仪表控制系统、建筑物、构筑物等事故预防措施。第三条采取危险化学品事故监控及预警措施。第四条生产使用有毒危险化学品场所及其操作人员,应加强安全技术措施和个人防护措施。第五条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标识,现场人员进行提示。第六条生产场所配置消防设施。4.7.9危险化学品包装安全制度第一条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和容器应是取得国家定点生产证书的生产企业生产的合格产品。第二条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压力容器)应取得政府质量技术监督局检测合格证。第三条包装物上须有危险化学品标志。第四条灌装设备须配备安全装置,防止危险化学品泄漏。第五条包装工须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包装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4.7.10危险化学品贮存安全制度第一条甲、乙、丙类物品库房之间以及与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遵守GB50016-2006的规定,距甲、乙、丙类仓库20m以内,不得设岔口。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定期检测,设置明显标志。第二条基本要求1.库房、储罐区的建筑设计、管理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规范要求。2.物资储存场所应根据物品的性质,配备足够的、相应的消防器材,并应装设消防通讯和报警设备。3.加强库区管理,建立健全岗位防火责任制度、火源、电源管理制度、门卫制度、值班巡回制度和各项规章制度,作好防火、防洪、防窃工作。4.在仓库和储罐区应设置明显的防火等级标志,通道、出口和通向消防设施的道路保持畅通,不准堆放物资。第三条仓库1.制定物品入库验收制度、核对、检验进库物品的规格、质量、数量,无产地、铭牌、检验合格证的物品不得入库。2.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要采取杜绝火种的安全措施。3.物品的发放,应严格履行发放手续,认真核实。危险化学品的发放,应严格控制,库管部应经常检查。4.剧毒、易制毒药品应单独存放,必须实行”两人、两把锁、两本帐”的管理办法。5.储存易燃和可燃物品的仓库,不准进行试验、分装、封焊、维修、动火等作业。如因特殊需要,需封焊、维修、动火等作业,在办理动火手续,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才能进行。作业结束后,检查确无火种方可离开作业场所。6.保管人员应根据所保管的危险物品的性质,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器具。7.自燃物品、易燃物品堆垛,应当布置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的场所,应设通风降温装置。8.危险物品的包装,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安全处理。9.危险物品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不准住人。每日工作结束后,应进行安全检查,然后关闭门窗,切断电源,方可离开。第四条做好罐区的安全工作。1、罐区内,不应有与储罐无关的管道、电缆等穿越。2、罐区防火(护)堤的排水管应相应设置隔油池或水封井,并在出口管上设置切断阀,或在不排水时以土堵死出口。3、储罐的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进行定期检测合格。第五条做好危险化学品的贮存工作1、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2、实行分类存放,储存符合《常用化学危险品储存通则》。3、易燃易爆性、腐蚀性、毒害性物品存放分别符合《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腐蚀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毒害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4、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库存危险化学品应当定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