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经营企划 > 第十五章-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第十五章刑罚的体系和种类第一节刑罚的体系刑罚的体系是指刑事立法者根据刑罚的功能和目的而选择的各种惩罚犯罪的方法在刑法中按照一定次序排列的刑罚体系。第二节主刑主刑,又称基本刑,指只能独立适用的刑罚方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第一节主刑:一、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人身自由,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期限:3个月至2年。刑法修正案(八)管制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原来条文:被判处管制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二、拘役:短期剥夺犯罪人自由,就近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期限:1个月以上至6个月以下①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三、有期徒刑:剥夺犯罪人一定期限人身自由的刑罚方法。(1)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2)有期徒刑具有一定期限。6个月以上至15年;▲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3)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执行。罪犯在交付执行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于未成年犯,在未成年管教所执行刑罚。四、无期徒刑:剥夺犯罪人终身自由的刑罚方法。(1)终身剥夺犯罪人人身自由。(2)判决前羁押时间不能折抵刑期(3)无期徒刑的基本内容是对犯罪人劳动改造(4)无期徒刑不能孤立使用,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犯第一款罪(贪污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案例】2016年10月9日,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白恩培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对被告人白恩培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对白恩培受贿所得财物和来源不明财产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五、死刑: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方法,包括立即执行与缓期两年执行。▲死刑适用:(1)适用对象上严格限制罪行极其严重:犯罪的性质极其严重、犯罪的情节极其严重以及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极其严重。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案例1】被告人韩雅利于1993年10月间,先后从犯罪嫌疑人赵红(在逃)、“小六六”处购得大量海洛因,藏匿于被告人韩镇平家中,并贩卖给张某某、曹某某、朱某某等吸毒人员。1993年12月15日,韩雅利在贩卖毒品时被抓获。韩镇平得知韩雅利被抓,便将藏匿在其家中的毒品转移他处。同年12月16日,韩雅利脱逃,韩镇平又将毒品藏匿于杨伟家中。1994年1月6日,公安机关从杨伟家查获海洛因717克。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韩雅利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韩镇平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转移、窝藏,其行为已构成窝藏毒品罪。韩雅利于1993年12月15日因贩卖毒品第一次被抓获后第二天即脱逃。1994年4月被再次抓获,因怀孕做人工流产手术后再次脱逃,被长期通缉,长达8年之久,直至2001年4月被抓获。此时,其原本具有的法定的“不适用死刑”的条件早已灭失。韩镇平明知是毒品而予以窝藏,情节严重,本应依法从严惩处,惟其能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韩雅利,有立功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于2002年4月28日判决:被告人韩雅利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韩镇平犯窝藏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故对韩雅利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83)法研字第18号《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严重刑事犯罪中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答复》中,关于对涉嫌犯罪的在押妇女在人工流产后,仍应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的规定。故对上诉人韩雅利及其辩护人所提对韩雅利不适用死刑的理由和意见应予采纳。自1998年8月13日起施行的法释(1998)18号《关于对怀孕妇女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审判时是否可以适用死刑问题的批复》中再次指出:“怀孕妇女因涉嫌犯罪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后,又因同一事实被起诉、交付审判的,应当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案例2】章与张系母女。张与同学杨关系较密,因杨多次向张借钱后不还,引起章不满,遂到杨家干涉,并阻止张与杨交往。杨对章怀恨在心。2000年7月,杨对张谈起张母章桂花如死亡,张则可获自由,且可继承遗产,张亦认为母亲管束过严,两人遂共谋杀害章。同年8月23日晚,张在家中给其母章服下安眠药,趁章昏睡之机,将杨提供的胰岛素注入章体内。因章不死,张又用木凳等物砸章头部。次日中午,杨至张家,见章仍未死亡,即与张共同捆绑章的手,张用木凳猛砸章头部。被害人终因颅脑损伤而死亡。嗣后,张、杨两人取走章的存折、股票磁卡等,由杨藏匿。张怡懿购买水泥,并将章的尸体掩埋于家中阳台上。10月8日,公安机关在对张采取强制措施后,又查证杨涉嫌参与共同杀人。但其时张正在怀孕,故未对其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10月20日张产下一男婴并将其遗弃(此节因证据原因未予指控),公安机关遂于10月30日将其刑事拘留。问题:对张可否适用死刑?我国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2款规定,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本应当受到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因正在怀孕,而根据上述规定被采取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之后,她由于人工流产、自然流产或者分娩等原因在逮捕羁押后成为非怀孕妇女的,能否仍被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而不适用死刑。在这种情形下,如果认为她已不是“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并对其适用死刑,明显与刑事立法精神不符。(2)从适用程序上严格限制死刑管辖——中级人民以上法院第一审死刑核准——最高人民法院核准(3)死刑缓期执行制度应当判处死刑不是必须立即执行:①犯罪后有自首、立功或其他法定从轻情节的;被害人有过错的,有令人怜悯情节的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②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③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④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三)关于毒品案件中特情引诱犯罪问题“犯意引诱是指行为人本没有实施毒品犯罪的主观意图,而是在特情诱惑和促成下形成犯意,进而实施毒品犯罪。对具有这种情况的被告人,应当从轻处罚,无论毒品犯罪数量多大,都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数量引诱是指行为人本来只有实施数量较小的毒品犯罪的故意,在特情引诱下实施了数量较大甚至达到可判处死刑数量的毒品犯罪。对具有此种情况的被告人,应当从轻处罚,即使超过判处死刑的毒品数量标准,一般也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例3】2004年3月至10月,被告人练永明先后纠集被告人吴兵、练永伟、刘宏伟、苏楚文和杨宗明等人,组成了购买、运输、储藏和贩卖于一体的贩毒网络。其中,被告人练永明纠集他人共同贩卖运输海洛因10次共计20184.01克,此外还单独或伙同他人贩卖海洛因9次共计1402克,被告人练永伟在练永明指使下参与运输及贩卖海洛因11次共计20784.01克,被告人吴兵直接运输或安排人员接受海洛因8次计16317克,并亲自贩卖或指使苏楚文、杨宗明贩卖,此外还单独贩卖海洛因1次100克。被告人刘宏伟参与运输海洛因5次10825克,被告人苏楚文受吴兵指使,4次接受海洛因8817克,并贩卖1436克。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练永明、吴兵、练永伟、刘宏伟、苏楚文和杨宗明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均是主犯,判处死刑。宣判后,被告人练永明、吴兵服判,未提出上诉,其余被告人均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对杨宗明量刑不当,予以改判死缓。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练永伟在练永明指使和安排下,参与运输贩卖毒品,有一定被动性,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链接:“存留养亲”制度是北魏孝文帝拓跋宏公元488年下诏创制的。“诸犯死,若祖父母、父母七十以上,无成人子孙,旁无期亲者,具状上请,流者鞭笞,留养其亲,终则从流,不在原赦之例。”按儒家孝的伦理观念,子孙必须尽养老送终的义务。孝文帝特制令格,曲法伸情,对于身犯死罪,父母、祖父母陷入绝嗣和无人赡养者,让他们暂留在家养老送终后再执行死刑。【案例4】贾经常无故受到其丈夫高的殴打、虐待。2000年10月17日凌晨2时许,贾在呼和浩特市黄合少镇自家开的婚纱店内歇宿时,高带女青年陈来到店中,要求贾到别处去睡,为此夫妻二人发生激烈争吵。后高和陈到里屋,贾被迫躺在外屋沙发上休息。当贾进里屋取棉被时,见高与陈正在炕上睡在一起,遂持菜刀在高的头颈部连砍数刀,致高当即死亡。陈见状起身与贾淑芳夺刀,贾又持刀向陈小红的头部等连砍数刀,致陈死亡。杀人后,贾用斧头将里屋炕刨开,把高、陈的尸体推人炕洞,并清理了现场血迹。次日,贾又搞来汽油浇在两具尸体上,点燃焚烧,并用斧头将高永亮尸体的右腿跺下。因邻居报警,贾在现场被公安干警抓获。【案例5】2002年10月25日零时许,林某尾随被害人刘某(女,殁年16岁)至温州市鹿城区黄龙住宅区11栋2楼至3楼楼梯转弯平台时,欲与刘某发生性关系,遭拒绝,即采用手臂勒颈等手段,致使刘某昏迷,对刘某实施奸淫,然后逃离现场。案发后,经鉴定,刘某因钝性外力作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林某家人找到被害人家属协商,赔偿45万元,被害人家属出具书面谅解书。据查明,林某不满18岁因盗窃罪被判刑6年,释放后不久又犯盗窃罪被判刑2年2个月,直到2002年10月18日刑满释放。第三节附加刑一、罚金1.概念: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2.适用对象:主要适用于贪利性犯罪3.适用方式:单处罚金,选处罚金,并处罚金,并处或单处罚金4.罚金数额确定:无限额罚金,限额罚金,比例罚金,倍数罚金,倍比罚金5.罚金执行:一次或分次缴纳;强制缴纳;随时缴纳;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免除缴纳6.民事赔偿责任优先二.剥夺政治权利1.概念: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管理国家和政治活动的权利的刑罚方法。第五十四条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2.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方式(1)附加适用:①对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②对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③对故意杀人、强奸
本文标题:第十五章-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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