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资源建设要求与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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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信息资源建设要求与技术规范1.1.1.数据资源体系按照XX电子政务公共平台顶层设计要求,信息资源应按照“统一标准、一数一源、共建共享、逻辑集中、职属管理、授权使用”的原则统筹设计、应建立信息资源服务体系,基础数据库为基础,建立省、市两级政务资源目录中心,县级为政务信息采集点,各职能部门通过目录中心共享和发布政务资源,省、市提供各自信息;分别建立维护、管理、信息采集和更新制度,明确信息共享的内容、方式和责任,健全信息共享机制。(一)省级基础数据库建设基础数据库来源于相关部门的业务信息,具有基础性、基准性、标识性、稳定性等特征,支持各级政府部门的各类应用系统,为各级政府部门、领导、企业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目前省级已经建设包括人口、法人、宏观经济、地理信息和政策法规基础数据库,基础各级各部门按照要求共享,不得重复建设。基础数据库管理和应用规范参见《XX省电子政务公共基础信息库管理与应用规范》。(二)数据资源建设要求基础数据库由全省统一建设,统一为市区和各区县、各部门提供相关基础信息的共享、比对、决策支撑等服务。与各个基础数据库有关的数据要避免重复采集、重复建库,在各部门要共享,充分使用基础数据库提供的服务。对各部门有以下几点要求:(1)部门业务库数据的变更应及时更新基础数据库相应数据。(2)各部门在建设基础库时要充分利用示范区统筹建设的信息资源及相关服务。(3)各部门应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确保共享数据的安全。(4)基础数据库相关数据信息不能重复采集。(三)专业数据库建设示范区各部围绕本部门核心业务需求建设核心业务数据库,部门业务数据库是各政府部门在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产生的信息,既为本部门开展业务和决策分析提供数据支持,也是基础信息、共享主题信息的基础和来源,对于本部门业务应用中需要使用的、产生于其它部门的业务数据,或可从其他部门共享获取的数据,通过信息资源共享目录明确共享需求,并依托示范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从其它部门获取,是原则上不再重复采集,可对其它部门共享的数据资源,也应通过注册共享提供目录供其它部门检索。(四)主题数据库共享主题信息资源围绕跨部门综合应用而形成的、为业务协同提供支持,是在一个较高层次对数据进行综合、归类所生成主题对象信息的过程,侧重于面向行业应用主题、趋势分析主题、综合应用主题等的应用,比如证照信息资源、居民健康信息资源、教育信息资源等。能够依申请和授权为各级政务部门及社会提供相应政务信息资源服务。1.1.2.数据资源共享要求(一)数据交换、共享和融合各部门的数据交换通过各级多级数据交换平台进行交换;本级数据资源共享目录通过政务资源目录与交换系统建立;各类数据库融合通过多元数据融合与集成系统进行融合有关综合指标数据。(二)数据资源的交换与处理建立政务数据汇集与处理工作流程,以及相关技术规范和实施细则,按照工作流程和范围,对相应的数据资源进行汇集和处理。元数据的建立、更新维护与汇集要求如下:1)元数据由数据产生者按统一要求分别建立、维护、更新,具备示范区平台数据存储中心条件的可直接发布;2)核心元数据由省级负责定期或者不定期从各示范区平台或数据库交换,并在门户网站集中发布。主体数据库建设要求如下:1)主体数据库应具备详细设计及技术文档、元数据;2)应遵循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国际标准,进行数据规范化处理、加载与更新;3)涉及地理空间的数据库,宜采用国际通用的GIS数据格式和平台建设;4)支持XML数据交换格式;5)支持定期或不定期数据更新。(三)数据的存储与运行维护数据存储策略基于集中式数据存储为主的数据存储模式。更新周期比较长的数据采用集中存储为主,其他数据原则上可采取分布存储。数据资源的更新、质量保证等方面的管理,由数据库建库单位负责。数据存储中心应建立在具备一定能力的容错平台之上,具有可靠的后备系统。数据的转存与恢复必须依据制定的备份策略以及恢复计划,定期对数据和日志文件备份。1.1.3.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活动规范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包括信息采集与更新、开发、建设部署、编目、信息公开与共享等内容。1.1.3.1.信息资源采集各单位应根据履行职能需要和信息共享原则,编制本部门《政务信息采集目录》(以下简称《采集目录》)并按照《采集目录》组织信息采集工作。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XX省电子政务总体框架等有关规定,明确本单位信息采集权责,统筹确认和调整《采集目录》,形成杨陵示范区政务信息采集总体目录。因职能调整,需要调整信息采集范围的,应及时修订《采集目录》,并向信息化主管部门办报备。凡是《采集目录》已确定采集责任单位、能够通过共享获得的政务信息不再重复采集。除法律法规有规定外,不得超范围采集信息。本单位应准确、完整、及时地采集、更新、维护政务信息,确保政务信息的准确性、时效性、完整性;主动与其他政务部门的政务信息进行比对、纠错,提高信息质量。需要下级单位采集或提供业务信息的,要与下级对口部门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衔接,并向省级政务信息交换系统开放接口;不得直接部署下级对口部门重复采集可以从其他部门共享的、依《采集目录》采集的信息。由综合服务平台负责与省级人口、法人、地理信息库、宏观经济等基础数据库共享,形成共享数据库,并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向各级政务部门提供服务。基础信息共享指标按省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布为准。信息资源采集包括数据采集机构向数据库管理机构提交基础信息数据,供后者汇总、比对、整合、维护以及数据库管理机构向综合平台提交数据的过程管理和后期数据维户。1.1.3.2.信息资源开发信息资源开发主要采用业务对象法。业务对象:指政务部门为实现一定的政务目标而对其实施行政干预或服务的人、事、物的概念性、属性化表达。业务对象法:指按照以服务和管理对象为中心的原则,从有利于服务和管理目标实现、有利于跨部门业务协同、有利于信息资源整合和共享的角度,分析出政务部门政务活动所干预或服务的业务对象及属性,设计出业务对象基础库和操作库。业务对象基础库是对业务对象干预的结果信息,具有共享价值,必须在公共平台上的政务信息目录交换系统中注册发布。操作库对应于业务活动对业务对象干预的过程信息,封装于部门内部业务过程中,属于部门内部信息。各部门按照业务对象法设计出部门业务对象基础库和部门业务对象操作库,构成部门业务信息资源。1.1.3.3.建设部署要求各部门应按照信息服务总线思路使用公共平台提供的统一支撑的数据环境,建设行业数据库以及证照信息、统计信息等主题数据库。主要业务对象的基础信息要统一标识、一数一源,从相关基础数据库获取或比对相关信息指标。数据部署方案原则上参照应用系统部署方案。数据部署要统筹下级基层单位和其他政府部门工作需要。1.1.3.4.信息编目要求各部门应按照公共平台的编目要求,编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并确保目录内容的完整性、逻辑的一致性、命名的规范性。按照目录标准,及时逐条登记、审核相关政务信息资源,并负责发布本部门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本部门要及时更新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每年对本部门的目录进行一次目录内容的更新、维护和整合。1.1.4.信息资源标识符编码规则1.1.4.1.标识符的结构(一)标识符的构成政务信息资源标识符由前段码(5位字母或数字)和后段码(不定长的字符串)两部分组成,前段码和后段码之间用字符“/”隔开,其形式如图20所示。图20政务信息资源标识符的构成(二)前段码前段码是政务信息资源标识符中的字符“/”之前的部分,用来标明为政务信息资源分配后段码的实体。该实体可以是各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管理者(以下简称“目录管理者”),也可以是拥有并提供政务信息资源的政务部门。前段码共5位,所用字符应符合GB18030的规定。(三)后段码后段码是政务信息资源标识符中的字符“/”之后的部分,用来对同一实体内部所管理或拥有的信息资源进行唯一标识。后段码的长度和编制规则本标准不作规定,所用字符应符合GB-18030的规定。1.1.4.2.标识符的管理与分配政务信息资源标识符的管理和分配由信息化主管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管理者负责,管理上采用省、市两级管理模式,市级设一个目录管理者。省级目录管理者管理的主要内容是:为省级以下目录管理者分配前段码、审查同级各政务部门提交的政务信息资源的合法性、完成政务信息资源的编目、注册和发布工作;市级目录管理者管理的主要内容是:为市级以下政务部门分配前段码、审查同级和市级以下各政务部门提交的政务信息资源的合法性、完成政务信息资源的编目、注册和发布工作。(一)前段码的管理与分配信息资源标识符的前段码由省级目录中心目录管理者统一管理和分配。前段码通常分配给各级目录管理者,也可以分配给拥有政务信息资源并向目录管理者提交(或注册)这些资源的各级政务部门。省级目录中心目录管理者负责确保前段码的唯一性,不得将一个前段码分配给多个实体。各级目录管理者和各级政务部门应在筹建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之初申请前段码,以便在开展目录体系建设时实现对政务信息资源的唯一标识。前段码分配给某一实体后,即使该实体被撤消,也不能将此代码分配给其他的实体。(二)后段码的管理与分配后段码由拥有前段码的目录管理者或政务部门自行管理和分配,必须保证在本部门范围内的唯一性。拥有前段码的目录管理者或政务部门都可以在编目信息资源时生成后段码,以实现对政务信息资源的唯一标识。后段码原则上采用顺序号,后段码的前两位由拥有前段码的目录管理者或政务部门分配给直属下属机构,后段码的第三位和第四位分配给直属下属机构的内设机构。编制后段码时应考虑代码的稳定性和简洁性。如果合适,后段码可以采用现有的编码体系。1.1.5.信息公开和共享模式本部门应按照政务信息资源交换体系技术要求,部署本机关单位的前置交换系统,确保业务数据库与前置交换系统的有效连通和所发布的政务信息的同步更新。提供以下信息共享服务模式:一、数据查询模式:数据提供方通过交换系统将共享信息发布成数据查询网络服务;获得授权的政务用户和应用系统由空间中心配置访问权限,通过调用网络服务接口并输入查询参数,获得满足条件的查询结果。二、直接交换模式:数据提供方通过交换系统将共享信息发布成数据下载网络服务;获得授权的政务用户或应用系统由空间中心配置访问权限,直接下载共享数据。三、定制处理模式:政务信息共享平台提供过滤、比对、清洗等功能,在上述两种模式的基础上,按需开展数据定制处理服务。机关单位应主动通过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和交换系统,开展信息共享与业务协同应用,以联机方式实现本机关业务系统与其他机关业务系统的集成和协同运行,优化业务流程,开展精细化管理,提升公共服务和联合监管的能力,减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相关业务的负担和时间。1.1.6.政务信息资源交换技术规范1.1.6.1.交换指标项内容政务信息资源交换参考GB/T21062的异构数据交换部分,本部分规定了在信息交换时封装业务数据采用的数据接口规范,提出了交换指标项。具体交换指标参考-附录C(规范性附录)交换指标项。1.1.6.2.政务信息资源交换方式政务信息资源交换体系可采用两种交换方式,即基于消息中间件的交换方式和基于Web服务的交换方式。(一)基于消息中间件交换方式消息中间件可提供一个基于消息传输和处理的应用集成框架,也可提供已构建好的组件框架。应用集成框架应包含适配器、组件间传递数据格式和控制器。该交换方式适用于数据量较大、对效率要求较高的情况。(二)基于Web服务交换方式该交换方式适用于可扩展性和灵活性较高、工作流驱动的以及数量不大的情况。遵循的基本协议包括:简单对象访问协议(SOAP)、Web服务描述语言(WSDL)和统一描述、发现和集成(UDDI)。接口设计应符合WebService接口技术规范。1.1.6.3.政务资源信息交换技术要求一、基于消息中间件技术要求(一)前置系统建设各部门应负责本部门前置系统的建设,应保证中心平台和前置系统之间的网络正常,确认前置机已经部署相应的软硬件。前置系统主要包括前置服务器、前置数据库、中间件及其他软件。前置服务器提供与部门现有业务系统的连接,以及共享信息的采集、转换、传输等服务,且该服务器应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