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全面推进阶段科技创新队伍建设和发展教育行动计划纲要(一)第一部分:队伍建设在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全面推进阶段,中国科学院将继续按照“开放、流动、联合、竞争、高效”和“用好现有人才,稳定关键人才,引进急需人才,培养未来人才”的原则,实施科技创新队伍建设行动计划,建立与完善新的用人制度、分配制度和考核评价与激励制度,培养和吸引国内外优秀人才,进一步加强科技创新队伍建设。一、实行以队伍结构优化为核心的人员总量控制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单位实行岗位聘任、项目聘用和流动人员(包括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等)相结合的队伍结构。院通过编制总量和岗位结构双重控制的宏观管理模式,重点对各单位岗位设置、岗位聘任制队伍建设进行调控。到2005年,全院择优并稳定支持的岗位聘任人员不超过2万人。试点单位岗位聘任人员应按院核定的数量控制,岗位聘任的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一般不超过1998年底在编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一,管理人员数量不超过岗位聘任人员的7%,同时可设不超过在读研究生总数2%的教育管理岗位,另外可聘任不超过岗位聘任科技、管理人员10%的技术支撑人员。岗位聘任人员要形成合理的职务、年龄、学位结构。专业技术岗位中,高级岗位数不超过60%,对于从事基础理论研究的单位不超过80%;其中研究员岗位数不超过高级岗位的30%,从事基础理论研究的单位不超过40%。新进入知识创新工程试点的单位,岗位聘任人员平均年龄小于40岁,45岁以下的中青年应占60%以上,55岁以上人员不得超过20%。试点单位新进人员中,80%以上应具有博士或硕士学位。接收本单位毕业生不超过当年毕业生总数的15%,同时亦不得超过当年接收毕业生总数的25%,西部偏远地区可适当放宽。严格执行按法定年龄退休制度。二、建立与国际接轨的新型用人制度在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和职务聘任制的基础上,过渡到全员岗位聘任制,实现双聘合一,建立与国际接轨的新型用人制度。(一)岗位聘任进入创新试点序列岗位聘任人员,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等,均须实行按需设岗,公开招聘,择优聘任,契约管理。在全院范围内停止各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和传统意义上的职员职级晋升,同时撤消院级各系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各单位亦应撤消本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职员职级晋升的评审机构,根据不同岗位要求,组建相应的聘任委员会,建立完善的聘任程序和考核标准与办法。院除严格控制各单位岗位数量外,为强化岗位竞争机制,每年还将统一组织面向社会的公开招聘活动,各单位必须有不少于20%的岗位面向所外公开招聘。各单位要进一步规范招聘程序,强化岗位逐级聘任制度。岗位聘任人员中,每两年的淘汰率应不低于10%,经过两个聘期(一般不少于8年)的聘任,可签订无固定期限聘任合同,但无固定期限聘任人员的比例不超过30%。岗位聘任程序、聘用权限和责任应通过相对稳定的组织和制度来规范,不得随意操作或走形式。1、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聘任试点单位岗位聘任的研究员数量严格按院批准的试点工作方案控制;对未进入试点序列的研究员岗位数,在过渡期内,要从严核定,逐步递减。对专业技术人员实行逐级聘任。研究员岗位由研究所聘任,报院备案;副高级岗位经研究所审核,可由研究室、部门或重大项目负责人聘任;中级及以下岗位由课题组聘任,报研究所备案。实行岗位聘任专业技术人员的工资待遇应随岗位的变动而进行调整,真正做到岗位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2、管理人员的岗位聘任管理岗位以职员系列为主。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部分实行专业技术职务的管理岗位。依据管理人员所在岗位的性质和岗位职责,设定相应的职级。高级管理岗位(五级及其以上职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一般控制在管理岗位总数的50%内,其中四级及其以上职员和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应不超过高级管理岗位总数的50%。管理岗位实行严格的聘期制,通过合同予以明确。(二)项目聘用试点单位可根据承担项目的需要,按不同期限以合同方式聘用项目人员,聘用时间最长不能超过科研项目的期限。项目聘用由课题组提出要求,研究所负责审核批准并宏观控制聘用规模。项目聘用岗位不纳入院对各单位的岗位控制总量。(三)人事代理各单位可将部分人事管理职能委托专门机构代理,逐步实现人事关系管理与人员使用分离。人事代理的内容可包括:档案管理、社会保险管理等。2001年选择部分单位先行试点,实行部分人事管理职能的委托代理。2002年起,逐步推开。到2005年,各试点单位实行人事代理的人员要达到50%以上。三、建立并完善国家科研机构新型分配制度全面实行以绩效为主的“基本工资、岗位津贴、绩效奖励”三元结构分配制度,积极探索知识和技术要素参与分配的形式,形成国家科研机构新型分配模式。(一)三元结构工资对于不同性质的工作和岗位,应通过三元结构工资体现分配导向。从事基础研究的人员在三元结构工资中岗位津贴的比重应适度提高,以创造适度宽松的科研环境;从事战略高技术创新的人员强调以绩效奖励为主的分配导向,鼓励多承担国家重大任务;管理人员的收入应与研究所的整体绩效挂钩,加大对管理骨干的激励力度。(二)协议工资在有条件的试点单位,对各重点学科领域的高层次拔尖人才,试行“协议工资”制度。试点单位对引进的国外知名学者和重点学科领军帅才,可根据科研工作需要,参照有关政策规定和人才市场价格,适当考虑其在国外的实际收入,通过协商决定工资额度,并用合同或协议的形式予以确认。实行“协议工资”的单位必须制定“协议工资”实施细则。(三)年功津贴在有条件的试点单位,对岗位聘任的科研和管理骨干,可根据考核结果,试行建立年功津贴,其标准为本人岗位津贴的5%至10%,逐年递增。(四)法定代表人年薪制按照《中国科学院关于在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单位试行法定代表人年薪制的暂行规定》(科发人教字[2000]0395号),继续扩大“法定代表人年薪制”试点工作。2005年在逐步完善的基础上全面推开。(五)养老、医疗补充保险有条件的试点单位,可为优秀科研和管理骨干建立补充保险,提高创新队伍的社会保障水平。(六)探索前瞻性的激励机制各试点单位可通过建立补充养老、医疗保险、股票期权、技术开发收入预分配等多种方式,对科研和管理骨干给予特殊的前瞻性激励。四、加强优秀人才的引进工作在进一步推进全院体制改革与机制创新的同时,把工作重点转移到吸引、培养和造就新一代科技帅才上来,加大吸引海外杰出科技人才回国和为国服务的力度。有目标、有重点地引进优秀人才,在优先发展领域、重要研究方向和新的学科生长点,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集群优势。(一)吸引海外知名学者来院工作吸引已在发达国家获得教授或相当职位的一流科学家,以多种方式到中国科学院工作,在某些重点学科、前沿学科和交叉学科开展高水平研究,带动国内一批重点学科的发展,院将首先在基础研究领域进行试点。(二)部署优秀科学家小组以国家重点实验室和院开放实验室为依托,与中国科学院部署或承担的重大项目紧密结合,与“百人计划”相衔接,联合国内外优秀青年学者,在若干交叉学科前沿和优先发展领域,与学科布点紧密结合,组建100个左右青年科学家小组。(三)进一步完善“百人计划”进一步加强作为“百人计划”重要组成部分的“引进国外杰出人才计划”,力争五年内从国外引进500名优秀的学科带头人。结合优选发展领域、重大项目,重点引进在国外已取得助教授以上职位和具有相关经历的人员,实现创新人力资源、设备、经费的当量凝聚,坚持院所两级资源匹配的原则。同时,适当加大从国内招聘人才的力度。五、完善现有人才培养体系以培养所级领导干部,优秀科技、管理和经营人才为重点,通过开展学术研讨会、国内访问学者计划、博士生导师上岗培训班、人文与社会科学讲座、领导干部上岗培训、管理干部交流研讨、在职进修工商管理硕士(MBA)和公共管理硕士(MPA)课程、高层经理研讨班、研究员带薪学术休假等继续教育活动,造就一批在各领域担负重任、发挥关键作用的杰出人才群,以满足科学事业不断发展对人才的要求。六、建立领导干部队伍建设的新机制在实行民主评议、民主推荐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群众参与范围,并探索将民主评议、民主推荐结果适时适度公开的做法。同时,全面推行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加强干部监督工作,坚持以正面教育为主、预防为主、事前监督为主,把对干部的监督贯穿于培养教育、考察考核、选拔任用、日常管理的各个环节。建立领导干部交流制度。实行多岗位锻炼干部的培养性交流、任职期满的常规性交流、优化领导班子结构的调整性交流以及加强领导班子廉政建设的必要性交流。原则上每年交流干部的比例应不低于全院所(局)级领导干部总数的5%。七、加速人员的转岗分流通过有效的人员流动机制,对未进入创新试点序列的人员,应逐年缩减,5年内缩减70%,10年内完成分流安置。对于完成转制的事业单位、改制的所办公司和企业化的后勤服务部门,人员要逐步脱离原事业单位。对于未进入试点序列的人员,鼓励到社会自谋职业,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并连续工作时间满30年者可以离岗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