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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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附件一煤炭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集团公司“以质创效,以质取胜”的战略方针,以国家标准、行业、企业管理标准为依据,结合多年来在煤质管理方面的实践经验,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产品质量是企业的生命线,煤炭质量的优劣直接关系到煤炭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在煤炭生产经营活动中,必须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禁止在生产、销售的煤炭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第三条煤炭质量管理是煤炭经营、生产单位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定统筹完善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煤质管理机构,实行各经营、生产单位行政领导责任制,不断提高煤质管理人员的素质是抓好煤质管理工作的关键。第四条抓好煤炭质量的目的是为了满足用户的需求,为企业创造更多的利润。煤质管理工作必须以效益为中心,坚持优质优价的方针和相应的考核激励机制。第五条建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不断完善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质量管理考核体系,做到指标明确,责任到人。第六条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板报、宣传栏等一切宣传手段和媒体,坚持不懈地开展煤炭质量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全员、全过程的质量管理意识。2第二章煤炭质量管理体系第七条以煤炭产品质量为主线,建立健全煤炭质量管理网络,推行煤炭质量管理“事前预测预报,事中过程控制,事后信息反馈”的运行机制,建立完善科学的质量管理体系。第八条集团公司煤质管理体系实行公司、二级单位、区队(车间、站)三级管理,下级煤质管理机构和责任部门在业务上接受上级煤质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确保影响产品质量的生产、加工、配煤、销售、服务等环节处于受控状态。第九条集团公司成立煤质管理工作领导组组长:分管生产副总经理、分管煤炭销售副总经理副组长:分管生产副总工程师、分管选煤副总工程师、分管经营副总工程师、分管财务副总会计师、煤炭运销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煤质管理监测中心主任成员单位:煤质管理监测中心、煤炭运销总公司、生产部、劳资部、财务部、企划部领导组下设日常管理工作机构:煤质管理监测中心第十条各子(分)公司、矿(厂)等二级单位成立煤质管理工作领导组组长:子(分)公司经理、矿(厂)长领导组下设日常管理工作机构:煤质处(科)第十一条集团公司煤质管理领导组工作职责1、依据市场发展趋势、结合集团公司煤炭生产情况,制定煤炭洗选加工、煤炭资源综合利用、煤炭产品品种结构调整规划。32、依据市场对煤炭产品质量的要求,结合公司煤炭开采技术条件,负责推广保证和提高煤炭产品质量的采煤方法、采掘工艺和煤炭加工新工艺新方法,负责制定煤炭质量控制目标。3、制定公司煤炭质量管理办法、考核标准、奖罚政策,推动全员、全过程、全方位为核心内容的煤质管理标准化工作。4、对重大煤炭质量事故进行追查和处理。第十二条各子(分)公司、矿(厂)等二级单位煤质管理领导组工作职责:1、负责组织、贯彻公司制定的煤质管理办法,对本单位煤炭生产、加工、质量检验等质量控制环节贯彻执行煤质管理办法的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同时制定考核办法。2、负责制定本单位的煤质管理达标规划,负责本单位煤质预测预报工作。根据公司下达的煤质控制指标,结合本单位生产情况将指标分解到区队(煤站)。3、负责本单位商品煤质量的检验工作,对产品质量指标的真实性负直接责任。4、负责执行公司制定的配煤方案。5、负责本单位商品煤质量理赔的技术认证工作。第三章煤质管理职责划分第十三条煤质管理部门对各煤炭生产、洗选加工、质量检验过程中的质量管理工作负指导、管理、监督、检查、考核责任,对公司配煤方案及质量赔款的认证负直接责任,对所发生的质量事故负连带责任。4第十四条煤炭运销总公司对直达用户按合同质量指标确定对应发运矿点、配煤方案的落实、港口混堆配煤装船后煤炭质量指标是否达到合同要求,煤炭装车、运输、销售过程中的质量管理及服务负全面责任。第十五条生产管理部门对矿井开拓、设计、盘区配采、采煤工艺等方面提高煤炭产品质量负相关责任。第十六条机电管理部门对筛选厂、选煤厂机电设备管理工作的检查、考核及重大事故的追查负全面责任。第十七条安全管理部门对筛选厂、选煤厂安全管理工作的检查、考核及重大事故的追查负全面责任。第十八条各煤炭生产、加工、经营单位对煤炭产品质量负全面责任,子(分)公司经理、矿(厂)长为第一责任人,各分管副经理、副矿长、总工程师对煤炭产品质量负本职范围内直接领导责任。第十九条各子(分)公司、矿(厂)及其煤质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的煤质监督检查,按业务职责对煤质管理过程负相应责任,并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检查与指导。第四章煤炭质量计划的制定第二十条煤炭质量计划是指导矿井组织生产、煤炭加工和确定外运销售流向及配煤的依据,因此煤炭质量计划必须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第二十一条煤炭质量计划编制依据1、煤炭运销总公司提供的用户需求量及要求质量指标;52、分煤层采掘平面图及工作面地质说明书(包括钻孔资料);3、采掘工作面接续表;4、分工作面、分煤层产量计划表;5、煤层煤样、生产检查煤样分析结果;6、上年度(月度)手选矸石总量;7、生产煤样筛分、浮沉资料;8、上年度(月度)商品煤质量实际完成情况等。第二十二条煤炭质量计划的制定、下达各煤炭经营单位、生产矿(选煤厂)在年末(月末)将本单位、矿(厂)年度(月度)商品煤分品种质量建议计划报煤质管理部门;煤炭运销总公司将用户需求的数量(年度、月度)、质量指标报煤质管理部门;煤质管理监测中心根据市场需求质、数量情况,结合各单位生产现状及建议计划,充分考虑全公司在港口配煤后的综合结果,确定各单位的年度(月度)煤炭质量计划并作为集团公司经营计划的一项内容下达。第五章煤炭生产过程中的质量管理第二十三条生产过程中质量管理1、各分公司、矿(厂)应建立煤质检查小分队,对各生产区队贯彻执行煤质管理制度和煤质保障措施的情况进行动态检查,并留有规范的检查记录,每月对井下涉及煤质管理的区队以及地面煤炭加工系统的检查不应少于四次。如果井下发生特殊地质变化,必须及时上报上级煤质管理部门并进行质量跟踪。62、各分公司、矿(厂)在每日生产调度会议上要通报煤质情况,采掘区队每日班前会要安排保证和提高煤质的具体措施。第二十四条设计过程中的煤质管理1、煤质管理部门必须参与矿井及煤炭加工设施的规划设计、回采工作面的接续安排及作业规程的审批工作。2、回采工作面的接续安排,应实行高低灰、高低硫煤层的合理配采,确保煤炭质量相对稳定。3、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必须有行之有效的煤质管理规定,防止外来矸石的侵入和杂质混入煤流。4、掘进巷道设计,应尽量避免半煤岩掘进,确实需要时,要考虑煤、矸分运或寄存矸石的措施,避免大量矸石进入煤流系统而影响煤质。5、对地质条件复杂,夹石、断层多,伪顶易冒落而没有选煤厂的矿,应增设机械选矸石系统。第二十五条毛煤灰分管理1、生产矿安排年(月)度生产计划时,要根据集团公司和子(分)公司下达的年(月)度煤炭质量计划,充分考虑工作面的质量情况制定各工作面的灰分控制指标并进行考核。2、回采工作面生产过程中移架、割煤要密切配合,应尽量避免伪顶的冒落和架间、架前漏矸。3、工作面开采应严格控制采高,严禁割顶、割底;要加强放顶煤管理,综放工作面要选择合理的放煤方式、放煤步距及放煤时机。放煤时,在保证资源回收率的前提下,必须严格执行“见矸关窗”的规定,防止大量矸石混入煤中。严禁大于300mm的矸石出井。74、炮掘全煤巷道时,严禁炮眼打在顶、底板上,半煤岩巷掘进要采取煤、矸分装分运或打寄矸硐的措施。5、工作面按作业规程正常推进时,回采工作面至少5日、掘进工作面至少10日采取1次生产检查煤样。对产量较大的工作面,或遇煤层赋存条件变化较大时,应适当增加采样频次。生产检查煤样的化验结果可作为井下采掘工作面毛煤质量管理的依据和矿井生产管理的基础。6、在盘区及工作面巷道掘进过程中,在巷道及工作面切眼煤壁上,每隔100米采取一个煤层煤样(对放顶煤工作面,可采取钻孔煤芯煤样作为煤层可采煤样),并汇总分析所有煤层(煤芯)煤样的化验结果,对工作面煤质情况进行预测,作为生产配煤的依据。工作面投产前一个月将预测分析报告及巷道剖面图送分公司煤质管理部门,并报集团公司煤质管理监测中心。7、各矿在采掘工作面出现未预见的地质突变情况时,应于24小时内以文字形式向煤质管理监测中心汇报。第二十六条毛煤水分管理1、采掘工作面防尘设施雾化应完好。2、井下作业队组要严格喷雾洒水管理,停机必须停水。3、在生产过程中严禁用水冲刷转载点、皮带机头。巷道的积水必须排入排水系统,严禁进入煤流系统。第二十七条井下杂物管理1、各生产矿要建立健全杂物回收管理与考核制度,不断完善材料领用与废弃物回收相结合的管理办法,对混入煤流中出井杂物实行严格的奖罚措施。2、采煤工作面两顺槽、掘进工作面、皮带运输转载点必8须设置杂物筒,并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定期收集处理。3、在工作面准备和集中检修过程中,各矿煤质管理部门要进行专项监督检查,防止将废弃的棉纱、铁丝、木料、电缆皮、边角料等杂物混入煤流系统。4、综采工作面两巷内侧的护帮网应提前回收,对入井材料、配件的包装物实行定量回收,入井木料在地面应清除表层,从源头上控制杂物的产生。5、严禁将临时施工和清扫卫生时的脏杂物装入运煤皮带上,清理盘区巷道的人员应配备杂物回收袋。6、溜煤眼上口或煤仓上口必须设有铁箅子,箅孔尺寸一般不大于450×450mm,以防止出井物料粒度过大影响地面加工系统的正常运行。第二十八条雷管管理1、井下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所有雷管必须按规定编号,严禁使用纸雷管。各生产矿使用的雷管无矿别及队组编号的不得下井。2、井下生产过程使用的所有雷管,必须制定严格的保管、发放、领用、使用、清退制度。3、凡使用雷管的作业队组必须执行专人专管制度。4、不断采用新技术、新方法,防止雷管混入煤中出井。5、各生产矿应健全雷管脚线回收奖罚制度,脚线的回收率不低于30%。第六章煤炭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管理第二十九条筛选加工管理91、各生产矿要不断完善筛选加工系统及拣矸、除杂设施,合理调节井下各工作面的单位产量,实现均衡生产,从而充分发挥筛选厂加工生产能力,防止产量集中,影响筛分和选矸效果。2、筛选厂要配足拣矸人员,加大拣矸、拣杂力度。拣矸、拣杂要实行计件工资制,确保商品煤质量。选煤厂原煤准备系统必须设检查性选矸和拣杂人员。防止杂物和300mm以上的矸石进入破碎机,对检查性选矸和拣杂人员工作要进行量化考核,严禁将清扫起的浮煤未经拣杂直接进入煤流。3、强化筛选厂标准化管理工作,加强对筛分、破碎等设备的维护保养,设备完好率要达到85%以上,确保运行设备工况达到技术参数要求,对设备性能的测试要留有详细记录,确保块煤限下率和末煤限上率不超标。第三十条选煤厂质量管理1、选煤厂要严格按照设计工艺系统及参数进行操作,加强选煤厂工艺管理,稳定精煤质量,通过科学的管理手段不断降低洗耗、介耗及加工成本,提高选煤厂的经济效益。2、强化选煤厂标准化管理工作,完善生产技术检查设施,认真组织开展各项生产技术检查工作,确定合理的分选密度,确保产品灰分完成公司下达的计划指标并最大限度地提高精煤回收率;各选煤厂测试洗矸灰分每日不得少于三次,矿煤质管理部门每日抽查洗矸质量(水、灰、硫、热)不得少于一次。选煤厂月综合及数质量平衡表必须于次月五日前报送子(分)公司煤质管理部门,并报集团公司煤质管理监测中心。3、选煤厂脱水、脱介、脱泥筛及动筛跳汰机出料处应设专职拣杂人员,并在相应位置设置杂物回收桶,交接班时进行10清理和验收,并详细记录各类杂物的种类、数量及重量,每月五日前将统计数据送分公司煤质管理部门报集团公司煤质管理监测中心,以便于分析杂物来源并督促生产矿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4、各选煤厂应加强煤泥水系统管理,消除煤泥回收滞后现象,煤泥不得单独入仓,煤泥水处理要达到一级洗水闭路循环要求。5、定期对关键设备性能进行测试,每天检修班要对各类筛网进行检查清理,防止筛网破损后造成的超粒度问题。加强厂内煤泥浓缩设备及脱水设备的管理,设备工况应达到设计参数,最大限度降低产品水分。6、选煤厂各生产环节均应建立严格的质量管理制度,不断完善产品质量考核体系,使产品质量管理网络覆盖生产系统的每一个岗位,使选煤厂的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