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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体育学院领导干部廉政谈话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将防范关口前移,切实做到“立足于防范,着眼于教育”,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范我校廉政谈话工作,促进学校教育教学改革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下发的《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廉政谈话工作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根据具体职责和分工由学校党委或纪委负责。纪委、组织部要建立廉政谈话工作协调机制,定期沟通情况,共同组织实施。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党委、行政任命和聘任科级以上干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参照本办法。第四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学校党委、纪委和相关党组织,对领导干部进行廉政谈话。学校党委、纪委负责对处级领导干部进行廉政谈话,相关党组织负责对本单位科级干部进行廉政谈话。第五条廉政谈话应遵循以人为本、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坦诚相待、平等尊重、注重实效的原则,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第六条廉政谈话包括干部任职廉政谈话、日常廉政谈话、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四种形式。第七条廉政谈话要遵守保密原则,对不宜向被谈话人透露的有关问题要严格保密,对于泄密失密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第二章任职廉政谈话第八条任职廉政谈话适用范围:任职廉政谈话是学校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所有提拔或聘任领导职务的处、科级干部,在上岗前对其进行的任职廉政教育谈话。第九条新任职处级、科级干部的任职廉政谈话,由组织部提出谈话建议名单,组织部、纪委协商进行。第十条任职廉政谈话内容:(一)明确任职岗位的纪律要求和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二)重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三)提出廉政勤政、全心全意为师生服务的要求;(四)听取本人对党风廉政建设的认识、打算和建议,与谈话对象签订《廉政承诺责任书》和《廉政承诺书》,由纪委存档。第十一条谈话方式:一般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人数较多时可按学校职能部门、学院、直属单位等分别进行集中谈话;也可以结合组织部的任职谈话、干部专题培训等方式进行。第三章日常廉政谈话第十二条日常廉政谈话适用范围:对正处级干部和主持工作的副处级干部,就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廉洁自律情况、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以及师生关心的热点问题,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的谈话。第十三条日常廉政谈话内容:(一)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二)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改进工作作风、纠正“四风”、执行作风建设有关制度规定情况;(三)坚持民主集中制、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报告个人重大事项、执行廉洁自律规定情况;(四)反馈所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薄弱环节以及其他需要提醒或共同研究解决的问题(五)对进一步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和建议第十四条谈话方式:日常廉政谈话可根据廉政教育计划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或结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处级领导班子和处级干部年度考核、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进行。谈话由校党委书记、校长、纪委书记、分管或联系校领导负责进行。第三章提醒谈话第十五条提醒谈话主要是问题发生初期的谈话,目的是打招呼、敲警钟,通过早发现、早提醒,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防患于未然。第十六条提醒谈话内容:(一)群众普遍有议论或微词的,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原则进行提醒谈话,使其引起注意,增强自我约束意识。(二)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本着及时提醒、事前防范的原则进行提醒谈话,使其防止问题发生,把问题遏制在萌芽状态。(三)在党员干部履新升迁、出国(境)、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子女入学或中秋、春节等重要时间节点,本着教育在先、预防在先的原则进行提醒谈话,使其认真执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防止出现违纪违规行为。(四)对权力集中、工程密集、资金密集等腐败易发多发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岗位上的人员,本着问题导向、风险导向、“打预防针”的原则进行提醒谈话,使其加强廉政风险防控,防止腐败问题发生。(五)其他需要进行谈心提醒教育的。第十七条谈话方式:提醒谈话以纪委为主,可结合日常廉政谈话进行。一般情况下,正处级干部由纪委书记本人或委托纪委副书记进行谈话;副处级及以下干部由纪委副书记进行提醒谈话。谈话时,在纪律教育上体现刚性要求,在教育方法上体现组织关怀。第四章诫勉谈话第十八条诫勉谈话是对在政治思想、职责履行、道德品质、工作作风、生活作风、廉政勤政等方面存在苗头性、风险性问题,或已出现轻微违纪行为,但尚未达到党纪、政纪处分程度的处、科级干部,所进行的警示性谈话。第十九条对处级干部进行的诫勉谈话,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由纪委、监察处、组织部提出谈话建议名单。谈话建议名单中涉及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原则上报党委主要负责同志批准;谈话建议名单中未涉及领导班子正职的,原则上由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批准。第二十条诫勉谈话对象确定之后,对正处级干部谈话由学校党委书记或纪委书记主持;对副处级干部谈话由学校党委副书记或纪委书记主持;对分管人财物等重要岗位的科级干部谈话由纪律委员会同组织部或其所在单位负责人进行;对一般干部、轻微问题的诫勉谈话,可由所在单位(部门)的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第二十一条谈话内容:(一)谈话人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指出问题;(二)谈话对象就指出的问题做出解释、说明或检讨;(三)谈话人对其提出要求、限期纠正并报告纠错情况;(四)谈话对象对诫勉的问题及组织的期望表明自己的态度。第二十二条谈话方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学校党委、纪委负责人或指派专人采用个别约谈的方式进行。也可以用书面形式对被反映的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函询。第二十三条诫勉谈话视不同情况按以下办法处理:(一)对谈话对象在思想、作风、工作等方面存在不正之风或者不良的苗头性问题,要告诫被谈话人自律自省,防微杜渐;(二)认为谈话对象确有轻微违纪行为的,要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要求限期纠正并报告纠错情况;(三)发现谈话对象存在严重错误,需要进一步查实并追究责任,或者被谈话人坚持错误,拒绝接受批评教育的,谈话人要及时报告,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研究处理;(四)纪检监察部门要对谈话对象的纠错整改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应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情节严重的上报学校党委作出相应处理。(五)对谈话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谈话对象要求转达的意见建议及时报告纪委,视情况向党委报告;对谈话对象存在的问题,督促其认真整改。(六)诫勉谈话时,谈话人应当不少于两人,并做好谈话记录。谈话结束后,认真整理谈话记录归档。诫勉谈话需填写《山东体育学院党政干部诫勉谈话登记表》。谈话记录由组织实施谈话的部门留存,必要时应当存入干部廉政档案。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纪委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共山东体育学院委员会2016年7月10日附件山东体育学院党政干部诫勉谈话登记表谈话对象姓名部门单位政治面貌职务谈话人职务谈话内容被谈话人签名:(根据谈话内容,可加页)记录人谈话时间
本文标题:干部廉政谈话制度的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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