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档案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汇编目录档案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汇编.................................................................................................................1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1市档案局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4市档案局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7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10政府信息公开评议制度........................................................................................................................11市档案局政府信息公开澄清办法........................................................................................................11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深化和规范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办、国办,自治区政务公开办、市政务公开办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推进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打造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第三条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基本原则是: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关注关切,以公开促落实,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促服务。依法依规明确政务公开的主体、内容、标2准、方式、程序,加快推进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公开。坚持改革创新,注重精细化、可操作性,务求公开实效,让群众看得到、听得懂、能监督。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以新闻媒体为载体,推行“互联网+政务”,扩大公众参与,促进政府有效施政。第四条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基本要求是:(一)紧紧围绕中央、自治区重大决策部署和公众关切,深入贯彻中办、国办《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二)认真落实《政府工作报告》及中央、自治区、市有关要求;(三)细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任务;(四)加大公开力度;(五)加强政策解读回应;(六)增强公开实效;(七)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八)助力深化改革、经济发展、民生改善和政府建设。第二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与形式第六条凡是运用行政权力办理的与群众利益相关的各类事项,只要不属于党和国家的机密,都必须公开。第七条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是:(1)部门职责;(2)、办事依据、程序、时限、过程和结果;(3)、办事对象应具备的条件;(4)、收费依据、标准;(5)、服务承诺、办事纪律;(6)、其他群众普遍关心的事项等。3第八条政务公开的基本形式是:(一)通过网站、公开栏、宣传橱窗、宣传资料和《办事指南》公开;(二)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公开;(三)通过新闻发布会、民主评议会、征求意见会公开;(四)利用适合行业和工作特点、群众喜闻乐见的其他形式公开。第三章政府信息公开公开的程序与时间第九条要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便于操作和监督的政务公开方案,报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公开。第十条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每次公开后,要注意听取群众的意见,合理建议应积极采纳,反映的问题要及时解决,暂时无法解决的,要说明理由。第十一条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间要与公开的内容相适应,做到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第四章监督与保障第十二条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保障机制,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真实可信。第十三条建立单位内部权力分解制度。对权力运作进行科学分解和合理配置,明确权限,分工管理,使办事的各个环节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第十四条推行预公开评议制度。充分发挥群众的民主监督作用,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进行事前审议、事中4监督、事后评议,保证公开的真实性、可靠性。第十五条建立政府信息公开投诉处理制度。设立投诉窗口或意见建议箱,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处理群众投诉,反馈投诉处理意见,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健康发展。第十六条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把政府信息公开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职工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干部职工奖惩的重要依据。对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不称职、弄虚作假和侵犯群众民主权利的部门科室和干部职工,要严肃处理。第五章组织与领导第十七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党组统一领导,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主抓,局督查小组督促检查,办公室组织协调的领导格局和工作机制。第十八条成立以局长为组长的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组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确定专人抓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市档案局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保障和落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公开权利人)需要获取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目录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依法向公开义务人提出申请,经公开义务人审查,向公开权利人公开符合一定条件的政府信息的活动。5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依法行驶行政职权的组织在其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拥有的以一定载体形式记录的信息。第四条公开权利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公开义务人单位提出。第五条我局将通过发放、邮寄或提供网上下载服务等多种方式向公开权利人提供申请书的格式文本,并创造条件,方便公开权利人通过互联网直接查询,获取有关政务信息。第六条公开权利人有权根据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向公开义务人申请公开除下列规定以外的政府信息:(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三)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四)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第七条公开义务人收到申请后应当当场登记,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以外,应当自登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一)属于应当公开的,制作公开决定书,公开决定书应注明公开时间、公开场所、公开方式。延长公开期限的,应说明延长的理由;(二)属于不予公开的,制作不予公开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和依据。(三)属于主动公开且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应当指引6告知公开权利人;(四)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指引告知公开权利人;(五)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被申请机关掌握范围的,应协助将申请转递至相关受理机关,同时告知公开权利人联系方式;(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公开权利人;(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公开权利人更改、补充申请。公开时间自公开义务人作出公开决定之日起,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第八条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他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期限内确实难以作出答复的,可以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第九条公开权利人要求提供的政务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公开义务人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第十条公开义务人答复公开权利人不予公开、不予提供的政府信息,不得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不得通过与该公开义务人有隶属或者业务指导等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介组织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形式向申请人提供。第十一条公开义务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7他责任人员依有关规定给予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公开权力人隐瞒或者拒绝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政府信息的;(二)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三)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四)违反规定乱收费的;(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第十二条公开权利人认为公开义务人不按规定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该公开义务人的上级机关或者市政务公开办公室投诉。第十三条本制度所称“法律规定”是指法律、法规和规章、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第十四条本制度由档案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市档案局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范政务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保障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在政务信息公开过程中泄露国家秘密和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市档案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市档案局各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8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市档案局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在公开前,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危机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第三条市档案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的领导工作。市档案局办公室具体负责保密审查的日常工作,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开展保密审查并履行审查审批手续。第四条保密审查工作分两种情况进行:(一)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市档案局主动公开政务信息主要有三种方式,即:以市档案局名义正式印发的文件,对外报送信息以及相关部门变更原发布信息内容等。对上述三种形式的信息公开,在对外公开前,发起部门应首先提出是否涉密的初步意见,报办公室进行保密审查;(二)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除市档案局已经下发通知且非涉密的各类制度、规定、办法、业务规范外,对申请人的公开申请事项,受理部门暂无法确定申请信息是否涉密的,受理部门应当及时提报办公室进行保密审查。第五条拟公开的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未经保密审查的政务信息不得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第六条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务信息:9(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第七条保密审查必须有文字记载。文字记载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审查信息的标题及文号或者内容摘要;(二)保密审查认为不应公开的依据;(三)保密审查的结论或者处理意见;(四)保密审查承办人的签名、日期;第八条多个部门